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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职责分工及流程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精神,强化社会救助部门协作,建立高效、有序、便捷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方便困难群众寻求救助,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一、工作目标依托县政务大厅、乡镇政务大厅,统一设立“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统筹协调相关业务部门,统一受理低保、特困人员供养、自然灾害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申请和申请人难以确定管理部门的救助申请,明确部门职责及分办、转交、转办、转介流程和办理时限,实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建立化解困难群众急难问题
2、的“绿色通道”,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二、职责分工(一)乡镇政府职责1.设立“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负责“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受理、办理群众求助事宜和县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转交的救助事项。2.统筹本级社会救助工作,协调相关办事机构承办相应救助申请。3.督促本级相关办事机构及时处理群众求助事项,并督办处理具体事件。4.经本乡镇负责人同意、提前与相关救助管理机构或社会力量衔接后转介救助申请事项。5.定期对有关救助工作资料进行归档。(二)县民政部门职责1.设立“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主要负责“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受理和办理群众求助事宜。2.代表县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处
3、理部门间救助申请事项转办事宜。3.向乡镇政府转交、向县有关部门转办、向社会力量转介申请救助事项。4.督促乡镇政府和救助事项承办部门及时处理群众求助事项,并督办处理具体事件。5.定期对有关救助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对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三)其他部门职责1.卫生、教育、住建、人社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向县民政部门和乡镇提供本部门救助政策和救助项目,明确责任股室、责任人和政策咨询电话。如救助政策、救助项目、责任股室、责任人、咨询电话等发生变化,应及时通报县民政部门、乡镇政府“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2.积极配合县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按时办理、及时反馈转办救助事项,为县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提供政
4、策咨询。3.按照县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完成各自工作。三、工作流程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分类登记、分类处置、意见反馈四个程序。(一)申请受理乡镇政府是受理救助申请的责任主体。困难家庭成员可以直接提出救助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村(居)委会代为提交。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向乡镇政府或县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求助。(二)分类登记县民政部门、乡镇政府的“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接到居民救助申请后,窗口工作人员要对申请时间、申请人基本信息、遭遇困难情况、申请救助类别等进行分类登记。(三)分类处置分类登记后,县民政部门、乡镇政府“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确定居民申请的救助项目,随后
5、进行相应的分办、转交、转办或转介工作。1.乡镇政府的办理程序:乡镇政府“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在接到居民救助申请或县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转交的*县社会救助申请、受理、转(交)办、转介单后,由窗口工作人员交由本乡镇政府有关办事机构按照政策规定程序直接办理。乡镇政府“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在接到居民救助申请或县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转交的*县社会救助申请、受理、转(交)办、转介单后,按照如下程序办理:(1)申请救助项目在乡镇政府能够承办的,由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居民申请确定救助项目分办。(2)申请救助项目乡镇政府不能承办的,经本乡镇负责人同意、提前与相关救助管理机构或社会力量衔接
6、后,由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居民申请救助项目,填写*县社会救助申请、受理、转(交)办、转介单,转相关县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或县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处理。2.县民政部门的办理程序:县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在接到居民的救助申请后,按照如下程序办理:(1)属县民政部门承办的,由相关窗口工作人员按照政策规定程序直接办理。(2)属县级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承办的,填写*县社会救助申请、受理、转(交)办、转介单,转交相关部门按照政策规定办理。(3)属乡镇政府承办的,填写*县社会救助申请、受理、转(交)办、转介单,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按照政策规定程序办理。3.社会力量参与的办理程序:申请救助
7、项目涉及社会组织或个人(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者、爱心人士、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力量)的,由乡镇政府或县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填写*县社会救助申请、受理、转(交)办、转介单,转介给有救助意愿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处理。4.特殊情况的办理程序:乡镇政府、县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均不能解决的,或对救助内容及救助责任存在争议的,县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在各有关部门反馈意见后,提出召开联席会议,研究确定解决方案。对救助事项特别复杂,救助金额突破正常救助标准的,由县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县政府领导审定。(四)意见反馈1.乡镇政府承办机构应当将救助事项的办理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向申请人反馈,同时向乡镇“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反馈办理结果,承办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2.县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将救助事项的办理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向申请人反馈,同时向县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反馈办理结果,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3.有关社会组织需要将救助事项的办理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向送交*县社会救助申请、受理、转(交)办、转介单的乡镇政府或县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反馈具体救助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