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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财务会计管理基础工作第十七条账户设置和会计科目的运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不得任意更改或自行设置;确因业务需要新增会计科目或二级科目的,须报经股份公司批准。第十八条 原始凭证及其取得,必须合法、有效、要素完整;原则上应取得抵扣税收的凭据。第十九条 记账凭证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其要素必须完整;其中,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实行会计电算化操作的,可采用计算机打印记账凭证。第二十条 编制会计凭证、报表,应经专人复核;其中,重大或特殊业务事项,还须财务负责人复核;财务各环节经办人员应认真审核每项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手续完整性和资料的准确性;对不符合规
2、定的会计凭证,经办人不得进行账务处理,并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报告。第二十一条 会计业务发生后,涉及货币资金收付的业务,应在当天进行账务处理,最迟不超过一个工作日,并及时传递会计凭证,不得拖延或积压;当月发生的会计业务,必须在当月记载完毕,未经股份公司批准,不得跨月处理。第二十二条 会计核算组织,采用记账凭证汇总表核算程序: (一)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二)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编制记账凭证汇总表; (三)根据记账凭证汇总登记总分类账; (四)根据原始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五)根据记账凭证及所附的原始凭证登记各明细分类账;(六)月终,根据总分类账和各明细分类账编制会计报
3、表。第二十三条 记录或登记账薄,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记账须根据审核过的会计凭证;按照会计核算要求,办理转账业务时,可用记账员填写的转账说明作记账依据外,其它记账凭证都必须以合法的原始凭证为依据;凭证内容及要素不合法、不合规,不得登记账簿,且每张记账凭证必须由制单、复核、记账,会计主管分别签名,不得省略; (二)登记账簿时,用蓝色或黑色墨水书写;除复写以外,不得使用铅笔和圆珠笔; (三)记账凭证和账簿上的会计科目以及子、细目,必须使用全称,不得随意简化或使用代号; (四)会计分录的科目对应关系:一种经济事项,原则上应分别或汇总编一套分录,不得将不同内容的多种经济事项合并编制一套分录; (五
4、)明细账应随时登记;总账定期登记,一般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六)每一笔账务必须记明日期、凭证号码和摘要;经济事项的摘要不能过分简略,以保证第三者能看清楚;每笔账记完后,在记账凭证上划“”号; (七)记账文字和数字应按规定书写,并端正、清楚;严禁刮擦、挖补或涂改,不得跳行、隔页;若不慎出现空行或空页,应将空行或空页划斜红线注销; (八)记账发生错误,应当用以下方法更正: 1、记账前发现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先更正或重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或账簿上的数字差错,应在错误的全部数字正中划红线,表示注销,并由经办人员加盖小图章后,将正确的数字写在应记的栏或行内; 2、记账后发现记账凭证中会计科目、借贷方式或
5、金额错误的,应先用红字填制一套与原用科目、借贷方向和金额相同的记账凭证,以冲销原来的记录,然后重新填制正确的记账凭证,一并登记入账;如果会计科目和借贷方向正确,只是金额错误,也可另行填制记账凭证,增加或冲减相差的金额;更正后应在摘要中注明原记账凭证的日期和号码,以及更正的理由和依据; 3、报出会计报表后发现记账差错的,如不需要变更原来报表,可以填制正确的记账凭证,一并登记入账;如果会计科目和借贷方向正确,只是金额错误,也可另行填制记账凭证,增加或冲减相差的金额;更正后应在摘要中注明原记账凭证的日期和号码,以及更正的理由和依据; (九)红字冲账除了用于更正的错误外,也可以用于下列事项: 1、经济
6、业务完成后,发生退回或退出; 2、经济业务计算错误而发生的多付或多收; 3、账户的借方或贷方发生额需要保持一个方向; 4、其它必须冲销原记数字的事项。 (十)各账户在一张帐页记满后接记次页时,需要加计发生额的账户,应将加计的借贷发生总额和结出的余额记在次页的第一行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 (十一)月、季、年度末,记完账后应办理结账,分别结出月份季度和年度发生额,在摘要栏注明“本月合计”、“本季合计”和“本年合计”的字样,在月结、季结数字上端和下端均划单红线,在年结数字下端划双红线;总结的数字本身均不得用红字书写;不需要加计发生额的账户,应随时结出余额,并在月份、季度余额下端划单红线
7、,在年度余额下端划双红线; (十二)编制会计报表前,必须把总账和明细账记载齐全、完整,并试算平衡,每个科目的明细账各账户的数额相加总和同该科目的总账数额核对相符;不准先出报表,后补记账簿; (十三)年度更换新帐时,应当结转上年度的余额,将其余额直接过到新帐各该账户的第一行,并在摘要栏内注明“上年结转”字样;必要时,详细注明余额组成内容,在旧帐的最后一行数字下面注明“结转下年”字样;结转以后的空白行格包括不结转余额的账户,划一条余线注销或盖戳注销。 第二十四条 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结账和对账: (一)对一定时期内所发生的经济业务,在全部登记入账的基础上,对其借、贷方的发生额进行汇总归结;其中,对待
8、摊、预提费用等,应按规定标准予以摊销或计提; (二) 对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帐证核对:即将账簿(总账、明细分类账以及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等)的记录与会计凭证(记账凭证及其所附的原始凭证)进行核对,发现差错,按规定及时处理; 2、账账核对:即总分类账各账户期末余额与各明细分类账账面余额相核对;现金、银行存款二级账与出纳的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相核对;会计部门各种财产物资明细类账期末余额,与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的保管账相核对;账与账的核对,至少每月一次;3、账实核对:第一类: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额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与开户银行对账单相核对;现金、银行存款,应当进行逐
9、月核对;第二类:各种财产物资明细分类账账面余额与财产物资实有数额相核对,每半年一次;相关账薄与有价单证的核对;4、账表核对:每月月终财务报表编制完成后,应根据相关科目及其钩稽关系,与报表相关数据进行核对,确保报出报表的数据与相关科目余额保持一致;5、内外账核对:各种往来明细账账面余额与有关债权、债务单位(人)的账目核对,至少每季度核对一次。对帐工作,应当达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和账表相符的要求;若有不符,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和纠正;其中,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报告。第二十五条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
10、方法前后相一致。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财会资料档案并加强管理;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相关会计资料,包括财务软件、磁盘等,按规定及时搜集、整理、装订、编号、造册,并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妥善保管或销毁。第二十七条 会计凭证、账薄及相关会计档案资料,工商、税务、银行因工作需要查阅的,应经财务负责人同意;司法机关因侦察需要查阅、复印、复制的,应经属地领导在其出示的相关手续上签注意见后,依法予以协助;相关机关或部门依法查阅、复印、复制财务凭证、资料时,必须有两名财务人员在场;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外借或查阅、抄录、复制会计原始凭证、账薄和报表资料。第二十八条财会人员因工作变动或离职,应当按规定对其经办的业务进行审计或审核无误后,将其经办的工作和保管的物品及会计资料,登记造册,列入移交;其中:一般财会人员工作异动,由财务负责人监交;各公司财务负责人工作异动,由股份公司财务部负责人监交;股份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工作异动,由股份公司财务总监监交;股份公司财务总监工作异动,由股份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监交。 移交手续完清后,财务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方可办理相关结算、工作异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