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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煤陕西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CHINACOAL SHAANXI YULIN ENERGY & CHEMICAL CO., LTD.煤化工项目管理体系文件密级:项密一级 项密二级 项密三级文件编号:CCSC-P07-16现场施工临时设施管理规定12011年 月 日版次编 制审 核评 审审定批 准批准日期编制部门:施工管理部参编:发表范围:各职能部门/各项目组文 件 会 签 表序号职能部门签 署日 期1项目管理部2011年 月 日2商务管理部2011年 月 日3技术管理部2011年 月 日4采购管理部2011年 月 日5施工管理部2011年 月 日6质量管理部2011年 月 日7HSE部2011年
2、 月 日8机械动力部2011年 月 日9生产准备部2011年 月 日10项目财务部2011年 月 日11项目综合部2011年 月 日说明:(1)本管理体系文件知识产权属中煤陕西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所有,未经授权许可或批准,不得对公司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提供;任何外部组织或个人擅自获取、使用、转让本管理体系文件的行为均属侵权。(2)本管理体系文件执行解释权在施工管理部。1目的12适用范围13管理职责14现场施工临时设施使用与审批管理规定25施工临时设施建造、维护与零星工程施工管理规定136文件与记录157相关文件158附表15目 录1 目的为使中煤陕西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煤化工项目(简称中煤陕西公
3、司煤化工项目)现场施工总平面、施工临时设施建造、维护与使用等管理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合理地规划和使用施工场地与临建设施,统一规范施工用水、施工用电、施工采暖、施工用地、施工道路等临时设施的使用程序与承包商的行为,明确对承包商资源使用收费内容与标准,明确管理部门、项目组与承包商的职责与界面划分,特制定本规定。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煤陕西公司煤化工项目现场施工临时设施使用审批管理与施工临时设施建造、维护等管理工作。3 管理职责3.1 施工管理部职责3.1.1 负责制定现场施工总平面统一规划,编制总体临建设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大型临时设施(办公区、生活区、混凝土搅拌站、集中防腐厂等)的策划和建
4、设组织;负责施工总平面的日常管理与监督、协调。3.1.2 负责施工用水、电、采暖、场地、道路等施工临时设施的运行、维护与使用审批管理;负责厂区内公共区域的动土作业与全场土方平衡管理;负责协调厂区内大件设备运输道路与其它公共区域内的道路清障、加固维护等工作。3.1.3 负责总体临时设施建造项目的申请报建、实施过程的组织、协调与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临时设施项目建造的交工验收、登记备案和用后处置管理工作。3.1.4 负责承包商的临时设施方案的批准和备案。3.1.5 组织统一的临时生活区、办公区的建设和使用过程管理。3.2 项目管理部职责3.2.1 负责拟建业主临时设施的费用估算工
5、作。3.2.2 负责确定业主临时设施建造项目所采用的概算指标、预算定额与相关计费依据和临时设施项目的竣工结算与费用审核工作。3.3 技术管理部职责配合施工管理部进行施工临时设施的规划、方案制定并负责临建设施施工图纸的设计工作。3.4 项目组职责负责所属区域内承包商临建设施方案的审核与施工平面的监督管理与协调。系统项目组同时参与纳入全厂系统工程部分的临时设施相关内容建设组织。3.5 承包商职责3.5.1 按业主规定的程序办理临时施工用水、电、采暖、用地、占道等临时设施的使用审批手续与施工界区内临时设施规划方案的审批手续,并按批准的方案建设临建设施;执行业主的统一管理要求,对邻近的业主设置的临时设
6、施有监护和保护的责任。3.5.2 负责装置(单元)界区内临时施工给排水、供电、采暖等设施的建造、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3.5.3 按照业主规定的时限缴纳施工用水、电、采暖、场地等施工资源使用费用。4 现场施工临时设施使用与审批管理规定,使用资源,采用有偿使用,统筹规划、统一标准。4.1 总体原则:建设采取谁使用,谁建造原则;占场地,采用审批制度;4.2 生活区和办公区统一物业管理模式。该管理办法另行制订。4.3 施工用水管理根据合同要求,业主在界区附近提供施工用水水源,承包商负责从界区外供水点向界区内安装施工用水管道,承包商的施工用水应符合以下规定:4.3.1 承包商进场前应向项目组提交“现场施
7、工用水申请”(P07-16-B1)并附施工用水方案,方案中应明确用水量、管线敷设路线、接水井与水表位置、安装方式、施工用水管理办法与用水事故抢修措施等。项目组和施工管理部对方案的审批意见将表达在“现场施工用水申请”中。4.3.2 承包商应在供水点和施工用水管道连接处设置阀门井,安装切断阀和水表,水表应经有资质部门检验合格,出具检验合格证,粘贴合格标签,承包商负责阀门井的日常巡检工作,发现故障与时抢修并向项目组报告。4.3.3 施工用水主干网由业主方统一规划实施,进入各施工界区的分支管道由承包商负责施工、维护和管理,双方分界点为支管与主干管连接处的第一道阀门。4.3.4 施工管理部施工用水主管工
8、程师应组织相关人员定期对施工用水管线与水表的完好状态进行检查,确保管线系统运行正常、水表计量准确。双方指定的用水管理人员按合同要求的时间,共同确认实际用水量并记录在“现场水电使用计量统计表”中(P07-16-B5),经双方确认后签字作为结算依据。4.3.5 承包商必须按照业主指定位置接出水管道,当需要从主干管上增加接口时,必须经业主批准。不得私自开口,随意连接。4.3.6 承包商在安装界区内施工用水管线时,应考虑消防用水的需要,消防用水接口管径不得小于DN100。4.3.7 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损坏施工用水管道、阀门。承包商造成的停水、跑水事故应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水,并将受到相应的经济处罚
9、。4.3.8 承包商接出的施工用水管道不得与生活用水管道串通,不同接入点的施工用水应保持系统独立,不得私自连通。4.3.9 承包商的临时管道可根据不同阶段的施工情况,选用不同的供水方式,以满足用水需要、符合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的要求为前提。临时水管道应布置整齐,沿界区边缘布设。4.3.10 临时管道不得影响交通以与正式工程的实施。4.3.11 承包商应制定节约用水的措施,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用水管道的维护、管理。严禁管道发生跑、冒、滴、漏等现象。4.3.12 特殊部位有不间断连续用水要求时,应提前向项目组和施工管理部提出申请,便于业主的施工供水的组织协调。4.3.13 用水高峰期,由业主统一协调各承
10、包商之间的用水量,承包商应服从业主的统一调度。4.3.14 承包商用水负责人,应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与施工管理部用水主管共同确认用水量,双方签字后作为水费的结算依据。当发现水表计量不准确或其他问题时,双方协商解决并与时维修或更换水表。4.3.15 承包商应编制冬季用水方案,根据冬季施工要求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冬季施工的正常进行。4.3.16 当施工结束时,承包商应自行拆除界区阀门后所有临时用水管道,阀门处加封法兰盲板,并办理相应备案手续。4.3.17 承包商应遵守业主方相应的现场管理程序文件和管理规定,若本规定与其他文件要求不一致时,由业主有关部门协调解决。4.3.18 施工管理部将视违反规定的程度
11、与根据事故责任、后果影响,向承包商发出“现场施工资源使用管理整改通知”(P07-16-B2)或“现场施工资源管理处罚通知”(P07-16-B3)。4.4 现场施工用电管理4.4.1 业主对施工用电采取两级管理的方式,即项目组和施工管理部分级管理,以现场箱式变电站低压配出开关负荷侧接线端子为分界点,以上归施工管理部管理,以下从箱式变电站低压配出电缆开始归项目组管理。4.4.2 项目组负责区域内部的用电管理和承包商用电方案的审核,施工管理部负责全场施工用电的管理与承包商用电方案的审批。4.4.3 承包商在进场前应向项目组提交施工用电方案,方案中应明确用电负荷、施工电缆敷设、现场用电配电盘柜布设位置
12、、安装方式、施工用电管理办法、安全用电措施、现场电气管理或操作人员资质等。4.4.4 承包商应指定施工用电管理负责人,报项目组备案,负责施工用电的内部管理和对外协调工作,用电管理负责人应相对固定,便于业主的统一管理。4.4.5 承包商开始用电前,应将书面“现场施工用电申请”(P07-16-B4)报项目组审核后提交施工管理部,施工管理部将据此制定相应的供电方案,提供供电出口,承包商按照方案负责从供电出口到现场的所有用电设施的安装。安装完成后经施工管理部组织对供电系统与承包商范围内的电气设备、电缆敷设检查合格后,书面批准供电。4.4.6 承包商必须按照业主指定的位置接电,所接电源仅限于承包商自行使
13、用不得向他人转供。当需要办理转供时,统一由业主方办理,承包商必须无条件的配合并接受业主调度。4.4.7 施工用电的计量装置由业主统一指定安装,双方指定的用电管理人员按合同要求的时间,共同确认实际用电量并记录在“现场水电使用记量结算单”中,经双方确认后签字作为结算依据。4.4.8 业主指定接电位置以下的电力线路与配电设施的建设、维护、改造、更新与日常管理均由承包商负责。承包商应配备足够数量的从事电气作业电气技工和技术人员。4.4.9 施工现场采用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供配电线路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采用三级配电、二级漏电保护系统,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PE)
14、连接。电力线路必须设可靠的安全保护,供用电系统必须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1993)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的要求。4.4.10 TN-S系统保护零线(PE)由变压器的工作零线或总配电箱第一级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引出,自总配电箱处重复接地后,该供配电系统内保护零线(PE)与工作零线(N)应严格分开,禁止混用,保护零线(PE)在总配电箱、线路中端与末端做重复性接地必须不少于3处,其每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4.4.11 保护零线(PE)必须采用绝缘导线,截面相关要求,且要采用满足机械强度要求的多股铜芯线材,配电装置和电动机机械相连的P
15、E线应为截面不小于2.5mm2的绝缘多股铜线,手持式电动工具的PE线应为截面不小于1.5mm2的绝缘多股铜线。4.4.12 保护零线(PE)一律采用黄绿的双色线,PE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线。4.4.13 在同一供配电系统内严禁一部分用电设备采用接零保护,另一部分设备采用接地保护。4.4.14 高压架空线路与变压器高压侧应装设避雷器或放电间隙。4.4.15 施工现场和临时生活区高度在20m与以上的井字架、脚手架、正在施工的建筑物以与塔式超重机、机具、烟囱、水塔等设施,均应装设防雷保护。4.4.16 施工现场供配电线路可以采用架空线路或电缆线路,导线和电缆截面选择应
16、合理,导体中的计算负荷电流不大于其长期连续负荷允许截流量;线路末端电压偏移不大于其额定电压的5%。4.4.17 供配电线路必须有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4.4.18 施工现场架空线路必须采用绝缘导线。4.4.19 架空线必须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与其他设施上,路径选择合理,应避开易撞、易碰、易受雨水冲刷和气体腐蚀的地带,并应避开热力管道和施工中交通频繁等场所。4.4.20 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敷设宜选用铠装电缆,架空敷设宜选用无铠装电缆。4.4.21 电缆埋地敷设时,应在转弯处和直线段每隔20m处应设明显的电缆走向标志桩,穿
17、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介质腐蚀场所与引出地面从2.0m高到地下0.2m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防护套管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4.4.22 临时用电线路应避开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地。4.4.23 按三级配电、二级保护的要求,施工现场应设置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和开关箱,其箱内电器配置、接线应符合规范要求。4.4.24 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与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4.4.25 总配电箱的电器应具有电源隔离,正常接通与分断电路,以与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4.4.26 分配电箱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分路隔离开关以与总断路器、分路断路器或
18、总熔断器、分路熔断器。4.4.27 开关箱必须装设隔离开关、断路器或熔断器,以与漏电保护器。当漏电保护器是同时具有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时,可不装设断路器或熔断器。隔离开关应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能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隔离电器,并应设置于电源进线端。当断路器是具有可见分断点时,可不另设隔离开关。4.4.28 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4.4.29 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
19、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4.4.30 配电箱、开关箱的电源进线严禁采用插头和插座做活动连接。4.4.31 施工现场一般场所宜选用额定电压为220V的照明器。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特低电压照明器:(1) 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5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36V;(2) 潮湿和易触与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3) 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4.4.32 承包商选用的用电设备、电缆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用
20、电的规定,开关柜(箱)应具备防雨、防沙尘等全天候功能。4.4.33 施工用电电缆敷设与开关柜的施工,应由具备电气施工资质的专业人员承担。4.4.34 安装、维修、拆除临时用电设施必须由持证电气技工完成。从事电气作业的电气技工、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地方主管部门签发的与本岗位相符的安全技术操作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4.4.35 电气技工每周应对施工现场配电箱、开关箱与供配电线路进行一次巡查,发现问题与时整改,并做相关记录。4.4.36 当承包商需要对变压器或380V进线柜进行停、送电时,必须经业主专管人员的同意,并办理相应的电气工作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作业。承包商擅自操作对供电网络与其他承包商造成影响
21、时,责任方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4.4.37 当承包商跨区域施工或其他原因,造成供电线路、设备的损坏时,责任方应立即组织抢修并尽快恢复供电,责任方在承担抢修费用的同时,尚应承担业主的罚款,罚款金额由业主根据影响程度确定。4.4.38 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应严格遵守相关的电业安全规范要求和业主的相关规定,由于承包商的违章作业和管理不善造成的设备与人身伤害事故,承包商应承担全部责任。4.4.39 承包商应遵守业主方相应的现场管理程序文件和管理规定,若本规定与其他文件要求不一致,由业主有关部门协调解决。4.4.40 施工管理部将视违反规定的程度与根据事故责任、后果影响向承包商发出“现场施工资源使用管
22、理整改通知”或“现场施工资源管理处罚通知”。4.5 现场施工采暖管理4.5.1 业主根据最新版本施工现场总平面图的总图规划,预先进行协调规划施工用汽的总体布置,将蒸汽管线接送至承包商使用界区边缘并设阀门井。承包商自行将蒸汽接入辖区,所需材料自行解决。管理界线亦以此阀门为界。4.5.2 业主提供符合施工使用要求的蒸汽到各承包商用户界区外阀门井,业主负责阀门前端的维护维修包括阀门维修。各承包商在业主阀门井后端安装支线控制阀门并自行维护蒸汽使用管线、阀门、与时更换已损坏的疏水器。4.5.3 业主在施工现场按总图规划,布置临时采暖管线到用户办公生活与施工界区边缘并设阀门井。业主负责维护维修阀门井前端的
23、管线与阀门井。4.5.4 用户有责任和义务使用合格的供热管线与其配件。用户在接通供热支线后,需派专人定期对所辖管线进行检查,对跑、冒、滴、漏现象进行与时整改。4.5.5 用户需供热时,须提前两周向施工管理部提交书面“供热申请表”(P07-16-B6),经施工管理部相应管理人员核实采暖设施与面积后,批准采暖申请并指定接口点。4.5.6 所有承包商用户必须在获得施工管理部书面批准后进行供热管线接入。各用户需要严格按照相关供热规范进行接线,蒸汽线必须安装合格疏水器和流量计。4.5.7 热水采暖管线必须符合相关建筑采暖规范要求,确定采暖面积。不得擅自随意扩大采暖面积或擅自使用采暖热水。4.5.8 供热
24、前必须经施工管理部门检查同意后开启阀门。4.5.9 用户违返上述规定造成无端热能消耗和影响施工正常供热的,业主将按照相关处罚条例进行处罚,对于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由责任单位承担。对于蓄意破坏屡教不改的用户,业主有权关闭其供热管线,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用户承担。4.5.10 施工管理部门在供热管网施工完成后须与时提供相应的管网平面布置图,并在图纸上详细表明各种管线的规格尺寸,以与阀门井的坐标。对于图纸上无法显示的部分或临时增设、改变的部分要在备注栏中有明确解释,同时要定期更新图纸。4.5.11 采暖期结束后应根据业主与用户双方共同确认的“蒸汽使用计量统计”(P07-16-B7)等相关数据向业主缴纳
25、采暖费用,费用标准根据相关项目的具体规定执行。4.6 现场施工道路管理4.6.1 全厂性施工、运输道路由施工管理部统一管理,按照建设计划进行实施;各承包商施工界区内的道路由各承包商进行管理和维护,其分界点采用EPC合同中界区道路和系统道路同样的划界原则。4.6.2 所有承包商均不得占用全厂性道路进行材料堆放、机械停放或占路施工,当确实需要占用道路进行吊装或其它作业时,必须提前48小时向业主代表提出申请,提交“道路占用审批表”(P07-16-B8),办理占路施工申批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作业并恢复道路交通。4.6.3 当在半封闭状态下占路施工时,承包商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与监护措施,确保施工和
26、交通的安全。4.6.4 当需要破路施工时,其承包商应提前72小时向施工管理部提出申请,提交“道路占用审批表”,提出断路位置、施工作业内容与数量、必须的作业时限等,施工管理部应进行现场踏看,并拟定运输通道的临时方案。4.6.5 承包商必须在施工管理部所规定的地点和时限内组织破路与施工,并在破路之前配合施工管理部检查和落实断路后有关临时性设施与指示牌,必要时应设立专人管护。4.6.6 承包商在断路后应在其相应位置的两侧设立安全警示线或安全护栏,夜间应设立安全信号灯,以确保其安全。4.6.7 承包商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完成所有作业任务并恢复道路,确保运输通道的畅通,当恢复道路使用时,承包商应与时清除所有
27、路障与影响交通的余土等。在恢复道路时,应经施工管理部现场验证,确认恢复的状态与处理质量。4.6.8 所有履带式车辆严禁直接在正式路面(含分步到位的临时路面)上行驶,当确实需要转移等穿越其道路时,必须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如木板、胶皮等)以防止路面的损坏,否则由承包商承担赔偿责任。4.6.9 全厂性道路两侧相邻的承包商有义务负责对厂区道路与其它工程内容的看护,其看护责任以道路中心线为准。当发现异常或发生违规行为时,应与时向施工管理部报告并提供责任人的线索,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否则由相邻承包商负相应责任。4.7 施工用地管理4.7.1 正式工程施工用地管理(1) 承包商应根据施工合同所对应的设计文件
28、中的用地范围,向施工管理部提出“施工用地审批表”(P07-16-B9),“施工用地审批表”中必须明确填写场地转角坐标数据或附图说明坐标范围。(2) 施工管理部根据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对用地申请表中坐标数据的正确性进行复核,确保坐标数据准确无误并签署审批意见。(3) 施工管理部根据承包商的申请,向承包商提供厂区测量控制网点(包括平面坐标与高程)成果,由承包商对申请的工程用地范围进行测量放线,经施工管理部复测验证后确定位置。(4) 承包商应对所界定的场地范围内的地形标高进行测量,地形测量按20m20m方格网布点,其测量成果应经施工管理部进行验证并签认,该地形测量方格网图将作为土方计量的依据。(5) 施
29、工管理部根据工程用地坐标范围与地形方格网图向承包商办理场地移交,工程用地一经移交,其场地的使用和管理责任均转移至承包商,直至工程通过验收并移交业主为止。(6) 除承包商、监理与业主代表以外的所有人员需进入承包商管理的场地时,均应得到承包商的同意,承包商有义务对进入其场地(施工)范围的其他人员的安全与相应活动进行指导和监护。(7) 由于工程作业而需要进入相邻承包商用地界内动土或作业时,或承包商自行在界区内施工而有可能对相邻承包商的施工带有不安全等因素时,承包商在其作业或实施前,应提前48小时通知施工管理部,由施工管理部予以协调并各方确认后方可实施。(8) 承包商必须在指定的用地范围内组织施工,除
30、非事前已获得施工管理部的同意,否则不得在其界区外堆放任何材料与土方、垃圾等,也不得搭设临时性设施,施工期间的污水等不得随意向界外排放。(9) 由于设计原因而变更其工程用地时,承包商应在接到设计变更通知(图纸)后的2天内向施工管理部提出用地变更手续,另行确定用地界线与坐标。(10) 承包商应根据申请用地的坐标范围沿界区红线设硬围护,护栏高度、材质等按照HSE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4.7.2 临时设施用地管理(1) 承包商应根据工程合同内容与暂设用地的需求,向施工管理部提出暂设用地计划,由施工管理部与之商定暂设用地的面积、位置、用途与使用时限等,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2) 承包商应根据批准的暂设用地
31、计划进行正确测量并定位,并经施工管理部验证确认后办理“场地移交”手续,暂设用地经“移交”手续后,原则上由承包商按计划使用和管理,直至使用时限结束为止。(3) 移交给承包商的暂设用地仅限于与工程施工有关的仓储、加工、预制或办公等之用,不允许非预期用途使用或转移他人使用,所有仓储、加工、预制等设施均为临时性工程,除非事前得到施工管理部的批准,不允许在暂设用地内堆弃余土与垃圾等。(4) 工程余土与垃圾堆放场地由施工管理部统一规划并指定,所有承包商应将工程余土与垃圾(分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两类)运至指定位置,并按要求进行平整或处理。(5) 暂设用地使用期限终止时,承包商应在其限期内进行拆除并清理,恢复原
32、始状态,经施工管理部验证后收回其用地。当由于工程之需而需延长其使用期限时,承包商应提前15天向施工管理部提出延期使用申请,变更暂设用地的使用期限。(6) 当正式工程的建设发生变化而需占用已批准使用的暂设用地时,施工管理部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承包商,承包商应在接到通知后按照业主规定时限内清理并退回其暂设用地。当确实需要时,由施工管理部另行协调解决。(7) 临时设施用地的围护要求同正式工程施工用地的相应规定。(8) 各承包商在完成建设任务后,应在用地使用周期规定的时限内将场地内的临时设施清理干净,若因施工需要必须延期使用时可按照本程序规定办理延期手续,但若没有合理原因逾期不拆除者将由施工管理部强制
33、拆除,由此发生的费用从用地押金中扣除。(9) 为确保各承包商在完成建设任务后能够按照用地使用周期规定的时限将临时设施清理干净,要求各承包商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缴纳相应金额的押金,押金数额不低于20000-100000元(RMB),待场地使用结束并清理干净后如数退还。4.7.3 处罚措施(1) 承包商未办理用地申请或未按照本程序规定办理用地申请手续便擅自使用项目土地者,罚款500010000元人民币。(2) 承包商根据本程序规定办理用地申请手续后,应严格按照坐标数据定位和围护,不得擅自将用地范围扩大,违者罚款500010000元人民币。(3) 承包商未按照本程序规定擅自在申请用地界区外或公共区域
34、内弃土、弃垃圾和建筑材料或搭建临时设施者,罚款10000元人民币。(4) 当承包商未按照本程序规定出现违规用地行为时,施工管理部将根据本程序规定发出“现场施工资源管理处罚通知单”给予经济处罚,违章责任单位接到罚款通知后应于3日内缴纳罚款,否则将由业主财务部门从工程应付款中双倍扣除。(5) 罚款后仍不按照业主要求进行整改者,施工管理部将委托框架协议单位强制实施,所发生费用从罚款金额中支付,此类不良施工行为将计入业主对承包商的年度考核信息中。4.8 施工动土作业管理4.8.1 施工管理部总图各相关专业工程师应根据施工总图中施工供水、供电、供热、通讯等临时设施与其他地表、地下永久设施的具体位置,对承
35、包商提交的“动土安全作业审批表”中的作业范围、周期与采取的安全预防措施等各项内容进行严格审核,并签署审批意见,必要时对作业范围内已有设施的具体位置和深度现场交底,确保动土作业过程和已有设施的安全。4.8.2 建设项目现场实行动土安全作业证制度,承包商在施工现场的所有正式工程的开挖与临时动土,必须提前至少2个工作日向业主主管部门/项目组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P07-16-B10)审批手续。4.8.3 工程承包商在动土作业前应按照本程序规定的格式提出书面申请,明确动土目的、动土区域、开挖方式(机械、人工)、动土作业周期和安全防护措施等。4.8.4 各装置界区内的动土作业由项目组审核批准,区域外与
36、系统性工程(地管、管廊、电信等)由施工管理部审批。4.8.5 承包商在动土作业前必须了解地下与周围环境情况,因动土作业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电缆、管道等设施务必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对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深基坑开挖等动土作业由项目安全主管部门审批专项安全防护措施,防护措施批复后方可实施作业。4.8.6 地下情况不明时,应采取人工试探性挖掘,确认地下情况后才能使用机械开挖。当挖掘过程中发现不明管道、电缆以与古迹时,应与时采取保护措施并立即向施工管理部报告。4.8.7 由于施工原因造成地下管道、电缆等损坏时,应立即向施工管理部报告并组织抢修。4.8.8 对于不能与时回
37、填的动土作业,应采用围栏、警示灯等防护措施。4.8.9 动土作业结束后,承包商应与时恢复地面原有状态,按规定分层夯实。4.8.10 动土工作必须在“动土安全作业证”批准的时间内结束,否则应重新办理新的“动土安全作业证”。4.8.11 对未办理动土作业票擅自动土的承包商,施工管理部将根据相关处罚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并要求承包商停止动土作业、补办动土安全作业手续。4.8.12 各装置安装施工开始前承包商无条件将余土清理完毕,场地内不得存有余土。4.8.13 施工弃土由承包商提出土方量报施工管理部,施工管理部同意后由承包商将弃土运至指定地点,用于征地界内需要回填土的区域。承包商弃土时,应有序进行、堆放
38、整齐,不得乱堆乱倒。4.8.14 工程弃土不得和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混放,以保证弃土的合理使用。4.8.15 承包商应根据工程情况计算回填土需要量,基础开挖、地管施工等需要回填的工程,由业主指定土方存放地点。回填土从存放点回运时,应报业主有关部门批准,计算实际回运土方量,回运土方量原则上应与运出土方量相等。4.8.16 当土方量较少,且堆放时间较短时,承包商可向施工管理部申请在区域内临时存放,回填工作完成后将场地恢复原貌。4.8.17 现场临时存放的土方,应符合以下规定:(1) 堆放成规则的几何形状,表面撒水压实;(2) 堆土高度与坡度符合要求;(3) 树立土方标志牌,土方四周拉设标志绳。4.8
39、.18 土方的厂内运输和厂外运输必须采取防洒落措施,不得影响道路和其他工作的正常进行。4.8.19 处罚措施(1) 工程承包商未办理动土安全作业申请或未按照本程序规定办理动土作业申请手续便擅自进行动土作业者,罚款500010000元人民币。(2) 工程承包商根据本程序规定办理动土作业申请手续后,应严格按照申请的作业范围施工,不得擅自将动土作业范围扩大,因擅自扩大动土范围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或地下管线、电缆等设施造成破坏的,除要求责任单位赔偿修理损失外,同时处以罚款500010000元人民币。(3) 对于因野蛮动土作业对工程成品造成损害而隐瞒不报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元(RMB)罚款。(4
40、) 对不按照本规定擅自在界区外或公共区域内乱堆、乱弃与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路面污染的承包商,将处以50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5) 当承包商未按照本程序规定出现违规动土作业行为时,施工管理部将根据本程序规定发出“现场施工资源管理处罚通知单”给予经济处罚,违章责任单位接到罚款通知后于3日内缴纳罚款,否则将由业主财务部门从工程应付款中双倍扣除。(6) 罚款后仍不按照业主要求进行整改者,施工管理部将委托框架协议单位强制实施,所发生费用从罚款金额中支付,此类不良施工行为将计入业主对承包商的年度考核信息中。5 施工临时设施建造、维护与零星工程施工管理规定5.1 业主施工部直接管理的现场施工临时设施项目建造
41、和维护的主要内容5.1.1 施工场地平整;5.1.2 临时施工道路与绿化等;5.1.3 临时施工供水系统和临时排水系统;5.1.4 临时施工供电系统;5.1.5 临时施工供热系统;5.1.6 围墙、大门、临时仓储和高杆灯照明设施;5.1.7 宣传标语、警示牌和隔离带;5.1.8 现场临时厕所;5.1.9 垃圾站、垃圾箱和垃圾运送车(垃圾堆场或填埋场),弃土场;5.1.10 现场移动供水、洒水车辆;5.1.11 业主临时设施的维修、维护(临时办公区、生活区);5.1.12 文明施工形象整改任务;5.1.13 无障碍施工需采取的其他紧急措施等。5.2 临时设施施工单位的引入施工管理部按照有关管理程
42、序,负责策划组织或向主任组建议施工临时设施施工单位的引入方案和资格审查。商务部负责施工临时设施框架协议合同条款的编制、谈判工作,项目管理部负责施工临时设施框架协议合同项下各类价格的谈判和确定,配合施工管理部完成框架协议单位的引入工作。5.3 临时设施建造项目的请示与批示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现场施工资源分布状态与项目总平面布置情况,对于不属于各项目组的公共区域的工作,施工管理部适时编制施工临时设施建造、维护与零星工程实施计划并以阅批件的形式报项目主管领导进行批示,其他项目组提出的需由施工管理部实施的零星工程依然以阅批件的方式请示项目主管领导,施工管理部根据批示意见进行实施。项目主管领导对阅批件的批示
43、意见作为零星项目实施的基本依据。较大型的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建筑以与建成后的管理,必要时在策划前报请主任组批示。5.4 临时设施工程施工方案编制与审批对于临时施工供水、供电、采暖等系统性的临时设施工程,规划方案由施工管理部组织编制建设规划方案,技术管理部审核,报项目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施工方案由施工承包商编制,施工管理部审批。对于非系统性的零星项目由施工管理部编制实施方案(必要时请技术管理部审核确认),项目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5.5 施工预算审查临时设施工程施工预算审查按项目费用控制程序(CCSC-P01-25)与工程签证管理规定(CCSC-P07-27)要求执行。5.6 零星临时设施项目的建
44、造、维修、委托与实施5.6.1 施工管理部根据项目主管领导的批示意见、项目管理部审定的预算与具体的施工内容、施工方案,按工程签证管理规定要求签发“工程任务委托单”。5.6.2 “工程任务委托单”由施工管理部专业工程师编制,主管工程师审查,部门经理审定,项目管理部会签,最终由项目主管领导批准,作为承包商工程施工的依据。5.7 大型临时设施如生活区、办公区的建设管理模式由主任组会议确定,施工管理部依照程序进行组织实施。5.8 临时设施建造项目验收5.8.1 施工管理部负责临时设施工程的施工过程管理,包括审查施工方案、审批开工报告,测量放线报验、设备材料进场检验、施工工序检验、隐蔽工程检查验收。5.
45、8.2 零星临时设施建造和维修项目交工验收和资料交接按工程签证管理规定要求执行(大型临时设施按正式工程要求进行)。5.9 紧急作业项目管理规定5.9.1 对于项目主管领导现场紧急安排或现场紧急抢修、抢建的必须立即进行施工作业的临时性工程,施工管理部在口头请示项目主管领导后原则上立即组织施工,但应在3日内补办“工程任务委托单”。5.9.2 紧急作业项目的工程量确认、预算审核、施工管理与交工验收等同上述规定。5.10 零星临时设施建造和维修费用结算与支付5.10.1 承包商应按照项目管理部审定的工程预算编制工程结算书,并填报“工程建设合同付款申请”,在施工管理部在审查确认的基础上编制“工程合同付款
46、审批表”项目工程款支付管理规定的要求报批、办理工程款结算手续。5.10.2 临时设施项目由项目管理部负责竣工结算审核工作。竣工结算审核应依据现行项目结算管理相关程序文件,按框架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价格结算。5.10.3 临时设施项目竣工结算时,承包商应提供“工程任务委托单”、“工程量核定签证单”(P02-15-B1)、“竣工图”与有资质的造价工程师编制的完整的结算书等。5.10.4 施工管理部根据临时设施工程的性质确定是否需要设定质量保证期。一般情况下,房屋建筑、道路、管道、供电线路以与认为需要的永久、半永久临时设施施工项目,应有质保期;零星用工,记工时的维护修理等一般不设质保期。5.10.5 本
47、项目大型临时设施的建造结算依照总体管理模式另行编制程序。6 文件与记录6.1 文件与记录控制执行本规定发生、接收的文件与记录控制执行文件与记录控制程序(CCSC-P03-02)与本规定的要求。6.2 文件与记录编号“现场水电使用计量结算单”、“蒸汽使用计量统计”不要求编号。由业主方发生的“现场水电使用计量统计”、“蒸汽使用计量统计”编号组码执行文件与记录控制程序(CCSC-P03-02)规定的项目编号规则。承包商发生的“现场用水申请表”、“现场用电申请表”、“供热申请表”、“道路占用审批表”、“施工用地审批表”、“动土安全作业审批表”编号执行自己的编号规则。6.3 文件与记录保存执行本程序承包商发生的文件与记录在项目建设期间分别在承包商、施工管理部保存,项目建设结束时可自行处置。7 相关文件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199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项目费用控制程序(CCSC-P01-25);文件与记录控制程序(CCSC-P03-02)。8 附表P07-16-B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