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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结算法律制度是规范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行为的规范。第一节现金结算概念:1. 现金结算是指在商品交易、劳务供应等经济往来中,直接用现金进行应收应付款结算 2在我国主要适用于单位与个之间的款项收付、单位之间的转账结算起点金额以下的零星小额收付 3分为广义、狭义。广义现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活期存款、银行本票、银行汇票、信用证存款、信用卡存款。狭义现金,指库存现金。 4现金是流动性最强的资产特点:1. 直接便利 (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2. 不安全性 (不法分子觊觎的对象、火灾、虫蛀) 3不易宏观控制和
2、管理(容易造成通货膨胀) 4. 费用较高(虽可减少银行手续费,清点运送费高现金结算的渠道: 1. 付款人直接将现金支付给收款人 2付款人委托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者非金融机构将现金支付给收款人现金结算的范围(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1职工工资、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稿费、讲课费、其他专门工作报酬)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结算起点1000人民币。结算起点的调整,由
3、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5、6,现金支付不受结算起点的限制*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限额部分,应以支票或银行本票支付,确需支付现金的,经开户行审核后,予以支付*开户单位从开户银行提现,应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务负责人签字,经开户行审核,予以支付现金现金使用的限额:指为了保证开户单位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允许单位留存现金的最高数额。限额由开户行根据单位实际需要定,一般按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确定。边远及交能不便地区,可多于5天,不超过15天没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的附属单位也实行现金管理,必须保留的现金,其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根据营业额
4、核定定额,但不包括在库存现金限额之内第二节支付结算支付结算的概念: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食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支付结算的功能: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支付结算的主体: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单位(含个体商户)和个人。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支付结算的特征: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2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3支付结算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4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支付结算的法律依据: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
5、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银行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中介机构,而不是支付结算当事人,银行资金再要客户区分开办理支付结算的要求:1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未使用规定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规定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2办理支付结算必须按统一的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3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全面规范,做到数字正确,要素齐全,不错不漏,字迹清楚,防止涂改。以中文和数字同时记录,且一致
6、,否则不予受理4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记载事项必须真实,不得伪造,变造(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支付结算凭证填写要求: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中文大写。大写日期未按要求填写,银行可受理,但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标明“人民币“字样中文大写数字到 元 的,后面加整或正。角后可加,可不加。分后不加。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加符号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元效,更改的凭证,银行不予受理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银行结算账户概念: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银行结算账户特点:1办理人民币业务2办
7、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其开立和使用遵守储蓄管理条例,不同于储蓄账户,储蓄不具备资金收付结算的功能)3是活期存款账户 (开立和使用遵守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不同于单位定期存款账户,对方不具有结算功能)银行结算账户分类: 基本存款账户(只能开一个)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而开立主要输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以外的银行开立的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可办理现金缴存,不可办理支取 专用存款账户存款人按法律法规,对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开立的账
8、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 临时存款账户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用于办理临时机构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符合法定条件,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的账户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1 一个基本账户原则2 自主选择原则(双向)3 守法合规原则4 存款信息保密原则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与撤销:A、开立1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和QFII专用存款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孬地分支行应于2个工作日对报送的核准类账户的资料合规性审核,符合条件的
9、,颁发开户许可证。不符合的签署意见,退回银行,再转送存款人。开户许可证原件由申请人保管,副本由申请人银行留存2其他账户,实行备案制。符合的办理开户手续,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行当地分行备案B、变更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行报告C、撤销(指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只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1应当撤销的情形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注销、
10、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2银行绳索算账户撤销的手续办理存款人主体资格终止后,银行结算账户撤销手续的办理。(存款人发生以上情况,应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行自撤销起2工作日内通知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这些行收到通知2工作日内通知存款人撤销有关银行存款账户,存款人收到通知3天内办理撤销。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的,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终止后,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因地址变更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开户行的办理存款人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在撤销其原基本账户后10日内申请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除需提供相关文件外,应出具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办理撤销过程中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