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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及时、全面、准确掌握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有效开展非现场监测分析,为人民银行切实履行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职责、预防辖内金融机构洗钱风险和相关风险提供科学决策依据,构建反洗钱工作长效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资料,是指金融机构在开展反洗钱工作中形成的相关公文、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报表等纸质、磁介质、感光介质等各种形式的客观资料。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按照“统一
2、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分行负责指导、综合、协调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管理工作,分行负责跨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驻鲁管辖机构反洗钱报告管理工作,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当地其它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报告管理工作。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以及在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第
3、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制度,指定专人及时、客观、如实地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反洗钱相关工作资料,并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第六条 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应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制度、保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确保本制度落到实处,保证反洗钱工作资料收集齐全,归档及时,整齐有序,利用方便,严防丢失和泄密。第二章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资料收集范围第七条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资料包括以下内容:(一)概况以文字材料形式介绍本单位概况,并加盖单位公章。文字材料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全称、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编号、国际收支编码、机构代码、成立日期
4、、营业执照注册号、登记机关、经营范围、详细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在境内的管理体制,设立分支机构数量、名称及地域分布,如本系统在境内设立了本单位没有管辖权的分支机构,应注明不包括的地域及机构、年度主要业务量、业绩指标及与上期比较、截至报告期本单位及辖区在职职工人数等。附件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正本)复印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复印件;5、经营金融业务的其它许可证件复印件。(二)反洗钱制度建设情况1、反洗钱专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本单位制定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
5、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等;2、与反洗钱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如,考核制度、稽核审计制度、宣传培训制度、保密制度、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反洗钱相关岗位职责及工作流程等;3、与内控制度相关的统计报表。详见附件1:“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情况统计表”。(三) 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建设情况包括本单位及辖内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名称、岗位及职责、人员数量、姓名、职务、岗位及分管领导等,详见附件2:“金融机构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建设情况统计表”。(四)落实反洗钱法规政策及反洗钱内控制度情况1、本单位反洗钱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包括
6、半年及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等;2、本单位转发上级行、人民银行反洗钱相关公文以及下发的反洗钱相关公文;3、本单位负责人履行有效实施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法定义务的书面记录。包括高级管理层有关会议记录、决策、单位负责人批示等;4、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包括落实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特别是其第十五条要求报告的可疑交易报告及其相关统计报表,详见附件3:“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情况统计表”;5、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包括客户身份识别方面所作的主要工作及相关统计报表,详见附件4:“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情况统计表”;6、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工作。包括客户身份资料
7、和交易记录保存工作方面所作的主要工作及相关统计报表,详见附件5:“金融机构客户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情况统计表”;7、反洗钱宣传和培训情况。包括自行开展及配合人民银行开展反洗钱宣传、培训方面所作的主要工作及相关统计报表,详见附件6:“金融机构反洗钱培训和宣传情况统计表”;8、反洗钱信息系统建设及运行情况、成效。包括开发的反洗钱信息系统或相关系统投入情况、名称、功能及在实际工作中发挥的成效等;9、配合人民银行开展反洗钱调查情况、执行临时冻结措施情况、协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情况及相关统计报表;详见附件7:“金融机构协助人民银行、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洗钱活动情况统计表”;10、反洗钱检
8、查、稽核、审计情况。包括本单位、本系统开展的反洗钱业务检查报告或检查报告中的反洗钱业务情况;对本单位、本系统反洗钱全面业务或单项业务的内部审计报告;对本单位、本系统内部审计报告中的反洗钱工作内容等;11、本单位落实反洗钱法规政策及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其他情况,以及配合人民银行完成的其它临时性工作。(五)反洗钱自我评估报告。本单位依照人民银行反洗钱自我评估办法,对反洗钱工作进行的全面自我评价。(六)人民银行、行业监管部门、外部审计部门关于本单位反洗钱工作现场检查、非现场监测分析结论、审计结论或处罚决定。(七)本单位因开展反洗钱工作获得的内部、外部表彰、荣誉及事迹介绍。(八)重大事项实行“一案一报”制
9、,各金融机构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以书面方式报告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收到金融机构报送的重大事项后,应立即进行初步核实,并将经核实的情况报告上级行。重大事项报告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可疑线索特征;初步掌握或已确定的违法违规事实,包括案发时间、地点、涉嫌违法主体、涉案金额、初步定性等;当前状态、进展情况及采取的措施;下一步处置方案及有关工作意见。第八条 人民银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专门针对该机构的反洗钱行政调查、现场检查以及认为应归档的该机构媒体信息、举报信息等其它资料,与该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资料一并归档管理。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于本办法印发之日起30日内将本年
10、度形成的、或本年度仍有效的、本制度“第七条”要求报送的反洗钱工作报告资料集中、全面报送一次(其中,已报送的列明目录,不再重复报送),自印发之日起后形成的工作资料,按以下时间报送:(一)本制度第七条“第(一)项”、“第(四)项第1、3、5、6、7、8款”、“第(五)项”每半年报送一次,分别为每年的7月10日前、1月10日前将截至上半年及截至上年底的相关情况报人民银行;(二)本制度附件报表均为季报,报送时间为每季结束后10个工作日;人民银行另有早于该时间要求的,依照其要求;(三)本制度其余条款于工作资料形成后10日内报送;人民银行另有早于该时间要求的,依照其要求。第十条 各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报告反
11、洗钱纸质工作资料的同时,应同时报送与纸质一致的电子稿。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反洗钱工作部门收到后,应认真进行审核、登记、整理、分析和汇总,一旦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情况不真实、不准确和不完整的,应责令其补正,并将审核无误后的电子稿及时通过notes传分行反洗钱处,涉密资料应采取加密措施传送,纸质稿留存备查。第十一条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将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资料管理情况列入考核指标,纳入对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反洗钱工作综合考核,并作为评估金融机构洗钱风险状况、采取风险预警、限期整改、通报、现场检查、行政处罚等措施的重要依据。第三章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资料的整理、
12、归档第十二条 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收到当地金融机构报告的反洗钱工作资料,应对每家机构单独建立档案。资料较多的同类档案,可以分卷,但需依据时间先后顺序注明各卷序号。金融机构报送的资料如有变动的,人民银行留存的档案资料要及时整理更新。第十三条 每年度终了,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要及时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资料进行汇总整理,逐件编制档案目录,一式两份,一份随档案装盒,放在卷内首页,一份存档备查。第十四条档案整理装订结束后,应及时装盒。档案盒封面的正面应填写归档材料全称、年度、形成单位、保管期限等要素,侧面填写档案简称、年度、盒号等要素。第十五条 对反洗钱行政调查、现场
13、检查、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涉密信息资料,单独立卷归档,但在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资料中登记目录、备注。第十六条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对各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上传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电子资料,分机构建立反洗钱工作电子档案库,为非现场监测分析提供技术支持。第四章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资料的保管第十七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指定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妥善保管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资料。定期检查,维护工作资料的完整,确保工作资料安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反洗钱工作资料管理人员调离岗位时,必须在离岗前办理工作资料移交手续,由相关负责人监督移交过程并签章确认。第十八条借阅、复印、摘抄涉密反洗钱工作资料时,必须按规定办理借阅审批手续并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第五章 附 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解释和修订。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市中心支行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报分行备案。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