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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一、制定GHS制度的背景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的需要完善现有化学品分类和标签体系的需要 以桔皮书TDG为基础,制订国际海运危规 ( IMDG) 和国际空运危规(IATA )。此外,部分国家还制定了各自的化学品分类和标记制度。存在缺陷: (1)分类标准不统一,产品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分类和标签; (2)缺乏对化学品生产、存储、运输和使用整个周期的管理; (3)缺乏对化学品潜在危害的分类和标记。现行制度局限性举例:例1: 在此之前,欧盟确定的急性毒性LD50为200毫克/千克(口服) ,而美国用500毫克/千克,则LD50在200至500毫克/千克之间的化学品分类结
2、果将截然不同。例2: TDG(桔皮书)目前主要针对化学品运输环节的分类和标签,而缺少对生产、存储以及使用环节的管理。例3: TDG(桔皮书)目前主要针对化学品的物理危害(易燃)和急性毒性,而缺少对化学品的潜在危害,如致癌、生殖毒性、以及环境危害的分类和标记。减少对化学品试验和评价的需要 通过制定全球统一的化学品分类和标签制度,减少动物试验,减少对化学品的评估。促进化学品的国际贸易在贸易领域,由于要遵守许多有关危险分类和标签规定,企业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由于负担过重,部分企业被排除在化学品国际贸易之外。二、GHS制度的内容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lobally Harmonized
3、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llingof Chemicals),简称GHS。GHS制度包括两方面内容: 对化学品危害性的统一分类; 对化学品危害信息的统一公示制度。 三、GHS化学品危害性的统一分类GHS制度将化学品的危害大致分为3大类28项: 1) 物理危害(如,易燃液体、氧化性固体等16项) 2) 健康危害(如,急性毒性,皮肤腐蚀/刺激等10项); 3) 环境危害(如,水、臭氧层等2项)。 四、GHS对于危险品的划分 GHS制度将化学品分为两类:* 物质:自然状态或通过生产过程得到的化学元素及其化合物,其中,包括:维持产品稳定所需的任何添加剂和派生于所
4、用过程的杂质,不包括:可以分离而不影响物质稳定性或改变其组成的任何溶剂。 如:常见的化工品以及医药中间体。* 混合物:两种或更多种物质组成,但不起反应的混合物或溶液,如:农药、油漆、指甲油等。五、GHS化学品危害信息的公示方式GHS制度采用两种方式公示化学品的危害信息: 1) 标签; 2) 安全数据单(safety data sheet,简称SDS) 注:在我国的标准中常称为“物质安全数据表”(MSDS) 六、GHS制度公示之标签至少包含有5个部分:信号词:表明危险的相对严重程度的词语,包括: “危险”(Danger):用于较为严重的危险类 “警告”(Warning) :用于较轻的危险类别危险
5、说明:描述一种危险产品危险性质的短语。GHS制度已经为所有危险项别分配了指定的危险说明。如:“高度易燃液体和蒸气”; “遇热可能会爆炸”; “对水生生物毒性极大,并具有长期持续影响”。象形图和防范说明:一个短语或图形来说明建议采取的措施。产品标识:包括物质的名称、CAS号、危险成分的名称(混合物)生产商/供应商标识:包括生产商/供应商名称、地址和电话等。七、GHS制度公示之安全数据单(SDS)包括下面16个方面内容:1.标识;2.危害标识;3.成分构成/成分信息;4.急救措施;5.消防措施;6.意外泄漏措施;7.搬运和存储;8.接触控制/人身保护;9.物理和化学性质;10.稳定性和反应性;11
6、.毒理学信息;12.生态学信息;13.处置考虑;14.运输信息;15.管理信息;16.其它信息。八、制定GHS的国际组织三个国际组织承担了GHS制度的制定工作:* 国际劳工组织(ILO)*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 联合国(UN)经过十多年的努力,于2001年形成了GHS制度的最初版本。2002年12月,经联合国正式出版,因其封面为紫色,GHS又称“紫皮书”。备注:GHS制度是建立在以下主要现行制度的基础之上:* 美利坚合众国有关工作场所、消费者和杀虫剂的要求;* 加拿大有关工作场所、消费者和杀虫剂的制度要求;* 欧洲联盟有关物质与制剂分类和标签的指令;*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
7、书(桔皮书)。 GHS制度版本情况:* 2003年经联合国正式发布* 2005年12月第一修订* 2007年7月第二修订* 2009年7月第三修订, 目前是第四修订。九、GHS制度适用范围* GHS制度涵盖了所有的危险化学品;* GHS针对的目标对象包括消费者、工人、运输工人以及应急人员;目前,化学品在人类有意摄入时的标签不在GHS的覆盖范围内,如药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和食品中的杀虫剂残留。GHS不包括确定统一的试验方法或提倡进一步的试验。十、GHS制度之实施情况1.欧盟GHS实施进展* 2008年12月16日欧盟通过了1272/2008/EC指令,即化学品分类标签包装法规,简称(CLP指令
8、)。* CLP指令是欧盟、也是全世界第一部为落实联合国GHS的独立、完整的法律。* CLP指令于2009年01月20日正式实施。* 2010年12月1日之前,纯物质仍可按指令67/548/EEC进行分类、标记和包装;* 2015年6月1日之前,混合物仍可按指令1999/45/EC分类、标记和包装。* 2010年12月1日至2015年6月1日期间,纯物质的分类必须同时遵循67/548/EEC和CLP法规。2.日本GHS实施进展* 日本已于2006年12月1日率先在工作场所实施GHS制度。* 日本在2005年2006年,先后根据GHS制度制定了:* JIS Z 7250(12/20/2005)MS
9、DS Parts1 内容项目与顺序;* JIS Z 7251(3/25/2006)基于GHS的化学品标签规范)。* 2006年底完成了1500种化学物质的分类工作。3.新西兰GHS实施进展* 新西兰自2007年强制实施GHS制度。* 发展完成200余种化学产品的“类别标准”(Group Standards)供厂商使用,在各“类别标准”中实施单一的有关GHS分类标示,以及配套危险控制与管理。* 完成危险分类、标示、警告标示等实施规范,作为实施GHS的技术根据,并且开发了相应的软件。4.美国与北美地区GHS实施进展* 美国多个部分的参与,但进度不一。* 交通部、劳工部、农药主管部门各自为政。* 加
10、拿大与墨西哥也可能受美国的影响,目前也未执行GHS制度。5.我国GHS实施进展* 在2002年9月联合国召开的可持续发展各国首脑会议, 我国前总理朱鎔基承若中国在2008年实施GHS制度。* 多年来,我国的GHS实施一直是国家多个部委参与,根据职能各自承担相应的任务。* 近5年来,国家质检总局在GHS制度的实施和欧盟REACh法规的应对方面,做了大量基础工作,并取得阶段性成果。6.国家质检总局在GHS实施方面所做的工作开展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自1985年起,我国就严格按照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以及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国际空运危险货物规则对进出口化学品进行管理;* 并随之开展了危险化学品危险性的分类定级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化学品检验和管理经验要求。实验室建设:* 全国先后建起了16个危险货物包装实验室,确定了10个国家级化学品分类鉴定重点实验室。* 按照GHS的分类标准,不断完善现有的化学品实验室。* 成立了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化学品安全研究中心。* 江苏,上海,宁波,山东,天津,深圳,广东,辽宁技术法规工作:* 翻译出版了桔皮书、紫皮书以及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等国际规章。* 根据GHS制度,完善我国的化学品检验标准体系:* 先后起草了与GHS相关的26项强制性国家标准。* 下达了127项化学品理化、毒理检测方法的国家标准制定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