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司法人才队伍建设选拔优秀律师担任法官、检察官-最新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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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司法人才队伍建立选拔优秀律师担任法官、检察官1 我国法官、检察官、律师职业流动困境分析 从公务员录用考试来看,在被录用的公务员中会有相当一局部是曾经或正在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员。但是这种录取方式并不合理,在考试中律师只是作为一名普通的考生参考,律师就丧失了其特殊的执业经历优势。这一途径的局限性就在于:1公务员录用考试均有年龄限制大多为35周岁以下,这就意味着有相当局部的经历丰富、专业素质一流的律师直接排除在外,而这些有经历的律师正是司法队伍急需的人才。2公务员录用考试针对的是科员以下职务一般集中在基层法院,而局部未超龄的优秀青年律师会因起点低、经济收入减少等原因不愿意进入司法系统,造成司法队伍

2、无法吸收优秀人才参加。这并不利于司法队伍素质的整体提高。从近年来全国各地的招考实际情况来看,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司法系统的绝大多数是执业年限较短的年轻律师或律师助理。 从公开选拔的方式来看,自从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向社会公开从律师中选拔法官到现,真正由律师走向法官检、察官岗位的人少之又少。据人民日报报道“第一次最高院招考10名高级法官,报名者寥寥无几,考上的那么只有两名。第二次招考15名法官,结果与第一次大同小异,报名者仍然寥寥无几,最后只招了一名。笔者认为公开选拔的局限性主要在于:首先目前只有最高法、最高检从律师队伍中招录法官、检察官,招录数量太少。而且由于级别过高,这就造成对招录对象

3、条件要求极高,使大量的优秀中青年律师被拒之门外。其次从当前司法系统对于从律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如何评价律师的资历或者是说如何对律师转行做法官给予怎样的职称评定并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方案。 2 从律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的意义 2.1 有利于加快法官、检察官职业化建立 可以说律师是培训优秀法官、检察官的最好的方式,由资深律师出任法官,可无须过多培训便可直接进入角色,为法院、XX院选拔人才提供了更多时机,使法官、检察官更加精英化、职业化,同时也节省了培训资源。这种做法有利于我国法院、XX院可以像西方国家那样集中全国或某一地区最优秀的法律人才,同时也有利于法官、检察官与其他法律职业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建立从资深

4、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的制度势在必行。 2.2 有利于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 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一群精通法律专门知识并实际操作与运用法律的人,是现代社会法律秩序与社会正义的守护人,这个共同体是由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人员及法学学者等组成的法律职业群体。 我国的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在社会的分工、职能上尽管有很多的不同,但他们都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组成局部。律师、检察官、法官都有共同的法学背景教育,都通过了司法考试,他们的思维与行为都具有法律化的习惯。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的这些共同特征,决定了在这样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人员应当是互通的,职业角色可以相互转换。 2.3 提升律师地位,鼓励律师以更高标准执业

5、我国的社会精英自古就有的“达那么兼济天下“学而优那么仕的思想。大局部律师也有这种情怀,如果建立机制能够让优秀律师进入司法队伍,增加法律共同体之间的交流,肯定有利于整个法律共同体的开展。许多优秀律师也会觉得有奔头,同时还可以吸引更多优秀的人才从事律师职业,扩大律师队伍。建立从律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也会促使律师们珍惜自己的职业声誉与职业道德,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同时律师往往对法官、检察官行业抱有相当的热情,法官、检察官崇高的社会地位与法律权威对一名欲功成身退的律师具有极大的吸引力,被遴选为法官检察官能激发律师强烈的荣誉感、自豪感,增强律师对法律共同体的归属感,焕发其社会责任感、使命感。 3 从律师中

6、选任法官检察官的具体措施 3.1 建立律师遴选的选拔模式与准入机制 鼓励优秀律师通过公务员录用考试等途径进入党政机关,制定与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合理设定参与选拔法官检察官的律师的资质与参选条件。同时,在选拔方面力争做到有针对性与特殊性,由其要突出考核律师工作所应具有的实践经历水平,以及应对法律事务的处理能力。另外取消律师参加公务员考试的年龄限制,是更多的有经历的律师能够参加公务员考试。 同时笔者建议,可以考虑规定:建议基层人民法院、XX院应选任具有初级职称、执业2年以上的优秀律师;建议中级人民法院、市XX院选任具有中级职称、执业10年以上的优秀律师;建议高级人民法院、省XX院选任具有二级律师职称

7、、执业15年以上的优秀律师;建议最高法、最高检选任具有一级律师职称、执业20年以上的优秀律师。 3.2 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 对于律师通过选拔成为法官检察官,应当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来进展标准,如暂停执业制度、回避制度等。履行法官检察官职责期间,停顿执行律师职务,并由律师协会暂时保存律师执照。除应遵守法官检察官回避的相应规定外,对于从律师中选拔产生的法官检察官,在涉及其执业过的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时应当回避。 3.3 建立相应的考核与退出机制 对于通过选拔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应当实行任期制,任期届满,符合条件的,可以连任;不符合条件的,可以不再聘任。同时,应制定严格的考核审查体制,除了在任期届满进

8、展审查外,还应当定期进展承办案件的考核,发现存在重大不符合任职条件行为的,应予以罢免 。 此外,要真正提高法官、检察官的地位,还需保障审判独立与法官、检察官独立,让法官、检察官能真正依据法律而不是其他因素来公正司法,使得法官、检察官的这一职业能发挥其应有的社会价值,如此才能提高法官、检察官职业的吸引力,从而让更多的优秀律师投身于法官、检察官的职业。选拔的岗位与条件必须具备足够的吸引力,这里的“条件主要是指政治待遇与退休后的待遇。因为优秀律师看中的不是经济待遇,而是在法院、XX院工作能力的发挥与追求政治进步。 综上所述,建议尽快打破律师向法官、检察官流通的身份限制,创设律师选拔成为法官、检察官的制度,以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立。我国的法律职业者之间形成了法律职业共同体,那么法官与律师便有了共同或近似的知识、经历、思维特性与信仰追求,他们便能够共同分享法律职业的尊严与荣耀,在面对彼此之间的关系时,才得以在享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根底上相互尊重、相互协作、相互制约、司法腐败的社会顽疾才能得以缓解,司法公正与社会正义的目的才能得以实现。 第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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