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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管理机构职责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交由司法机关论处。一、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
2、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组长:李耀兴 成员:赵李青 王丽 康景利 李树言 管夏莲 康岁萍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7.参加伤亡事故调查和处理,负责伤
3、亡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措施,并监督执行。10.对上级指示和基层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五条 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六条 各机楼(房),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机楼(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班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
4、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七条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二、教育与培训 第八条 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机楼(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九条 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在岗人员,必须进行
5、经常性安全教育。三、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十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一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安全附件,必需同时引进,引进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
6、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同级劳资、卫生、保卫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未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十六条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光线;为生产所设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安全
7、标志。 第十七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有效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 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必要时实行工作票制度。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十九条、被雇请施工人员需进入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四、电信线路 第二十条 电信线路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等工作人员,均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 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天
8、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鉴定。 第二十二条 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验电确认安全后,方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五、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三条 易燃、易爆物品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安全规定。 第二十四条 易
9、燃、易爆物品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六、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预防与治疗 第二十五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不准上岗操作。 第二十六条 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健康水平。 第二十七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
10、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决定。 第二十八条 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 18 岁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有毒有害作业。七、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九条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三十条 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三十一条
11、 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八、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基本条件: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自我保护能力;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
12、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三十四条 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
13、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工作任务而造成负伤或死亡。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疾病、负伤或死亡。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负伤或死亡。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5.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条件不良而引起负伤或死亡。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伤害分为: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 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 日,
14、但未达到重伤程度失能伤害。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际105 日失能伤害。3.死亡。 第三十八条 发生无人员伤亡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 万元事故;2.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 万元,不满10 万元事故;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 万元,不满100 万元事故;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 万元事故。 第三十九条 发生事故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
15、图。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 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 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监督。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5.以事故有责任人作出适当处理。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四十条 无人员伤亡交通事故。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24 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
16、故经过”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2.加强员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经济损失数额之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罚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人平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1.0 计)为限。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事故。如公司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按第2 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给予扣发一年以内奖金或并处行政处分。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参照第2 款处理。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
17、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奖金。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奖金。 第四十一条 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分析和事故责任者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二条 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按玩忽职守论处: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或自行其事。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3.不接受主管部门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