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制度(修改).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修改).doc(49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淄博瑞尚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二O一O年三月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安全检查共分公司级、车间级、班组级,共三级。第三条 公司级(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安全管理部门)检查的形式、内容、频次及要求: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组织检查:检查的形式:由安全第一责任人牵头组织并带队,由分管领导、各车间、技术部门、设备部门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第一责任人参加。检查的内容:公司、车间、部门安全组织机构建立、建设情况;安全、卫生工作法律、法规、政策及制度贯彻落实情况;安全、卫生工作“五同时”情
2、况;各车间、部门是否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等。检查的频次:每月带队组织检查不少于1次。检查要求:检查要有记录;亲自带队组织;对查出的隐患要组织整改,重大隐患要亲自安排、布署和检查,整改率达100%。公司分管领导组织检查:检查的形式:分管领导牵头组织并带队,由各车间、部门(生产、技术设备、安全、消防等)第一责任人参加。检查的内容:各级安全、卫生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工作法律、法规、政策及制度贯彻落实情况;各车间、部门作业环境、现场管理及设备、动力安全保障情况;安全、生产工作“五同时”情况;各车间、部门是否将安全、卫生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等。检查的频次:每月带队组织检查不少于1次。检查要求:
3、检查要有记录;亲自带队组织;对查出的隐患要亲自组织、安排和检查整改情况,整改率达100%,重大隐患要及时向企业第一责任人汇报。第四条 安技部门组织检查:检查的形式:安技部门主要领导牵头组织并带队,由各车间、部门(生产制造、技术、设备、动力、基建、消防、安技等)第一责任人及专业人员参加。检查的内容:安全卫生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月度安全卫生工作计划落实及完成情况;生产现场安全管理情况;设备、动力安全运行及保障情况;违章指挥及违章作业情况;安全防护情况;安全、卫生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持证上岗情况;季节性及专业性安全检查等。检查的频次:每月带队组织检查不少于1次。检查要求:检查要有记录;亲自带队组织;对
4、查出的隐患要亲自组织、安排和检查整改情况,整改率达100%,重大隐患要及时向分管领导和企业第一责任人汇报。公司级(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安全管理部门)检查可联合组织检查。第五条 车间级组织检查:检查的形式:由车间第一责任人牵头组织,由安全员、设备、生产制造、班组长等人员参加。检查的内容:本部门及各班组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及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执行情况;设备、设施安全运行及保障情况;特种设备(起重机械、厂内车辆、压力容器等)及安全附件、防护装置等使用、管理、检测及保养情况;安全、卫生管理情况;现场安全管理情况;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等。检查的频次:每月带队组织检查不少于2次。检查要求:检查有记录;亲自
5、带队组织;对查出的隐患要组织整改,重大隐患要亲自安排、布署和检查,整改率达100%;重大隐患应及时向企业第一责任人及企业安技部门汇报。第六条 班组级组织检查:检查的形式:由班组长组织,班组兼职安全员参加。检查的内容: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贯彻落实及执行情况;现场作业环境及文明生产情况;操作者违章违纪情况;设备、设施安全运行及安全防护装置情况;防护用品穿戴情况;交接班情况等。检查的频次:日检(班前、班中、班后)。检查要求:检查有记录;班组长亲自组织;对查出的隐患要组织整改,整改率达100%;重大隐患应及时向车间第一责任人汇报。第七条 在各级安全、卫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构成事故隐患的,必须填
6、写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履行整改手续,限期并按期完成。事故调查及处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及时做好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工作,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车间、部门及员工。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第四条 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第五条 事故报告(一)发生轻伤事故后,负伤者、班组长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车间或部门主要负责人;车间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在接到轻伤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安技部门报告,并在事故发生后8小时内将
7、事故概况以书面形式报安技部门备案。(二)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负伤者、班组长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车间或部门主要负责人;车间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在接到重伤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安技部门报告;并由安技部门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企业主管部门、企业所在镇、区、市级安监部门、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三)急性中毒事故,还应同时向企业所在镇、区、市级卫生部门报告。(四)事故发生后,班组长、车间或部门负责人应迅速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需变动事故现场时,应做好标志、拍照、录相或绘制现场图。(五)死亡或一次重伤3人及3
8、人以上的事故现场,必须经事故调查组勘察并同意后,方可清理。第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按照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协同配合的原则,迅速开展救援处置工作。 (一)启动本预案。应急救援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有关程序立即报请总指挥启动本预案,迅速通知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二)赶赴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接到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救援处置工作。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接到通知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义务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实施救援处置。(三)现场救援处置。应急救援指挥部应迅速了解、掌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9、,涉及或影响范围,已采取的措施和事故发展趋势等;迅速制定事故处置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必要时提请上级政府调集驻地武警、军队参加抢险救援。第七条 事故调查(一)轻伤事故,由车间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安技部门和工会派员参加。(二)重伤1至2人的事故,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车间或部门、安技部门、工会派员参加。(三)一次死亡1至2人或一次重伤3人及3人以上的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市地级安监部门、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和工会组织调查。(四)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安监部门、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和工会组织调查。(五)一次死亡10人及10人以上的事故,由省或省级以上企
10、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安监部门、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和工会组织调查,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六)事故调查的主要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2、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者;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七)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公司、部门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八)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凡是轻伤事故、重伤1至2人的事故,企业安技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一次重
11、伤3人以上事故,死亡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事故分析(一) 事故分析步骤:1、整理和阅读调查材料。2、按以下七项内容进行分析:见(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附录A:A、受伤部位;B、受伤性质;C、起因物;D、致害物;E、伤害方式;F、不安全状态;G、不安全行为。1、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2、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3、确定事故责任者。 (二)事故原因分析:1、属于下列情况者为直接原因:A、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见(GB6441-86)附录A中A、6不安全状态。B、人的不安全行为:见(GB6441-86)附录A中A、7不安全行为。2、下列情况者为间接原因:技术和设计上有
12、缺陷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设计存在问题;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技术知识;劳动组织不合理;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没有安全规程或不健全;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其他。3、在分析事故时,应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全部原因,再分清主次,进行责任分析。(三)事故责任分析:1、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2、在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中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3、根据事故后果
13、和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第九条 事故处理职工伤亡事故按其性质分为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和破坏性事故。(一)责任事故:是指由于工作(操作)人员的违章和渎职行为而造成的事故;(二)非责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因素造成且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发明创造、科学实验过程中,超出所能预料的事故。(三)破坏性事故:是指行为人为达到一定目的而故意制造的事故。破坏性事故由公安部门处理。(四)凡责任事故,应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过程,按照安全、卫生责任制及其规章制度的规定,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五)由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事故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的责任:1、章指挥或违章作业;
14、2、擅自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3、违反劳动纪律、擅离岗位或在非本人岗位上擅自作业及发现危急情况而不采取应急措施;4、违反设计、制造、安装以及检验、修理特种设备和防护装置的有关规定;5、设备安全装置不符合要求,超温、超速、超压、超负荷或带病运行;6、不按规定佩带使用防护用品、用具;7、玩忽职守;其他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六)符合第八条中第(五)项规定的条款,在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的同时,应视具体情况追究班组长、工段长、车间负责人的责任。(七)企业、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见(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八)
15、对发生责任事故(指轻伤事故)的车间或部门,由公车间或部门按照国家、企业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者、车间或部门负责人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并报企业安技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九)对发生责任事故(指一次重伤1至2人的事故)的公司、部门,由企业安技部门按照国家、企业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者、车间或部门负责人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并报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批准后方可实施。(十)对发生责任事故(指一次重伤3人及3人以上事故或死亡事故)的车间、部门,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者和企业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给予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
16、责任。(十一)违反本制度或国家有关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上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或不配合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企业有关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二)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企业安技部门按照国家、企业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三)伤亡事故的结案1、轻伤事故的处理工作应在5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0日;2、一次重伤1至2人的事故处理工作应在30日内结案,特殊
17、情况不得超过60日;3、一次重伤3人及3人以上的事故或死亡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十三)事故结案归档材料1、轻伤事故或一次重伤1至2人的事故的处理结案后,应归档的事故资料如下: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职工伤亡事故工伤认定表;职工伤亡事故工伤报告;物证、人证材料;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材料;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医疗部门对工伤人员的诊断证明、病历;处分、处罚、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工伤事故分析会纪要;注明参加调查人员的姓名、职务、部门。2、一次重伤3人及以上的事故和死亡事故的事故处理结案后的归档材料按国家规定执行。
18、见(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第十条 附则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1、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 伤者。 2、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3、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4、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5、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至2人的事故。6、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及3 人以上的事故。7、急性中毒
19、,是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皮肤或消化道大量进入体内,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职工立即中断工作,并须进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8、立即报告,是指发生伤亡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上级报告。(1)轻伤事故,班组长、负伤者、事故现场人员应在0.5小时内向本部门报告;部门负责人应在事故发生后8小时内向本公司和企业安技部门报告。(2)一次重伤1至2人的事故,班组长、负伤者、事故现场人员应在20分钟内向本部门报告;车间、部门负责人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向企业安技部门报告,安技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向企业负责人报告。(3)一次重伤3 人及3 人以上的事故及死亡事故,班组长、事故现场
20、人员应在10分钟内向本车间、部门和安技部门报告;车间、部门负责人或企业安技部门负责人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向企业主管部门、市安监局、市劳动部门、市公安部门、市监察部门和市工会组织报告。1、直接责任者,是指及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者。2、主要责任者,是指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者。3、领导责任者,是指事故发生的车间、部门、公司、企业的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第十一条 工伤及工伤事故的统计,由企业安技部门负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计和上报。工伤事故中受伤员工的考勤认定由企业安技部门负责管理,各公司、部门按月考勤,工伤假条或证明必须经安技部门签字确认后方可生效。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
21、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及教育是企业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认真组织,持之以恒。第三条 职业安全、卫生培训及教育由企业主管培训教育和职业安全、卫生的分管副总负责。第四条 职业安全、卫生的培训及教育由企业培训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第五条 企业培训教育部门和安技部门要分别制订年度安全、卫生培训教育计划及临时培训计划。第六条 企业安全、卫生培训教育主要包括:全员培训教育;专题培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厂长(经理)培训教育;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培训教育;“三级”安全、卫生培训教育;变
22、换工种及复工培训教育等。第七条 全员培训教育:全员培训教育每年进行1次。由企业培训教育部门和安技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亦可由培训教育部门或安技部门下达培训计划,由各车间、部门具体实施。第八条 专题培训教育:专题培训教育主要是根据上级要求和企业实际,开展一些针对性、临时性、专业性的安全、卫生培训教育。如: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培训;安全、卫生操作规程的培训;事故案例剖析及预防培训;季节性及专业性培训等。专题培训教育由企业安技部门具体组织和实施。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由企业培训教育部门和安技部门牵头组织,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培训教育和考核,合
23、格后发证。每两年复审1次。第十条 厂长(经理)培训教育:厂长(经理)培训教育由培训教育部门和安技部门按照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和上报,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发证。每年再培训1次。第十一条 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培训教育: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培训教育由上级安全、卫生监督管理部负责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发证,持证上岗。每年再培训1次。第十二条 新职工入厂“三级”安全培训教育:新职工入厂“三级”安全卫生培训主要包括:厂级、车间级、班组级安全、卫生培训。厂级培训教育的内容:国家有关安全、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安全、卫生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内容概要;厂规、厂法及制
24、度;生产的性质、特点、安全、卫生管理情况和工伤事故情况;厂内特别危险的区域、设备、部位及其防范知识;有关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厂内运输、起重设备以及易燃易爆物品的基本常识;防火常识及灭火设备、器材的使用知识;典型事故案例剖析等。车间级培训教育的内容:本车间的概况、生产情况、生产任务、生产工艺流程;车间劳动纪律、安全及卫生规章制度及其他有关注意事项;本车间安全生产及劳动卫生情况,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形式、危险区域、地点、部位及其标志和防范措施;车间设备的分布情况、特点及操作注意事项;车间事故的发生因素、规律及预防措施,伤亡事故案例等。班组级培训教育内容:本班组的生产性质、任务、特点,将要从事生产岗位的
25、性质、特点、任务及责任;本班组、岗位使用设备、设施、工、卡、量具的性能、特点、状况及安全防护装置、防护设施的性能、作用和维护方法;本工种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安全、卫生责任制和规章制度等;本班组、岗位作业环境、危险区域及工作场地整洁的重要性、必要性及注意事项;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保管和文明生产要求;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情况,预防事故的措施及事故发生后应采取的紧急措施;本班组的事故案例分析及教训;实际安全操作示范等。培训教育的组织实施:“三级”安全、卫生培训教育由企业培训教育部门组织安排,分别由企业安技部门、车间第一责任人、班组长负责实施。“三级”安全、卫生培训教育应在上岗前组织脱产集中
26、培训,不得以任何理由不组织、不参加安全培训。培训教育后,应分别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后,由培训者分别填写新职工三级安全、卫生培训教育卡,并由安技部门存档。培训教育的课时安排:新职工入厂三级安全、卫生培训教育不得低于24小时。厂级8小时,车间8小时,班组8小时。亦可增加培训教育课时。第十三条 变换工种培训教育:变换工种教育由受教育者所在车间(部门)、班组进行车间级、班组级两级安全、卫生培训教育。培训教育课时不少于8小时(车间级4小时,班组级4小时)。变换工种培训教育后,车间、班组应对受培训教育者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后,由车间、班组分别填写职工安全、卫生培训教育卡,并报企业安技部门存档。第十四条 复工培
27、训教育:对于休工6个月以上可以复岗者应由车间、班组对其进行复工安全、卫生培训教育。其培训的教育的内容、培训教育课时及要求应按第十二条的要求执行。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特种设备质量监督、安全管理及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企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特种设备是指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就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本制度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
28、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操作及从事电工、电气焊等符合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第四条 安全技术管理部门为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第五条 特种设备的检测检验机构为:(一)电梯检验: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电梯室;(二)起重机械检测检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起重室;(三)厂内车辆检测检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厂内车辆室。第六条 通用规定设计及制造(一)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
29、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二)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三)制造单位对制造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四)制造单位必须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后,方可制造;对未实施生产许可证的特种设备,必须取得安全认可后方可制造。安装、维修保养及改造(一)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二)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资格认可,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认可项目的业务。(三)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改造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或者分包。
30、(四)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前,使用单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五)安装、大修、改造后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由使用单位向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提出验收检验申请,并由检验机构出具报告,验收合格的,发给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六)安装、大修、改造的特种设备验收合格后,负责该项目施工的单位必须将施工的技术文件和资料等,移交使用单位存入该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使用及管理:(一)特种设备的使用部门必须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和运营的安全负责。(二)特种设备的使用部门必须使用有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的特种设备。对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
31、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要求申请相应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三)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部门必须持监督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并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后,方可正式使用。(四)使用部门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修保养、定期报检和应急措施等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必须保证其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五)特种设备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发生设备事故后,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时,再次使用前,应对其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必须消除影响安全的隐患。(六)特种
32、设备作业人员(指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工作。(七)使用部门必须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的维护保养。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有资格的人员进行,无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人员的使用部门,必须委托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日常的维护保养。(八)使用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经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检查应当做好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九)在用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使用
33、部门必须按期向其所在地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标志中的有关内容。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十)标准或者技术规程有寿命期限要求的特种设备或者零部件,应当按照相应要求予以报废处理,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后,使用部门应当向负责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十一)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使用部门必须采取救援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十二)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除执行本制度有关规定之外,还必须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要求。第七条 特殊规定一、起重机械(一)起重机械购置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必须按国家规定,要求起重机械制造企业提供
34、关于该起重机械产品或者部件的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装箱清单等出厂随机文件。合格证上除标有主要参数外,还应当标明主要部件的型号和编号。(二)起重机械的超载保护等安全装置,必须具有有效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书。(三)自行制造或者改造本单位使用起重机械的单位,必须将设计或者改造的相关资料,报所在地监督检验机构审核通过,并报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进行。并在使用前进行验收检验,取得合格标志并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四)在用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二年。二、厂内机动车辆(一)厂内车辆购置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制定企业提供该厂内机动车辆的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
35、说明书,备品配件和专用工具清单等出厂随机文件。合格证上除标有主要参数外,还应当标明车辆主要部件(发动机、底盘等)的型号和编号。(二)新增的厂内车辆,必须按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并到市级以上监督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检验,取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和厂内机动车辆牌照,将合格标志和牌照粘挂安装后,方可投入使用。3、 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第八条 罚则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对购置无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特种设备的部门及个人,或者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即投入使用者,分别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负责退货和承担相应责任。
36、(二)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无资格证书或者有资格证书但无相应项目即从事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改造的部门或个人,处5000元至20000元罚款,并责令期停止该项目进行。(三)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未按照要求定期维修保养特种设备的,以及发现异常情况未及时处理的车间、部门或个人,分别处1000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使用无相应有效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管理、安装、维修保养、改造、操作的部门及个人,分别处1000元至10000元罚款。(五)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分别处使用部门及个人处3000元至10000元罚款。(六)因违章指挥、违章
37、作业的车间、部门及个人,分别1000元至5000元罚款,并按试岗处理。因违章作业造成设备或人身伤亡事故的,应加重处罚,并按照国家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相关方(外来施工单位(队伍)及人员)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事故,进一步明确责任,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各用人单位(各车间、部门)为相关方的工程管理单位,称为“甲方”。各外来施工单位称为“乙方”。第三条 各用人单位若招用相关方用工时,必须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招用。第四条 各用人单位若招用临时岗位上的用工(指无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人)时,按本企业正式员工的管理
38、规定进行管理,若发生工伤事故,由用人单位负责。各用人单位对招用临时岗位上的用工,在安全管理方面,不得以任何形式及其个人签订安全生死合同、协议等,要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范畴。第五条 各用人单位对相关方负责其全面管理,必须及相关方签订相关方安全管理协议书。各用人单位必须对招用的相关方审查其:工商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照、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外出务工的证明、法人代表的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数量及有效证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管理网络体系等。各用人单位负责督办相关方相关方安全管理审批表及工作前的安全检查教育,并提供原始资料。第六条 各用人单位及招用的相关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后,填写相关方安全管理审批表,
39、由相关方到公司安技部门审批。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公司安技部门各1份。甲、乙双方应经公司安技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组织施工。公司安技部门审批通过后,发生工伤事故后由相关方负相关责任。凡未经审批或审批未批准的,发生的一切事故及损失均由用人单位负责。第七条 施工前,相关方必须持工商营业执照、工程承包合同书、资质等级证照、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及有效证件、施工人员名单、安全管理组织体系网络图、安全管理协议书、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缴纳“安全保证金”(视工程大小在3000元50000元范围内),到公司安技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八条 外来施工单位施工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施工单位在防火区域内如需动火,必须到公
40、司消防部门审批,并将审批单报公司安技部门备案。2、施工中如需动土,必须到公司安技部门、基建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报公司安技部门备案。3、施工中如需进行爆破作业,必须到公司消防部门及公安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报公司安技部门备案。4、施工时使用电器设备或工具,必须到公司动力部门办理临时用电手续,不得私自乱接电源。5、施工中如需使用蒸汽等,必须到动力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报公司安技部门备案。6、道路交通保持畅通,如确因施工需要占用道路,应提前及公司交通部门、安技部门联系,审批后方可实施,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夜间照明等。7、施工前,必须按施工规范制定书面安全防护措施,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
41、,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高处作业系好安全带。8、进行重大项目施工和较大设备吊装,必须将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吊装方案报公司安技部门审查通过后实施。9、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会议,甲方提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并及时向甲方通报安全情况。10、当所承担的 工作(施工项目)及甲方生产交叉时,应主动及甲方有关部门联系,共同制定安全防护措施,并严格按措施执行。11、外来施工单位的机动车辆行驶,必须遵守公司交通管理规定。12、施工用氧气瓶、乙炔瓶,必须有齐全的安全附件,两种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离明火距离不低于10米。13、电焊机一次电源线长度不得超过6米,接线柱需做绝缘处理;二次线不得有破皮、裸露现象,
42、不得以各种金属框架作为二次线边接回路,二次线接头必须联接牢固,有可靠绝缘保护;电焊机外壳有可靠的接地(接零)保护。14、现场临时电源线,走线正规、标准,不得任意拉扯、吊挂,各种开关必须完好,杜绝带电体裸露。15、施工作业结束,要及时清除现场,恢复好各种防护设施,做到工完场清。第九条 相关方的工程管理单位(用人单位、部门)应指定一名施工技术人员和安全负责人,并在相关方安全管理协议书中填写清楚,明确职责,施工中不但要管好施工质量,更要管好安全。第十条 对相关方违反本规定的处罚:1、违反本制度第四条之规定,未经安全教育、未签定安全管理协议书,擅自进入厂区施工者,每人次罚5000元以下。2、违反本制度
43、第七条之规定,每项、次处罚8000元以下。3、无视本规定造成事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单位和个人,除按上级有关规定、承包合同有关规定处罚外,同时要给予1000元8000元的处罚。4、相关方要服从本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工程管理部门、用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如有不听劝阻、态度蛮横者,加重处罚。5、以上所有罚款,一律从“安全保证金”中抵扣,罚款超出部分,另外补齐。由于违章而造成人身、火灾、爆炸、生产、设备等事故,除扣除全部安全保证金外,驱逐出厂,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6、相关方的用人单位管理部门负责人,安全员等有关人员,应及时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协调及联系工作,创造良好的作业环境,
44、确保安全生产。第十一条 相关方在本公司施工作业发生事故的处理规定:1、在本公司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由施工单位(乙方)负责调查处理,统计上报,并对事故负全面责任。2、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施工单位(乙方)在负责调查处理事故的同时,事故调查报告要抄送本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备案。3、在本公司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和自身损失,甲方不负任何责任。4、外来施工单位在本公司施工作业中,由于乙方原因而造成甲方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乙方要承担全部责任并包赔全部损失。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
45、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指导方针,坚持专业部门及广大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法人代表是我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第三条 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第四条 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全厂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及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批准实
46、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第五条 消防安全管理员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三)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四)组织实施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五)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六)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七)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八)消防安全
47、责任人委托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 车间、部门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消防安全责任人的有关消防指示,配合消防管理员做好防火工作。(二)经常对本车间、部门员工进行防火教育,严密组织落实安全防火措施,特别是对重点部位及易燃、易爆部位,必须确定专人管理。(三)经常深入班组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火险隐患立即组织整改,整改不了的及时通知消防管理员或向消防责任人汇报。(四)接到消防管理部门下达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必须按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整改,并申请验收。(五)积极支持和参及公司义务消防队组织的业务训练和学习。第七条 班组长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班组长(包括消防班长)是本班组防火安全的直接组织者和监督者。(二)坚守工作岗位,严格按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生产,特别是接触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及设备的班组更要提高警惕,预防火灾的发生。第八条 防火灭火,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