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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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问题解答第一期* 贸易外汇收支问题1:贸易付汇的退汇收入是否进入待核查账户?答:须进入待核查账户。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待核查账户的收入范围限于贸易外汇收入,但不含出口贸易融资项下境内金融机构放款及境内回款。贸易付汇的退汇收入属于贸易外汇收入。* 企业报告问题2:试点之日前,企业尚未完成的贸易信贷业务是否需要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中进行报告?答:改革试点法规自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试点开始后,企业发生的贸易信贷应当通过监测系统进行报告。对于债权或债务关系发生在试点开始前、了结于试点之日后的贸易信贷,企业自主

2、判断对其贸易外汇收支总量的影响;对于存在重大影响的,企业可采取网上或到外汇局现场报告的方式主动向外汇局报告。问题3: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保税业务和非保税业务)是否要进行贸易信贷业务等业务报告?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简称试点指引),保税监管区域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参照适用试点指引,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政策另有规定除外。因此,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保税业务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企业无须进行义务性报告;非保税业务的贸易外汇收支需要按照试点法规进行贸易信贷等义务性报告。此外,试点地区保税监管区企业其他相关业务均按保税及否区分适用的政策原则,企业经营非保税品业务应当遵照试点指引和实施细则等相关试点法规中

3、有关A类企业适用政策。企业在金融机构办理业务前,需主动说明相关进出口是否为保税业务。问题4:企业进出口报关金额及相应收付汇金额是否只要存在差额就需要进行差额报告?答: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差额报告是一种企业主动报告行为。对于单笔进口报关单金额及相应付汇金额、单笔出口报关单金额及相应收汇金额存在差额的,企业可根据该笔金额对其外汇收支及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差额金额及差额原因等信息。问题5: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业务报告管理的预收货款报告中“修改”模块及“调整”模块有什么区别?答:预收货款报告的修改和调整同样都是对已报告的预收货款报告信息进行变更。其中,预收货款报告修改操

4、作的时间限制是,已报告预收货款的收汇日期及当前操作日期的时间跨度不超过30天(含)。在此情况下,企业可向前或向后调整预收货款报告的预计出口日期,增加或者减少预计出口日期所对应的预收金额。预收货款报告调整操作的时间限制是,已报告预收货款的收汇日期及当前操作日期的时间跨度超过30天且预计出口日期在操作当月之后的。在此情况下,企业可拆分已报告预收货款的报告金额,企业可向后调整预收货款所报告预计出口日期。问题6: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的进出口日期是以报关单的哪一个日期计算的?答:贸易信贷报告所涉及的进出口日期是指报关单上的进口、出口日期。问题7:

5、由于客观原因企业逾期未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贸易信贷业务报告时,应如何办理?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中企业报告管理的规定,企业应提交相应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说明情况,包括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需报告的事项和具体内容等。问题8:跨境贸易人民币业务企业是否需办理贸易信贷等业务报告?答:对于以人民币报关进出口且以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贸易,依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进行办理的,无须进行贸易信贷等企业报告。* 其他问题9:试点地区企业在非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

6、易信贷业务时,非试点地区银行如何办理?答:根据汇发201139号文件,试点地区企业在非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信贷业务时,非试点地区银行无需为其办理预付货款信息核对和录入及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注销登记等手续。问题10:试点之日前企业尚未核销的出口业务如何处理?答:根据汇发201139号文件,在2011年12月1日前出口且截至该日尚未核销的出口业务,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问题11:根据规定,外汇局可随时降低分类等级,金融机构办理每笔外汇收支业务是否都需打印企业的名录状态和分类状态?答: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当通过监测系统查询企业名录状态及分类状态。在实际

7、操作,金融机构可根据本机构具体操作流程和内控制度的规定打印并留存相关材料。问题12:非试点地区金融机构在为试点地区企业办理业务时,如何查询企业分类状态,在办理出口收汇业务时是否需要进行联网核查?答:非试点地区银行在为试点地区企业办理业务时,无法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查询其分类状态。银行可主动询问企业的分类状态,企业应当主动向银行说明。根据汇发201139号文件,试点地区的B、C类企业凭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在非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其中B类企业暂由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实施电子数据核查;对于试点地区A类企业,非试点地区银行按照非试点地区现行出口收汇有关规定和A类进口企业适用措施办理。因

8、此试点地区A类企业在非试点地区银行的出口收汇需由银行进行联网核查。外管杂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中国外汇2014年第7期 4月1日出版)问:A公司已在外汇局办理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现在公司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的英文名称发生了变动,请问需要到外汇局办理变更手续吗?办理变更业务需要注意哪些问题?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下称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鉴于外汇局在

9、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中,主要通过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和中文名称识别企业主体,因此,如果该公司在工商注册部门登记的中文名称发生了变动,则不论英文名称是否有变动,均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如果公司中文名称没有发生变动,仅仅调整了英文名称,可自主决定是否到外汇局办理变更手续。此外,细则第八条规定,外汇局对企业实施现场核查时,通过企业名录登记信息所列联系方式无法及其取得联系的,外汇局可将该企业从名录中注销。因此,企业需要特别注意,如果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时所留联系方式(包括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和传真)发生变动,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变更手续。问:B公司为A类企业,2014年1

10、月20日在海关办理一笔进口报关,金额为568,293美元。2月10日,B公司针对该笔进口在银行办理了海外代付业务,期限为90天。请问是否需要进行贸易融资报告?答:根据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企业应当进行贸易融资业务报告。按规定应当报告的贸易融资业务指企业通过银行表外贸易融资产品(如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导致实际对外付款日期迟于货物进口日期超过90天的业务,不包括进口押汇、国内外汇贷款等表内贸易融资。实际对外付款日期以国际收支申报单证上标明的付款日期为准,货物进口日期以进口货物报关单上标明的进口日期为准。B公司该笔业务的实际对外付

11、款日期迟于货物进口日期超过了90天,因此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报告。B公司可在货物进口之日起30天内(含)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预计付款日期、对应报关金额、业务性质等信息。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的,则需持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进行现场报告。问:C公司于2013年12月5日做了1笔延期收款业务,报告的延期收款日期为出口报关后360天。从合同执行情况看,实际收款日期将提前为出口报关后180天,请问如何操作?答:对于已报告的延期收款业务信息,C公司需区分下列情况进行“修改”、“删除”或“调整”操作:(1)原报告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操作,且在货物出口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含)

12、的,C公司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2)原报告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操作,但在货物出口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后的,C公司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对截止上月末“预计收款日期”处于未到期部分的信息进行数据“调整”操作,或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数据的“修改”或“删除”操作;(3)原报告是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操作的,则不论业务办理时限,均需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数据的“修改”或“删除”操作。问:2013年7月,D公司出口一批拉链到德国M公司,货款100万美元已全部收回。M公司将其中价值5万美元的拉

13、链用于生产服装,服装价值120万美元,其中价值50万美元的服装已销售给消费者。2013年9月,由于质量问题,M公司给予消费者适当补偿或退货。2014年1月,D公司同意M公司退货、退款等要求:(1)D公司需向M公司退回货款100万美元;(2)已销售的价值50万美元的服装质量问题由M公司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未销售的价值70万美元的服装由D公司按成本价45万美元赔偿,D公司不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3)未用完的价值95万美元的拉链和未销售的价值70万美元的服装委托M公司进行粉碎处理,D公司需向其支付处理费6万美元。请问D公司如何支付上述费用?答:(1)对于需退回的100万美元货款,D公司可按照货物

14、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办理退汇手续,即出口项下退汇的境内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外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如果退汇日期及原收款日期间隔在180天(含)以内,D公司凭原收入申报单证、原出口合同直接到银行办理。如果退汇日期及原收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照规定办理退汇的,D公司应当先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再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到银行办理相关退汇业务。(2)对于需支付的45万美元赔偿款,D公司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携原出口合同、赔偿协议和整个赔偿过程的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3)对于需支付的6万美元粉碎处理费,D公司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携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或其他相关交易单证、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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