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河煤矿安全举报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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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运河煤矿安全举报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家、上级管理部门制定的一系列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加强我矿安全生产监督,鼓励和奖励举报我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特制定安全举报制度。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矿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和奖励举报我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违规违法行为的单位向运河煤矿安全监察处、矿长、工会及其他上级安全监察机构

2、举报。举报程序原则上按以上程序逐级举报,特殊情况可以直接向上级部门及领导举报。第三条 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矿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500元至3000元的奖励。第四条 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一)举报本单位未依法取得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安全管理资格证擅自进行施工的;(二)举报本单位或其他单位非法生产的,即本单位已被责令停产整顿、停止作业,而擅自进行生产的;(三)举报本单位及其他单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四)举报隐瞒本单位伤亡事故的;(五)举报煤矿其他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的。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是矿和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

3、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第五条 安全监察处、工会建立健全受理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登记、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一)公布举报电话运河煤矿安全质量监察科电话: 运河煤矿工会电话:济矿集团安监局电话: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西监察分局值班室电话:济宁市煤炭局安全科电话:任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电话:济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济宁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电话:12350,接到举报电话后,必须及时、认真、负责地进行落实处理,并将办理情况统一归档备查。 (二)对争议较大或双方确有难以协调的问题,应当告知举报人运河

4、煤矿安全处罚复核办法予以处理解决。 (三)对举报人的举报,无论其是否需要答复,在有条件通知的情况下,都应将办理的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凡因违反本条规定的,一经查证,按上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第七条 核查处理我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违规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以及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运河煤矿负责受理本矿区域内单位的举报事项;济宁能源发展集团负责受理运河煤矿的举报事项。(二)矿与上级单位在核查受理的举报事项之前

5、,相互沟通,不重复核查和重复奖励。(三)举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与煤矿安全生产有关的违规违法行为的,矿及时转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和济宁能源发展集团核查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由接到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四)举报事项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接到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及时转送相关部门核查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由接到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经矿批准后报济宁能源发展集团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五)矿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后可以延长核查处理时间。第八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实名举报

6、的最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对举报人无法通知的,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者,视为放弃权利。第九条 奖金的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部门或者机构根据具体情况评定,并报上级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第十条 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及时将核查处理结果用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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