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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南市性病防治条例研究与分析济南市性病防治条例(1999年5月28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9年6月1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控制和消除性病发生、传播和蔓延,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指性病包括:(一)艾滋病、梅毒、淋病;(二)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三)省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性病。第四条性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方针。第五条市人民政府
2、应当制定性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拨付必要性病防治经费。第六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性病防治工作统一监督管理,也可以委托其所属性病防治机构具体负责性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性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公安、工商、民政、司法、宣传、教育、城建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性病防治工作。第二章预防第七条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各种渠道和利用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宣传性病危害,普及性病防治知识,提高公民自我保护意识。推广使用避孕套、一次性注射器和其他一次性医疗器具、用品。第八条初级中学以上学校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应当包括性病危害及防治知识内
3、容。第九条宾馆、饭店、旅社、招待所、公共浴池、游泳池、理发店、美容店、舞厅等经营单位,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性病防治知识教育。前款所列经营单位在录用人员时,应当组织直接接触顾客人员到市、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性病防治机构或性病医疗机构进行性病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准予上岗。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性病检查,检查项目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性病病人及感染者应当离岗治疗,在治愈前不得从事易使性病扩散工作。第十条第九条所列经营单位对毛巾、卧具、浴具、坐便器等重复使用公共用品,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消毒后,方可供顾客使用。第十一条医疗保健机构对孕妇进行孕期保健检查发现患有性病,应当采取治疗措施或提出处理
4、意见。对患艾滋病、梅毒孕妇应当提出终止妊娠医学建议。第十二条供血单位在供血前、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在投入生产前,均必须对血液进行艾滋病、梅毒检测。检测不合格,必须予以销毁。第三章治疗第十三条本市实行性病医疗执业许可证制度。第十四条性病专科医院、专科诊所和开展性病诊疗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统称性病医疗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有适合开展性病诊疗工作固定场所;(二)有和其规模相适应性病防治专业技术人员;(三)有性病诊疗、辅助诊断设备;(四)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五)有相应制度;(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条件。前款所称性病防治专业技术人员,是指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培训或认可具有性病执业诊疗、检验资
5、格医师、检验师(员)。第十五条开设性病医疗机构必须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和市性病防治规划发给性病医疗执业许可证;对不符合,书面通知申请人。性病医疗执业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不参加年度审验以及审验不合格,不得继续从事性病诊疗。第十六条性病病人及疑似性病病人应当向医疗卫生人员提供真实病情及有关情况,并遵照医嘱接受检查治疗。性病病人及感染者不得故意传播性病。第十七条性病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国家、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性病诊断标准和治疗方案对性病病人进行诊断和治疗。性病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毒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性病医疗机构及其工作
6、人员应当对诊治性病病人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病史严格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性病病人。第十九条艾滋病病人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性病医疗机构实行隔离治疗,隔离治疗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拒绝或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由公安机关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其他疾病需要就诊时,应到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机构就医,以免交叉感染。第二十条对患有性病卖淫嫖娼人员要强制治疗。其检查治疗费用,由本人负担,可以从卖淫嫖娼人员被扣押财物中预留或先行扣除;确实无力承担,由公安、卫生部门提出意见,由财政部门拨付。对在押在教犯罪嫌疑人、犯人、劳教人员患有性病,由收押部门组织对其进行性病检查治疗。其
7、检查治疗费用由财政部门予以拨付。民政部门对收容流浪乞讨人员疑似性病病人,应及时送性病防治机构或性病医疗机构检查,确诊性病病人应及时治疗。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无性病医疗执业许可证单位或个人提供场所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第二十二条发布性病诊疗广告,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卫生行政部门出具医疗广告证明,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发布手续。第四章疫情报告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发现性病病人及疑似性病病人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分别向所在地县(市、区)卫生防疫机构和市性病防治机构报告疫情。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性病防治机构提供有关性病发生、传播、转归等
8、方面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谎报疫情。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和第十条规定,由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吊销卫生许可证。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尚未造成危害后果,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二)性病病人及感染者故意传播性病,造成他人感染,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
9、规定,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危害后果,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作出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决定;决定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须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第二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开设性病医疗机构或者经年度审验不合格继续从事性病诊疗,由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不参加年度审验性病医疗机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审验手续;拒不审验,吊销性病医疗执业许可证。第二十八条性病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
10、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九条违反国家规定发布性病诊疗广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委托市性病防治机构实施处罚。第三十条执行职务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和责任单位不报、漏报、迟报性病疫情,由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个体医疗机构不报、漏报、迟报性病疫情,由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不改正,可以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造成性病传播,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拒绝、阻碍性病防治监
11、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办理。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由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性病防治监督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7日市人民政府发布济南市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8 /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