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核心考点全攻略第十九章法律法规与护理管理第二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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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九章 法律法规与护理管理第二节 与临床护理工作相关的医疗法律法规一、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包括总则、传染病预防、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疫情控制、医疗救治、监督管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九章八十条。.总则()立法目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 其中包括三层含义:即强调疾病发生前的预防措施、已发生后采取的控制措施,最终达到消除传染病。()传染病防治方针与原则: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和依靠群众。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家对传染病实行的方针与管理办法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管理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划区管理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片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层级管理()传染病分类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共 种,其中甲类 种,乙类 种,丙类 种。甲类传染病:也称为强制管理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 对此类传染病发生后报告疫情的时限、对病人、病原携带者的隔离、治疗方式以及对疫点、疫区的处理等均强制执行。乙类传染病:也称为严格管理传染病,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肾综合征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猩红热、布氏菌病

3、、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疟疾和甲型、 流感。 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甲型 流感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依照甲类传染病管理。丙类传染病:也称为监测管理传染病,包括肺结核、血吸虫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新生儿破伤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手足口病,以及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

4、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传染病的预防()控制传染源。 由于不少传染病在开始发病以前就已经具有传染性,当发病初期表现出传染病症状的时候,传染性已达到最强程度。 因此,对患有传染病的病人要尽可能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治疗、早隔离,以防止传染病蔓延。 患传染病的动物也是传染源,也要及时地处理。 这是预防传染病的一项重要措施。()切断传播途径。 最好的办法就是要切实搞好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对带有病原体的物品要进行消毒,并消灭传播疾病的媒介生物等,使病原体失去感染健康人的机会。()保护易感人群。 人们进行的预防接种,就很好地起到了保护易感者的作用。 易感者也应注意不要与患病的人或动物接触

5、;平时应积极参加体育运动,锻炼身体,增强抗病的能力。.预防与医疗救治()医疗机构的职责: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传染病预检和分诊制度。()疾病预防控制机

6、构的职责: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医疗机构内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采供血机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 严禁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修改后的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对甲类传染病病例曾经所处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特定区域的人员进行隔离,可以

7、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施隔离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末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疫情控制()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进行单独隔离治疗。()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

8、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依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的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应当将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 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 患者男, 岁。 以腹泻、呕吐

9、急诊入院,确诊为霍乱。 因病情严重,最终患者死亡。 对此患者的尸体处理正确的是.立即火化 .停尸屉内冷藏保存待检.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 .上报卫生防疫部门批准后火化.立即送往偏远地方填埋.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保障措施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传染病流行趋势,确定全国传染病预防、控制、救治、监测、预测、预警、监督检查等项目。 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实施重大传染病防治项目给予补助。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

10、区域内传染病流行趋势,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项目范围内,确定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等项目,并保障项目的实施经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的日常经费。.法律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11、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构成要件()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医师、护士等。()行为的违法性: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相关规章制度或法规而发生的事故。()过失造成人身损害:一是“过失”造成的,而非伤害者的主观故意;二是对患者要有“人身损害”后果。 如果有过失行为,但并没有给患都造成损害的后果,不应视为医疗事故,虽然存在损害后果,但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并没有过失行为,也不能定为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的分级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医疗事故的处理原则以公开、公平、公

12、正、及时、便民为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位准确、责任明确和处理恰当。.医疗事故的预防和处置()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要求: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妥善保管。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 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严禁涂改、伪

13、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条例明确规定了患者的知情权,要求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小结、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诉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 但应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

14、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过失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专职人员报告,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条例中规定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定机构是各级医学会。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委托鉴定的途径共有以下三种:医患双方共同委托;行政委托;司法委托。 医学会不接受医患任何单方的申请;不接受非法行医造成的人身损害,由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鉴定意见主要是分析: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

15、疗护理规范、常规;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鉴定结论主要是分析: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其中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第三十三条规定了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几种情形:()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

16、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罚则条例在罚则中规定了对造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的处罚。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该条文的罪名为(重大)医疗事故罪。 以下情形属于对医疗机构违反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

17、料服务的。()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三、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共十二章。 前四章为一般侵权责任,其后的七章为特殊侵权责任,最后一章为附则。 其中第七章是医疗损害责任,对明确医疗损害责任,化解医患矛盾

18、纠纷有着重要意义,其规定为:.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生效,现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规定就丧失效力,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责任案件,适用本法第七章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而不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的是.医务人员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负责人 .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及其家属.医务人员的“说明义务”和患者的“同意权”体现了对患者自主决定权的尊重。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

19、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某术后化疗患者,一般状况较差。 目前患者存在肺部感染和尿潴留。 护士对其进行以下哪项操作前需充分告知并签订知情同意书.晨间护理 .静脉输液.皮试 .留置导尿.锁骨下静脉穿刺置管.第 条规定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

20、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 条规定 推定有错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手术及麻醉记录、检验报告。 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当患者要求查阅、复制这些资料时,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第 条规定 赔偿责任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或者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第 条规

21、定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如果医院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或者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可推定医疗机构过错。.第 条规定 损害隐私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 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以下情形就可以属于侵犯患者隐私:()未经患者许可而允许学生观摩。()未经患者同意公开患者资料。()乘机窥探与病情无关的身体其他部位。()其他与诊疗无关故意探秘

22、和泄露患者隐私。但如患者患有传染病、职业病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疾病就不应当隐瞒。四、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我国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血站的规定()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立血站,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 毫升,最多不得超过 毫升,两次采集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严格禁止血站违反前款规定对献血

23、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临床急救用血的规定()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以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法确保采血用血安全。.医疗机构用血的规定()制定用血计划,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用血的具体指导原则:采用成分输血,可以

24、充分利用、减少浪费。()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采血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

25、公共卫生。.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其分类如下:()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接种第二类疫苗由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承担费用。.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推行扩大免疫规划。.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药品监督

26、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 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了解预防接种的相关知识,并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符合接种条件的受种者实施接种,并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国家对儿

27、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在儿童出生后 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 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作好记录。六、艾滋病防治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于 年 月 日起施行。 以预防、控制艾滋病,维护公共卫生。.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

2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有关信息;医疗机构不得推诿或者拒绝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治疗或者为艾滋病病人治疗其他疾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应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医务人员在开展艾滋病、性病等相关疾病咨询、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对就诊者进行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对卫生技术人员和在执行公务中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有关单位应当

29、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医疗卫生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遵守标准防护原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防止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就医时,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自 年 月 日起实施人体器官移植

30、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人体器官移植适用本条例;从事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体组织移植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 本条例主要强调以下重点: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有以下五方面的规定:()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捐献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应当以书面形式表示。()公民有权随时撤销捐献的决定。()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

31、,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 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也不得通过捐献人体器官牟取任何经济利益,这是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必须遵守的两项基本原则。.活体器官接受人必须与活体器官捐献人之间有特定的法律关系,即配偶关系、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了亲情关系。.条例规定为了确保医疗机构提供的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服务安全

32、、有效,条例对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服务规定了准入制度;同时,从医疗机构主动申报和卫生主管部门监督两个方面,规定了不再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的退出制度。.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除向接受人收取下列费用外,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所移植人体器官的费用、摘取和植入人体器官手术费;保存和运送入体器官的费用;摘取、植入人体器官所发生的药费、检验费、医用耗材费。.人体器官移植须经 / 以上委员同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实施与伦理委员会方可出具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书面意见。 某医院有两位等待肾移植的患者,其中一名患者是 岁青年农民,因外伤致双肾破裂。 另一名患者是因长期肾炎而致肾衰竭的 岁教授。 现只有一个可供移植的肾脏。 医务人员进行决策时应考虑的标准不包括.年龄 .预期寿命.免疫相容性 .身体的整体功能.患者的社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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