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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之管理,除法令或公司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则办理之。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员工系指经本公司正式任用之男女员工而言,对试用中之员工,亦准用本规则。第二章 服务规则第三条 员工应服从命令,敬业负责,尽忠职守,互相敬重,共同致力于善良风俗及公共秩序之维持。主管人员应尊重所属员工之人格,致力于统御和指导,以增进其技能和工作效率,并应率先执行职务。第四条 本公司各级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法令规章,并忠实执行职务。第五条 各员工应和衷共济,友爱合作,不得有滋生事端,扰乱秩序,妨害生产或损毁公物等行为。第六条 员工承办事务不得收受馈赠,如遇涉及本身或家族利害
2、关系时并应回避。第七条 员工除办理本公司业务外,不得对外使用本公司名义亦不得藉职务上之机会为自己或他人图利。第八条 为预防发生危害及保持公司内部秩序,必要时公司得对员工施以周身检查,员工除有正当之理由外,不得拒绝。第九条 各级员工不得有营私舞弊怠情失职及损害公司利益之行为。如发现有此行为者,应互相纠举之。第十条 公司由于业务上之需要,得随时令各单位员工实习、出差、支援及迁调职务或服务单位。第十一条 员工未得公司之许可,不得擅自集会、结社,并不得印发揭示文书或其他印刷物及为宣传或广播之行为。第十二条 员工应随时佩带公司所制定之员工识别证,并应随时携带证明身份之员工服务证。员工服务证及员工识别证等
3、,均不得彼此借用。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员工除前述各条外,并应遵守以下之事项:1、 准时于规定出勤时间到达服务单位。2、 不得擅自中止职务或作业之执行,以及离开工作岗位。3、 于执行业务时,除必要之交谈外,不得擅自闲谈、阅读与业务无关之书籍或处理私事。4、 员工不得在工厂内饮酒、赌博或其他类似行为,并不得在禁烟场所内吸烟。5、 应爱惜公司财务、文具用品,不得任意浪费。6、 未经许可,不得任意将公司所有之器具、书籍携离公司。7、 不得违反有关安全及卫生规则。8、 对公司提出之报告或其他请求公司加以承认、许可等事项,应先经其直属主管之批准。9、 员工识别证、员工服务证或其他向公司借贷之物品,应于离职时
4、即予缴还。10、 员工应重视公司之信用利益,并不得损害公司名誉及泄漏公司机密或其他致公司发生不利益之事项。第十四条 员工于下列各事项发生时,应即经其直属主管向公司提出书面报告:1、 姓名、住所有变更时。2、 结婚、离婚时。3、 家属、二亲等内之血亲、家长或保证人有异动时。4、 员工非经公司允许,不得在外兼任何职务。5、 其他类似上述各项情形时。第三章 工作时间第十五条 成年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以七小时为原则,如因季节关系或因换班、准备或补充性工作确有延长工作时间之必要者,得经工会或员工同意井呈报主管官署核准后延长为十小时。第十六条 公司之工作时间依下列之规定:开始时刻终止时刻常日班上午八时下午五时
5、二班制日班上午七时下午七时夜班下午七时上午七时三班制早班上午八时下午四时午班下午四时深夜零时晚班深夜零时上午八时但如业务上有需要时,得变更前述工作时间。第十七条 员工于休息时间内可自由活动,惟如须外出,应先经其直属主管之核准。第十八条 员工因出差、支援、实习等在外执行职务之时间内,除有特别之规定外,仍依通常出勤时间内出勤。第十九条 休假日依下列之规定:1、 定休日:原则上以每星期日为定休日。2、 例假日:新年一月一日二日两天感恩节一天狂欢节一天妇女节(限女性)三月八日劳动节五月一日其他政府临时指定之假日。3、 如因业务之需要或其他必要之情形,得取消所订之假日,另行补假之。4、 假日照发薪津。第
6、二十条 前条所订之星期假日、例假日在同一日时,不另补假。第四章 加班第二十一条 员工因第十五条延长工作时间或因天灾突发事件必须于正常工作时间外工作者虽非上班时间仍应照常处理业务。第二十二条 使员工在非上班时间处理业务即为加班,其加班时间之和每月不得超过四十六小时。第二十三条 员工于假日加班时,其工作时间,除有特别指示外,依第十六条之规定。第二十四条 员工于接到本节所定加班之指示时,如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第二十五条 员工加班时依第五十三条第三、四项之规定支付。第五章 值勤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一切事务,除由主管人员在其职守范围内各负全责外,休假日及每日夜间,另行指派员工值勤,处理下列事项:1、 各
7、单位主管交办事项。2、 维护生财器具之安全事项。3、 预防火灾及其他危险事项。4、 物品及重要文件等之签收处理或电话联络事项。5、 有关清洁卫生事项。6、 其他临时发生事项。但遇有紧急事故,非其职权所能及者应即通报并请示有关主管处理。第二十七条 值勤分值日及值夜,由总公司总务部或工厂业务处,视实际需要编排轮流值勤表,通知轮值员工分别值勤。第二十八条 值日限于星期日及例假日,自上午办公时间起至下午下班时间止。值夜每日自下午下班起至翌日开始办公时间为止。值勤时间内,不得任意外出,夜间并须于值勤处所内留宿。第二十九条 值勤员工不得推诿免值或擅离职守,如因病或其他事故不能承值时,应先行请假,并请其他员
8、工代值,但职员之值勤,不得由工友代值。第三十条 违反前两条之规定者,除扣发值勤津贴外,并以旷职论,如因而发生事故时并按情节轻重另予以惩罚。第三十一条 员工除各处处长以上人员外,均须轮值。第三十二条 值勤员工应确实填写值勤日志,于翌日上班后连同锁钥、值勤收文章、值勤收文簿以及所收文件交主管单位。第三十三条 值勤津贴另定之。第六章 出退勤、迟到、早退、会客及外出第三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进入公司服勤:1、 身带酒味者。2、 扰乱秩序,妨害卫生者。3、 携带非业务上所必要之易燃、凶器等危险物者。4、 未佩带公司所定之员工服务证或员工识别证者。5、 拒绝第八条所定之检查者。6、 其他类似之
9、情形者。第三十五条 员工除因公差或因故请假者外,均应遵照规定时间上下班,并亲自签到打卡,如委托他人代签、代打经查属实者,除该日以旷职论外,委托人与受托人均予惩处。第三十六条 员工于上班时间内,因故需暂时离开岗位者,应先经直属单位主管之许可。第三十七条 员工除休息时间外,不得会客,但有特别情事经所属主管许可者不在此限。第三十八条 员工因病或其他不得已之原因而需请假、迟到、早退时,应先经所属主管之核准,遇紧急情形无法事先办理者,得于事后补办之。第三十九条 员工迟到、早退、旷职及无故擅离工作岗位之情形者,依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扣除其薪津。第七章 请假第四十条 员工请假分为病假、公假、事假、婚假、丧假、公
10、伤假及特别休假七种,员工应提出必要之证件并经核准,始得请假。第四十一条 病假:因病非经治疗或休养无法康复者,得请病假,病假三日以上者或同一月中请假七日以上,须附医师诊断书,全年积计不得超过三十日。第四十二条 公假:员工应征服役、奉调受训,其期限在四个月内者,及因公必须请假者,得请公假,工资照给其期间按实核定之。第四十三条 事假:员工遇重大事故必须本身前往处理者得请事假。员工事假一次不得超过二天,全年合计不得超过十四天,日薪者假期内不给工资事假逾前述限制或未准假起假者以旷职(工)论。请假理由不充分,足以妨碍业务者主管不得准假。第四十四条 婚丧假:结婚者得请假八日。本人之父母、配偶、子女死亡者得请
11、丧假八日,岳父母死亡者六日,其他直系血亲或兄弟姊妹死亡者三日,但特殊情形经董事长特准者不在此限。第四十五条 公伤假:员工因公受伤或因公致病不能工作时,经公立或劳保医院及其主管证明属实者,得申请公伤假,但以一年为限,超过一年尚未痊愈者,得令其退休。公伤假在三日以内不能上班者,其医疗费用全部由公司负担,其在四日以上者,依劳保条例向劳保局申请伤害补助或补偿,其不足工资由公司补足之,非劳保对象职员之医疗费及薪资津贴由公司全额负担,但以一年为限。1、 员工继续服务达一定年限时,依下列规定给予特别休假:满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每年七日。满三年以上未满五年者,每年十日。满五年以上未满十年者,每年十四日。满十年
12、以上者,每增加一年给一日,但不得超过卅日。2、 员工之特别休假,应先经所属主管之核准。3、 特别休假以一日为单位,不得分割。第八章 薪津之发给与扣除第四十六条 公司支付之薪津得区分为本薪及各种津贴。第四十七条 本薪除依另定之标准决定外,原则上每年依员工之考绩而予调整一次。考绩办法另定之。第四十八条 员工依其经历、资格及所担任职务之性质而区分为支领月薪者及支领日薪者。第四十九条 员工之薪津每月分五日及廿日两次以现金发给之,但发给日为休假日时,则提前一日发给。第五十条 新任用及辞职之员工当月之薪津均以其实际服务之日数,按比例付给之。第五十一条 员工之津贴、扣薪等之计算标准依下列规定:1、 日薪:支
13、领月薪者之日薪=基本月薪30支领日薪者之日薪=基本日薪2、 时资:时资=日薪83、 平均薪津:过去三个月之薪津合计额之第五十二条 支领日薪者之津贴依下列规定:1、 全勤奖金:每月全勤时给予基本日薪之200%奖金。公假、公伤假及特别休假视为出勤。2、 生产奖金之办法另定之。3、 超时加班津贴:时资时间数135%未满一小时者不算。4、 假日上班津贴:本规则第十九条所规定之休假日服勤时,发给日薪135%之加班津。5、 夜班津贴:三班制之大夜班(深夜零时八时)每班发给津贴10元。小夜班(下午四时深夜零时)每班发给津贴6元。6、 其他津贴:特别作业津贴、临时津贴等因业务上必要之津贴,得经总经理之核准后给
14、付之。支领月薪者之津贴另定之。第五十三条 支领日薪者,其扣薪依下列之规定:1、 迟到、早退之扣薪:迟到、早退时扣“时资时间数135%”之工资。迟到、早退之时间计算以十五分钟为单位,未满十五分钟者以十五分钟论。迟到每月达三次时,折算旷职一日。2、 旷职之扣薪:除依本规则第十九条、第四十二条至四十六条等之规定而休假、请假外,其他未事先向公司请假而缺勤者视为旷职。旷职者加扣“日薪旷职日数100”之工资。支领月薪者,其扣薪办法比照日薪者办理之。第九章 出差第五十四条 员工出差本市以外,其旅费支给办法如下,但当日往返者不支给宿费。1、 出差分职等照下表规定标准支给之。(宿费按夜数支给,但在火车上过夜者不
15、得报支)(1)国内:董事长及总经理之出差费不予限制,以实报实销处理之。注:欧美各国系照亚洲地区标准加三成。实习员、研究员等之海外差遣旅费标准另定之。第五十五条 员工每次出差如在同一地点驻留一个月以上时,自第卅一日起照原定膳宿费八折支给。第五十六条 员工出差购运物料或携带公物如必须另支运费或因公支出邮电费、交际费等杂费应检附单据及证明报支。第五十七条 员工出差前,得按实际需要预借旅费,出差完毕应于五日内呈报核销,如五日后仍未报支者,财务部应将该员工预借旅费在薪津项下先予扣回,俟报支时再行核付。第五十八条 员工出差日期应由派遣出差之主管视实际需要予以限制,在出差期间,除患病及因特殊事故阻滞外,不得
16、任意逗留,如因私事逗留或请假者,不得报支旅费,由派遣出差主管负责审核之。第五十九条 员工如有违反规定虚报旅费,一经查明视情节轻重严予惩处。第六十条 交通费之报支按下规定办理:1、 交通机关订有公开价目者,按定价开支外,其他均按实检据报支。2、 国内因急要公务必须搭乘飞机者,应事先报请总经理核准。3、 由本公司供给交通工具者,不得报支交通费。第十章 任用第六十一条 任用员工应先经审核,并经考试合格后始得录用。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任用员工得先予试用,试用期满经考核成绩合格后,予以正式任用,试用不合格者,不予任用。第六十三条 任用之员工以具备下列各款资格者为限:1、 年龄在十六岁以上,未满四十岁者
17、。2、 具备中学以上学校毕业之学历者。3、 体力强健,思想纯正,品性优良,无不良嗜好者。4、 未曾受刑事处分者。5、 具有殷实保证者。第六十四条 凡经本公司通知任用之新进员工,应于限期内办理报到手续,逾期取消其资格。第六十五条 正式任用之员工,应填缴下列各项资料:1、 员工保证书一份。2、 户籍本一份。3、 最近半身照片五张。4、 其他规定应办事项。第六十六条 凡员工办妥前项手续后,由公司发给员工服务证、员工识别证、服务规则、安全手册等。员工服务证及员工识别证如有遗失,应检附二寸半身照片一张,申请补发。第六十七条 员工到任,经派定工作后,应至派定单位工作,不得藉故请求更动。第十一章 辞职第六十
18、八条 员工因事呈请辞职者,应在“辞呈”上详述理由,呈经所属主管转呈公司。第六十九条 前条之辞呈,除有不得已之理由外,应比照第七十六条之预告期间于离职前日提出之。第七十条 员工虽提出辞呈,于未离职前仍应照常处理业务。第七十一条 员工离职后,公司得应其请求,发给离职证明书。第七十二条 退休之规定另定之。第七十三条 退职慰劳金之支给标准另定之。第十二章 解职第七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解职:1、 心神丧失、精神衰弱或身体残废、年老体弱、罹患重病而不能胜任职务者。2、 行为不检或考绩恶劣,不适于担任职务者。3、 工作能力、工作效率低微,且无大进展可能者。4、 公司因业务紧缩或其他不得已之原因
19、。5、 服务期间因受刑事处分而经法院判刑确定而未谕知缓刑者。6、 其他前述各项类似之情形者。第七十五条 员工因前条各项而被解职者(除前条第五项外),公司应予事先预告之,其预告之时间依下列之规定,惟公司得给付与预告期间相当之薪津而即时予以解职1、 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未满一年者于十日前预告之。2、 继续工作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于二十日前预告之。3、 继续工作三年以上者,于三十日前预告之。第七十六条 依本规则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而受解职处分之员工,不适用前条关于预告期间之规定。第十三章 保证第七十七条 本公司为使员工在职务上履行其忠实之义务,应办理保证手续,填具保证书,经对保属实核准后任用之。第七十八条
20、 保证人须现居本地区内,具有正当职业或社会上具有信誉及地位之人士,二人保证。第七十九条 前项保证须经本公司审查认可,员工经管出纳、庶务、物料及收费者,其保证人需四人,但报经总经理核准者,得改为个人保。第八十条 保证人之职业地址等身家有变更时,被保证人应即以书面通知本公司登记备查。第八十一条 被保证人离职一个月后,如无手续不清等情事发生时,本公司即将保证书注销,并予发还,但有特殊情形者,得延长之。第八十二条 保证书每年对保一次,必要时得随时通知员工另行换保。第十四章 保健卫生第八十三条 员工应遵守有关保健卫生之各项规则,并致力提高团体、个人之保健卫生。第八十五条有下列各项情形之一者,不得任用之,
21、但有第六项或第七项之情形而已依规定采行预防措施者不在此限。1、 精神病患者。2、 麻疯病患者。3、 结核病患者。4、 法定传染病患者或疑似病症者。5、 丹毒、回归热或其他类似之急性高热病患者。6、 梅毒、疥癣及其他传染性皮肤病患者。7、 脓漏性结膜炎或其他传染性眼病患者。8、 于任用时已患疾病而有恶化之势者。9、 患有传染病或其他重病无法完全恢复健康者。10、 其他经医师认为不适合担任职务者。第八十四条 员工遇有在自家住宅或邻居发生传染病或类似情形时,应即报告公司,并接受公司之指示。第十五章 安全第八十五条 员工应服从所属主管及其他安全主管有关安全之指导,遵守规定及注意事项,并致力于防止经常发
22、生之灾害。第八十六条 负责安全之员工,应严守下列之事项:1、 经常整理、整顿工作场所,以防止灾害之发生,在重要通路、太平门、出入口及摆放消防器具之位置上,不得置放其他物品。2、 使用汽车、电气装置及其他机械设备等应先检查,发现有故障或危险时,应为必要之应变措施,并应迅速向所属主管报告。3、 除有特别之指示外,非操作者,无经验者及无职权者,均不得操作前项各种机械设备。4、 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火气。5、 使用公司各种锁钥时,应严守所规定之手续及注意事项。6、 未经负责人员之许可不得任意改造。修理机器设备。第八十七条 作业员遇有发生火灾或其他非常灾害之情事时,应即刻采取必要之措置,并应通知有关人员。
23、非常灾害发生时,员工应互助协力以减小灾害至最少限度。第十六章 奖惩第八十八条 本公司员工之奖惩,由各主管严加考核,并提请人事审议会审议后核定之。但人事审议会得将其权限一部分委之其下级单位。第八十九条 奖励分下列五种:1、 升薪2、 奖金3、 记大功4、 记功5、 嘉奖第九十条 第九十二条有下列事绩者予以升薪或发给奖金:1、 对于业务或职务上有持殊贡献或功绩足为表场者。2、 员工在本公司服务每满十年成绩优良,未曾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功过可以抵销者。3、 在三年内获三次大功者。4、 其他重大功绩值得表扬者。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事绩者予以记大功:1、 维护本公司利益或避免重大损害者。2、 检举危害本公司情
24、事查明属实者。3、 对于防止或其他重大事故发生时,或于复旧有特殊功绩者。4、 对于营业事故之防止方法有特殊建议与贡献经采纳实行确有成效者。5、 冒险执行职务卓有功绩者。6、 奋勇抢救员工安全,保护本公司利益者。7、 其他有重大功绩者。第九十二条 有下列事绩者予以记功:1、 发现机器故障,处理得宜,而将事故减至轻微程度者。2、 遇有非常事变或抢修工作,临机应付措置得当者。3、 防止窃盗得力者。4、 节约物料、消耗品或对于废料利用有特殊成绩者。5、 其他有较佳之功绩者。第九十三条 有下列事项者予以嘉奖:1、 拾物不昧者。2、 拒收馈赠者。3、 服务认真获客户赞许者。4、 发现可成为错误及障碍之原因
25、。5、 因特别注意得以防止障碍于未然者。6、 办事勤奋有具体事实者。7、 其他具有功绩者。第九十四条 同一年度内嘉奖三次等于记功一次,记功三次等于记大功一次。第九十五条 年度内曾受奖励者,于年度考绩之际,得依其功迹予以调整其本薪或发给奖金。第九十六条 惩戒分下列五种:1、 免职2、 降级3、 记大过4、 记过5、 申诫第九十七条 有下列事迹者予以免职或降级:1、 违背职务上重大义务,损害公司权益者。2、 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据者。3、 怠忽职务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情节重大,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者。4、 行为不检损失公司名誉情节重大者。5、 窃盗公用物具设备者。6、 挪用公款或侵占公司财务或其他营私舞弊
26、者。7、 在公司办公处所内赌博、行凶或有伤风化之行为者。8、 携带危险物品或违禁品进入本公司所属地区有不正当企图者。9、 不遵守安全规定致使公司损失重大者。10、 私自集会结社或煽动要胁他人怠工罢工者。11、 对同仁胁迫、恐吓、欺骗或造谣妨碍工作者。12、 委托他人或受他人之托代签、代打出勤纪录表者。13、 以隐蔽变故为目的,怠于报告或将有关帐表书件隐匿、涂改或遗弃者。14、 同一年内旷职三次以上者。15、 其他情节重大者。第九十八条 条有下列情事者予以记大过:1、 因监督不力,循情失察或对机械设备上不注意因而肇致变故者。2、 擅离工作岗位或对机械及其他设备疏于检查致生妨碍或变故者。3、 为逃
27、避或转嫁变故之责任,作虚伪之记载报告或供述者。4、 拒绝主管人员指挥监督或吵闹者。5、 对于火气或其他危险物品之处理不加注意致烧毁物品或设备者。6、 故意毁损公物或浪费原料者。7、 擅自改变工作方法致公司遭受损失者。8、 在工作场所饮酒者。9、 在公司发生打架者。10、 其他情节较大者。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情事者予以记过:1、 怠忽业务之处理者。2、 因不注意致机械或设备遭致损害者。3、 对事务处置失当因而肇致业务上重大之损害者。4、 接受与职务有关之馈赠者。5、 无故延误物料配发影响应用者。6、 在本公司禁烟区域吸烟者。7、 滥用材料超过规定标准数量者。8、 特别交办事项处理不力者。9、 对同
28、仁作恶意攻讦或滥告者。10、 他人犯规而作伪证者。11、 言行失检、态度傲慢,经劝诫不听者。12、 受诱怠工、罢工者。13、 其他情节较轻者。第百条 有下列情事者予以申诫:1、 物料堆放杂乱致管理困难者。2、 对于废料经久不加适当处理致令不堪利用者。3、 房舍毁坏,不及时补救致使物料蒙受损失者。4、 应请示之事项,擅自变更处理者。5、 明知命令错误未予陈述致肇变故者。6、 对于客户请求事项故意留难者。7、 违犯公司规定情节不大者。8、 其他情节较轻微者。第百一条 同一年度内申诫三次等于记过一次,记过三次等于记大过一次,记大过三次者应予免职。第百二条 员工犯有罪嫌,如涉及法律范围者,除按照本办法
29、规定处理外,并得移送治安机关依法处理。第百三条 免职、降级及记大过者,在审议时应嘱令被惩人到场申辩,不到场申辩者以弃权论。第百四条 员工受处分者得酌予扣减年终奖金。第十七章 退休与资遣第百五条 第一七条本章依本服务规则第七十三条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制定之。第百六条 本公司员工之退休及资遣依本章之规定办理之,本章所称员工系指服务于本公司所属各单位担任实际工作之职员、操作员、工友而言,特约、特聘、常用工或临时人员不适用之。第百七条 本办法有关退职之规定不适用受除名处分或免职处分而离职之员工。第百八条 员工依本服务规则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所提出之辞呈应经董事长核准后始可离职。第百九条 员工在本公司服务满五
30、年以上尚未达退休年龄而自动辞职者,发给退职慰劳金。该慰劳金比照本办法第一一六条规定之退休金支给标准依下列规定发给。任职满五年以上未满十年者以三成支给,任职满十年以上未满十五年者以五成支给,任职满十五年以上未满二十年者以七成支给,任职满二十年以上未满二十五年者以八成支给。第百十条 本公司因业务紧缩,机构撤销或其他不得已之原因致裁退职员者,应发给资遣费。但不得兼领退职慰劳金。资遣费以员工离职月份之薪津标准(包括本薪、职务加给、家属津贴及宿舍津贴)比照前条慰劳金标准备增百分之十,其服务年资依下列规定发给之。服务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服务未满一年或依前款计算剩余月数,以比例计给之。第百十一条 本公司员
31、工之退休分自愿退休及命令退休两种。第百十二条 本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准其自愿退休。1、 任职五年以上年满六十岁者。2、 任职十五年以上年满五十五岁者。3、 任职二十五年以上者。第百十三条 本公司员工在任职五年以上年满六十五岁者应命令退休,其离职日以年满六十五岁之次月月底为准。但所规定之年龄对于担任具有危险或劳力等性质职务者,得酌于减低,但不得少于五十五岁。本公司如认为有继续聘用之必要时对已退休员工得报请董事长特聘之,但每次聘任以一年为限,期满得再续聘,但最多不得超过五年。第百十四条 员工之退休金以一次给与,其支给标准以退休员工最后六个月之薪津(限本薪职务加给,家属津贴)总额除以该期间总日
32、数(以三十为一个基数,任职每满一年给与二个基数,超过十五年者每满一年发一个基数,满半年以上未满一年者以一年计)。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系由公伤病所致者比照退休金之规定基数增加百分之二发给,其任职未满五年者以五年计。第百十五条 本公司员工如有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不堪胜任所担任之职务者,适用第一一二条之规定。所称心神丧失,系指神经受损伤及精神失常而不能治疗者。所称残废,系指下列情事之一者。1、 视能毁败者。2、 听能毁败者。3、 语能毁败者。4、 一肢以上之机能毁败者。5、 其他重要机能毁败者。前项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应缴验医师诊断书。第百十六条 前条规定所称因公伤病。系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而言。1、 因
33、执行职务所生之危险而致伤病者。2、 因特殊职务而致伤病者。3、 在工作处所遭受危险而致伤病者。第百十七条 依本办法离职者如再任职本公司时其过去服务年资概不计算。第百十八条 请领退职金、退休金之权利自离职之次月起,经过五年不行使,即告消减。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该请求权可行使时起算。第百十九条 退休年龄之认定依户籍簿记载自出生之月日起十足计算。第百二十条 请领退职金、退休金之权利不得扣押,让与或提供担保。第十八章 抚恤第百二十一条 本公司员工因执行职务而致伤亡或在职死亡者应给予抚恤。第百二十二条 前条所称因执行职务致伤亡者,指下列情事,(一)致死亡者。(二)因伤致不能工作者。第百二十三条 员工抚恤金比照退休金标准支给,在本公司服务未满五年者,以五年计算。第百二十四条 员工因公死亡,除按本章第一二四条规定给恤其标准不得低于四十个月之工资外,另发五个月薪津之丧葬费,连同抚恤金一并发给。第百二十五条 临时人员因执行职务而致伤或死亡者优予抚恤之。第百二十六条 对于下列员工子女得优先任用之。1、 在公司连续服务满二十年以上而退休或在职身故者。2、 因公亡故或重伤致成残废而退休者。附则第百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悉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之。第百二十八条 本规则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呈主管官署核备后公告施行,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