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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以及阜政发200449号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小学校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利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依法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规范资金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
2、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维护学校声誉;如实的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为领导决策提供必要的数据资料;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第二章 收入管理制度 第四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收入主要包括:教育经费拨款、教育附加拨款、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事业收入(如:杂费、学费、择校费、其他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附属单位缴款、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如:投资收益、利息收入、学校后勤服务项目承包经营收入、房屋资产出租收入等)。 第五条 学校的各项收入要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财政拨款和上级补助收入直接列单位预算;收取的学费、杂费等预算
3、外资金必须及时全额解缴财政专户,各学校收取的各种代办费、农村学校收取的幼儿经费都要纳入学校经费帐户统一核算。镇中小学收取的各种代办费和幼儿经费,要及时足额解交到镇教育经费管理户,再由镇教育会计统一解交到县教育局代办费管理专户,所有经费都不得截留或隐瞒,事项发生后15天内不办理经费解缴手续的视为挪用教育经费,对单位领导人和经办人进行全县通报并处以违规金额3-5%罚款。情节严重的交局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六条 有住宿生或半膳生的学校,收取的伙食费要存入银行开设的专户,实行单独建帐核算,自负盈亏。 第七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户核算。同时建立专项资金项目责任制,定期上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八条
4、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利息收入,学校后勤服务项目承包经营收入,零星杂项收入等,应作为其他收入处理。学校要积极利用本单位闲置的资产,进行对外投资或出租,以取得收入。 第九条 学校面向学生收取的各项费用,除出具收费票据外,一律要填写收费情况统计表,必须经班主任和学校领导核实签字后,随票据报财务人员记帐(见附表一)。第十条 农村中小学收取的各项经费,各镇教育会计收到后要分户核算,学校之间不平调、不挪用,做到使用权不变。教学点和初中分校不单独设立账户,应纳入所属的定点完小和初级中学核算。第三章 支出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主要包
5、括:事业支出、专项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结转自筹基建。 第十二条 各项支出应分清性质和类型,正确列支和归集。专项支出要与拨入专款配比,经营支出要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十三条 单位支出按下列口径办理:(1)对于发给个人的工资、津贴、补贴,取得银行代发的签章后列报支出。(2)购入的办公用品可直接列报支出,购入其他各种批量物品在领用时凭出库单列报支出。(3)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等,按照规定标准和实有人数计算提取,直接列报支出(农村中小学应由镇教育统一提取报支,各学校不得自行提取报支,否则视为小金库)。(4)购入固定资产,经验收后列报支出,同时记入“固定资
6、产”和“固定基金”科目。(5)助学金由学校按学生人数、定额标准、助学奖励政策计算发放。(6)其他各项费用,均以实际报销数列报支出。 第十四条 人员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人员编制管理制度。(1)在职在编公、民办(含合代)人员国家出台的工资、津贴和省、市出台的津贴、补贴,经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县财政局统一发放,对在编不在职人员要根据不同情况扣发或停发工资,不得将扣发或停发的工资转移到帐外,否则作为转移财政资金和私设小金库处理。公办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经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县养老保险处发放;民办离岗人员、遗属人员的补贴仍按原经费渠道执行。(2)镇教育按规定补助给学校的代课金应直接从镇教育经费管理户划到学校
7、的户头上,再由学校根据具体实际情况造册发放。(3)严格控制发放奖金、福利、补助。凡发放奖金的,首先要考虑有资金来源,不得举债发奖金;其次要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并严格按考核结果发放。并将考核结果随奖金发放表报财务部门备查。 第十五条 各单位的公用经费应在教育局核定的预算额度内,根据单位实际业务支出需要,按月有计划、合理地使用。凡因实际情况,超出全年预算指标的,需打报告,经县局同意,方可列支。支出时要严格坚持开支标准。对不该报销的项目,做到坚决不报。如发现不该报销的而报销,由经办人和审批人负责追回所报资金。追不回的资金,由校长和财务人员各承担50%。学校重大支出要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会办,会计人员根据财
8、会制度把住报销关,不办无计划开支,不办理超标准开支,不办理手续不全的开支。大宗物品购置,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购置方案;一次支出小学在2000元以上,初级中学在3000元以上,完职中在5000元以上要填申报表报教育局审批。对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如:大宗物品购置、车辆维修等),年初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际采购时,填制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经县教育局同意后由政府采购部门办理采购。对拒不履行手续而被处罚的,由责任人承担处罚金额的20%。 第十六条 基建工程项目必须先经县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按先立项后预算再招标,最后与承建单位签订合同的程序进行。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变更,应按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工程完工后应
9、及时办理工程造价决算,报有关部门审计。未完成上述程序的基建工程项目,会计不予办理付款手续,付款时,承建单位必须持税务部门开具的建筑专用发票。 第十七条 校舍维修、装璜项目,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维修和装璜方案,打报告送县局计财科,经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再办理设计、内部招标等手续。原县属学校维修和装璜项目在10000元以上,初级中学在3000元以上,中心小学在2000元以上的都必须打报告批准。报支经费时要把有关批准手续附在后面,没有批准手续的财务人员不得办理结报手续。 第十八条 业务招待费管理。业务招待必须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的原则,对各类活动或来客确需招待的,原则上安排在学校食堂就餐,所有业
10、务招待费必须在事业支出公用经费业务招待费目节科目中核算。并每学期向教职工公布一次。 第十九条差旅费用管理。县内不发出差补助费,县外按规定标准执行。外出开会办事原则上不得使用出租车,差旅费报销要一事一单注清楚事由,所有差旅费用必须在事业支出公用经费差旅费目节科目中核算。 二十条 学习费用管理。凡是要报支学习费用的,在按有关经费开支标准执行的同时,都必须附有县教育局通知或相关的批准手续,否则不予报销。第四章 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节 流动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流动资产指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贷等。 第二十二条 学校收取的各项经费都必须在当日解缴银行,不得“坐支”,不得“白条”抵
11、充库存现金。 第二十三条 独立核算的学校的库存现金不得超限额,镇属学校各镇根据学校业务量大小提出备用金定额,由教育助理审批后拨付。学校报帐员根据业务开支情况,及时结报,补足备用金。农村学校备用金限额为不超过一周的正常现金用量,各学校应记好现金日记帐。 第二十四条 对发生的应收及暂付款项,学校应控制其额度并及时收回,不得长期挂帐。因公事借款,在公事办完后,经办人必须在一周内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会计人员有权在其当月工资中扣还借款,直至清帐。对于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清。 第二十五条 存货的管理、使用。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管用结合、合理调配
12、、物尽其用的原则。应建立健全存货的购买、验收、进出库、保管等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学校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存货进行数量、金额明细核算。财务人员以价格管理为主,设总帐和明细帐进行核算,每年暑期必须对存货进行清查盘点。对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进行帐务调整。做到帐实相符,并将盘点情况上报教育局。 第二节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各学校都要健全固定资产台帐,做到帐物相符,在支报固定资产购置价款时要同时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固定资产按性质进行分类,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分为教学用房、生活用房、办公用房、其他辅助用房)和建筑物(分为道路护栏、绿化景点、围墙、运动场、其他建筑物)
13、;专用设备(分为实验设备、实习设备、文体设备、其他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分为办公设备、车船、医疗设备、炊事设备、服装、其他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运杂费、安装费等记帐,购置车辆按支付的车辆购置费及附加费计入购价之内。(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工资、材料、费用全部成本记帐。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中的材料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价值凭据
14、记帐。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5)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帐。(6)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行调整。 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学校必须提出申请,经县教育局和县国资局等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财会部门即时作资产核减的帐务处理,对因布局调整需要撤并的学校资产的处置,根据阜政发200439号县政府关于认真做好被撤销学校资产处置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学校应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每年暑期要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15、根据清查结果编制“固定资产盘存盈亏毁损表”,并按规定报请有关部门审批处理,财会部门要根据处理意见及时进行帐务调整。第五章 负债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严格控制负债规模,防止债务的膨胀。学校因基建、购置大型设备或偿还债务等原因需要举债的,都必须先打报告送县局计财科,经县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各学校经批准所筹措的资金,必须先解缴学校行政经费户或专设的基本建设帐户。 第三十一条 各项应缴款项,如应交税金、应交上级管理费、应交社会保障费等要按规定期限及时足额解缴,不得缓缴、截留、挪用。 第三十二条 定期清理负债,对各种负债都要整理列出还款计划。县教育局每年末对各学校的负债进行一次考核,对没有产生
16、新的债务,又按年初还款计划实施的学校校长和总帐会计给予表彰奖励。对未经审批而举债和造成帐外赤字的学校,校长和总帐会计予以通报批评,并由校长和总帐会计各承担违规金额的10%。 第三十三条教育局对所属单位的负债要建立台帐,每半年与各单位核对一次。第六章 财务监督制度 第三十四条 各学校要成立57人的民主理财领导小组,财务单列的学校,每学期结束,进行一次民主理财,并把招待费用、差旅费用以及一学期末的收支结余情况,向教代会做一次报告。理财小组对一学期来的收支情况作出评价。农村中小学每月进行一次民主理财。合理的支出发票和收费统计表,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后,再由报帐员按程序报帐。 第三十五条 县直属各学校校长,镇教育干事每学期结束要与总帐会计核查一下本学期的各项收入情况,填报收费情况汇总表,上报教育局计财科一份。 第三十六条 学校食堂收取的学生伙食费,在做好专户存储的同时,也要做到“管钱”与“管帐”分开,一般由报帐员兼事务会计,并成立相应的伙食管理小组,按月理财公布。不得截留学生伙食费,不得在学生伙食费中列支应在学校行政经费中列支的各项经费。县局在审计行政经费收支时一并对伙食帐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