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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厂区施工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施工及检修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及检修人员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并解惑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技措等工程施工及所有维修作业管理。第二章 施工组织第三条 由企业组织施工工作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改、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须加强施工组织管理,按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编制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报主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1凡在厂区及已建工程区域内动土施工,必须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弄清拟建区内的地下管网、电缆和水文地质情况。2所有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都必须
2、有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内容。大型吊装、水下及深坑作业、拆除等特殊工程,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施工技术方案,经批准后方可施工。第四条 每项工程施工前,施工部门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施工员等,在逐级布置生产任务和技术交底的同时,必须逐级进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措施的交底,未经安全措施交底的工程项目不得施工,工人有权拒绝施工。第五条 有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施工时,应由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管理现场安全工作,分包单位必须服从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的指挥,对分包的工程项目、工程承包合同要明确安全责任和要求。对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施工单位,不得对其发包工程。第六条 参加施工的人员以及外来施工作业人员,必须进行本系统、本
3、工种、本岗位的安全技术规程以及施工安全注意事项的安全教育培训,施工单位必须同时遵守生产建设单位的有关安全制度并接受监督。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技改、大修等工程施工中,有关危险作业分别按危险作业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对承包、外包给有资质的建设施工单位进行的施工项目,企业应及建设施工方签订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同时遵守本制度,若建设施工单位的作业对企业构成影响、危及企业安全,应及时制止。第三章 施工现场管理第九条 施工现场按施工总平面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平面布置,并应符合安全要求。安排施工临时建设的设施及机具、材料和水、电、气(汽)管网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和工业卫生的要求。第十条
4、 施工现场内的坑、井、孔洞、陡坡、悬崖、高压电气设备、易燃易爆场所等,必须设置围栏、盖板、危险标志,夜间要设信号灯,必要时指定专人负责。各种防护措施、安全标志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或拆除。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的道路、沟渠必须保持畅通,道路宽度、转弯半径必须保证行车安全要求。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和交通标志。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必须做好季节性防护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温,雨季来临之前应对排水系统、临时设施、电气设备和大型施工机械进行检查,沿河流域的工地要做好防洪抢险准备,雨季过后要采取防滑措施。第十三条 阴暗场所和夜间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临时电气线路架设必须符合电气
5、安全规程要求。第十四条 施工工地材料、机具、设备的堆放,必须整齐稳固。拆除的材料、脚手架、工具等要及时清除,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存放,必须设专库专人管理,并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中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要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并按消防管理制度中有关履行动火、用火手续。第四章 施工机械及电气设备第十七条 各种机械必须专人管理,按该机械安全规程操作,定期维护检修,保持机械设备完好。第十八条 各种施工机械以及电机的转动和危险部位,都要装设防护装置。第十九条 起重机械、木工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好。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工具、线
6、路必须配有专职电工维护管理。1所有电气设备必须保证接线正确,保护接零或接地良好。2架设的高、低压线路和临时线路必须符合有关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3手持电动工具和移动电器用具,必须绝缘良好,配有漏电保护装置。4塔吊、龙门吊、汽车吊及铆焊平台等必须保持接地良好。第五章 拆除工程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对全部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化工装置的周围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制定拆除方案,拆除方案中要有安全措施,并经技安、设备等部门审查确认,主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第二十二条 拆除工程经批准后,工程负责人在施工前要向参加施工人员详细交底,进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并组织落实施工方案中
7、的安全措施。第二十三条 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的统一指挥、监督下进行。第二十四条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应将电线、天然气管道、水管网线、供热管道等干线通往建筑物的支线切断或迁移。第二十三五条 施工人员从事拆除工作时,应站在专门搭设的脚手架上或其它稳固的结构部位上操作。第二十六条 拆除区周围应设围栏,挂警告牌,并设专人监护,严禁无关人员逗留。第二十七条 拆除工程,对危险部位应先消除危险后再拆除。拆除时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严禁数层同时拆除。不准用挖切或推倒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位应保持稳固。第二十八条 拆除的物体不准由上向下抛掷,要采用吊运或顺槽溜放的方法,并及时清理场地。第二十九
8、条 在拆除石棉瓦及轻型结构屋面工程时,必须佩戴安全带(其长度不得超过3米),铺设跳板(或使用移动板梯),脚踏瓦钉处进行拆除。第三十条 拆除过程中,现场照明不得使用被拆除建筑物中的配电线路,应设置另外的配电线路。第三十一条 拆除建筑物的栏杆、楼梯和楼板等,应该和整体程度相配合,不能先行拆除。建筑物的承重支柱和横梁要等待它所承担的全部结构和荷载拆掉后,方可以拆除。第三十二条 拆除建筑物时,楼板上不准有人聚集和堆放材料,以免楼盖结构超载发生倒塌。第六章 土石方工程第三十三条 凡在地面上开挖建筑、构筑物基础、设备基础以及其它基础和在地面上建造围墙及横穿公路、开挖各种管沟、电缆沟等作业都属于动土作业。第
9、三十四条 动土作业必须按规定由施工单位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经批准后方能施工。第三十五条 动土作业施工时应按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中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检修准备第三十六条 重大检修项目应在检修前必须事先制定安全检修计划,明确检修项目负责人,并报有关部门批准。第三十七条 检修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检修计划要求,亲自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向检修人员交底,落实检修安全措施。第三十八条 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调度,确保检修过程的安全。第三十九条 根据检修计划的要求,生产单位要为检修单位创造安全检修条件,没有办完交接手续的检修单位,不得任意拆卸设备、管道。第四十条 对检修使用的工具、设备应进行详细检
10、查,保证安全可靠。第四十一条 检修转动设备、传动设备上的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拔掉电源熔断器),并经两次启动复查证明无误后,在电源的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标志牌或上安全锁卡。第四十二条 检修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要检查动火证、设备内作业证、高处作业证和电气工作票的审批内容及落实情况。第四十三条 检修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检查检修中需用防护器具、消防器材准备情况。第八章 检修安全规定第四十四条 检修前,检修项目负责人应详细检查并确认工艺处理合格、盲板加堵准确等情况,每项作业前,按要求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检修分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作业。第四十五条 检修中的危险作业(动火作业、高处作业、进入设备作业、吊装作业、抽堵
11、盲板作业、动土作业等)应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 一切检修应严格执行检修安全技术规程,检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各项规定。进入检修现场的所有人员(含临时工),必须佩戴安全帽。第四十七条 检修的设备、管道及生活区域内的设施、管道及运行中的设备、管道有连通时,中间必须隔绝。第四十八条 在生产现场检修时,遇有易燃、易燃物料的设备,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它防爆措施,要防止产生火花。第四十九条 在生产危险化学品场所检修时,要经常及操作工联系沟通。当生产发生故障,出现突然排放危险物或紧急停车等情况,等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第五十条 各部门使用的临时工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在生产车间
12、现场用工时须接受车间的安全教育后,方可在可以使用临时工的岗位作业(作业内容主要是基建、搭架、保温或其它特殊作业)。第五十一条 临时工作业时,项目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同步监护,监护人必须是责任心强,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第五十条 监护人必须坚守现场,并检查、落实好相应的措施,当生产现场发生异常情况时,须及时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并作好自我保护。第五十二条 检修完工后,必须做到一切安全设施恢复到正常状态。清理现场,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第五十三条 检修后的设备,必须按规程进行试运行,合格后生产、检修双方办理交接手续。第九章 附则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