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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是全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经营与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各联社制定信贷管理细则、规范单项信贷业务品种运作程序的基本依据。第三条 信贷经营与管理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与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要坚持为农民、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宗旨,在同等条件下,要体现农业贷款优先,对本社社员贷款优先的原则。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农村信用社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等资产与或有资产业务。
2、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经营社与信贷人员(客户经理)是指直接办理与经营信贷业务的县(市、区)联社(简称县联社,下同)与农村信用社及其从事信贷经营、业务操作与管理的人员。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强令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农村信用社有权拒绝单位与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第二章 信贷管理组织体系第六条 实行审贷部门分离制度。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与不同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与整体风险的控制。第七条 按照“横向平行制约”原则,设立客户部门(岗)与信贷管理部门(岗)。客户部门(岗)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与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信贷管
3、理部门(岗)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查与整体风险的控制。第八条 实行贷款管理委员会(或贷款管理小组)制度。在省联社、县联社设立贷款管理委员会(简称贷管委,下同);在各省辖市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简称市办,下同)与农村信用社设立贷款管理小组(简称贷管组,下同)。贷管委(组)是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咨询)需经贷管委(组)审议(咨询)的信贷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制约及智力支持。贷管委(组)由省联社、市办、县联社与农村信用社信贷、客户、风险资产、财会、法规等部门(岗)负责人与具有贷款管理或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各级贷管委(组)主任委员(组长)由主任担任,副主任委员(或副组长)由主管信贷业务的副主
4、任担任。贷管委(组)会议(简称贷管会,下同)通过全体委员(成员)会议履行职责。贷管会实行无记名(或记名)投票表决制,不管实行何种方式表决,均需经过县联社理事会研究决定,并报省联社备案。第九条 实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制度。省联社对市办、县联社统一授权;县联社对农村信用社实行逐级有限授权;县联社主任与农村信用社主任在授权范围内,对发生的信贷业务负全部责任。第十条 实行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制度。在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具体承办的信贷人员(客户经理)为经办责任人,相应承担各自责任。第十一条 实行信贷业务审批(咨询)与备案制度。对上级管理部门要求审批(
5、咨询)与备案的信贷业务要按规定进行审批(咨询)与备案。第三章 客户对象与基本条件第十二条 客户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与国国籍、在农村信用社服务辖区内有固定住所、本地区居民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贷款偿还能力的自然人。在同等条件下,对农村信用社社员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第十三条 企业客户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 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社会发展规划要求;(二) 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与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原应付利息与到期信用已清偿;(三) 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或
6、一般账户,自愿接受农村信用社信贷监督与结算监督;(四)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比例;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信用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具有董事会授权或决议;(五) 须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六) 除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以及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七) 不符合信用方式的,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八) 需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资本金或规定比例的资产负债率;(九) 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合法真实有效的
7、票据。各级农村信用社不得违背与降低上述基本条件提供信用。第十四条 申请小额农户贷款与联保贷款的农户条件按相关办法办理。第四章 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第十五条 实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是农村信用社对客户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全省农村信用社要逐步规范客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除外)信用等级评定,对应授信客户必须遵循“先授信,后用信”的原则,做到授信主体统一,标准统一,内容统一,对象统一。第十六条 客户信用等级管理。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全省农村信用社客户授信管理的基础工作。客户信用等级暂分为AAA、AA、A、B、C级。评定内容主要包括信用履约、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经
8、营能力、客户领导者素质与发展前景等因素。第十七条 根据应授信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资产负债率与其他要素确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使信用社对其提供的本外币贷款、贴现、承兑、担保等资产与或有资产信用余额之与不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第五章 信贷业务种类第十八条 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根据客户申请,对其自主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与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与长期贷款。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第十九条 贷款按方式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
9、与票据贴现。(一)信用贷款,是指以客户的信誉发放的贷款。信用贷款主要用于经过信用评定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以及有特殊规定的客户。 (二)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与质押贷款。1、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与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农村信用社原则上只发放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贷款。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保证资格、资信状况及其还款记录进行审查,并签订保证合同。2、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与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发放的贷款。办理抵押贷款,应对抵押物的权属、有效性与变现能力以及所设定
10、抵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的有关登记手续。要根据抵押物评估值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抵押比例。贷款额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变现值的70%。3、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与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办理质押贷款,应对质物的权属与价值以及所设定质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相关的登记或移交手续。贷款额不得超过动产质押物变现值的70%,一般不得超过权利质押凭证面值的90%。第二十条 票据贴现,是指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汇票的方式,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行为。农村信用社票据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
11、个月。经人民银行许可办理贴现业务的农村信用社,一般只开展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第二十一条 其它资产与或有资产信用品种。新开发的信贷业务品种必须报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报省联社备案。第六章 信贷业务操作管理第二十二条 办理信贷业务要按权限、按程序运作。对中、长期项目贷款,由有权审批社组织评估或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第二十三条 信贷产品定价。贷款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与省联社有关利率与结算管理规定,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在借款合同与借款凭证上载明。贷款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逾期贷款与挤占挪用贷款按规定计收罚息。贴
12、息贷款,根据贴息贷款利息补贴规定计收利息。提前归还贷款,应当按实际借款的期限计收利息;如合同另有约定,还可以按照约定要求客户支付违约赔偿金。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与免息。第二十四条 合同管理。按规定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对有特定要求的,也可签订非制式合同文本。签订合同要保证合同文本之间的法律衔接,保证合同的合法、有效。第二十五条 经农村信用社同意,客户可以提前归还贷款。第二十六条 办理信贷业务基本程序: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审批(咨询)签订合同提供信用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信用收回。经信用评定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与农户联保贷款可按照相关规定简化贷款手续,在柜面
13、直接贷款。信贷人员(客户经理)签字认可即可。第二十七条 办理授权范围内信贷业务流程: 主任或授权副主任经营管理客户客户部门(岗)信贷管理部门(岗)贷管会(一)受理与调查。客户向客户部门(岗)提出信贷业务申请,客户部门(岗)受理并进行初步认定,对同意受理的信贷业务进行调查(评估),调查结束后,将调查材料送信贷管理部门(岗)审查。(二)审查。信贷管理部门(岗)对客户部门(岗)移交的调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贷管会审议。(三)审议。贷管会按规定对信贷管理部门(岗)完成审查的资料进行审议与表决,审议通过的交审批人审批,否则退回信贷管理部门(岗)。(四)审批。贷管会审议后,有权审批人根据审议结果
14、进行审批。(五)经营管理。有权审批人审批后,若是农村信用社受理的,直接由其客户部门(岗)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负责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经营管理;若是县联社受理的,则通过信贷管理部门(岗)逐级批复至农村信用社,由其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负责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经营管理。第二十八条 办理超授权信贷业务流程:客户申请,经营社受理并初步认定后,直接报有权审批社客户部门(岗),由其组织调查或评估,同级信贷管理部门(岗)审查,贷管会审议,有权审批社主任审批,审批后由有权审批社信贷管理部门(岗)行文批复至经营社,同时抄送同级客户部门(岗),由经营社客户部门(岗)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实施经营管理。第二十九条 办理低风险信
15、贷业务流程:低风险信贷业务由经营社或柜台直接办理,但超过一定额度需向有权审批社上报,其流程:客户申请受理并调查审查有权审批人审批有权审批社审批(或咨询)与客户签订合同提供信用信用收回。第七章 主责任人与经办责任人第三十条 信贷业务经营与管理实行主责任人与经办责任人制度。第三十一条 办理信贷业务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调查主责任人对信贷业务贷前调查的真实性负责;审查主责任人对信贷业务审查的合规合法性与审查结论负责;审批主责任人对信贷业务的审批负责;经营主责任人对有权审批人审批的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监管、本息收回与债权保全负责,相应承担各自的责任。第三十二条 主责任人界定如下:(一) 办理权限内
16、信贷业务,主责任人的界定。1、经营社办理权限内的信贷业务,客户部门(岗)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信贷管理部门(岗)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主任或经授权的副主任为审批主责任人;客户部门(岗)负责人为经营主责任人。2、县联社办理权限内的信贷业务,其客户部门(岗)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信贷管理部门(岗)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主任或经授权的副主任为审批主责任人;经营社主任或经授权的副主任为经营主责任人。(二) 办理超权限信贷业务,主责任人的界定。1、有权审批社直接调查或组织调查超农村信用社权限的中长期项目贷款,有权审批社客户部门(岗)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有权审批社信贷管理部门(岗)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
17、有权审批社主任或经授权的副主任为审批主责任人;经营社主任或经授权的副主任为经营主责任人。2、经营社受理并调查的超权限的其它信贷业务。经营社客户部门(岗)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经营社主任或经授权的副主任、有权审批社信贷管理部门(岗)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有权审批社主任为审批主责任人;经营社主任或经授权的副主任为经营主责任人。第三十三条 建立经办责任人制度。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直接进行调查、审查、经营管理的信贷人员(客户经理)作为调查责任人、审查责任人与经营管理责任人,承担具体经办责任。信贷人员(客户经理)实行A、B制度,两人共同参与信贷业务全过程。第三十四条 建立经营责任人责任移交制度。(一) 经
18、营主责任人工作岗位变动时,必须在上一级社信贷管理部门(岗)主持与监交下,同接手经营主责任人对其负责的信贷业务风险状况进行鉴定,填写经营责任移交表,由原主责任人、接手主责任人、监交人签字后登记存档。责任移交后,接手主责任人对接手后的信贷业务经营状况负责。(二) 经办责任人工作岗位变动时,必须在经营主责任人主持与监交下,同接手经办责任人对其负责的信贷业务风险状况进行鉴定,填写经营责任移交表,由原经办责任人、接手经办责任人、监交人签字后登记存档。责任移交后,接手经办责任人对接手后的信贷业务经营状况负责。第八章 信贷业务申请与受理第三十五条 客户申请。客户以书面形式向农村信用社的客户部门(岗)提出信贷
19、业务申请,其内容主要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申请的信用品种、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及方式等。第三十六条 信贷业务申请的受理。客户部门(岗)负责接受信贷业务的申请,对客户基本情况及项目可行性进行初步调查,认定客户是否具备发放信贷业务的基本条件。根据初步认定结果与农村信用社资金规模等情况,由农村信用社负责人决定是否受理申请的信贷业务。第三十七条 对同意受理的信贷业务,客户部门(岗)根据信贷业务品种,通知客户填写统一制式的申请书(没有制式申请书的,客户书面申请亦可),同时提供相关资料。第三十八条 客户申请办理信贷业务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原件或复印件。(一)法人客户申请办理信贷业务需提供的资料:
20、1、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有效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书;2、有权部门批准的企(事)业章程或合资、合作的合同或协议,验资说明;3、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4、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5、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办理信贷业务需提供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办理信贷业务有限制的,需提供董事会同意的决议或授权书;6、特殊行业的企业还须提供有权批准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7、上年度财务报表与近期财务报表,有条件的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8、新客户还需提供印鉴卡、法定代表人签字式样;9、保证担保贷款还需提供保证人基本情况(同1-7项的内容)与同意担保的证
21、明;10、抵(质)押担保贷款必须提供抵(质)押物清单与有权处分人同意抵押、质押的书面承诺;11、房地产开发应提供有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施(开)工许可证、销(预)售许可证。 (二)自然人客户申请办理信贷业务需提供的资料:1、借款人(或担保人)有效身份证明;2、借款人(或担保人)个人及家庭收入、资产证明;3、助学贷款还需提供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4、担保贷款还需提供书面担保材料,如抵(质)押物清单与有权处分人同意抵(质)押证明;5.根据信贷业务品种、信用方式需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三十九条 客户部门(岗)对客户填制的制式申请(或书面申请)、提交的相关资料进
22、行登记,指定有关人员进行信贷业务调查。对新客户与增量信贷业务,原则上应派2名或2名以上客户部门(岗)人员参与调查。第九章 信贷业务调查第四十条 客户部门(岗)是信贷业务的调查部门。客户部门(岗)负责对客户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第四十一条 调查的主要内容:(一) 客户部门(岗)对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进行调查核实,对提供的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相符,并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相符”字样,并由取证人签字负责。1、查验客户提供的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有效居留的身份证明是否真实、有效,法人营业执照是否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查询法人营业执照是否被吊销、注销、声明作废,内容是否发生变更等。2、查验客
23、户法定代表人与授权委托人的签章是否真实、有效。3、查验客户填制的信贷业务申请书的内容是否齐全、完整,客户的住所地址与联系电话是否详细真实。(二) 调查客户信用及有关人员品行状况。1、查询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了解客户目前借款、其他负债与提供担保情况,查验贷款卡反映的信贷金额与财务报表反映的是否一致,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对外提供的担保是否超出客户的承受能力等。2、调查了解客户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及财务部、销售部等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能力与业绩,是否有个人不良记录等,有条件的地方,应查询个人信息征信系统。(三) 客户部门(岗)对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担保人的资产状况、
24、生产经营状况与市场情况进行调查;分析信贷需求与还款方案。1入客户及其担保人单位,查阅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账表,对客户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利润等情况进行分析,并进行“账账、账表、账实”等核对。2、调查客户及其担保人生产经营是否合法、正常,是否超出规定的经营范围;重点调查分析生产经营的主要产品的技术含量、市场占有率及市场趋势等情况。3、调查分析信贷需求的原因。4、调查分析信贷用途的合法性。5、查验商品交易的真实性,分析商品交易的必要性。6、调查分析还款来源与还款时间。第四十二条 对自然人信贷业务,客户部门(岗)应调查分析个人客户及其家庭的经济收入是否真实,各项收入来
25、源是否稳定,是否具有持续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提供担保的,还要对担保人的经济收入是否真实,各项收入来源是否稳定等情况进行调查。第四十三条 对中长期项目贷款由有权审批社按规定程序与要求组织评估或委托社会有资质的专业评估公司评估。第四十四条 客户部门(岗)根据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测定或复测客户的信用等级。第四十五条 客户部门(岗)依据担保管理办法,对客户提供的担保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客户提供的担保是否符合担保条件,并确定其担保能力。第四十六条 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一) 法人客户信贷业务调查报告的内容:1、客户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2、财务状况、经营效益及市场分析;3、担保情况与信贷风险评价;4、本次信
26、贷业务的综合效益分析;5、结论。是否同意办理此项信贷业务;对信贷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与限制性条款等提出初步意见。(二) 自然人客户调查报告内容: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申请信贷业务的用途;3、担保情况;4、收入来源;5、还款来源;6、结论。对是否同意办理此项信贷业务提出初步意见。第四十七条 调查经办人与调查主责任人签字后,填制信贷资料交接清单,连同上述全部信贷资料移送信贷管理部门(岗)审查并办理信贷资料交接、登记手续。第十章 信贷业务审查第四十八条 信贷管理部门(岗)是信贷业务的审查部门。信贷管理部门(岗)要对客户部门(岗)或下级社移交的客户资料与信贷调查资料
27、进行审查。第四十九条 信贷管理部门(岗)对客户部门(岗)或下级社移交的信贷资料与信贷资料交接清单进行逐一核对无误后,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 基本要素审查:1、客户及担保人有关资料是否齐备;2、信贷业务内部运作资料是否齐全。(二) 主体资格审查:1、客户及担保人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2、客户及担保人组织机构是否合理,产权关系是否明晰;3、客户及担保人法定代表人、主要部门负责人有无不良记录。(三) 信贷政策审查:1、信贷用途是否合规合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2、信贷用途、期限、方式、利率或费率等是否符合农村信用社信贷政策。(四) 信贷风险审查:1、审查核定客户部门(岗)
28、测定的客户信用等级、授信额度;2、分析、揭示客户的财务风险、经营管理风险、市场风险等;3、提出风险防范措施。(五) 提出审查结论与有关限制性条款。第五十条 审查报告的主要内容:(一) 客户(含项目)基本情况:1、客户基本情况;2、项目背景及基本情况;3、客户现有信用及与我社合作情况。(二) 客户财务、生产经营管理与市场评价(含项目效益评价):1、客户财务状况评价;2、生产经营管理情况评价;3、产品市场评价;4、效益评价。(三) 信贷风险评价与防范措施。(四) 审查结论。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包括信贷业务的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或费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与限制性条款等。第五十一条 审查结束后
29、,撰写审查报告,填制信贷业务审查表。信贷审查经办人与主责任人在审查报告上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提交贷管会。第五十二条 信贷管理部门(岗)对客户部门(岗)或下级社移送的信贷资料不全、调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的信贷业务,可要求客户部门(岗)或下级社补充完善;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的信贷业务,经有权审批人批准后,可不再提交贷管会审议,将材料退回客户部门(岗)或申报社,并做好记录。第十一章 信贷业务审议与审批第五十三条 召开贷管会的资料准备好以后,要提前将有关材料发送给贷管委(组)委员(成员)。第五十四条 贷管会要在主任委员(组长)或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副组长)主持下,对信贷业务进行审议。审议的主要
30、内容:(一)信贷业务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二)信贷业务定价及其带来的综合效益,包括存款、结算、收益、结售汇业务等;(三)信贷业务的风险与防范措施;(四)根据信贷业务特点,需审议的其它内容。第五十五条 贷管会应对审议过程进行记录,并在委员(成员)投票表决后,根据贷管会记录与表决结果,形成贷管会会议纪要,同时,填制贷管会决议表,送主任委员(组长)审批。贷管会会议纪要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信贷业务概况、风险与不确定因素揭示)、审议结果等。未经贷管会通过的事项,多数委员(成员)认为有必要再议的信贷业务,主任委员(组长)或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副组长)
31、认为可复议的事项,报下次贷管会复议,复议只限一次。第五十六条 对授权范围内的信贷业务,经贷管会审议(咨询)后,信贷管理部门(岗)起草文件,由有权审批人签批。批复文件要明确信贷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或费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限制性条款及信贷管理措施等,并通知有关部门具体办理信贷业务发放手续。第五十七条 对超授权信贷业务,由主任(或授权的副主任)审核后,信贷管理部门(岗)起草请示文件,明确信贷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限制性条款及信贷管理的措施等,请示文件连同相关资料上报有权审批社;有权审批社信贷管理部门(岗)审查,贷管会审议(咨询),有权审批人审批。第十二
32、章 签订合同与贷款发放第五十八条 所有信贷业务都必须签订合同,内容包括:信用种类、币种、用途、金额、期限、利率或费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第五十九条 客户部门(岗)是农村信用社对外签订信贷合同的经办部门,信贷合同必须经有权签字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后才能生效。第六十条 信贷合同必须按规定使用省联社统一制式合同文本。对情况特殊的信贷业务,在不违背制式合同文本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合同双方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信贷合同,并经法规部门(岗)审定。第六十一条 信贷合同由信贷业务合同与担保合同组成,信贷业务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主从合同必须相互衔接。第六十二条 信贷业务
33、合同与担保合同的填写与签章应符合下列要求:(一) 合同必须采用钢笔书写或打印,内容填制必须完整,正副文本的内容必须一致,不得涂改;(二) 信贷业务合同的信贷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或费率、还款方式与担保合同应与信贷业务审批的内容一致;(三) 客户部门(岗)必须当场监督客户、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核对预留印鉴,确保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若保证人为自然人应由其财产共有人签字盖章。第六十三条 客户部门(岗)对信贷合同进行统一编号,并按照合同编号的顺序依次登记在信贷合同登记簿,客户部门(岗)应将统一编制的信贷合同号填入信贷业务合同与担保合同。主从
34、合同的编号必须相互衔接。第六十四条 客户部门(岗)填制上述合同后,交有权签字人签章。送法规部门(岗)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一) 合同文本的使用是否恰当;(二) 合同填制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主从合同的编号是否衔接;(三) 合同的补充条款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制式合同文本的基本条款;(四) 客户、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是否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法规部门(岗)或信贷管理部门(岗)审核无误后,将信贷合同交客户部门(岗),加盖信贷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第六十五条 客户部门(岗)应区别不同担保方式,与客户、抵押人或质押人共同办理以下事宜:(一) 以抵押、质押担保的要到相关的房地产
35、、车辆、海关、外汇管理、工商行政等有权登记的职能部门或证券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质押登记手续,并将他项权证交经营社执管;(二) 以存单、国债、债券、保单、股票等质押的权利凭证应办理止付手续;(三) 质押担保的质物交接应填制质物交接清单,客户部门(岗)要与出质人共同签章办理质物交接手续。第六十六条 经营社应根据信贷合同的生效时间办理信贷业务发放手续。第六十七条 客户部门(岗)应依据信贷业务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填制借款凭证、编号、签字并盖章。借款凭证填制要求:(一) 填制的借款人名称、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借款利率等内容要与借贷业务合同的内容一致;借款日期要在信贷业务合同生效日期当天或之后;(二)
36、借款凭证的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分笔发放的,借款凭证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相应信贷业务合同的金额;(三) 借款凭证的签章应与信贷业务合同的签章一致。第六十八条 客户部门(岗)将信贷业务合同、借款凭证,连同有权审批人的批复(或复印件)送交会计结算部门办理账务处理。第六十九条 会计结算部门审查信贷业务是否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借款凭证要素是否齐全,填制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审查无误后,办理信贷业务账务手续。第十三章 贷后管理第七十条 经营社客户部门(岗)是信贷业务发生后管理的实施部门(岗),负责客户信贷资料的保管与信贷业务发生后的日常管理。第七十一条 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取得的他项权利证明、抵押物保单及存单、
37、国债、有价债券、股票等权利凭证,经营社客户部门(岗)应按有价单证入库保管要求,填制有价单证入库保管凭证,办理入库交接手续。第七十二条 经营社客户部门(岗)按照法人客户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与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进行信贷档案资料管理,保证信贷资料的完整、安全与有效利用,档案管理人员承担档案资料的保管责任。第七十三条 客户部门(岗)在信贷业务发生后,15日内进行首次跟踪检查。(一) 检查客户是否按照信贷业务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信贷资金;对未按信贷业务合同规定用途使用的,应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置的意见与建议。(二) 填制贷后跟踪检查表,对影响到期还本付息的信贷业务,应及时报告经营主责任人,并由经营主
38、责任人在贷后跟踪检查表上签字。第七十四条 客户部门(岗)按规定对客户进行日常检查。(一) 检查客户、担保人的资产与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是否正常,主要产品的市场变化是否影响产品的销售与经济效益;(二) 了解掌握客户、担保人的机构、体制及高层管理人员人事变动等重大事项,分析这些变动是否影响或将要影响客户生产经营;(三) 检查抵(质)押物的完整性与安全性。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受到损失,抵押权是否受到侵害,质押物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四) 检查固定资产建设项目进展情况。根据固定资产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对项目资金是否按期到位,是否按招投标计划进行,项目贷款是否被挤占挪用,项目工程进展是否正常,项目是否能按期竣工
39、,项目竣工投产能否达标等内容逐项进行检查;(五) 检查后要填制贷后业务定期检查表,经办人签章后向经营主责任人报告,承担贷款日常检查的责任;(六)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影响信贷安全的重大事项,应在贷后业务定期检查表上填列,必要时进行专题汇报,提出防范与化解信贷风险的措施,报送经营主责任人,逐级报送有权审批社信贷管理部门(岗),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第七十五条 信贷管理部门(岗)要对辖区内的信贷管理进行督导检查。(一) 省联社对信贷业务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市办对信贷业务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县联社对所辖农村信用社的信贷业务每季至少检查一次,对重点客户每月至少检查一次。(二) 检查各项信贷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40、信贷管理责任是否落实,信贷业务操作是否合规合法;有权审批社的限制性条款是否落实;督导、检查信贷业务发生后的跟踪检查与日常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报告,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三)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经办人签章后交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章认定,被检查单位要限期将整改意见报信贷管理部门(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有异议的,应在签章处签署理由,并可申请复查,经有权部门指派另一个检查组进行复查。第七十六条 经营社客户部门(岗)负责信贷风险分类的基础工作。根据信贷风险分类办法的要求,对所辖全部贷款进行四级(或五级)分类,填制信贷风险预警分类认定表,送同级信贷管理部门(岗)审查,由有权审批人认定;超过本级社
41、权限的,由主任或经授权的副主任审核后逐级上报有权审批社认定。经营社客户部门(岗)根据认定结果,及时调整贷款形态。第十四章 信贷业务到期处理第七十七条 经营社客户部门(岗)要在每笔信贷业务到期前的20天,填制一式三联的信贷业务到期通知书,一联发送客户并取得回执,一联发送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押人并取得回执,一联留存备查。第七十八条 信贷业务到期归还要按照信贷业务合同约定的期限与还款方式,由客户主动归还。客户与经营社签订划款授权书的,经营社可按划款授权书的约定自动从客户的账户中予以扣划。第七十九条 客户还清全部贷款后,经营社应将抵押、质押的权利凭证交还抵押、质押人并作签收登记,设定抵押、质押的要及时与
42、抵押、质押人共同向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注销手续。信贷业务到期之日营业终了尚未归还的信贷业务列入逾期催收管理,经营社客户部门(岗)应填制一式三联信贷业务逾期催收通知书,分别发送到客户、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押人)进行催收。会计部门从信贷业务到期的次日起计收信贷业务逾期利息。第八十条 贷款展期。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客户在贷款到期之日前向经营社提出贷款展期申请。担保贷款申请展期,还应出具贷款担保人同意展期并继续担保的书面证明,贷款展期不得低于原贷款条件。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客户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
43、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或有资产业务到期不能履约的款项,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相应逾期贷款科目。第八十一条 因特殊原因客户到期无力偿还贷款,申请办理贷款展期申请时应按以下要求办理贷款展期手续:(一) 客户应提交书面展期申请。客户应在贷款到期前15天填制并向经营社提交贷款展期申请书,原贷款人的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押人应在贷款展期申请书上签署“同意展期”的意见并签章;(二) 贷款展期的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社客户部门(岗)应对客户贷款展期的原因、金额、期限、还款措施与还款资金来源进行调查,写出书面调查报告,送信贷管理部门(岗)审查,按权限进行审批(咨询)与备案;(三) 签订贷款展期
44、协议。贷款展期批准后,经营社客户部门(岗)与客户、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押人)签订贷款展期协议书,并由有权签字人签章;抵(质)押贷款应到有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四) 贷款展期账务处理。经营社客户部门(岗)填制贷款展期凭证并签章后送达会计部门办理贷款展期账务处理。第十五章 风险资产监管第八十二条 信贷管理部门(岗)、风险资产部门(岗)是不良资产的监测管理部门(岗),负责对不良贷款真实性与准确性进行实时监控,定期编制信贷资产监控表,定期报告不良信贷资产增减情况,分析不良信贷资产增减变化原因与趋势,提出不良信贷资产清收、盘活的措施。对信贷风险资产进行分类、认定、登记、债权保全、清偿、核销与监测。
45、第八十三条 按照不良贷款认定管理办法,区别期限因素与非期限因素,逐级申报有权人审核认定的方法。(一) 按期限分类,贷款分为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与呆账贷款,其中:逾期贷款、呆滞贷款与呆账贷款为不良贷款。(二) 按风险分类,贷款分为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与损失贷款,其中:次级贷款、可疑贷款与损失贷款为不良贷款。第八十四条 实行不良贷款认定与监测考核制度。严格标准,真实反映信贷资产质量。新发生的不良贷款要坚持逐笔(户)审查、明确责任、分级审批、规范运作的原则,按规定权限与程序认定。第八十五条 信贷业务逾期超过规定的期限,经营社客户部门(岗)填制不良贷款报告表,分清与落实责任,
46、并报送信贷管理部门(岗)。非期限因素形成的呆滞、呆账信贷业务,由客户部门(岗)填制不良贷款认定申请表,签章后报送上级信贷管理部门(岗)审查,经有权审批人认定;超过本级社权限的,由主任或经授权的副主任审核后逐级上报有权审批社认定。第八十六条 债权保全与清偿。防范、抵制与纠正客户逃废农村信用社债权、侵蚀信贷资金与逃避信贷监督以及其他不利于偿还债权本息的行为。参与人民银行组织的同业联合制裁行动。第八十七条 以资抵债资产管理。按照“审慎接收、合法取得、妥善保管、规范操作、及时变现、正确核算、确保农村信用社利益”的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做好以资抵债资产的接收、估价、保管、处置与核算工作。第八十八条 呆账(
47、损失类)贷款核销。按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要按照省联社呆账贷款核销办法,由经营社填制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呆账核销审批呈报表,并附有关资料,按规定程序逐级申报,经批准后办理呆账核销手续。除国务院批准外,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要求农村信用社豁免贷款。第八十九条 实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制度。必要时建立不良资产集中管理部门,负责不良资产清收与管理。第十六章 信贷人力资源管理第九十条 各县联社、农村信用社按要求设置信贷经营与管理机构,确定岗位,配备信贷管理与经营人员,农村信用社信贷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全员的三分之一的比例。第九十一条 实行信贷人员(客户经理)持证上岗制度。所有信贷从业人员要通过培训与考试,获取上岗证。第九十二条 实行信贷人员(客户经理)等级管理制度。对已取得上岗资格的信贷人员(客户经理),按照工作能力与业绩进行考核评定,实行等级管理,不同等级授予不同的事权,享受不同的待遇与工资系数。信贷人员(客户经理)等级评定每年进行1次。第九十三条 实行信贷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