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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 制定目的为加强医院的管理,确保医院依法合规经营,规避法律风险,保证医院稳定的发展,并且最大限度的减少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特制定本制度,以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二、 适用范围*医院的法务人员均适用此制度。三、 法务负责人医院设立法务人员负责医院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是医院的法律事务咨询与涉外法律事务的专职处理人员,负责处理医院的相关法律事务。法务部门应配备专门的法务负责人,即法务部主任。四、 法务职责法务职责主分为两类:一类是医院法律事务管理,二类是法律救济职能。(一)法律事务管理1、 及时掌握国家法律、法规、规范等动向,主动为医院依法经营、依法行医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2、 参与医院重大决策讨论
2、,对重大决策提出法律依据,以书面形式报告上级相关部门。3、 审核医院全部涉及法律、法规的文件、合同、知情告知同意书等,保证医院在合法前提下运行,保障各方的权益。4、 与司法机关及政府部门保持密切联系,为医院营造良好的法律氛围。5、 对医院存在的违法倾向予以关注,及时指出,并提出修正建议。(二)法律救济职能1、 负责处理医院法律仲裁、诉讼相关问题,向相关上级报告。2、 参与医疗纠纷的调查和处理,帮助减少医患矛盾。3、 及时解答员工提出的与工作相关的法律问题,必要时可为其提供法律帮助。4、医院遇重大医疗纠纷,法务人员需负责选择外聘律师,与律师相互配合解决纠纷,并对律师工作予以监督。5. 其它法律事
3、务。五、 法务工作流程1、 合同草拟:医院各科室如需草拟合同,应提供合同的主体、内容纲要及合同签订目的的书面材料,并将书面材料一并移交给法务部门。法务部于3日内草拟合同初稿,各科室对初稿如有异议,于初稿完成后3日内提交2次书面意见材料,法务部于2日内修改合同初稿,并与各科室的合同经办人协商最终定稿。合同初稿3日内法务部接收书面材料草拟合同科室决定起草合同(提供合同主体及内容纲要) 无异议合同定稿各科室负责人核对合同合同初稿完成协商最终定稿2日内有异议 提交书面意见2、 合同审核:医院各科室与其它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及医院系统内部设立、变更与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标的额100
4、0元以上),均需要法务人员审核,审核通过后需法务负责人签字,方可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审核合同具体流程如下: 医院名义签订的合同,各部门起草或者收到合同文本后,应当签订日前5个工作日送交给法务人员审查,并附送起草说明。移送到法务部门前,主办部门及经办人员必须先行对合同进行初步审核,并保证合同中内容与对方当事人的谈判记录相符。 法务人员对医院各合同审核应保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法务人员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医院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有权指出,并予以更正。若合同经办部门在合同审核完成后仍不予更改,法务人员有权不予审核通过。 合同审核通过后,各部门经办人员应及时督促医院方履行合同
5、中约定的义务,并在合同签订成功后将合同原件(一份)送到法务部门留存。移交法务部(合同+起草说明)部门经办人初步审核(内容审)部门起草(收到合同文本) 签订5日前 2日内审核通过(合同原件交由法务部门留存) 法务审核完毕附带修改意见审核未通过二次修改,重复此流程3、管理制度:医院各管理制度各科室可根据自身情况予以制定,但正式实施发布前需经法务人员审查,以防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情形。 各科室主办人员移送管理制度时,应附带移送起草说明(制度背景及不可更改项)一份。 医院各科室管理制度的审核法务人员应保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科室起草管理制度2日内法务审核完毕附带修改意见移交法务部
6、(制度+起草说明)科室主管人初审审核通过(制度实施时间由科室决定)4、医疗纠纷:医院出现医疗纠纷,法务应积极协商,调解,医生及医疗辅助人员应无条件支持法务人员工作,尽量避免将纠纷转化为诉讼程序处理。5、出庭应诉:医院出现仲裁、诉讼等活动时,法务人员与外聘律师应积极配合,出庭应诉流程应追责到个人,对于案件处理进程中所需要的必要条件和关系协调,医生及医疗辅助人员应积极、主动配合法务开展针对性工作,保证案件处理的顺利进行。 医院的案件知情人应保密,不与无关人员讨论案情,不得损害医院利益。案件审结完毕,法务人员应执行仲裁、诉讼中的裁定或判决(调解)书,督促本医院履行裁定或判决(调解)书中所涉及的义务。
7、若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法务人员应及时向上级汇报,视情况向管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务人员应准确整理案件的档案资料,并在案件审理结束的7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所涉及的全部案卷材料装订封存。六、法务人员的管理1、法务人员应恪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保证医院运营及与外方合作的内容合法合规。2、 医院领导及法务负责人有权随时抽查法务人员的工作进展,并给予指导性意见。3、 对新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等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务负责人应组织法务人员培训,学习。法务负责人可定期对法务人员予以定期或随机考核。4、 对工作中不恪尽职守或因消极怠工而导致医院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法务人员,法务负责人可与医院人事部协商解聘法务人员。5、 法务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故意曲解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以迎合咨询人的不正当要求,损害医院的利益;对所办理的法务工作故意拖延或草率处理;泄露在执行职务中获悉的医院的商业秘密;超越委托代理权限处理事务或利用委托代理身份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七、其他1、本管理制度由法务部负责解释及修订。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