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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医医院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 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建立医疗技术准入和管理机制,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依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 第二条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开展医疗技术应当与我院功能任务相适应,具有符合资质的专
2、业技术人员、相应的设备、设施和质量控制体系,并遵守技术管理规范。 第三条 医疗技术分为三类: 第一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医疗机构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我院审批)。 第二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以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省卫生计生委审批)。 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加以严格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国家卫生计生委审批): (一)涉及重大伦理问题; (二)高风险; (三)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 (四)需要使用稀缺资源; (五)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的其他需
3、要特殊管理的医疗技术。 第四条 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由我院根据功能、任务、技术能力实施严格管理。 第五条 依法准予医务人员实施与其专业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 第六条 开展的临床检验项目必须是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的准予开展的临床检验项目。 第七条 建立医疗技术分级管理制度和保障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安全制度,建立医疗技术档案,对医疗技术定期进行安全性、有效性和合理应用情况评估。 第八条 建立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根据风险性和难易程度不 同,手术分为四级: 一级手术是指风险较低、过程简单、技术难度低的普通手术; 二级手术是指有一定风险、过程复杂程度一般、有一定技术难度的手术; 三级手术是指风险较高、过程
4、较复杂、难度较大的手术; 四级手术是指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的重大手术。 (一)住院医师: 1.低年资住院医师:从事住院医师工作3年以内者,或硕士生毕业,从事住院医师工作2年以内者。 2.高年资住院医师:从事住院医师工作3年以上者,或硕士生毕业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从事住院医师2年以上者。 (二)主治医师 1.低年资主治医师:担任主治医师3年以内者。 2.高年资主治医师:担任主治医师3年以上者。 (三)副主任医师 1.低年资副主任医师:担任副主任医师3年以内者,或博士后从事临床工作2年以上者。 2.高年资副主任医师:担任副主任医师3年以上者。 (四)主任医师: 1. 低年资主任医师:担任主任医
5、师3年以内者。 2.高年资主任医师:担任主任医师3年以上者。 第九条 手术医师手术分级原则及手术分级限定 (一) 分级原则: 所有手术医师均应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且执业地点在本院。 1.低年资住院医师:由所在科室和医院医疗技术授权委员会审核批准,可主持一级手术。 2.高年资住院医师:在熟练掌握一级手术的基础上,由所在科室和医院医疗技术授权委员会审核批准,可在上级医师临场指导下可逐步开展二级手术。 3.低年资主治医师:由所在科室和医院医疗技术授权委员会审核批准,可承担二级手术。 4.高年资主治医师:由所在科室和医院医疗技术授权委员会审核批准,可承担三级手术。 5.低年资副主任医师:由所在科室和
6、医院医疗技术授权委员会审核批准,可承担三级手术,在上级医师临场指导下,逐步开展四级手术。 6.高年资副主任医师:由所在科室和医院医疗技术授权委员会审核批准,可承担四级手术,在上级医师临场指导下或根据实际情况可主持新技术、新项目手术及科研项目手术。 7.主任医师:由医院医疗技术授权委员会审核批准,可承担四级手术以及一般新技术、新项目手术或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高风险科研项目手术。 第十条 自准予开展第二类医疗技术和第三类医疗技术之 日起2年内,每年向批准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临床应用情况,包括诊疗病例数、适应证掌握情况、临床应用效果、并发症、合并症、不良反应、随访情况等。必要时,相应的
7、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实。 第十一条 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该项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并向主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该项医疗技术被国家卫生计生委废除或者禁止使用; (二)从事该项医疗技术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关键设备、设施及其他辅助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正常临床应用; (三)发生与该项医疗技术直接相关的严重不良后果; (四)该项医疗技术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 (五)该项医疗技术存在伦理缺陷; (六)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效果不确切;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出现第十一条第(一)、(二)款情形的,申请负责医疗机构诊疗科
8、目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注销诊疗科目下的相应医疗技术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 出现第十一条第(三)、(四)、(五)、(六)款情形的,申请批准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卫生行政部门立即组织专家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复核。必要时,可以组织对医疗技术安全性、有效性进行论证。根据复核结果和论证 结论,批准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做出继续或者停止临床应用该项医疗技术的决定,并对相应的医疗技术目录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报请批准临床应用该项医疗技术的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是否需要重新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 (一)与该项医疗技术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设备、设施、辅助条件发生变化,可能会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带来不确定后果的; (二)该项医疗技术非关键环节发生改变的; (三)准予该项医疗技术诊疗科目登记后1年内未在临床应用的; (四)该项医疗技术中止1年以上拟重新开展的。 第十五条 未经医院批准,医务人员擅自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的,由医务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执业医师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有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