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完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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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完善论文提要 随着经济的开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婚姻家庭中夫妻双方地位平等、思想独立,夫妻双方保障自己合法权利不受侵害的意识也日益增强。当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被另一方不法侵害时,受害的一方已不再选择被动忍耐,而是开场主动寻求法律救济。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并未完全确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受害的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不能有效主张侵权权利,因此,构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目前婚姻立法的一个重要使命。笔者正是基于此背景而撰写本文,本文将结合我国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分析我国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阐述构建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一些根本内容

2、,并对现行婚姻立法提出一些具体的修改意见。关键词 婚内侵权 配偶权 非常财产制 民事保护令一、引言婚姻是由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基于一定的目的而组成的一个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中,一方面,夫妻双方基于婚姻关系存在而相互享有夫妻间的一些权利,同时,为了共同组建一个幸福的婚姻家庭,夫妻双方也需要相互忠实、相互扶助,并相互履行基于这种特定关系所产生的一些义务等;另一方面,夫妻任何一方作为社会成员中的一员又是一个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当然享有其人身和财产不被另一方侵害的权利。然而,现实生活中,由于几千年来的封建思想的残留以及夫妻双方社会地位和角色的不同等原因,夫妻一方没有履

3、行夫妻间的义务而侵害另一方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家庭暴力、婚外恋等社会现象层出不穷,不仅严重侵害了夫妻一方的权利,也影响了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到另一方侵害时,其合法权益如何保护?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侵害另一方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是否应承当相应的侵权责任以及应承当怎样的责任,是目前理论和司法实务界亟待解决和完善的问题。二、婚内侵权行为定义婚内侵权行为作为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可参照一般侵权行为的概念对婚内侵权行为进展定义。即婚内侵权行为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由于过错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侵害了另一方人身权和财产权以及其他合法

4、民事权益,依法应承当民事责任的行为。婚内侵权行为的方式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根据一般的民法理论以及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婚内侵权行为具体表现在:夫妻一方侵害另一方作为一般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的侵权行为。夫妻任何一方作为一个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享有其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赔偿责任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侵犯夫妻一方人身权包括侵害夫妻一方的身体权、安康权和生命权、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以及人格尊严权等。如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对另一方的身体权、安康权和生命权的侵害;夫妻一方

5、侮辱或诽谤另一方侵害了另一方名誉权和人格尊严权等;夫妻一方限制另一方自由参加生产、工作、生活等社会交往活动侵犯其人身自由权利,等等。夫妻一方侵害另一方财产权利的侵权行为。夫妻双方拥有对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及夫妻共有的财产依法进展占有和支配使用的权利。如果夫妻一方实施了对另一方支配使用的财产的侵害行为,使另一方因此遭受财产利益上的损失,例如使夫妻另一方的财产价值有所减少或者可得财产利益丧失杨立新:?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251页。,那么该夫妻一方实施了侵害另一方财产权的侵权行为。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许可成心侵占、损害或者擅自处理另一方享有的财产的行为构成对夫妻另一方财产

6、权的侵害。另外,夫妻任何一方对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均有平等的处理权,故诸如夫妻任何一方未经及另一方协商而滥用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所享有的共同管理和合理支配的权利,成心毁坏、擅自处分、隐匿转移以及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进展不必要的开支等严重损害另一方合法财产利益的行为,也属于侵害夫妻一方财产权利的行为。夫妻一方侵害另一方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一些配偶权利的行为。夫妻双方负有彼此忠实、同居的义务,夫妻之间也有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有日常的家事代理权等。夫妻一方如违反了上述忠实义务、同居义务而及他人非法同居、通奸或者重婚,或者夫妻一方不尽扶养义务的行为等都属于侵犯夫妻另一方权利的行为。三、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

7、偿制度的立法和司法现状、立法现状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提出的侵权主张问题,现行的?婚姻法?并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现行?婚姻法?只是在第四十六条规定了:“有以下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及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且存在很多缺乏之处。在程序上,现行的婚姻立法有剥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主张侵权赔偿的权利之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要求承当夫妻间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夫妻一方主张离婚,这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否认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出侵权赔偿。在内容上,?婚姻法?

8、第四十六条只列举了重婚、有配偶者及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四种可以请求赔偿的情形,但夫妻双方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其所享有的权利内容并不限于这些,导致现实中发生的很多侵权行为不能被涵盖进去。在救济方式上,现行的?婚姻法?规定的侵权救济方式更多的是行政和刑事方面的手段。比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其所在单位进展的调解,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分条例?等给予侵权一方的行政处分,或者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然而在追究侵害一方的民事责任时,受害一方可主张的救济途径明显受到了限制。在法律适用上,现行婚姻立法及一些其他法律的规定存在冲突。比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和?中华人民共

9、和国侵权责任法?均赋予了任何公民在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时主张赔偿的权利,但婚姻立法作出了不相适应的限制却及上述法律存在冲突。、司法现状现行的婚姻立法没有对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做出明确规定,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出的婚内侵权诉讼案件是否支持,实务中各地法院的处理也不尽一样。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会以现行?婚姻法?没有赋予受害的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而不予支持受害一方的诉请。比方在杨某诉陈某人身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中,妻子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遭受家庭暴力为由起诉丈夫陈某,要求陈某支付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赔偿。该案的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的起诉不符合条

10、件,因此驳回了杨某的起诉 摘自?“婚内赔偿一筹莫展?,中国妇女报,2007年1月20日。不过,也有一些法院认识到现行婚姻立法规定的缺乏,积极作出尝试支持了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维护了受害一方的合法权益。比方在龚某诉丁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龚某因被丁某打伤住院而起诉要求丁某承当赔偿责任。该案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他人非法侵犯。丁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打伤龚某,丁某应当承当相应民事赔偿责任,不过,考虑到龚某本人在纠纷发生的起因上也存在一定过错,龚某也应承当相应民事责任。故该案法院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11、判决丁某赔偿龚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 摘自?一起婚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获支持?,载石家庄婚姻律师在线,2021年2月2日。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待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态度所出现的变化是可喜的。但在看到进步的同时,我们也不能无视问题的存在。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婚内侵权之诉的处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四、构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构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保护夫妻双方根本人权,维护夫妻双方合法权益的需要。?宪法?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婚姻法?也确立了男女平等原那么。夫妻双方身份特殊并不影响双方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侵害了另一方的合

12、法权益,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并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法律不因夫妻关系的特殊性而给予侵权的一方特殊的照顾。弥补我国婚姻立法的空白和缺乏,消除法律冲突的需要。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婚姻立法及?民法通那么?和?侵权责任法?等规定不相适应。要解决这种冲突,需要构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赋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侵害的夫妻一方主张赔偿请求的权利。维护家庭稳定、社会和谐的需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赋予受侵害的一方充分的民事救济途径,让实施侵害行为的一方及时认识到错误并停顿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对于有效修复夫妻感情、维护婚姻家庭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相反,如果夫妻一方受到另一方非法侵害时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无形

13、中放任了侵权行为的继续发生,最终引起家庭的破裂,影响了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构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可行性随着我国经济及社会的不断开展,特别是人权等概念越来越深入公民的实际生活,公民的权利和标准意识不断增强。笔者认为,构建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具有切合实际的可行性。法律根底首先,我国?宪法?以及?民法通那么?等法律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奠定了法律根底。?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对公民根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当然适用于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夫妻双方。宪法已经为作为部门法的?婚姻法?指明了方向。而我国?民法通那么?作为民事根本法律,一方面贯彻执行了宪法的原那么性规定,另一

14、方面也具体规定了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当民事责任。?民法通那么?也为?婚姻法?提供了根本的立法原那么。另外,我国?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作出的一系列具体规定,也为我国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确实立具备了坚实的法律根底。其次,在婚姻立法上,现行?婚姻法?确立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夫妻双方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且并没有因为婚姻关系的成立而丧失各自的独立人格,夫妻双方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决定了任何一方都可以充分行使权利,也必须充分履行义务。任何一方

15、的合法权益均应得到保护,同时,夫妻任何一方侵犯了对方的权利或违反了夫妻间的义务,也必须承当应的法律责任。最后,随着社会的快速开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家庭中夫妻共有财产之外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可由夫妻一方单独使用和支配的个人财产,夫妻双方在家庭经济生活中表现出前所未有的独立。其中之一的表现就是在?婚姻法?中规定的并非是绝对的夫妻共有财产制,?婚姻法?也规定了个人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甚至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中确立了非常财产制,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之间的财产关系的变化也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奠定了良好的根底。司法实践根底我国首例支持夫妻婚内侵权

16、损害赔偿的案例是武汉张某某诉杨某案。原告张某某疑心其丈夫杨某有婚外情而实施了过激行为,后被丈夫杨某带人绑进精神病院强制住院,妻子张某某遂起诉丈夫杨某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年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杨某侵犯原告张某某名誉权,应赔偿精神抚慰金杨遂全等:?婚姻家庭法典型判例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171页。该案宣判以后,备受争议,对婚内侵权损害赔偿之诉的争论也一直持续多年。不过,经过十多年的司法实践,越来越多的法院判决支持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提出的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维护受害一方的合法权益。这些实务中的判例为我国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开展和完善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及司法

17、实践根底。五、构建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模式选择首先,婚内侵权损害赔偿领域的立法在当下我国的立法体系内尚找不到相应的规那么体系,但根据民法一般原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的侵权理所当然也属于侵权行为的分类,应该也能适用我国侵权行为的一些规那么。但是毕竟婚姻关系有其特殊的一面,为了更好地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夫妻间侵权行为,婚内侵权民事责任不能完全适用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那么,有必要在婚姻立法中对婚内侵权行为作出一些特别的规定,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采用一般侵权行为法及婚姻法相结合并优先适用婚姻法中的特别规定的立法模式。其次,要在婚姻立法中明确规定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

18、度。现行?婚姻法?只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不能涵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侵权损害赔偿。为了改善婚姻立法体系的这种不完善现状,使婚姻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更为完整,明确规定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显得尤为重要。最后,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间可以相互提起侵权之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一方在其人身权和财产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另一方非法侵害时,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这是对夫妻中被侵害一方合法权益予以保障的最有效方式。不过,为了防止夫妻双方对诉讼权利的不当滥用,夫妻一方主张侵权赔偿责任应在一定的诉讼时效内进展,具体的规定可比照?民法通那么?及?民事诉讼法?等有关侵权行为诉讼时效的规定,即一般的财产侵

19、权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起诉讼,而人身损害侵权那么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诉讼。、明确规定配偶权配偶权是指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的,由夫妻双方平等专属享有对方陪伴生活、钟爱、帮助的根本身份权利郑小川、于晶:?亲属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5页。配偶权主要包括:夫妻同居的权利和义务、夫妻互负忠实义务、婚姻住所商定权、夫妻相互抚养的权利和义务、日常家事代理权等夏吟兰、蒋月、薛宁兰:?21世纪婚姻家庭关系新规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252-260页。配偶权确实立是实现婚内侵权民事救济的前提。只有权利义务明确了,责任

20、承当才有依据可循。现行?婚姻法?只是原那么性的概括和归纳了一些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并没有明确夫妻间的配偶权,也没有明确规定夫妻间的特殊权利及特殊义务。这种立法的空白、夫妻间权利义务的不明确,导致了婚内侵权赔偿主张的提出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必须正视夫妻人身关系的特殊性,在立法中明确规定配偶权的内容,为惩罚配偶间侵权行为和救济受害人创造前提条件 孙假设军:?中英完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国际研讨会综述?,法律网,2002年12月。、增设非常财产制,完善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非常财产制是相对于普通财产制而言的一种特殊财产制,具体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出现法定事由时依据法律之规定或经夫妻一方或夫妻之债权人的申请由法院

21、宣告,撤销原依法定或约定而成立的共同财产制,改设为分别财产制 杨大文:?婚姻家庭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设立非常财产制是因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关系出现了一些特殊事由,如夫妻双方已实际分居而没有生活在一起、夫妻一方存在隐匿转移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夫妻一方滥用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权而侵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等,导致了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受到侵害的一方又不能从已有的夫妻财产制中得到救济,为此需要变更原夫妻财产制类型以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共同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者普通财产制形式,但并没有对非常财产制作成明确规定。不过,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22、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的理解来看,应为对非常财产制的规定。该条司法解释的出台是对我国婚姻家庭中夫妻财产关系规定所作出的一个重大突破,为在婚姻立法中最终确认非常财产制打下了良好的根底。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的一个重要障碍就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侵权一方没有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导致了婚内侵权赔偿出现了执行难的问题。而非常财产制恰好可以有效解决这个问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夫妻一方侵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行为时,虽然实施侵权行为的夫妻一方在实施侵权行为时没有个人财产,也没有约定的财产,但如果赋予被侵害的一方向法院申请要求变更原来的财产制形式为分别财产制的权利而将夫妻共同

23、财产予以分割,那么侵权的一方就可以有自己的财产用来赔偿受害的一方,为此,就不会出现执行难的问题。事实上,从国外的立法来看,一些规定了非常财产制的国家或地区并不存在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制度的建立障碍问题。、设立民事保护令制度在美国的防治家庭暴力法律体系中,民事保护令是法律赋予家暴受害者最直接、最常用的法律救济手段 夏吟兰、罗满景:?夫妻之间婚内侵权行为的中美法比拟?,比拟法研究,2021年第3期。民事保护令入法,可以提升司法干预家庭暴力的力度,强化司法保护人权的功能, 对保护受害人人身和财产平安极为重要。不过,对于民事保护令这一救济性措施,我国目前的立法存在空白。可喜的是,年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

24、用法学研究所发布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在全国选择了个基层人民法院进展试点。该指南确立了在婚姻关系中保护受害一方的人身平安、维护民事诉讼程序严肃性和公正性的人身平安保护裁定制度。该指南的发布在全国引起了很好的反响,一些法院开场尝试将指南中确立的人身平安保护裁定制度运用于婚姻案件的审理中,并在审判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但同时,结合各地法院对婚姻关系中的民事保护令的规定也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的民事保护令制度还有很多缺乏之处。民事保护令制度和离婚诉讼进展了绑定,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民事保护令发挥作用的范围。在很多婚内侵权案件中,受害人的需求很多情况下仅仅在于制止婚内侵权的继续发

25、生或升级,维护家庭的完整安宁,她们并不愿选择离婚。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民事保护令制度将很多不愿意离婚的受害人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不利于对所有受害人的充分保护。有必要将民事保护令及离婚诉讼别离开来。实际上,在有民事保护令制度的国家,申请保护令是独立于离婚诉讼的。保护期限较短。诉前申请民事保护令的保护期限较短。对于那些没有提起离婚诉讼的受害人来说,民事保护令的作用不能得到有效发挥。?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不属于法律的范畴,也不属于司法解释,该指南充其只能作为法官办案的一个参考性指南,而并不能作为法官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较窄。目前作出的民事保护令多为人身方面的保护令,且大多针对家庭暴力,

26、涉及财产方面的较少。因此,非常有必要在婚姻立法中明确民事保护令制度,赋予民事保护令以法律依据,在对婚姻关系的处理中真正落实到实处。、具体条款的设立结合现行的婚姻立法及司法实践,弥补现行?婚姻法?在对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规定的缺乏,拟对现行?婚姻法?作如下修改。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增加一条“夫妻双方享有配偶权利,承当配偶义务。在夫妻财产关系方面增加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以下重大理由的,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

27、相关医疗费用的;三夫妻双方已实际分居而没有生活在一起的;四夫妻一方实施其他严重侵害另一方合法权益行为的。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等限制性条件删掉,修改为“夫妻一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另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及他人同居的;三侵害夫妻一方财产权利的;四实施家庭暴力的;五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六其他严重侵害夫妻一方合法权益的。增加对民事保护令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在其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威胁时,可以向法院申请民事保护令。五、结语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夫妻双方追求地位平等、尊重人权的呼声也越来越大。婚内侵权损

28、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已经是现行婚姻立法无法回避而且是急需解决的一个重要历史使命。在目前的理论根底、法律根底以及实践根底均已具备的情况下,有必要在借鉴其他一些国家或地区的立法经历的根底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我国构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参考文献江平:?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杨立新:?侵害损害赔偿?,法律出版社年版。王泽鉴:?债法原理侵权行为法?,中国政法出版社年版。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年版。王绍霞:?浅析中国婚内侵权救济制度?,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年第期。冉灝:?婚内侵害也应赔偿李某及刘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载?北京民事审判案例精析?,法律出版社 年版

29、。甄红、梁嫒:?杨女士严遭家庭暴力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被驳回“婚内赔偿一筹莫展?,中华女性网年月日。于东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政法论丛年月。张莹:?婚内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妇女权益保护问题?,山东社会科学年第期。夏吟兰、罗满景:?夫妻之间婚内侵权行为的中美法比拟?,比拟法研究年第期。曹诗权:?婚姻家庭继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年版。焦少林:?论建立夫妻间侵权责任制度?,现代法学年第期。夏吟兰、蒋月、薛宁兰:?世纪婚姻家庭关系新规制?,中国检察出版社年版。陈苇:?婚姻家庭法学?,法律出版社年版。杜江涌:?婚内侵权相关问题研究?,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年第期。任松芹:?论婚内侵权赔偿责任制度在婚姻法中确实立?,山东工商学院学报年月。蒋月:?婚姻家庭法前沿导论?,科学出版社年月第版。史尚宽:?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孙假设军:?中英完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国际研讨会综述?,法律网年月。杨大文:?婚姻家庭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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