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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生医学证明补发制度 被盗、遗失或其它原因致已领取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的,由新生儿父母提出补发申请,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确认情况属实后予以补发。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 一、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凡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口,一律不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时,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补发新证后找回原证的,应当将原证交回补发机构。 二、申请补发者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二)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
2、 (三)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四)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人需提供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出具未落户证明。审核后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本;(五)在当地报纸刊登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声明复印件。 三、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婴儿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补发者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二)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朋”; (三)该婴儿及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旁证为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和婴儿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四)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人需提供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出具未落户证明。审核后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本。(五)在当地报纸刊登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声明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