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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务工作,建立良好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效率,防范会计工作失误。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财税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财务制度。第二条 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程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第三条 财务部在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遵循会计基本原则并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与完整。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第二章 会计机构、财务人员岗位职责第一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岗位第四条 公司设置财务部作为独立的会计机构,外派机构不单
2、独设置会计机构。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内部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规定不同岗位的职责范围、工作内容和工作标准,做到定岗位、定人员、明确分工、各司其职。第六条 财务部根据会计业务需要,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包括财务经理一名、会计一名、出纳一名。第二节 财务人员岗位职责第七条 财务经理全盘负责本公司的财务日常工作。具体如下:一、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二、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公司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及时向总经理提出合理化
3、建议。四、组织领导财务部门的工作,分配和监督其他人员的工作任务,制定考核奖惩指标;五、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已有的财务核算体系,生产管理控制流程,成本归集分配制度;六、承办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八条 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主要负责公司会计凭证的审核,账簿登记,纳税申报,会计档案的保管。 二、按照会计制度,审核记账凭证,做到凭证合法、内容真实、数据准确、手续完备,账目健全。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负责会计档案的整理和移交。四、及时清理往来款项,协助资产管理部门定期做好财产清查和核对工作,做到账实相符。五、会计
4、人员调离本岗位时,要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票据等有关会计资料,向接办人移交清楚,并编制移交清册,办妥交接手续。六、完成总经理或财务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第九条 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出纳员负责现金、支票、发票的保管工作,要做到收有记录,支有签字。 二、现金业务要严格按照现金管理制度所要求的办理。对现金收、支的原始凭证认真稽核,不符合规定的有权拒付。 三、现金要日清月结,按日逐笔记录现金日记帐,并按日核对库存现金,做到记录及时、准确、无误。 四、支票的签发要严格执行银行支票管理制度,不得签逾期支票、空头支票。对签发的支票必须填写用途、限额,除特殊情况需填写收款人。应定期监督支票的收回
5、情况。 五、办理其它银行业务要核对发票金额是否正确、准确,并经领导批准后签发,不得随意办理汇款。六、收付现金双方必须当面点清,防止发生差错。 七、对库存现金要严格按限额留用,不得肆意超出限额。妥善保管现金、支票、发票,不得丢失。 八、杜绝白条抵库,发现问题及时汇报财务经理或总经理。 九、按期与银行对帐,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随时处理未达帐项。 十、完成总经理或财务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第三节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第十条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必须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主要包括:一、敬业爱岗:会计人员必须热爱本
6、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二、熟悉法规:会计人员必须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等;三、依法办事:会计人员必须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公司各项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四、客观公正: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五、做好服务:会计人员必须行业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六、保守秘密:会计人员必须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公司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公司的会计信息。第十一
7、条 公司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公司按规定给予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四节 会计工作交接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财务经理必须督促经办人员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第十三条 接替人员必须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会计事项。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一、办理完毕未了的会计事项,包括: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须填制完毕;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
8、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二、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现金、支票簿、发票、文件及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会计人员(含会计、出纳)交接,由财务经理负责监交;财务经理交接,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监交。第十六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具体如下:一、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最终不符合时,根据会计制度作出相应处理。二、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必须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三、
9、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并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五、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第十七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交接日期、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财务经理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10、事前须上报公司同意。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必须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公司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必须出具书面委托材料,并承担本规程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责任。第十九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三章 会计核算第一节 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第二十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第二十一条 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二十二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记账本位币。
11、 第二十三条 公司采用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原则。第二十四条 公司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公司的规定,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会计科目并正确使用会计科目。第二十五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帐薄,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第二十六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建立档案,妥善保管。第二十七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使用中文。第二节 会计核算程序第二十八条 公司按照下列程序组织会计核算:一、根据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二、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记账。三、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及各种明细账与总账核
12、对相符。四、现金日记账与实存现金款项核对相符。五、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或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整相符。六、有关明细账卡与实物保管部门账卡核对相符,并与实物核对相符。七、有关债权债务明细账与外部单位或内部单位有关账目核对相符。八、各种明细账与有关单证核对相符。九、总账、各明细账发生额与余额试算平衡。十、根据核对相符的明细账、总账编制会计报表。第三节 填制会计凭证第二十九条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发生和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是记账的重要依据。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第三十条 办理各项经济业务,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原始凭证是证明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明确
13、经济责任,并用作记账原始依据的一种凭证,是会计核算的重要资料。第三十一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部门经理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在收付款证明(如收据等)上须加盖财务专用章、结算专用章等用于财务结算的公章。严禁以白条充当原始凭证。三、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
14、必须有经办人签字,实物送到项目现场或公司库房,必须有收货人、负责人签字,以保证账实相符。实物验收工作由经管实物的人员负责办理,会计人员通过有关的原始凭证进行监督检查。需要入库的实物,必须填写入库验收单,由实物保管人员验收后在入库单上如实填写实收数额,并签名或者盖章。不需要入库的实物,除经办人员在原始凭证上签章外,必须交给实物保管人员或者使用人员进行验收,由实物保管人员或者使用人员在原始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未经购买人以外的第三者查证核实的,会计人员不能据以入账。四、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除公司系统内部资金缴拨外,必须有内部领导的审批文件,不能仅以支付款项的有关凭证如银行汇款凭证或银行回单等代替。五
15、、发生购买后退回的,退回方必须有符合公司规定的退定、退购正当理由并提出书面申请,取得所退验收证明,并经公司总经理、销售部门等相关部门核实后,方可填制退回单据。退款时,必须收回对方的收款收据。六、员工因公出差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另开收据。借款和还回借款,是互有联系的两项经济业务,在借款和还回借款发生时,必须在会计账簿上分别反映,不得冲抵。七、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必须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必须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八、原始凭证应有大写和小写金额,并且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九、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必须注明各联的
16、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或使用专用票据打印机套打),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必须加盖“作废”戳记,各联与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发票和收据须按照编号顺序,单独建立备查账簿。第三十二条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必须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必须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第三十三条 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第三十四条 记账凭证是用来确定经济业务性质、填写会计分录的凭证。第三十五条 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是:一、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
17、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记账人员、财务经理签名或者盖章。二、填制记账凭证时,必须按照记账凭证分类进行连续编号。每月从第一号编起,顺序编至月末。三、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记账凭证反映的内容清晰、简明。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经济业务摘要按每一笔业务填写,摘要的文字描述应当简洁、完整;不得将不同经济业务的摘要混合编写。四、除结转损益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记账凭证附有原始凭证,应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张数的计算,一般应以
18、原始凭证的自然张数为准。凡是与记账凭证中的经济业务记录有关的每一张证据,都应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原始凭证复印件。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保存原始凭证的一方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给对方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五、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
19、,可以用红字注销法进行更正,即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冲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更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按照规范方法进行更正。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六、记账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必须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七、记账凭证的内容涉及与其他单位之间的债权债务往来业务,没有直接收付款项,但需要通知对方单位入
20、账的,应当向对方单位出具转账通知,并附原始凭证,说明该往来结算业务的内容,并加盖公司公章;也可以直接以记账凭证的副联代作转账通知,但应当在递送的记账凭证上加盖公司公章,注明“副联”或“代作转账通知”字样并附原始凭证。前款所说的记账凭证的副联,是指采用双面复写纸套写的记账凭证的复写联;公司实行会计电算化后,按照公司打印存档记账凭证的相同格式和内容,打印出的书面记账凭证。第三十六条 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必须科学、合理,转入转出凭证要制定相应的登记制度,具体办法由财务部根据公司要求和会计业务需要自行规定。第三十七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一、会计凭证必须及时传递,不得积压。二、记账凭证
21、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公司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处签名或者盖章。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作为备查账簿,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必须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三、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公司财务经理批准,可以复制,重大事项需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
22、证复制件,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四、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必须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财务经理和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财务经理、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第四节 登记会计账簿第三十八条 公司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是全面记录和反映一个单位经济业务,把大量分散的会计数据或资料进行归类整理,逐步加工成有用会计信息的簿籍,它是编制会计报表的重要依据。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
23、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第三十九条 启用会计账簿时,在账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在账簿扉页上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账簿页数、记账人员和财务经理姓名,并加盖单位公章。记账人员或者财务经理调动工作时,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或者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第四十条 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第四十一条 公司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存货、货币资金、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第四十二条 公司按照规定定期结账。会计期末必须进行结账。第四十三条 公司必须在新的会计年度及时建账,将年末余额过入新账。第五节 编制财务报表
24、第四十四条 公司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公司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表。财务报表是一个单位对外提供的反映单位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财务报表包括报表及其注释,分月度、年度编制。第四十五条 财务报表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第四十六条 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财务报表数字。第四十七条 财务部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公司规定的期限报送财务报表。向公司总经理报送和对外报送的财务报表,须加盖公章并在每张报表的上方填写单位名称、所属会计期间;表格下方依次具备公司总经理、财务经理、
25、填表人的签名。第四十八条 如果发现报出的财务报表有错误,必须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除更正本公司留存的财务报表外,并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报表的单位更正。第四章 支票的使用及管理第四十九条 支票的使用要求:一、 支票金额起点为5000元。二、 支票有效期5天;背书转让地区的转账支票付款期为15天(自签发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假日顺延)。三、 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填写,没有按规定填写,被涂改冒领的,由签发人负责。四、 不得更改支票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姓名,其他内容如有更改,必须签发人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第五十条 企业人员领用支票时,应事先将支票登记好,填写收款单位、支票用途、支票号码、预计用款金额等,由经手人
26、在挂支单上签字或盖章。其他人员因工作需要购买物品或支付有关费用需借用支票时,要逐项登记日期、支票号码、款项用途、用款限额,并由借用人签字。财会人员在签发支票时,必须填写好日期、抬头、用途,金领大、小写。第五十一条 空白支票和支票印鉴,须设支票领购簿,由专人负责保管。支票必须随签发、随盖章,不得事先盖章备用,严防支票遗失和被盗。第五十二条 财务部要建立严格的支票管理制度,须指定专人负责支票的购买及使用,并建立支票登记本,按照支票号码逐一进行登记。对已签发出的支票,要及时催报注销,并定期核对,发现丢失短少,必须及时查找,同时向领导汇报。第五十三条 支票管理人员或使用人员一旦发现支票丢失被盗,应立即
27、查找,及时向领导汇报,并向财务部反映,迅速到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向公安部门报案。第五十四条 签发支票时,支票用途项内容要填写真实、齐全,字迹要清晰,不得更改大小写金额,为避免签发空头支票,财会人员应准确地控制银行存款余额,及时正确地记载账务,定期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五十五条 过期、作废支票要按号订在原始凭证序号中,妥善保管,不准将支票乱扔乱放。第五章 现金管理第五十六条 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为8000元,超出部分应当日存入银行。企业的现金结算上限原则上为3000元,特殊情况急需大额现金的,须提前一天向财务部申请。第五十七条 现金的使用范围:一、 员工工资、奖金、
28、津贴及劳保福利费用;二、 出差人员差旅费;三、 个人劳务报酬;四、 企业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五、 总经理审批的其他支出。第五十八条 支付现金须根据规定的合法凭证办理,没有经过审批签章或超越规定审批权限的,出纳不予付款。不准白条顶款,不准垫支挪用,不准坐支。第五十九条 购买物品或支付货款,尽量使用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付款,减少现金支付量。第六十条 出纳不得擅自将单位现金借给个人或其他单位,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不准保留账外公款。第六十一条 出纳须及时填写现金、银行存款明细账,逐日逐笔记载现金、银行款项支付。
29、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六十二条 库存现金必须每日核对清楚,保持账款相符,如发生长短款问题要及时向领导汇报,查明原因按“财产损溢处理办法”进行处理,不得擅自将长短款项相互补抵。第六十三条 公司由总经理、财务经理、会计组成清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库存现金情况进行清查盘点,重点放在账款是否相符、有无白条抵库、有无私借公款、有无挪用公款、有无账外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第六章 资产清查第六十四条 为了正确掌握资产的实际情况,保证会计信息资料的准确可靠,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挖掘资产的潜力,盘活存量资产,公司必须建立健全资产清查制度,通过账簿记录正确反映资产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第六十五条 日常工
30、作中应根据经营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的需要确定清查对象,定期进行重点抽查。第六十六条 年度结账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资产清查,即对公司全部财产物资、货币资金、往来款项进行全面彻底的盘点和核对。第六十七条 资产清查工作由财务经理负责组织领导,财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共同进行。对资产清查中发现的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事项必须按规定及时妥善处理,不得长期挂账。第七章 会计监督第六十八条 公司的财务部、会计人员对公司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公司应当积极支持、保障财务部、会计人员行使会计监督职权。第六十九条 财务部、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是:一、财经法律、法规、规章;二、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31、;三、各级政府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四、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第七十条 会计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和监督;对会计账簿的监督;对实物、款项的监督;对财务收支的监督;对其他经济活动的监督。第七十一条 财务部、会计人员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这是对会计信息质量实行源头控制的重要环节。包括:一、对原始凭证真实性、合法性的监督:即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二、对原始凭证准确性、完整性的监督:即对记载不准确、不完
32、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第七十二条 财务部、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会计资料的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第七十三条 财务部、会计人员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立即向公司总经理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第七十四条 财务部、会计人员对编造、篡改财务会计报告行为,必须向公司总经理报告,请求处理。第七十五条 财务部、会计人员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一、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必须退回,要求补充、更正。二、对违反规定财务收支,予以制止和纠正。三、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予以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立即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并请求处理。四、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公司总经理报告的,自行承担相应责任。第七十六条 财务部、会计人员对违反公司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必须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公司总经理报告,请求处理。第七十七条 财务部、会计人员对单位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八章 附则第七十八条 本规程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第七十九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