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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旅游安全管理及旅游保险法规制度(张楗让 12页 13491字)旅游安全是旅游业生命线,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履行自己职责,预防旅游安全事故发生。一旦发生旅游安全事故,妥善处理旅游安全事故,有助于消除不利影响,维护国家旅游声誉,保障旅游业健康持续发展。旅游保险法律制度是旅游业健康发展重要保障机制之一。随着社会制度完善,科技水平提高,交通设施便利,旅游业发展,旅游风险也随之加大,旅游保险制度成为旅游业必要组成部分,同时在社会保障和法律救助等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其完善和发展将有更为深远意义。第一节 旅游安全管理法规制度 安全,是人们外出旅游时所考虑首要问题。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我国各级政府历
2、来十分重视旅游安全工作。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多次发出有关通知,要求各地采取有力措施,保障旅游者安全。为了使我国旅游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国家旅游局自1990年以来,先后制定了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及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试行办法、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程序试行办法等一整套旅游安全规章制度,从而使我国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初步纳入规范化和制度化轨道,使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一、旅游安全管理概述(一)、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方针 根据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为了切实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
3、 所谓“安全第一”,是指在旅游活动中,无论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还是旅游经营单位或者是旅游从业人员,都必须自始至终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丝毫不能有懈怠思想。在旅游活动中,安全第一方针,是对以往实践总结及认识。对旅游业来说,安全问题,是一个十分敏感问题,不仅影响到旅游业形象和信誉,也关系到旅游业生存及发展。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业发展,也就没有对外开放、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 所谓“预防为主”,是指对于旅游活动可能发生安全事故,一定要把预防工作放在首位,切不可等到安全事故发生后再去采取补救措施,这就要求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企业和旅游从业人员切实增强旅游安全责任心,建立健全各项旅游安全规章制度,在
4、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旅游安全规章制度,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切实做到“预防为主”。(二)、旅游安全管理原则 依据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基层为主”原则。也就是对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在国家旅游局统一领导下,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分级管理体制。(三)、旅游安全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1、国家旅游局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方面主要职责 (1)制定国家旅游业安全管理规章,并组织实施; (2)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协调处理旅游安全事故和其他安全问题; (3)指导、检查和监督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事业单位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全国旅游安全管理宣传、
5、教育工作,组织旅游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5)协调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处理工作; (6)负责全国旅游安全管理方面其他有关事项。 2、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方面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旅游局制定旅游安全法规; (2)制定本地区旅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3)协同工商、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对新开业旅游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及其消防、卫生防疫等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参加开业前验收工作; (4)协同公安、卫生、园林等有关部门,开展对旅游安全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防止向旅游者敲诈、勒索、围堵等不法行为发生; (5)组织和实施对旅游安全管理人员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6、(6)参及旅游安全事故处理工作; (7)受理本地区涉及旅游安全问题投诉; (8)负责本地区旅游安全管理其他事项。 3、旅游企业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方面职责 旅游安全管理要以“基层为主”,即旅游安全工作成效如何,关键在基层,也就是说关键在于旅游企业。因此,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车船公司、旅游购物商店、旅游娱乐场所和其他旅游经营企业是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基层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旅游安全负第一位责任。旅游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是: (1)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2)建立安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3)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将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职工;(4)接受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7、对旅游安全管理工作行政管理和检查、监督;(5)把安全教育、职工培训制度化、经常化;培养职工安全意识,普及安全常识,提高安全技能。对新招聘职工,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6) 新开业旅游企事业单位,在开业前必须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安全规章制度检查验收,检查验收不合格者,不得开业;(7) 坚持日常安全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安全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和安全管理漏洞,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8) 对用于接待旅游者汽车、游船和设施,要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使其始终处于良好安全技术状况。在运营前进行全面检查,严禁带故障运行;(9) 对旅游者行李要有完备交接手续,明确责任,防止
8、损坏或丢失;(10) 在安排旅游团队游览活动时,要认真考虑可能影响安全诸项因素,制订周密行程计划,并注意避免司机处于过分疲劳状态;(11) 负责为旅游者人身及财物投保;(12) 直接参及处理涉及本单位旅游安全事故,包括事故处理、善后处理及赔偿事项等;(13) 开展登山、汽车、狩猎、探险等特殊旅游项目时,要事先制订周密安全保护方案和急救措施,重要团队需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由此可见,贯彻旅游安全工作“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以及“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基层为主”原则,重点在于旅游经营单位。只有旅游经营单位切实做到上述规定要求,真正树立起“没有安全,便没有旅游业发展”这一概念,旅游安全工作才能收到
9、实效。二、旅游安全事故处理(一)、旅游安全事故概念及事故等级旅游安全事故是指在旅游活动过程中,涉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事故。旅游安全事故分为轻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轻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人民币以下者;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重伤,或经济损失在110万(含1万)元人民币者;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或旅游者重伤致残,或经济损失在10100万(含10万)元人民币者;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多名,或者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或者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者。(二)、旅游安全事故处理一般程序 旅游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后,应
10、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处理。依照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在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按下列程序处理:1、陪同人员应当立即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归口管理部门导游人员在带团游览中,如果发生了旅游安全事故,导游人员应当立即向其所属旅行社和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一般、重大、特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后,要尽快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对重大、特大旅游安全事故,要同时向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2、要会同事故发生地有关单位严格保护现场 对事故发生地现场保护十分重要,因为它直接涉及到能否准确地确定事故性质,寻找破案线索,也关系到安全事故妥善处理。所以,一旦发生旅游安全事
11、故后,现场有关人员一定要配合公安或其他有关方面,严格保护事故发生地现场。3、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抢救、侦查当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旅游经营单位及人员要积极配合公安、交通、救护等有关方面,组织对旅游者进行紧急救援,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善后事宜。4、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现场处理 当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旅游经营单位和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赶赴现场,进行现场组织指挥,并采取适当处理措施,这样有利于安全事故处理。对于特别重大事故,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进行处理。(三)、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程序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或者旅
12、游者重伤致残,或经济损失在10100万(含10万)元人民币。具体地讲,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包括:造成海外旅游者人身重伤、死亡事故;涉外旅游安全住宿、交通、游览、餐饮、娱乐、购物场所重大火灾及其他恶性事故;以及其他经济损失严重事故。对于重大安全事故处理原则是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牵头协调有关部门以及事故责任方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必要时可成立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在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报告单位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工作,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单位如不属事故方或责任方主管部门,应按照事故处理领导小组部署做好有关工作。在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公安部门人员尚未进入事故现场前,如因现
13、场抢救工作需要移动物证时,应作出标记,尽量保护事故现场客观完整。如有伤亡情况,应立即组织医护人员进行抢救,并及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在此同时,事故报告单位应当检查伤亡人员团队名称、国籍、姓名、性别、年龄、护照号码以及在国内外保险情况,并进行登记。有伤亡事故,应注意保护好遇难者遗骸、遗体。对事故现场行李和物品,要认真清理和保护,并逐项登记造册。如果伤亡者中有来自海外旅游者,责任方和报告单位在对伤亡人员核实清查后,要及时报告当地外事部门及国家旅游局,由当地外事部门或国家旅游局负责通知外方。有关组团旅行社应及时抚慰伤亡者家属。在伤亡事故处理过程中,责任方及主管部门负责联系有关部门为伤残者或伤亡者家属提
14、供以下证明文件:1、为伤残人员提供医疗部门出具“伤残证明书”;2、为骨灰遣返者提供法医出具“死亡鉴定书”、丧葬部门出具“火化证明书”;3、为遗体遣返者提供法医出具“死亡鉴定书”、医院出具“尸体防腐证明书”、防疫部门检疫后出具“棺柩出境许可证”。(四)、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程序根据国务院发布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规定,所谓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事故。从旅游业来说,特别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多名,或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者。根据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特别重大旅游安全事
15、故调查处理适用国务院发布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依据这一规定,当特别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首先要做好特大事故现场保护和报告工作。具体内容有:1、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2、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事故报告,报送上述部门。如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特大事故,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情况报告当地警备司令部或最高军事机关,并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述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在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作出报告。按照规定规定,特大事
16、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2)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计;(3)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判断;(4)事故发生后采取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5)事故报告单位。特大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得知发生特大事故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负责事故现场保护和证据收集工作。对于特大事故现场勘查工作,由特大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另外,要做好特大事故调查工作。根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特大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发生单位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特大事故调查工作。此外,对于某些特大事故
17、,国务院认为应当由国务院调查,则可以决定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特大事故调查组具有下列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2)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3)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建议;(4)提出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建议;(5)检查控制事故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特大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予以协助,不得拒绝;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阻碍和干涉事故调查组正常工作。经过调查,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组在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应当迅速报送组织调查部门
18、。经组织调查部门同意,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五)、外国旅游者在华旅游期间发生伤亡情况处理在重大和特别重大旅游安全事故中,会有发生外国旅游者伤亡情况,对于外国旅游者伤亡事故处理,应当特别注意下列事宜:1、立即通过外事管理部门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馆和组团单位;2、为前来了解、处理事故外国使、领馆人员和组团单位及伤亡者家属提供方便;3、及有关部门协调,为国际急救组织前来参及对在国外投保旅游者(团)伤亡处理提供方便;4、对在华死亡外国旅游者严格按照外交部外国人在华死亡后处理程序办理。 (六)、外国人在华死亡后处理程序1、死亡确定死亡可分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因年迈或其他疾病而自然死亡,属于正常死亡;因意外
19、突发事故死亡,属于非正常死亡。在旅游活动中,外国旅游者在华旅游期间死亡情况也可分为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一经发现外国人在华死亡,发现人(包括个人或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局、外事办公室并在上述部门同意后通知死者所属旅游组团负责人。如属正常死亡,善后处理工作由接待单位负责;没有接待单位(包括零散旅客),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如属非正常死亡,应保护好现场,由公安机关进行取证并处理。一般尸体在处理前应妥为保存(如防腐、冷冻)。2、通知外国使、领馆及死者家属一经确定死亡后,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或双边领事条约规定,以及国际惯例,外国人在华死亡后应尽速通知死者家属及其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凡
20、属正常死亡外国人,在通报公安部门和地方外办后,由接待或聘用单位负责通知死者家属及其所属国在华使领馆;如死者在华无接待单位,由公安部门负责通知。如果死者所属国同我国签订领事条约有通知时限规定,按条约规定办理;如无此类条约规定,应按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和国际惯例尽快通知。3、尸体解剖正常死亡者或者死因明确非正常死亡者,一般不需作尸体解剖。若死者家属或其所属驻华使、领馆要求解剖,我方可同意,但必须要有死者家属或使、领馆有关官员签字书面请求。对于非正常死亡者,为查明死因,需要进行解剖时,由公安、司法机关按有关规定办。4、出具证明正常死亡,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死亡证明书”。如死者死前曾住医院治疗
21、或抢救,应其家属要求,医院可提供“诊断书”或“病历摘要”。非正常死亡,由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法医出具“死亡鉴定书”。为了减少麻烦,证明书内容应简单明了,解剖证明书也不必过于详细。交死者家属或死者所属使、领馆“死亡证明书”、“死亡鉴定书”、“解剖结果证明书”等等,应注意及死因相符。对外公布死因要慎重。如死因尚不明确,或有其他致死原因,在查明前不要轻易对外公布,待查清或内部研究意见统一后,再对外公布和提供证明。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死亡证明”、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法医出具“死亡鉴定书”,如死者家属要求办理认证手续(按规定这两种证书无需办理公证),可直接办理认证或有关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5、对尸体处
22、理对在华死亡外国人尸体处理,可在当地火化,亦可将尸体运回其本国。究竟如何处理,应尊重死者家属或所属使、领馆意愿。如果死者家属要求火化尸体,必须由死者家属或所属使、领馆提出书面请求并签字后进行,骨灰由他们带回或运送回国。如外方不愿在中国火化,可同意将尸体运送回国,但是,运输手续和费用原则上由外方自理。如果办理手续有困难,接待单位或有关部门可给予必要协助。为了做好外方工作和从礼节上考虑,对受聘或有接待单位死者,在火化或尸体运送回国前,可由聘用接待单位为死者举行一次简单追悼仪式。如外方要求举行宗教仪式,应视当地条件而定,可安排举行一个简单宗教仪式。如外方要求将死者在中国土葬,可以我国殡葬改革,提倡火
23、葬为由,予以婉拒。如果外方要求将骨灰埋在中国或撒在中国土地上,一般亦予以婉拒。但如死者是对中国作出特殊贡献友好知名人士,应报请省级或国家民政部门决定。6、骨灰和尸体运输出境中国民航国内运输一般不办理尸体运输业务。特殊情况需向当地民航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应按照民航运输规定包装,并提供必要证明文件。7、死者遗物清点处理清点死者遗物应有死者偕行人员,所属使、领馆人员和我方人员在场。如无偕行人员,使、领馆人员又不能到场时,可请公证处公证人员到场。遗物必须清点造册,列出清单,清点人要逐一签字。接收遗物者要开出收据,注明接收时间、地点、在场人等,签字后办理公证手续。如死者有遗嘱,应将遗嘱拍照或复制,原件交死
24、者家属或所属使、领馆。8、写出死亡善后处理情况报告死者善后事宜处理结束后,聘用或接待单位应写出死亡善后处理情况报告,报主管领导单位、外办、公安厅(局)、外交部。内容应包括死亡原因、抢救措施、论断结果、善后处理情况及外方反应等。第二节 旅游保险法规制度保险制度是保险人向投保人以收集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方式,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财产、生命或健康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遭受经济损失给予补偿制度。该制度特点在于可以转嫁风险。投保人只要支付一定数额保险费就可在遭到灾害或意外伤害时得到经济上补偿,使其损失得到补偿。近年来,随着国家休假制度调整,人们消费观念发生了转变,大大推动了旅游业发展。但随着旅游热不断升温,
25、旅游环境、交通运输和及之相配套购物、娱乐等服务中存在问题也在逐渐暴露,由此引发意外事故和投诉也在不断增多,尤其是旅游高峰期间安全问题更让人担忧。因此,旅游者出游前一定要全面办理旅游保险,以使自己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出游风险能够合理转移。然而,目前国内旅游保险发展严重滞后,不仅同快速发展旅游业不相适应,而且存在诸多亟待规范及解决问题。一、保险概念(一)保险是一种法律制度2009年10月1日,我国施行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可能发生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
26、约定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商业保险行为。(二)保险是一种金融活动保险也特指保险公司经营活动。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是依法设立,并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其经营行为属于金融活动。(三)保险是一种投资方式保险人投保是为了在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或约定条件满足后,保险公司对自己或自己指定人赔偿或给付。也就是投保人投资回报,是一种附条件成就投资行为,也是既有利于投保人,也有利于社会互助式投资活动。二、保险分类随着现代社会经济发展和商事交易多样化,保险种类已发展到难以数计。人们根据不同标准对保险作出不同分类,比较常见保险分类方法有以下两种:(一)按保险对象分类1、财
27、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作为保险标保险。该保险所保障是在保险灾害事故中遭受损失财产及其利益。2、人身保险:是指以人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对象保险。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生命或身体,因保险责任范围内不幸事故、意外伤害、疾病等原因以致死亡、伤残、丧失工作能力或年老退休,负责给付保险金。(二)按保险实施方式分类1、强制保险(法定保险):指国家通过颁布法律、法规等建立、实施保险。2、自愿保险: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自愿协商基础上,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而成立保险。三、旅游保险概念及其特点(一)旅游保险概念旅游保险是指旅游活动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在旅游活动中可能发生事故及其发
28、生所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亡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在旅游活动中死亡、伤残、疾病时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行为。(二)旅游保险特点1、短期性。旅游保险相对于其他保险而言,保险期限是很短。例如在乘坐各种交通工具时,保险期限是从购票登上交通工具时起至抵达目地离开交通工具时止几个小时或数天。2、强制保险及自愿保险相结合。旅游保险种类繁多,如旅行社责任保险对于旅行社而言属于强制保险,旅游意外保险对于旅游者个人来说,是自愿投保。3、财产保险及人身保险相结合。保险根据保险标不同,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种保险所依据原则和具体规定也有所不同,一般而言,投保时要根据具体情况投保财产险或人身险。但在旅游保险中
29、,财产险和人身险往往紧密联系,因而在有险种中,旅游投保人可以在一份合同中同时投保财产险和人身险。四、旅游保险合同(一)旅游保险合同概念旅游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及保险人约定在旅游活动中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协议。旅游保险合同是保险在旅游活动中具体体现。(二)旅游保险合同三要素旅游保险合同必须具备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个要素。1、旅游保险合同主体(1)旅游保险合同当事人。旅游保险合同当事人是指旅游保险合同订约人,即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人:是指及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保险公司。旅游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及其他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一样,也是保险公司,而且法律规定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30、必须在我国境内保险公司办理。投保人:是指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根据法律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具有法律上承认利益,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损失或失去利益。这是保险合同生效重要条件。在旅游保险中,投保人可以是旅游企业,也可以是旅游者个人或旅游团,如旅行社责任险中投保人是旅行社,而一般旅游意外保险投保人则可以是旅游者个人。(2)旅游保险合同关系人。旅游保险合同关系人是指由于旅游保险合同受益指向不同,享有保险合同利益人,即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
31、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人。无论是财产保险合同,还是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既可是同一人,也可以是不同人。旅游保险中被保险人一般是旅游者。当然,在不同旅游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也可以是领队、导游,甚至可以是旅行社。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人。受益人可以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也可以是其他人,如果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没有在保险合同中指明受益人,则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2、旅游保险合同客体旅游保险合同客体,又称旅游保险标,是指旅游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指对象。旅游保险标可分为以下类别:(1)财产及其有关利益。财产,是指现实存在并
32、为人们所控制和利用而具有经济价值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当财产遭受损失时,除了财产本身经济损失外,还会引起各种利益以及责任和信用等无形物损失。具体来说,旅游财产保险往往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等形式。(2)人寿命和身体。旅游人身保险合同客体是人寿命和身体。这种保险标无法用价值来衡量,因而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预先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保险金额。旅游人身保险合同通常以意外伤害保险形式出现。旅游保险合同具有综合性特点,它不同于一般保险合同,依保险标不同分为两大类(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而是把财产及人身结合在一起,例如旅游意外保险合同中保险标既包括旅游者财产,又包括旅游者人身
33、。3、旅游保险合同内容旅游保险合同内容,即旅游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由于旅游保险合同一般都是依照保险人预先拟定保险条款订立,因而在旅游保险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就主要体现在这些条款上。根据法律规定,旅游保险合同主要条款一般包括以下事项:(1)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受益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3)保险标;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6)保险金额; (7)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8)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0)订立合同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
34、及保险有关其他事项。(三)旅游保险合同订立和终止1、旅游保险合同订立订立旅游保险合同必须以书面方式。通常做法是由旅行社、旅游经营单位或者旅游者本人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投保要求,及保险人签订书面保险协议。旅游保险是一项比较特殊保险业务,它具有涉及面广、人数多、保险期限短等特点。旅游保险合同订立形式有以下三种情况:(1)由投保方和保险人共同签订保险合同,签章后保险合同成立。(2)由投保人向保险人提交保险申请书,由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保险合同成立。(3)由运输部门出售旅客乘坐交通工具票据,也是保险合同一种形式。它既是乘车凭证,又是旅客参加旅行保险凭证(有强制保险,也有自愿保险,但多为强制保险)。旅游
35、保险合同签订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增加附加条款,应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而定,经双方同意后可作为附加条款,附于基本条款之后。根据保险惯例,其有效性为附加条款在先,基本条款在后。2、旅游保险合同终止旅游保险合同终止,是指旅游保险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旅游保险合同本身使生效保险合同失去效力行为。已终止保险合同不再继续履行。导致旅游保险合同终止情形有:1)自然终止。凡保险合同时限届满,保险人保险责任即告终止。2)因合同解除而终止。在签订旅游保险合同时,双方明确自然终止前解除该合同条件,当规定解除条件出现时,该保险合同效力终止。3)义务履行完毕终止。根据保险单规定,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履行完毕(支付部分或最
36、高赔偿金)而终止。4)因被保险人放弃旅游而终止。五、旅行社责任保险2001年5月15日,国家旅游局颁布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以下简称保险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旅游保险方面立法。该保险规定于2001年9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1997年5月13日发布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 (一)、旅行社责任保险概念 保险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责任,承担赔偿保险责任行为。 (二)、保险规定适用范围 1、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
37、保险; 2、在中国境内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时,应当遵守保险规定。 (三)、投保范围 1、旅行社应当对旅行社依法承担下列责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1)旅游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 (2)旅游者因治疗支出交通、医药费赔偿责任; (3)旅游者死亡处理和遗体遣返费用赔偿责任; (4)对旅游者必要施救费用,包括必要时近亲属探望需支出合理交通、食宿费用,随行未成年人送返费用,旅行社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交通、食宿费用,行程延迟需支出合理费用等赔偿责任; (5)旅游者行李物品丢失、损坏或被盗所引起赔偿责任; (6)由于旅行社责任争议引起诉讼费用; (7)旅行社及保险公司约定其他赔偿责任。 2、旅游者参加
38、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保证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由自身疾病引起各种损失或损害,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3、旅游者参加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服从导游或领队安排,在行程中注意保护自身和随行未成年人安全,妥善保管所携带行李、物品。 由于旅游者个人过错导致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由此导致需支出各种费用,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4、旅游者在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旅游行程后,或在不参加双方约定活动而自行活动时间内,发生人身、财产损害,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四)、保险期限 旅行社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五)、保险金额 旅行社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下列标准: 1、国内
39、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8万元,入境旅游、出境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16万元; 2、国内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200万元,国际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400万元。(六)、投保及索赔 1、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必须由在境内经营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投保。 2、旅行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内容,及承保保险公司签订书面合同。 3、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采取按年度投保方式,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即保险金额最低标准规定,向保险公司办理本年度投保手续。 4、旅行社对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而失去此
40、权利。 5、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时,旅行社应及时取得事故发生地公安、医疗、承保保险公司或其分、支公司等单位有效凭证,向承保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七)、监督管理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旅行社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旅行社责任保险投保和理赔情况纳入旅行社年检范围。 2、旅行社应当妥善保管旅行社责任保险投保和理赔相关资料,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在理赔案件发生后,应及时将理赔情况报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八)、违法责任 1、旅行社违反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未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责令
41、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还可以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小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要求,或者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金额低于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基本标准,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可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旅行社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拒不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检查,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责令停业整顿3天至15天,可以并处人民币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六、目前主要旅游保险险种从2001年9月1
42、日起,国家旅游局不再强制旅行社为游客购买旅游意外保险。为了获得更为完善保障,旅行社可建议游客自行联系保险公司或通过旅行社及保险公司联系,按各自需要投保旅游保险。一直以来,几乎每个保险公司都有“意外伤害保险”产品,这些产品一般都是按年交保费,保费相对低廉,保障额度相对较高。不过,各公司保险产品都将“被保险人因从事潜水、跳伞、滑翔、登山、攀岩、探险、狩猎、蹦极运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搏击、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作为责任免除条款。目前我国常见旅游险种有(一)旅游救助保险这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及国际SOS救援中心联手推出旅游险种。它将原先旅游人身意外保险服务扩大,将传统
43、保险公司一般事后理赔向前延伸,变为事故发生时提供及时、有效救助。(二)旅游求援保险出国旅游应当选择有境外紧急求援服务保险公司产品。旅游求援保险,使旅游者在发生意外事故或者由于不熟悉当地习俗、法规引起了法律纠纷时只要拨打指定服务电话就能得到无偿救助。(三)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旅客购买车票、船票实际上就购买了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保费按票价5计算,每份保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其中意外事故医疗金1万元。保险期限为检票进站或中途上车、上船起至检票出站或中途下车、下船止,在此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旅客死亡、残废或丧失身体机能,保险公司除按规定付医疗费外,还要向伤者或死者家属支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四)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参加探险游、生态游、惊险游等高风险旅游项目旅游者比较适合投保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份保险费为1元,保险金额1万元,一次最多投保10份。现在开设该险种保险公司很多。(五)住宿旅客人身保险该险种每份保费为1元,一次可投多份,每份保险责任分三个部分:一为住宿旅客保险金5000元,二为住宿旅客见义勇为保险金1万元,三为旅客随身物品遭意外损毁或盗抢而丢失补偿金200元。在保险期内,旅客因遭意外事故,外来袭击、谋杀或为保护自身或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而致死亡、残废或身体机能丧失、或随身携带物品遭盗窃、抢劫等而丢失,保险公司按不同标准支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