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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基建项目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目的为规范工程变更和签证的工作程序,确保工程变更和签证的有效性、可执行性,满足工程的质量、成本和进度等要求,进而控制工程变更和签证产生的费用,利于基建项目工程的有效管控,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适用范围适用于集团(含股份、景新、光伏)项目建设过程中所有的工程变更及签证。第二章 工程变更第三条 工程变更分类3.1 工程变更,是指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各种原因而发生的改变原设计的做法、功能、位置等现象。3.2 工程变更分:设计单位变更、施工单位变更和业主单位变更。第四条 工程变更程序4.1 设计单位变更,由设计单位以工程设计联系单或设计修改通知单提
2、出,基建处(工程部或项目部)专业工程师审核,造价工程师核算增、减造价,基建处长(工程部或项目部经理)审核后根据审批权限获得批准后实施。4.2 施工单位变更,由施工单位以工程联系单形式提出,联系单内容必须包括问题、解决方案、调整造价清单等附件。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未委托监理的工程除外),基建处(工程部或项目部)专业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审核,基建处长(工程部或项目部经理)审核后根据审批权限获得批准后实施。4.3 业主单位变更,由基建处(工程部或项目部)专业工程师以工程联系单形式提出,联系单内容必须包括问题、解决方案等附件,造价工程师核算增、减造价,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总监理工程
3、师审批(未委托监理的工程除外),基建处长(工程部或项目部经理)审核后根据审批权限获得批准后实施。4.4 施工单位和业主单位变更凡涉及结构安全的,经审批同意后由设计单位审核出设计变更文件后进行实施。第五条 工程变更审批权限5.1 单项工程变更核算增加造价在10000元以内(含10000元),由基建处长(工程部或项目部经理)审批后实施。5.2 单项工程变更核算增加造价在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内(含50000元),由基建处长(工程部或项目部经理)审核经集团行政部基建总工和分管基建副总经理会签审批后实施。5.3 单项工程变更核算增加造价在50000元以上,由基建处长(工程部或项目部经理)审核
4、、集团行政部基建总工和分管基建副总经理会签审核后经集团分管领导(光伏公司或委托人)审批后实施。5.5 特殊情况下,为不因为工程变更造成工程停工而影响工期,由基建处长(工程部或项目部经理)通过电话、短信或邮件的形式及权限审核(批)人沟通同意后,可以先交施工单位进行实施,在一周内按程序补办相关审批手续。第六条 工程变更管理6.1 工程变更由提出方以工程联系单及附件一式五份(原件)交基建处(工程部或项目部)资料管理员,工程联系单要按照提出方进行统一编号,经过逐级审核(批)后,加盖基建处(工程部或项目部)章后发造价工程师、现场专业工程师、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基建处(工程部或项目部)存档各一份,并做好发
5、放登记、签收。6.2 同一项工程变更必须一次性提出,不得拆分成几次变更进行审核(批)。6.3 工程变更必须在项目立项批准的预算总金额范围内方可提出。如工程变更引起工程总造价超出项目立项批准的预算总金额,必须先通过项目立项增补预算审批后方可提出变更。第三章 工程签证 第七条 工程签证内容工程签证是对工程变更执行情况的审核,是对工程变更产生的工程量和造价变化的审核和确认,是工程竣工决算的主要依据之一。7.1 在工程变更时已经确定工程量和结算价的,工程签证内容仅对工程变更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和确认;7.2 在工程变更时无法确定工程量和结算价的,工程签证内容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相关依据对工程量、结算价和工程
6、变更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和确认。第八条 工程签证依据 8.1 经审批同意并加盖基建处(工程部或项目部)章的工程变更资料;8.2 由监理工程师、基建处(工程部或项目部)现场专业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施工单位现场技术人员参及计量并签字确认的原始数据测量记录(原件);8.3 由监理工程师、基建处(工程部或项目部)现场专业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施工单位现场技术人员参及验收合格证明资料(原件);8.4 相关现场影象资料;8.5 施工单位提供的造价增、减清单和相关计价依据资料。第九条 工程签证管理9.1 所有工程变更都必须办理签证手续,且一份工程变更对应一份工程签证;9.2 工程签证由施工单位在工程变更完成后一周
7、内以统一的工程签证单(一式五份)提出,并附相关的签证依据资料提交给基建处(工程部或项目部)资料管理员;9.3 对于仅确认工程变更执行情况的工程签证,经监理工程师审核(未委托监理的工程除外)后由基建处(工程部或项目部)专业工程师审核,最终由基建处长(工程部或项目部经理)审核签证;9.4 对于需要确定工程量、结算价和工程变更执行情况的工程签证,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未委托监理的工程除外)由基建处(工程部或项目部)专业工程师审核,最终由基建处长(工程部或项目部经理)和造价工程师共同审核签证;9.5 由工程部资料管理员统一分类、编号、加盖基建处(工程部或项目部)章发施工单位(二份)、造价工程师、监理单位
8、、基建处(工程部或项目部)存档各一份;9.6 因工程变更累计增加造价在合同总金额10%范围内且不超过20万元的,以变更、签证手续进行竣工结算;因工程变更累计增加造价超出合同总金额的10%且超过20万元的,以变更、签证手续和原施工合同为依据签订增补协议。第四章 附 则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集团行政部制定,由集团行政部负责解释。有限公司 年月工程变更审批表项目名称:工程联系单编号项目工程名称提 出 单 位分部(项)名称内容:1、变更内容及原因:2、变更产生造价增、减额:3、变更实施周期及对工期的影响:提出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基建处长(工程部或项目经理)审核(批)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集团行政部基建总工审核(批)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集团行政部副总经理审核(批)意见签字: 年 月 日集团分管领导(或代理人)审批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