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职业道德2015司考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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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第一章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常考考点 司法制度概述,司法制度综合考查,法律职业道德综合考查 第一节 司法和司法制度的概念 一、司法区别于行政的特征 1独立性。 2被动性。 3交涉性。 4程序性。 5普遍性。 6终极性。 二、司法的功能 解决纠纷,人权保障,调整社会关系,解释、补充法律,形成公共政策。 三、司法制度的概念 1在大多数西方国家,司法制度仅指审判制度。从我国法律实践具体考量,司法制度包括审判制度、检察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等。司法制度是关于司法功能、司法机构、司法组织、司法程序、司法机制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一个科学系统,不仅包

2、括一系列独具中国特色的司法规范、司法组织、司法机构、司法程序、司法机制、司法制度和司法人力资源体系,而且包括独具中国特色的司法理念、司法理论、司法政策、司法文化、司法保障等丰富内容。 四、司法公正 (一)概念 1司法公正是法律精神的内在要求,是法治的组成部分和基本内容,是民众对法制的必然要求。 2实体公正:司法者根据实体一般公正的要求,通过在诉讼程序中行使自由裁量权而达到公正的裁判结果,主要体现在事实认定真实和法律适用正确两方面。 3程序公正: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地参与和主体性地位、程序公开以及对法官裁判的尊重,共同构成了英美法上程序公正的因素。 (二)司法公正具体体现 1司法活动的合法性。

3、2司法人员的中立性。 3司法活动的公开性。 4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 5司法程序的参与性。程序参与性又称为“获得法庭审判机会”,指那些利益或权利可能会受到民事裁判或诉讼结局直接影响的人应当有充分的机会富有意义地参与诉讼的过程。 6司法结果的正确性。 7司法人员的廉洁性。 五、司法效率 (一)概念 司法效率强调的是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要提高办案效率,不拖延积压案件,及时审理和结案,合理利用和节约司法资源。司法效率大致包括司法的时间效率、司法的资源利用效率和司法活动的成本效率三个方面。 (二)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关系 1司法公正是司法永恒的目标追求,提高司法效率是适应我国社会

4、新的形势发展的要求。 2在司法过程中,宜坚持“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当代社会的法律和司法不仅仅要追求正义,而且还要以效率作为正义的补充。 六、审判独立与检察独立 (一)概念 1审判独立与检察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的一项基本法律准则。 2审判独立与检察独立的核心是司法机关与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分立。 3审判独立不仅仅包括法官的个体独立,即法官的身份独立和实质独立,它还应包括司法机关整体上的独立;同时,审判独立与检察独立还包含着相对于舆论、民意的独立性。 (二)我国关于审判独立与检察独立的法律规定 1国家的审判权和检察权只能分别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统一行使,其他机关、团体或个人

5、无权行使这项权力。 2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正确地适用法律。特别提示:在司法过程中,坚持审判独立和检察独立原则,与司法机关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群众路线是一致的。 七、司法改革 (一)司法改革的意义 1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关系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正确实施,关系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2不断改革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基本途径。 (二)司法改革的目标和任务 1目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

6、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2司法体制改革的三大任务: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和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三)司法改革的措施 1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1)健全“四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体制。 (2)摧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 (3)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 (4)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 2完善司法管辖体制。 (1)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2)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3)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

7、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 3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1)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2)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3)完善审级制度。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 (4)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改革。 (5)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4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1)健全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2

8、)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 (3)加强人民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第二节 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一、法律职业的概念法律职业是以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为核心的人员所组成的特殊的社会群体,他们受过专门的法学教育、具有较高的法律知识水准、掌握法律职业技能、具有法律职业伦理。在我国,法律职业主要是指应用类法律人才,主要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和公证员。 法律职业具有政治性、法律性、行业性等特征。同时,需要注意到法律职业的专业属性。 二、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法律职业人员在进行法律职业活动过程中,所应遵循的符合法律职业要求的心理意识、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的

9、总和。 法律职业道德特征:职业性、实践性、正式性、更高性。第三节 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一、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三、严明纪律,保守秘密四、互相尊重,相互配合五、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六、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第二章 审判制度与法官职业道德 常考考点:法官职业道德第一节 审判制度概述 一、审判制度的概念 审判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运用法律,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诉事件的制度,包括审判机关的性质、任务、职权、组织体系、活动原则和工作制度,审判组织、审级制度、审判方式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从主体角度认识,审判制度也可称为法院制度。 二、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审判独立原则

10、 (二)不告不理原则 1未经控诉一方提起控诉,法院不得自行主动对案件进行裁判。 2法院审理案件的范围(诉讼内容与标的)由当事人确定;案件在审理中,法院只能按照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事实和主张进行审理,对超过当事人诉讼主张的部分不得主动审理。 (三)直接言词原则在我国诉讼制度中,审理形式一般采取直接言词原则。直接原则要求参加审判的法官必须亲自参加证据审查、亲自聆听法庭辩论。言词原则要求当事人等在法庭上须用言词形式开展质证辩论。 (四)及时审判原则 三、主要审判制度 (一)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即宣告终绪的制度。 (二)审判公开制度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法院审判案件应当

11、公开进行,除休庭评议这个程序是秘密进行的以外,其他审判程序均公开进行。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 (参见“刑事诉讼法”部分相关内容) (四)审判监督制度 第二节 审判机关 一、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 (一)基层人民法院 1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 2基层人民法院的职权: (1)审判刑事、民事和行政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3)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3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人民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

12、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二)中级人民法院 1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中级人民法院的职权: (1)审判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仵;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2)监督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三)高级人民法院 1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2高级人民法院的职权: (1)审判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审判

13、下列案件: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2)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不上诉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3)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4)监督辖区内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四)军事法院 军事法院主要受理审判现役军人、军队在编职工的刑事案件。此外,还审理涉及军人的普通刑事案件以及军内经济纠纷等案件。 (五)海事法院 1海事法院是国家为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而设立的审理一审海事、海商案件的人民法院。其建制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 2海事法院受理4大类

14、案件:海事侵权纠纷案件,海商合同纠纷案件,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海事执行案件。特别提示:与一般民事案件“四级两审终审制”不同,海事案件的审级则为“三级两审终审制”,即各海事法院、海事法院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海事案件的需要,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第一审海事案件。 (六)知识产权法院 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 (七)铁路运输法院 铁路运输法院已划归地方管理。 (八)最高人民法院 1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 2最高人民法院的职权是: (1)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工作。 (2)审判法律观定由它管辖的和它

15、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3)审判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申请再审和申诉案件。 (4)审判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5)核准判处死刑的案件。 (6)审理国家赔偿案件。 (7)核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8)对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 二、审判组织 (一)独任庭 独任庭是由审判员1人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独任庭审判以下几种案件: 1第一审的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的刑事案件; 2第一审的简单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其他案件由审判

16、员1人独任审判。独任庭审判的案件,均按照简易程序进行。 (二)合议庭 1合议庭是由审判人员3人以上集体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 2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除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由审判员1人独任进行外,其余的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3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参加合议庭的每个成员都享有平等的发言权和表决权;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但足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4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三)审判委

17、员会 1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由院长主持。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2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有以下三项: (1)总结审判经验。 (2)讨论重大、复杂或疑难案件。 (3)讨论其他与审判工作有关的问题。 第三节 法 官一、法官的条件和任免(一)条件主要掌握专业要求和禁业条件:1.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人事法律工作满3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愽士学位或者非

18、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愽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人事法律工作满1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人事法律工作满2年。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法官。 法院 检察院 最高司法机关(1)院长由全国人大任免;(2)副院长、审判员、审委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院长提请任免(1)检察长由全国人大任免;(2)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委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院长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检察长提请任免 地方司法机关(1)院长由本级人大任免;(2)其他人员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3)地区和直辖市中级法院院长的任免由省、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免(1)检察长由

19、本级人大任免,并报经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2)其他人员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3)检察院分院院长的任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大常委会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检察院院长捉名任免 2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资格,并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3任职禁止: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4法官的免职。 5法官任职回避制度。即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1)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

20、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2)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3)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4)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皖长。 6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7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8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二、法官的权利和义务(略)三、法官的辞职和辞退 (一)辞职 法官有辞职的权利,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辞退的情形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

21、另行妄排的; 3因审判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5不履行法官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第四节 法官职业道德 一、法官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法官职业道德是指法官在履行其职责活动中应当具备的与法官职业的职能、性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和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行为规范,是法官履行职责所必须具备的业务素质、思想情操、品行修养、价值观念、行为准则的总和。法官职业道德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2)内容的全面性。(3)约束的广泛性。法官职业道德既规范职业内活动,也规范职业外行为。 二、法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22、一)忠诚司法事业(二)保证司法公正 1维护审判独立。 一是外部独立;二是内部独立;三是法官内心独立。 2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公平公正。 3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 4提高司法效率。 (1)严格遵守审限。 (2)法官的职权活动应当充分考虑效率因素。 (3)监督当事人及时完成诉讼活动。 5公开审判。 6遵守回避规定,保持中立地位。 7不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三)确保司法廉洁 1自重、自省,坚守廉洁底线。 2不得接受诉讼当事人的钱物和其他利益。 3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1)法官应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

23、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 (2)同时,法官不得提供法律服务。 4不得以其身份谋取特殊利益。 (四)坚持司法为民 1以人为本。 2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 3司法便民。 4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五)维护司法形象 1坚持学习,精研业务。 2坚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 3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 (1)法官从事业外活动,应当避免使公众对法官的公正司法和清正廉洁产生合理怀疑,避免影响法官职责的正常履行,避免财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 (2)法官必须杜绝可能影响法官形象和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 (3)法官应当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谨慎交友,慎重对待与当事人等案件相

24、关人员的接触和交往,严禁乘警车、穿制服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4)法官不得参加营利性社团组织或者可能借法官影响力营利的社团组织,更不得参加带有邪教性质的组织。 (5)法官可以参加有助于法制建设和司法改革的学术研究和其他社会活动,但这些活动应当以符合法律规定、不妨碍公正司法和维护司法权威、不影响审判工作为前提。 (6)法官在职务外活动中,不得披露或者使用非公开的审判信息和在审判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非公开的信息。 (7)法官发表文章或者接受媒体采访时,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不得针对具体案件和当事人进行不适当的评论,避免因言语不当使民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4退休法官谨慎行为。

25、例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离职或者退休后的规定年限内,不得具有下列行为: (1)接受与本人原所办案件和其他业务相关的企业、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的聘任: (2)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办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3)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第三章 检察制度与检察官职业道德 常考考点:检察官职业道德 第一节 检察制度概述 一、检察制度的概念 二、我国检察制度的特征 检察机关实行检察一体化原则。 (1)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阅览室,可以报请本级人大常

26、委会决定。 (2)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三、检察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检察权统一行使原则即检察一体原则,是指各级检察机关、检察官依法构成统一的整体,各级检察机关、检察官在履行职权、职务中,应当根据上级检察机关、上级检察官的批示和命令进行工作和活动;具体包括在上下级检察机关和检察官之间存在着上命下从的领导关系、各地和各级检察机关之间具有职能协助的义务、检察官之间和人民检察院之间在职务上可以发生相互承继、移转和代理的关系。 (二)检察权独立行使原则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7、。 (三)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四、主要检察制度 (一)检务公开制度 (二)人民监督员制度 (三)立案监督制度 (四)侦查监督制度 (五)刑事审判监督制度 (六)刑罚执行与刑事执行监督制度 (七)民事行政检察制度 检察建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节 检察机关 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一)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二)地位各级人民检察院由同级的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二、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和职权 (一)最高入民检察院作为我国最高检察机关的最高人民检察院

28、除具有各项基本职权以外,还拥有检察解释权、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权、法律案提出权、法律解释要求权、法律审查要求权、引渡请求审查权、限制追诉的承诺权等特定的职权。 (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3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4省级人民检察院和县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三)专门人民检察院 包括军事检察院等。 三、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 (一)双重领导体制 1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

29、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2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二)检察院内部实行的检察长负责制与检察委员会集体领导相结合的领导体制 第三节 检察官 一、条件与任免 (一)条件 同法官任职条件,其中高级人民法院对应“省级人艮检察院”。 (二)任免 1我国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采取选举制,其他检察人员采取任命制。由选举产生的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连续任期不能超过两届;以任命方式产生的检察官,则没有明确

30、规定其任期。 2检察官的免职。 3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三)检察官任职回避制度 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1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2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3同一业务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4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 二、检察官的权利和义务(略) 三、检察官的考核和培训(略) 四、检察官的奖励和惩戒(略) 五、检察官的辞职与辞退 (一)辞职 检察官有辞职

31、的权利,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查批准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二)辞退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2年确定为不称职的;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3因审判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4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5不履行检察官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六、检察官的保障与退休 第四节 检察官职业道德 一、忠诚, 二、公正 1独立履职。 检察官应当恰当处理好内部工作关系,既独立办案,又相互支持。 2理性履职。 3履职回避。对法定回避事由以外可能引起公众对办案公正产生合理怀疑

32、的,应当主动请求回避。 4重视证据。 5遵循程序。 6保障人权。 7尊重律师和法官。 8遵守纪律。 9提高效率。 三、清廉 四、文明第四章 律师制度与律师职业道德常考考点: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法律援助第一节 律师执业 一、律师执业的资格条件 (一)取得律师资格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1年; 4品行良好。 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15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 (二)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相分离制度 取得律师

33、资格以后,不从事律师工作的,可以继续保留律师资格;取得律师资格仅仅是律师执业的前提条件,此时尚不具有律师的身份,只有同时符合其他条件,并且本人提出执业申请,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颁发律师执业证书,方可担任律师,从事律师业务。 (三)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四)律师执业的限制条件 1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2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帝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3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34、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二、申请律师执业证书的程序(略) 三、律师宣誓制度 律师执业宣誓和入会宣誓一并举行。 四、律师的业务范围具体可以归纳为11个方面,即担任法律顾问、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刑事法律帮助、刑事辩护、刑事诉讼代理、申诉代理、仲裁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法律咨询、代书。这些律师业务包括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两大类。 五、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律师的权利 1接受辩护委托权、代理委托权。 2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权。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5、。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3查阅案卷权。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4调查取证权。 (1)申请调查取证: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2)律师自行调查取证: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5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障的权利。 6拒绝辩护或代理权。 (1)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木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

36、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2)律师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须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批准,因为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有委托合同关系;属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拒绝辩护的,须经人民法院同意。 7要求回避、申请复议权。 8得到人民法院开庭通知权。 9在法庭审理阶段的权利。具体包括对法庭不当询问的拒绝回答权、发问权、提出新证据的权利、质证权、参加法庭辩论的权利等。10.代为上诉的权利。 11.代理申诉或控告权。 12.获取本案诉讼文书副本的权利。 13.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和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二)律师的义务 1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37、。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2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并履行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3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4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5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享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6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 7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

38、、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8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9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10.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11.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12.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13.依法纳税。 六、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 包括合法性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接受监督原则、法律保护原则。第二节 律师事务所 一、律师事务所的分类 根据律

39、师法的规定,我国的律师事务所有以下三种类型: (一)合伙律师事务所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二)个人律师事务所 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三)国资律师事务所 国资律师事务所,是指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国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二、律师事务所的设立 主要掌握以下几点: 1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2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人3名以上且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

40、律师:人民币30万元以上。 3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人需20名以上,且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 4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人民币10万元以上。 5设立分所:成立3年以上并具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宣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三、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制度 (一)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制 主任是律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执行律师会议的决议和管理律师事务所的日常事务。律师事务所主任由律师民主

41、选举产生。国资律师事务所主任除民主选举外还采用任命方式,律师事务所主任的任期通常为3年。 (二)统一收案、收费和依法纳税制度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三)重大、疑难案件的研究汇报制度(四)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五)投诉查处制度(六)考核制度(七)案件归档管理制度(八)财务管理制度(九)分配及奖惩制度四、律师收费制度(一)收费范围及方式 1范围:(1)代理民事案件;(2)代理行政案件;(3)代理国家赔偿案件;(4)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

42、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5)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6)代理仲裁;(7)担任法律顾问;(8)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9)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10)代书, 2上述前五项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上述后五项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协商方式,即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律师服务收费还可以采用计件收费、按标的比例收费或计时收费的方式。其中,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计件收费;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标的比例收费。(二)收费的减免 法律援助案件不收取任何费用;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可酌情减免。 第三节 律师职业道德一、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 1忠诚。律师应当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本质属性,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 2为民。律师应当始终把执业为民作为根本宗旨。 3法治。在执业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履责,维护法律正确实施。 4正义。律师应当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5诚信。律师应当牢固树立诚信意识,在执业中恪尽职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自律。 6敬业。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尊重同行,维护律师的个人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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