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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年安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信息时间:2010-5-26 阅读次数: 232】【我要打印】【关闭】各村(居)委、企业、街道各单位: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为确保我镇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顺利推进,现根据省、市、区有关社区矫正工作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 我街道社区矫正工作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依法治国方略为指针,在国
2、家现行法律框架内,不断探索、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整合并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力量和资源,进一步加大对非监禁刑罪犯的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力度。提高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为我街道建设“平安安镇”、“法治安镇”、“和谐安镇”、“富裕安镇”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二、适用范围和任务(一)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主要是用于下列5种罪犯: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裁定假释的;4、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5、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
3、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服法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非监禁刑,实施社区矫正。(二)主要任务1、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有效实施。2、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教育转化工作,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帮助他们认罪悔罪,弃恶从善,逐步成为守法公民。3、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三、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一)组织机构 根据上级有关精神,我们安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由街道办事处主任张瑜任组长,党委副书记过文洁,综治办专
4、职副主任张建明和司法所所长许朝明任副组长,综治办、党政办、司法所、派出所、财政所、民政办、劳动保障所、妇联、共青团、工会等部门参加,形成在党工委、街道办的统一领导下,由综治委牵头,司法所负责具体实施,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格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司法所,由许朝明任办公室主任,司法所副所长赵建江任办公室专职副主任,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要建立健全由社区矫正工作者、社区矫正工作联络员和社区矫正志愿者组成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社区矫正工作者是指司法所的专职工作人员和公安派出所的社区民警。社区矫正工作联络员是指各村
5、、社区自治组织的正副职干部。社区矫正志愿者是指工作(居住)在矫正对象的社区内、热心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团体人员、社区服务人员、干部、教师、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原工作单位人员等。志愿者队伍的人数按照“一对一”的原则配备。(二)职责分工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非监禁刑罚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2、依照有关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考察。3、对服刑人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4、建立矫正人员法制教育基地;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遇到的困难和
6、问题。5、建立公益劳动基地,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6、为矫正对象建立由社区民警、所在村(居)委正副职干部、矫正对象直系亲属、矫正对象所在单位负责人和社区矫正志愿者组成的矫正工作小组。矫正对象有工作的,所在单位负责人为帮教责任人。矫正对象没有工作的,所在村(居)委干部为帮教责任人。7、完成上级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社区矫正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工负责。派出所要积极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与司法所密切配合做好矫正对象的衔接工作。民政办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管理之中,将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列入低保范围,保障其基本
7、生活。劳动保障所要积极为生活困难或有就业需求、并且具备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机会。财政所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我街道社区矫正工作正常运作。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发挥职能优势,协助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为矫正对象提供学习、生活和工作上的帮助。四、工作制度1、工作例会制度。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研究贯彻上级机关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相关部门的指示、决议,部署我街道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协调处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2、联席会议制度。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根据领导小组会议决议,制定本辖区
8、社区矫正工作规划,协调各部门和单位落实各项措施,拟定社区矫正重大问题解决方案,指导、检查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 3、请示报告制度。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凡执行中超越省、市、区社区矫正工作规定的,须报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街道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不得擅自处理,对突发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请示报告事项和上级批复均要登记备案,存入档案,以便查阅。4、教育培训制度。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要定期对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进行培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技能和水平。5、责任追究制度。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
9、度,恪尽职守。矫正对象出现擅自离开所在地域、重新犯罪等情况,属工作人员失职导致的,实行责任追查,追究其行政乃至法律责任。6、监护制度。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要与具有监护能力的矫正对象直系亲属或单位、居委会签订监护协议,督促其履行对矫正对象的监护职责。7、档案管理制度。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要建立矫正对象档案,一人一档。内容包括:判决书、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矫正对象情况登记表;矫治方案;思想汇报、阶段考核奖惩材料;解除矫正鉴定材料和其它应存档的有关材料。按期解除社区矫正的,矫正档案由司法所保存(十年),被收监执行或因重新犯罪被处理的,档案材料随之转执行部门。五、工作程序(一)社区矫正执行
10、1、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收到矫正对象相关材料后,应对矫正对象进行风险评估,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矫正方案,建立监督考察小组,落实日常监督考察措施。 2、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为矫正对象办理登记手续的同时进行谈话,告知其权利、义务,宣布社区矫正执行中的学习、教育、管理、劳动、奖惩等各项规定,并发放社区矫正对象须知。3、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为矫正对象建立档案,与有监管能力的矫正对象近亲属或其原工作单位、村(居)委会等签订矫正协议。4、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通过以下方式对矫正对象实施矫正: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参加社区公益劳动。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学习、教育活动、内容包括政策形势、法律法规、道德规范、劳
11、动技能、行为要求等。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矫正,结合其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5、矫正对象有劳动能力的,参加社会生产劳动。有能力自谋职业的,可以自谋职业;对无自谋职业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矫正对象,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培训机会并指导就业。(二)矫正对象的管理监督1、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督管理规定,落实日常监督管理措施。2、矫正对象应当定期向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等情况。3、矫正对象迁居或离开所居住区域时应当经区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和公安机关批准,同时履行相关手续。4、保外就医罪犯还必
12、须遵守在指定医院就医,转院或进行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动须经批准等规定。(三)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1、根据无锡市社区矫正对象计分考核规定,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建立矫正对象日常计分考核制度,根据矫正对象参加学习、教育、公益劳动情况和日常表现,每季综合考核评定1次,计分考核结果将填入社区矫正对象考察表,存入矫正对象矫正档案。2、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应当定期召开评议会,对矫正对象参加学习、教育、公益劳动情况以及日常表现等进行综合评议,做出书面鉴定。书面鉴定存入矫正对象矫正档案。3、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由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社
13、区矫正工作办公室按法定程序提请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呈报减刑。4、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必须给予治安处罚或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的,经区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提出意见后由公安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办理。5、矫正对象在执行矫正期间,重新犯罪或被发现有余漏罪的,应当由犯罪地有侦查权的机关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四)社区矫正解除1、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在矫正期满10日前,由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出具书面鉴定材料,报区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审核批准。并以一定形式公开宣布解除社区矫正。 2、被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矫正对象,考验期间没有再犯新罪的,
14、在考验期满10日前由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出具书面鉴定材料,报区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审核批准并通报原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原关押监狱。同时以一定形式公开宣布解除社区矫正。3、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暂予监外执行期满1个月前,由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出具书面鉴定材料,经区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审核后报送原审批、决定机关。4、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死亡的,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应及时报告区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矫正对象死亡,社区矫正自动解除。5、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终止监外执行而收监执行、撤销假释、撤销缓刑、因重新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惩处的,自收监或羁押之日起,社区矫正自动解除。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对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和政治文明建设有积极推进作用,也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各单位负责人要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将此项工作列入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定期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