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制度.docx(93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黄河小北干流山西河务局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制度汇编黄河小北干流山西河务局二五年七月目 录1、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程序管理规定(试行)2、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计划编制规定(试行)3、黄委水管单位及维修养护单位业务范围划分规定(试行)4、黄河水利工程运行观测岗位职责规定(试行)5、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质量管理规定(试行)6、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监理管理办法(试行)7、黄河水利工程运行观测及维修养护技术资料管理办法(试行)8、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验收管理规定(试行)9、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10、黄河水利委员会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11、黄河水利委员会水利工程
2、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有关规定(试行)12、黄河水利委员会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项目管理办法(暂行)13、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合同示范文本(试行)14、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标准(试行)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程序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程序,适应维修养护工作的专业化、社会化要求,根据水利行业有关规章、规范,结合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黄委所属的堤防、河道整治、穿堤建筑物(引水涵闸除外)工程及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程序管理。第三条 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程序包括计划编报及审批、招标投标、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等阶段。第四条 计划编报及审批(一)维修养护计
3、划由水管单位编制,并按黄委现行规定权限逐级上报审批。(二)维修养护计划编制前,水管单位应对其管辖工程进行普查、探测及观测。(三)按照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计划编制规定(试行)编制维修养护计划。(四)项目确需调整或变更的,按照原审批程序逐级报批。第五条 招标投标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的招标投标,按黄委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项目实施(一)项目实施阶段是指经常性维修养护项目和维修养护专项的维修养护作业过程。水管单位按照批准的维修养护计划,负责维修养护的组织实施,并对其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二)维修养护项目的实施须具备以下条件:1.维修养护计划已经批准;2.维修养护资金已经落实;3.监理
4、合同、维修养护合同已经签订,并得到上级主管部门同意;4.质量监督手续已经办理。(三)水管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择优选择维修养护单位,对维修养护专项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勘测设计。承担维修养护业务的单位,须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具体实施维修养护作业。(四)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实行监理制度,按照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执行。(五)按照“水管单位负责、上级主管部门监督、监理单位控制、维修养护单位保证”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按照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质量管理规定(试行),质量监督机构依法监督维修养护各方的行为。第七条 项目验收(一)年度验收和专项验收是工程维
5、修养护作业是否达到标准的衡量手段,是全面考核工程维修养护质量的重要步骤。(二)维修养护项目年度验收前期工作:1. 维修养护项目(包括维修养护专项)已按合同要求全部完成。2. 按照黄河水利工程运行观测及维修养护技术资料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完成了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3. 维修养护专项已经通过专项验收。 (三)水管单位应按照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验收管理规定(试行),向验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验收主持单位及时组织年度验收。(四)项目有遗留问题的,应对遗留问题做出具体处理意见,明确整改期限,并落实责任人。(五)年度验收前必须完成财务结算。第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
6、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九条 本规定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建设及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计划编制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维修养护计划编制工作,保证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顺利开展,依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以下简称定额标准)及有关规定,结合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黄委所属堤防、河道整治、水闸(引水涵闸除外)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年度基本维修养护计划的编制。第三条 年度日常维修养护项目包括经常性维修养护项目和维修养护专项。维修养护专项是指工程量大、技术要求高的项目,包括堤防隐患探测、根
7、石探测、根石加固、黏土盖顶、堤坡整修、路面维修等。第四条 编制工程维修养护计划以工程管理现状、运行观测记录及统计资料等技术资料、相关批复文件、定额标准及有关工程管理标准、规范等为依据。第二章 计划编报程序及期限第五条 计划编报程序:(一)编制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前,完成相关的前期工作,包括工程普查、探测,防汛形势预测分析、统计资料及工程标准等技术资料收集、项目类别的确定等。(二)根据所辖水利工程实际情况,对照定额标准确定维修养护项目,并计算维修养护工作(工程)量。(三)编制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计划文件和项目计划表。(四)维修养护计划由水管单位编制,按黄委规定权限逐级申报审批。(五)维修养护计划一经
8、审批下达,维修养护专项一般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须按原审批程序逐级报批。一般情况下,计划变更的维修养护项目应在计划变更申请得到批准后实施;确实情况紧急的,应在及时处理的同时将计划变更申请报上级主管部门。第六条 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计划管理必须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履行计划报批手续,下一年度工程维修养护计划的编报、审批工作应在部门预算编报之前完成。第三章 编制原则及主要内容第七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计划编制应按照“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严格标准、确保安全”的原则,确保工程管理目标的实现。第八条 维修养护进度计划应根据工程维修养护特点,按照“经常养护、及时修复、养修并重”的原则合理编制,确保工程完整
9、及安全运用。第九条 编制维修养护经费预算应按照“实事求是,统筹安排、保证重点、严格标准”的原则,依据工程实际情况,按照定额标准及黄委相关规定合理计算维修养护费用。第十条 维修养护年度计划编报的主要内容包括年度计划文件和项目计划表。第十一条 年度维修养护计划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简要说明,本年度计划编制的依据、原则,工程基本情况,本年度工程管理要点,维修养护项目的名称、内容及工程量,主要工作及进度安排,经费预算文件(包括编制说明和预算表及相关附件),维修养护质量要求,达到的目标,监理、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设计等工作内容,主要措施及配套资金落实等情况。第四章 计划编制要求第十二条
10、应及时准确、真实客观地编制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其内容应具有合法性、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规范性。第十三条 应根据所辖工程级别、设计标准、运行状况等实际,结合工程普查、探测情况,按照定额标准据实确定维修养护项目,合理确定工作(工程)量。第十四条 根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维修养护项目和实际工作(工程)量,并同时符合定额标准及黄委相关规定。第十五条 未硬化堤顶养护土方分为堤顶维修土方和日常养护消耗土方两部分,其中堤顶维修土方主要用于因堤顶为土质结构,遭受风蚀、车辆碾压,造成堤顶土方损耗,高程降低的修复;日常养护消耗土方主要为雨毁土方等。堤顶维修土方(即黏土盖顶)应作为专项列入计划。
11、硬化堤顶(包括硬化的上堤路口)应同时参照公路维修养护的有关标准编制维修养护计划。第十六条 生物防护工程的维修养护,应优先考虑经常性维修养护工作,针对受损坏情况编制补植更新计划。第十七条 堤防隐患探测工作应按照黄河堤防工程隐患电法探测管理办法(试行),有计划、分堤段集中安排探测工作。第十八条 根石加固分为日常根石加固和紧急根石加固。根据根石探测资料和河势变化预估,对根石走失的工程进行加固,根石加固应作为专项列入计划。对于紧急根石加固,确需调整计划的,可在紧急加固根石的同时进行计划变更报批。第十九条 水管单位应根据维修养护工作需要,提前安排维修养护专项的勘测设计,计划编制应附具维修养护专项设计。第
12、五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建设及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黄委水管单位及维修养护单位业务范围划分规定(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黄河水利工程管理及维修养护业务,明确水管单位及维修养护单位职责,根据水利部、财政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及有关规定,结合黄河水利工程管理及维修养护特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黄委所属的水管单位及承担维修养护业务的维修养护单位。第三条 本规定按照“管养分离”的管理模式,对水管体制改革后工程管理及维修养护业务进行划分。第四条 业务范围划分遵循“分工明确、权责清晰、管理科学、操作规范”
13、的原则。第五条 水管单位全面负责所辖工程的运行、调度、管理和维护,保证工程完整、安全和效益发挥。主要包括:(一)做好工程普查工作,确定维修养护任务,编制年度维修养护计划,组织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的实施,监督检查维修养护项目的质量、进度等,确保计划目标的全面完成。(二)承担工程的巡视、检查工作,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或提出处理意见;参及害堤动物防治等工作。(三)做好河势、水位观测工作;参及水质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并报告水污染事件,参及水污染防治的调查工作。(四)负责做好工程观测(包括工程沉陷、位移等观测)、堤防隐患探测、根石探测等工作,参及观测、探测分析及隐患处理等。(五)协助做好河道巡查工作,及
14、时发现并报告违章行为。(六)提出根石加固初步方案,对根石加固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监督检查。(七)负责防汛物资、观测探测设施、设备、仪器的保管及保养工作,保证料物、设施、设备、仪器安全和完好,及时报告储存和保管情况。(八)做好及地方政府及群众关系的协调工作,保证维修养护工作顺利实施。第六条 维修养护单位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维修养护作业,承担相应合同责任。主要包括:(一)完成水管单位委托的工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作业,确保维修养护项目的进度和质量。(二)在水管单位的业务指导下完成工程量大、技术要求高的维修养护专项。(三)受水管单位委托完成其他维修养护业务。第七条 水管单位及维修养护单位业务范围划分
15、的具体内容见附录。第八条 本规定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建设及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录 黄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维修养护单位业务范围划分表分 类项 目 名 称工 作 范 围水 管 单 位维 修 养 护 单 位运行工作堤防工程堤顶维修养护负责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维修养护项目的进度、质量等,做好日常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记录。统计该维修养护项目的工程量,确定维修养护任务。1、及时清除杂草、杂物等。2、及时填垫、夯实水沟浪窝、坑洼等缺损,保持堤顶饱满平整,无车槽及明显凹陷、起伏。3、土质堤顶严重受损,应刨毛、洒水、补土、刮平、压实,按原设计标准修复。4、及时排除降雨期间及雨后积水;雨后及时
16、对洼坑等进行补土、平垫、夯实;干旱期经常洒水养护。5、堤肩边埂(包括土质、硬化边埂)发生损坏,及时进行整修、加固。6、堤顶硬化道路参照公路有关规定维修养护,保持路面无损坏、裂缝、翻浆、龟裂等现象。7、对纵向排水沟进行维修养护,防止雨水冲蚀工程,及时清除排水沟内的淤泥、杂物,更换损坏部分,确保排水体系畅通。8、对堤顶行道林和堤肩防护草皮进行日常维护及补植、更新,保持完整美观。9、9、对标志牌(碑、桩)进行清洗、刷漆、维修、更新,保持齐全、完好,位置适宜,醒目美观。主要包括交界牌、简介牌、指示牌、里程桩、防汛责任段标示及标志性碑牌等。10、填写原始记录(维修养护工作日志等),整理汇总技术资料。堤坡
17、维修养护负责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维修养护项目的进度、质量等,做好日常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记录;参及害堤动物防治。统计该维修养护项目的工程量,确定维修养护任务。1、及时清除杂草、杂物。2、2、及时处理土质堤坡的局部残缺和雨淋沟,保持坡面平顺,无水沟浪窝、陡坎、洞穴、陷坑等;出现大雨淋沟或损坏的,开挖、分层回填夯实、刮平并在修复的坡面补植草皮。保持堤脚线连续、明晰。3、3、及时修复石护坡的残缺或损坏,保持坡面平顺,砌块完好,砌缝紧密,无松动、塌陷、脱落、架空等现象,保持坡面整洁完好。黄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维修养护单位业务范围划分表(续)分 类项 目 名 称工 作 范 围水 管 单 位 维 修 养 护 单
18、 位运行工作堤防工程堤坡维修养护(续)负责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维修养护项目的进度、质量等,做好日常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记录;参及害堤动物防治。统计该维修养护项目的工程量,确定维修养护任务。4、戗台(平台)出现局部残缺或雨淋沟的,按原标准修复,并进行夯实、刮平处理,保持台面平整。5、保持上堤辅道、上下堤坡道、上下堤路口顺直、平整,无沟坎、凹陷、残缺。6、对横向排水沟进行维修养护,防止雨水冲蚀工程,及时清除排水沟内的淤泥、杂物,更换损坏部分,确保排水体系畅通。7、对坡面草皮经常修整、清除杂草,并对损坏部位及补植更新。8、防治獾、狐、鼢鼠等害堤动物,及时处理堤身内的洞穴。9、填写原始记录(维修养护工作日志
19、等),整理汇总技术资料。淤区维修养护负责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维修养护项目的进度、质量等,做好日常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记录。统计该维修养护项目的工程量,确定维修养护任务。1、对淤区围格堤拍打、整平、清除杂草等。2、整修淤区顶面、填垫雨淋沟,确保淤区完整。3、对(淤区)生态林带进行树木浇灌、喷药、除草、修剪、补植更新等。4、对排水沟进行维修养护,防止雨水冲蚀工程,及时清除排水沟内的淤泥、杂物,更换损坏部分,确保排水体系畅通。5、填写原始记录(维修养护工作日志等),整理汇总技术资料。护堤地维修养护负责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养护项目的进度、质量等,做好日常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记录。统计该维修养护项目的工程量,确定维
20、修养护任务。1、对护堤地进行日常维护,及时清除杂草、杂物,修复残缺界埂,疏通界沟阻塞,保持巡查便道的畅通,做到边界明确、地面平整。2、对防浪林、护堤林带进行树木浇灌、喷药、除草、补植更新等。3、填写原始记录(维修养护工作日志等),整理汇总技术资料。黄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维修养护单位业务范围划分表(续)分 类项 目 名 称工 作 范 围水 管 单 位维 修 养 护 单 位运行工作堤防工程其它项目维修养护负责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维修养护项目的进度、质量等,做好日常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记录。统计该维修养护项目的工程量,确定维修养护任务。1、对土牛进行拍实、整修、除草等;码方整垛备防石,发生沉陷或倒塌的及时
21、恢复原貌。2、对管理房、防汛仓库等进行维护、修缮。3、对穿堤管道、缆线进行维修养护。4、填写原始记录(维修养护工作日志等),整理汇总技术资料。河道整治工程坝顶维修养护负责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维修养护项目的进度、质量等,做好日常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记录。统计该维修养护项目的工程量,确定维修养护任务。1、及时清除杂草、杂物等。2、及时平垫、夯实、刮平坑凹、沟槽、蛰陷等损坏,做到坝顶饱满平整,无残缺、冲沟、裂缝、陷坑等。3、及时修复被损坏的沿子石。4、对坝顶损坏边埂及时进行整修、加固。5、码方整垛备防石,发生沉陷或倒塌的及时恢复原貌。6、对(联坝)坝顶行道林进行浇灌、喷药、除草、补植更新等。7、及时排除降
22、雨期间及雨后积水;雨后及时对洼坑进行补土、平垫、夯实;干旱期经常洒水养护。8、对标志牌(碑、桩)进行清洗、刷漆、维修、更新,保持齐全、完好,位置适宜,醒目美观。主要包括工程简介牌、坝号桩、根石断面桩、高标牌、边界桩等。9、填写原始记录(维修养护工作日志等),整理汇总技术资料。黄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维修养护单位业务范围划分表(续)分 类项 目 名 称工 作 范 围水 管 单 位维 修 养 护 单 位运行工作河道整治工程坝坡维修养护负责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维修养护项目的进度、质量等,做好日常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记录。统计该维修养护项目的工程量,确定维修养护任务。1、及时清除杂草、杂物。2、对雨水冲刷造成
23、的雨淋沟进行填垫、夯实等,保持坡面平顺。3、及时修复坦坡的残缺或损坏,保持坡面平顺,砌块完好,砌缝紧密,无松动、塌陷、脱落、架空等现象,保持坡面整洁。4、对横向排水沟进行维修养护,防止雨水冲蚀工程,及时清除排水沟内的淤泥、杂物,更换损坏部分,确保排水体系畅通。5、对坡面草皮经常修整、清除杂草,并对损坏部位及补植更新。6、填写原始记录(维修养护工作日志等),整理汇总技术资料。根石的维修养护负责根石探测的组织,参及探测资料分析,提出根石加固初步方案;负责根石加固业务指导,监督检查根石加固的进度、质量及经费使用情况,做好日常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记录、整理并上报。统计该维修养护项目的工程量,确定维修养护任
24、务。1、根石探测。2、根石加固。包括日常根石加固和紧急根石加固。3、根石平整。对残缺不齐处或抢险抛石堆积处,加以去高补凹,拣修平整。4、填写原始记录(维修养护工作日志等),整理汇总技术资料。黄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维修养护单位业务范围划分表(续)分 类项 目 名 称工 作 范 围水 管 单 位维 修 养 护 单 位运行工作河道整治工程护坝地的维修养护负责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维修养护项目的进度、质量等,做好日常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记录。统计该维修养护项目的工程量,确定维修养护任务。1、对护坝地边埂进行整修,及时清除杂草、杂物,修复残缺界埂。2、对防护林带(护坝林带)进行浇灌、喷药、除草、补植更新等。3、
25、填写原始记录(维修养护工作日志等),整理汇总技术资料。其它项目维修养护负责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维修养护项目的进度、质量等,做好日常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记录。统计该维修养护项目的工程量,确定维修养护任务。1、对管理房进行维护、修缮。2、对上坝路进行洒水养护,修复破损路面。3、管线、自动监测设施及传感器的维修养护。4、填写原始记录(维修养护工作日志等),整理汇总技术资料。水闸工程按调度指令进行运行操作;及时处理常见故障;负责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维修养护项目的进度、质量等,做好日常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记录。统计该维修养护项目的工程量,确定维修养护任务。1、修补、夯实工程范围内出现的水沟浪窝、塌陷和岸、翼墙后填土
26、区发生的跌塘、下陷。2、砌石护坡护底、反滤排水设施、出水底部构件维修养护,防冲设施破坏抛石处理,混凝土破损修补,裂缝处理和伸缩缝填料填充。3、止水更换、闸门及启闭机机体表面防腐处理、钢丝绳维修和传(制)动系统维修养护等。4、各种电气设备(包括电动机、操作设备、配电设备、输变电系统和避雷设施等)的日常维护工作。5、护栏、机房、管理房维修养护,闸区绿化美化及养护。6、闸室清淤、自动控制设施和自备发电机组等维修养护。7、填写原始记录(维修养护工作日志等),整理汇总技术资料。黄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维修养护单位业务范围划分表(续)分类项目名称工作范围水管单位维修养护单位观 测 工 作负责以下工作:1、所
27、辖河段的河势、水位、冰凌等观测工作。2、参及水质观测工作。3、各类工程的沉陷、位移等观测。4、水闸水工观测及水文观测工作。5、及时记录并整理资料,进行观测资料分析;维修保养观测设施、设备、仪器。对有关观测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其他工程巡查负责工程巡视、检查,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或处理;协助做好河道巡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协调好地方关系。堤防隐患探测参及堤防、水闸等工程的隐患探测及资料整理、分析工作。防汛物资保管承担防汛物资保管,定期检查,及时报告储存和保管情况。通讯设备运行及维护负责通信设备及系统运行,巡查设备运行情况,发现故障及时上报,填写运行值班记录。黄河水利工程运行观测岗位职责(
28、试行)第一条 为明确水管单位运行观测人员岗位职责,协调运行观测及防汛抢险之间关系,促进黄河水利工程管理及维修养护,保证工程安全和发挥效益,根据水利部、财政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及有关规定,结合黄河水利工程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黄委所属堤防、穿堤建筑物(引黄水闸除外)、河道整治工程及附属设施管理的水管单位。第三条 水管单位的运行观测人员须按照水利工程运行观测的有关规定或调度指令,实施运行观测作业。第四条 承担水管单位所属工程的巡视、检查工作,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或处理。参及害堤动物防治工作。第五条 参及所辖工程维修养护的管理工作:(一)做好工程普查工作,
29、参及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维修养护合同的编制。(二)及时组织开展维修养护工作,协助监督检查维修养护项目进度、质量及经费使用。(三)对工程量大、技术要求高的维修养护专项进行业务指导。(四)及时统计上报应开展维修养护的事项、工作(工程)量。(五)做好及地方政府及群众关系的协调工作,保证维修养护工作顺利实施。第六条 按照调度指令进行穿堤闸涵(引水闸涵除外)的运行工作,做好运行管理记录;及时处理常见故障。第七条 做好河势、水位观测工作;参及水质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并报告水污染事件;参及水污染防治调查工作。第八条 负责工程沉陷、位移等观测工作,协助组织堤防隐患探测、根石探测工作;参及观测、探测分析及隐患处理等
30、工作。第九条 协助做好河道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并报告违章行为。第十条 负责通讯设备及系统的运行工作,填报运行值班记录;巡查设备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十一条 负责防汛物资的保管和观测及探测设施、设备、仪器保管及保养工作,保证料物、设施、设备、仪器的安全和完好,及时报告储存和保管情况。第十二条 在汛期按照防汛抢险有关规定,执行防洪调度命令,参及防汛抢险作业。第十三条 积极参加业务技能培训,注重工程运行观测、防汛抢险知识学习,不断提高技术水平。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建设及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
31、强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质量管理,保证工程维修养护质量,根据国家及水利行业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黄委所属的堤防、河道整治、穿堤建筑物(引水涵闸除外)工程及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质量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质量是指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黄河水利工程实施维修养护后达到完整、坚固、安全、美观等综合性要求。第四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黄委、省、市(地)、县(区)级河务局分级负责所辖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质量管理工作。第五条 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质量实行水管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维修养护单位保证和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第六条 参及黄河水利工程
32、维修养护的单位应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切实健全制度、完善措施、落实人员、保证维修养护质量。工程维修养护专项实行质量终身制和监理责任终身制,建立质量责任终身制档案。第二章 质量监督管理第七条 黄河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质量实行质量监督制度,按分级管理原则由相应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第八条 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承担设计、监理、维修养护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工程维修养护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水管、监理、设计、维修养护单位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黄河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工程维修养护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项目质量监督,对影响工程维修养护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九条 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质
33、量监督应实施巡查及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方式,运用法律、行政和科技手段,做好监督抽查后的处理工作。项目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对维修养护质量进行评定。第三章 水管单位质量管理第十条 水管单位应按照规定向黄河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管理体系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水管单位在及设计、维修养护、监理单位签定的合同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并明确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第十二条 水管单位应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依据维修养护工作特点建立维修养护质量检查体系,健全质量管理制度。第十三条 水管单位应对工程维修养护质量进行定期及不定期检查,对维修养护项目及时组织验收,并处理
34、验收中存在的质量问题。第四章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必须持有资质等级证书,并接受黄河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监理质量控制体系及质量监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根据设计文件和维修养护工程监理合同,对维修养护质量实施监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监理责任。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结合工程实际,向工程维修养护现场派出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应满足维修养护项目监理需要。监理单位应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工程维修养护现场。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监理合同,指导监督维修养护单位严格按标准组织实施维修养护作业,
35、控制维修养护质量;参加维修养护项目质量检查和验收工作。第五章 设计单位质量管理第十八条 设计单位在批准的资质等级和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设计任务,并应主动接受黄河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资质等级及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审核、会签批准制度,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第二十条 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设计合同的要求;(二)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完整、准确,设计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三)设计质量满足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标准要求。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图纸
36、,在维修养护过程中及时掌握现场情况,解决有关设计问题。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参及维修养护专项的验收,对维修养护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第六章 维修养护单位质量管理第二十三条 维修养护单位应主动接受水管单位及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 维修养护单位应依据工程维修养护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进行维修养护作业,对维修养护质量负责,并向水管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资料。第二十五条 维修养护单位不得将其承揽的维修养护项目进行转包,工程分包须征得水管单位同意。第二十六条 维修养护单位应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
37、任制。在维修养护过程中要加强质量检验工作,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第二十七条 因维修养护工作不力导致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维修养护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监理单位和水管单位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接受工程质量事故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第七章 维修养护用料和设备采购的质量管理第二十八条 用于工程维修养护的用料和设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维修养护。维修养护用料和设备的质量由采购单位负责。第二十九条 维修养护用料和设备的采购单位具有按合同规定自主采购的权利,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第三十条 特定的维修养护用料和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标明的
38、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三)产品包装和商标式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四)工程设备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五)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实行质量认证的产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许可证或认证证书。(六)石料规格、质量符合黄河石料管理有关规定 。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建设及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管理,提高工程的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确保工程维修养护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结合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
39、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委所属的堤防、河道整治、水闸(引水涵闸除外)工程及附属设施维修养护的监理工作。第三条 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水管单位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批准的维修养护计划、维修养护合同、专项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等,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对黄河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作业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维修养护项目必须按本规定实施项目监理。第二章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第五条 承担维修养护任务的监理单位必须持有国家颁发的乙级以上资格等级证书。第六条 监理单位应依据监理合同,按照“公正、独立、诚信、科学”的原则,维护水管单位和维修养护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违法分包维修养
40、护监理任务。第八条 监理单位不得从事及所监理的维修养护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采购等经营活动。第九条 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由于过失造成工程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监理单位在维修养护监理工作中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项目监理机构,监理机构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组成。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配备必须满足项目要求,人员配置如有变化,应事先征得水管单位同意。第十一条 承担维修养护任务的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监理资格,即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资格证书并已注册。第三章 监理合同第十二条 水管单位
41、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择优选择监理单位,签定监理合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监理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监理项目名称;监理的范围及内容;监理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应提供的工作条件;保密内容及措施;监理费的计取及支付;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变更和终止;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 维修养护监理费的计取按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监理内容及程序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监理的主要内容是对维修养护项目实施“四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即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控制;合同、信息管理;协调各方关系),指导、监督、协调所辖工
42、程维修养护工作,参加维修养护项目质量检查、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验收工作。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维修养护项目的特点采取巡视检验、现场旁站、跟踪或平行检测等不同的监理方式。第十七条 水管单位必须在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姓名、监理工作内容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维修养护单位,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其实施维修养护监理的实施细则以及对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水管单位及维修养护单位。第十八条 维修养护单位必须按及水管单位签订的维修养护合同中的约定接受监理,并向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所需要的技术资料,包括原始记录、自检记录等。第十九条 水管单位
43、及维修养护单位在维修养护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须提交维修养护监理总工程师协调解决,维修养护监理总工程师接到相关请求后,应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尽快做出公正处理,并书面通知双方。第二十条 实施维修养护监理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组建监理机构。(二)编制监理规划。(三)按工程维修养护计划、进度,结合工程维修养护的特点,编制监理细则。(四)按照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实施维修养护监理。(五)监理工作完成后,向水管单位提交维修养护监理工作报告和档案资料。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建设及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黄河水利工程运行观测及维修养护技术资料管理办法(试
44、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黄河水利工程运行观测和维修养护技术资料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在工程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及防汛工作中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黄河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河水利工程运行观测和维修养护工作中形成的技术资料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运行观测和维修养护技术资料(以下简称“技术资料”)是指在黄河水利工程运行观测、维修养护工作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字、电子文件数据、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及载体的历史记录。第四条 水管单位和维修养护单位在工作过程中,应按有关规定如实填写技术资料。第五条 水管单位负责所辖工程运行观测技术资料(包括维修养护及相关工程管理技术资料
45、等)的整理、存档,负责维修养护单位移交技术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归档。第六条 技术资料的管理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第二章 技术资料的整理内容第七条 技术资料的形成贯穿工程运行观测和维修养护工作的全过程,技术资料的收集、积累和整理应及工程运行观测和维修养护工作进程同步。第八条 工程运行观测技术资料是水管单位运行观测人员在所辖工程运行观测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工程维修养护技术资料是承担工程维修养护业务的单位在维修养护及相关活动中直接形成的。第九条 技术资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见附录。第三章 技术资料的管理第十条 技术资料的管理是衡量运行观测和维修养护单位工作质量的重要内容。第十一条 运行观测部门和承担工程维修养护业务的单位应加强技术资料管理工作,设专人负责,并明确其岗位职责和要求。第十二条 运行观测部门应将本职工作中形成的维修养护技术资料按档案部门的要求收集、整理和立卷,确保有关文件材料完整及安全。第十三条 签订维修养护合同时,应对维修养护技术资料的内容、质量及移交工作作出明确要求。第十四条 对工程维修养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同时检查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第十五条 技术资料的验收应作为维修养护项目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技术资料达不到规定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