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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规章制度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章制度管理,规范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提高规章制度质量和权威性,参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规章制度管理规定(石油法字2005291号),按照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 “规章制度”是指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规范公司生产经营管理行为、具有长期普遍约束力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本规定不适用标准、其他应用公文和公司各级党群组织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公司规章制度实行统一管理,授权制定,分级分类负责体制。 第四条 规章制度制定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证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二)贯
2、彻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三)体现法人意志,维护股东权益;(四)从实际出发,科学设计制度规范,严格管理程序,保证规章制度的科学性;(五)强化规章制度实施,确保规章制度有效执行。第五条 公司规章制度效力等级从高到低依次排列的顺序为:董事会制定的公司章程、基本管理制度,公司制定的具体规章,机关职能部门制定的管理规定。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的总规则;公司规章规范公司各类经营管理业务活动;部门规定是公司机关职能部门执行公司规章的实施性规定和履行管理职能的具体规定。下一等级的文件内容不得与上一等级的文件内容相抵触。第六条 人事处是公司规章制度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
3、制订公司规章制度体系建设规划和管理规范; (二)组织或参与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论证和起草工作;(三)审核会签相关部门送审的规章制度草案;(四)组织对规章制度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执行冲突进行协调处理;(五)组织研究规章制度建设相关问题,清理评价现有规章制度,提出完善建议和意见;(六)负责定期组织汇编公司规章制度,建立并维护公司规章制度管理信息系统;(七)对公司机关部门和直属单位制定的管理规定进行备案管理。机关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应指定人员负责涉及本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事宜。第二章 规章制度的制定第七条 公司规章制度应按以下权限制定:公司制定组织构架、职能管理、生产经营管理等具体规章制度;机关职
4、能部门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制定履行生产经营管理职能的具体专业管理规定;直属单位制定各类实施性制度和作业制度。第八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坚持依法治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按照立项、起草、审核、审议与颁布程序进行。规章制度修改、废止程序,原则上按制定程序办理。第一节立 项第九条公司机关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管理事项范围内具体规章的申请立项和起草工作。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建设规划,结合其职责和管理实际,在初步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具体规章制定项目及时间,于每年一季度前报送规章制度管理部门。第十条规章制度管理部门根据各部门的申请项目,按照本规定要求和公司管理需要,汇总编制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年度工作计划,经公司领导批准后
5、执行。在实施年度计划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第二节 起 草 第十一条 起草规章制度应组成由起草单位负责人领导的工作组,对于业务、职责交叉的规章制度,应由相关部门联合起草并明确牵头单位。 第十二条 起草规章制度应事先对规章制度制定的必要性、调整范围和对象、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与现有规章制度的关系、部门职责划分和主管部门的确定等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其中对重要制度或有争议的问题,应当形成论证报告。 第十三条 规章制度一般应当具备以下基本内容:(一)依据和宗旨;(二)适用范围;(三)管理部门及职责;(四)管理事项; (五)管理方式和程序;(六)违规处理;(七)颁布生效时间。 第十四条 规
6、章制度格式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名称规范并符合规章制度的适用范围。(二)内容顺序按照总则、分则、附则的先后逻辑排列;(三)涉及管理事项范围广、内容多的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涉及管理事项范围窄、内容少的应直接分条、款、项、目;(四)规章制度的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需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五)分条描述科学合理、逻辑关系清晰,属于一个条文内的事项应采用款、项、目的体例;(六)文字准确、简练,容易引起歧义的名词须做出明确解释,不得使用没有定义的简称。第三节 审 核 第十五条 起草部门完成规章制度初稿后,应根据规章制度的内
7、容送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涉及员工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征求员工或工会的意见;涉及法律规范的,应征求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的意见。 对征求意见过程中出现的有争议事项或问题,起草单位应与相关单位充分协商,取得一致。 第十六条 相关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稿后,应组织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以下几项:(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石油集团公司及股份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二)是否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实际,是否与其他规章内容相冲突,是否具有可操作性达到贯彻执行;(三)是否符合本规定的要求等。第四节 审议与颁布第十七条 涉及各业务领域综合性公司规章和投资、融资、资金、股权、人事、对外交易、关联交易、安全环保等方面,以及
8、属于“三重一大”事项的重要公司规章,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其它公司规章,由总经理授权业务分管领导组织审议,由总经理签发颁布。前款规定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公司规章,因特殊原因不能召开总经理办公会的,总经理可以决定通过传签方式审议。第十八条 审议决定包括:(一)批准具体规章颁布;(二)原则通过的按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后颁布;(三)需深入研究论证;(四)撤销具体规章项目;(五)需提请董事会审议。第十九条 具体规章经审议通过或原则通过的,起草部门应按照审议意见修改完善,报总经理签署颁发。第二十条 具体规章颁发的行文要求按公司公文处理规定执行。具体规章在印发时应发送规章制度管理部门。第五节 部门规定的制定第
9、二十一条 公司机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管理职能和实际需要,制定部门规定制(修)定计划,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部门规定的论证、起草比照本章第二节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部门规定草案征求意见后,应当修改完善,由部门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颁发。第二十三条 部门规定和直属单位制度印发后,应送规章制度管理部门备案。第三章 规章制度的实施第二十四条 规章制度一经颁发实施,必须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颁发后,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规章制度的宣传培训。与规章制度实施有关的部门和人员应当掌握规章制度内容,并严格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对发现有规章制度不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或在执行期
10、间发现有内容冲突和遗漏之处,应及时向规章制度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修订或废止意见。第二十六条 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根据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发展变化及公司体制和管理改革的需要,及时申报修改或废止规章制度。规章制度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或专项清理,提出具体修改或废止意见。第二十七条 审计、监察和规章制度管理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对规章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第二十八条 规章制度是公司的商业秘密,向外提供应按公司有关商业秘密管理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第二十九条 规章制度的档案管理按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执行。第四章 附则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