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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筑施工安全培训 (2013.06.19.) 第一部分 建筑施工安全概论一建筑施工安全的涵义安全指没有危险,一种保护状态,不存在风险。但绝对的安全状态并不存在,即风险始终在伴随。广义的安全包括了健康与环境。安全是一个普通而平凡的常用概念,它具有十分广阔的含义,从涉与军事战略到国家安全,到依靠警察维持的社会公众安全,再到交通安全、网络安全等,都属于安全问题。安全既包括实体安全,例如国家安全、社会公众安全、人身安全等,也包括虚拟形态安全,例如网络安全等。安全的基本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预知危险,二是消除危险,两者缺一不可。从广义上讲,安全就是预知人类活动各个领域里存在的固有的或潜在的危险,并且为
2、了消除这些危险所采取的各种方法、手段和行动的总称。从狭义上说,安全是指在社会生产活动中,在科学和技术的应用过程中可能的危险所产生的人身伤害和损失问题,是指伴随着人类社会生产而产生和发展的问题。对任何工业部门的任何雇主来说,安全都应当被视为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对建筑业,这种因素比其他大部分的行业更加重要。因为在建筑工人中发生事故的概率非常高,使得安全对于建筑业来说显得尤其重要。在我国经常提到劳动保护这个概念,一般来说,安全管理和劳动保护管理的含义大体相同,在我国两者是通用的。但在欧美各国,一般将安全管理或劳动保护称为职业安全与健康。这主要是我国和欧美各国的安全管理内容的差异所致,目前我国是将生产安
3、全和卫生健康分开管理,而欧美各国大多数是将生产安全和卫生健康综合在一起管理。二建筑安全管理要素 有人将安全管理定义为管理者对生产活动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的一系列活动,以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从管理的范围和层次上看,安全管理包括宏观安全管理和微观安全管理两部分。宏观安全管理是指国家从思想指导、机构建设、手段(包括法律、经济、文化、科学等)各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和进行保护工人的安全与健康的活动。实施宏观安全管理的主体是各级政府机构。另一方面,微观安全管理是安全生产主体企业根据国家安全法律法规所采取的旨在保障工人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行为。实施微观安全管理的主体主要是企业与
4、其相关部门。概括起来讲,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是一个系统性综合性的管理,内容涉与建筑施工各个环节。就施工单位而言,建筑安全管理的基本原理主要包括五个要素。1政策要想成功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都必须有明确的安全政策。这个政策不仅要满足法律的规定和道义上的责任,而且需要最大限度地满足业主雇员和全社会的要求。政策必须有效并有明确目标。2组织即建立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系统,以确保安全目标的顺利实现。3计划和实施即有机会有系统地落实所制定的安全政策。4业绩测量即以事先制定的评价标准进行测量,以发现何时何地改进哪些工作。5业绩总结即总结经验和教训,对过去的资料和数据进行系统分析总结用于今后的工作,这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5、。为了更好地对生产过程的安全与健康进行有效管理,实现与国际接轨,对职业安全与健康进行综合管理将是我国未来的努力目标,也是必然的趋势,因此安全管理也应该包括职业卫生健康的考虑。安全与质量 安全与质量是密不可分的。有效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理在方法上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也不能完全和直接套用质量管理的方法。然而,良好的安全管理制度与质量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相同的。三相关术语事故一类不希望发生的事件,会导致人生伤害和财产损失。这类事件往往是由于接触超出身体或结构承受限度的能量源引起的。事故受伤人员是不幸的,可认为是不可预见的情况,而对事故一词这样使用则是不恰当的。事故主要类型:高坠物体打击建筑机械事故坍塌触
6、电电动工具伤害中毒窒息淹溺火灾爆炸职业卫生易发和多发事故的类别: 建筑施工的伤亡事故主要有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和机械伤害4个类别。这4个类别的伤亡事故多年来一直居高不下,被称为四大伤害。随着建筑物的高度从高层到超高层,其地下室亦从地下一层到地下二层或地下三层,土方坍塌事故增多,特别是在城市里拆除工程增多,因此,在四大伤害的基础上增加了坍塌事故,建筑施工也就从四大伤害变成了五大伤害。 高处坠落。人员从临边、洞口,包括屋面边、楼板边、阳台边、预留洞口、电梯井口、楼梯口等处坠落;从脚手架上坠落;龙门架(井字架)物料提升机和塔吊在安装、拆除过程坠落;安装、拆除模板时坠落;结构和设备吊装时坠落 触电
7、。对经过或靠近施工现场的外电线路没有或缺少防护,在搭设钢管架、绑扎钢筋或起重吊装过程中,碰触这些线路造成触电;使用各类电器设备触电;因电线破皮、老化,又无开关箱等触电。 物体打击。人员受到同一垂直作业面的交叉作业中和通道口处坠落物体的打击。 机械伤害。主要是垂直运输机械设备、吊装设备、各类桩机等对人的伤害。 坍塌。施工中发生的坍塌事故主要是:现浇混凝土梁、板的模板支撑失稳倒塌、基坑边坡失稳引起土石方坍塌、拆除工程中的坍塌、施工现场的围墙与在建工程屋面板质量低劣坍落。伤害指偶然事件发生可能导致的后果之一。危害指造成伤害的事件的内在特质或属性,即打断或干扰工作过程或工作人员的可能性。风险指发生损失
8、的机会或概率。危险源五类事故发生的主要部位就是建筑施工中的危险源。工况运行工作时各项工作参数的状况四建筑施工安全的特点(一)特点分析1. 建筑项目与工业产品生产相比的特殊性(1)一次性。考虑项目的规模、结构以与实施的时间、地点、参加者、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世界上没有绝对相同的一栋建筑,设计的单一性,工程的单件性,使得建筑施工不同于工业、制造业的重复生产。生产的一次性使得项目的知识、经验和技能积累困难,并很难将其重复地运用到以后的项目管理中,不确定因素多,如政治、经济、自然条件和技术,它们存在于项目决策、设计、计划、实施、维修各个阶段。这决定了在建设的过程中,建筑安全管理所要面对的环境十分复杂,
9、并且需要不断地面对新的问题,需要充分发挥创造性。比如方案就需要针对性,不能一成不变。(2)流动性。这是与其他高危行业最大的不同之处,需要特殊的方法管理。首先是施工队伍的流动。建筑工程项目具有固定性,这决定了施工队伍需要不断地从一个地方换到另一个地方进行建筑施工;其次是人员的流动。由于建筑企业超过80%的工人是农民工,人员流动性也较大;再次是施工过程的流动。建筑工程从基础、主体到装修各阶段,因分部、分项工程、工序的不同,施工方法的不同,现场作业环境、状况和不安全因素都在变化中,作业人员经常更换工作环境。特别是工程施工中往往需要采取临时性的措施,其规则性较差。建筑项目的流动性特点使危险存在不确定性
10、,要求项目的管理者和各方面参与者对安全施工、事故预防具有预见性、适应性和灵活性。(3)密集性。首先是劳动密集。目前,我国建筑工业化程度较低,需要大量人力资源的投入,是典型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因此,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重点首先是对人的管理。当前建筑业集中了大量的农民工,不少都是没有经过集中专业技能的培训,技能和安全知识的欠缺对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挑战。其次是资金密集。建筑项目的建设是以大量资金投入为前提的,如三峡工程一天的投资就高达三千多万元,资金投入大决定了项目受制约的因素多:一是受施工资源的约束;二是受社会经济波动的影响;三是受社会政治的影响。因此,建筑安全生产要考虑外界环境的影响。(4)协作性。
11、首先是多个建设主体的协作。建设工程项目的参与主体涉与到业主、勘察、设计、工程监理以与施工等多个单位,它们之间存在着较为复杂的关系,需要通过法律法规以与合同来进行规范。只有各建设主体之间共同努力,精诚合作,才能按预定目标顺利完成建设工程项目。其次是多个专业的协作。建设工程项目需要经过策划、设计、计划、实施和维修等各个阶段才能完成实现工程实体的功能。这个过程涉与工程项目管理、法律、经济、建筑、结构、电气、给水、暖通和电子等相关专业。在各个专业的工作过程中经常需要交叉作业。这就对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专业工作队伍之间精诚协作、合理协调,需要完善的施工组织作为保障。2. 作业环境的特殊性(1)
12、高处作业、交叉作业多。建筑施工中的许多作业都是在高处进行的,如脚手架、滑模与模板施工;基坑、管道施工以与建筑物内外装修施工作业等,两米以上即属高处作业,通常建筑物的高度从十几米到几百米,地下工程深度也从几米到几十米,并且存在多工种、多班组在一处或一个部位施工作业,施工的危险性较高。(2)作业强度高。施工中,大多数工种仍是手工操作或借助于工具进行手工作业、现场安装等,湿作业多,如浇筑混凝土、抹灰作业等,劳动强度高,体力消耗大,容易发生疏忽造成事故。(3)作业环境条件差。建筑施工作业大部分在室外进行,受天气、温度影响较大,夏天是高温、冬天是低温影响,还有受风、雨、霜和雾等的影响,工作条件较差。在雨
13、雪天气还会导致工作面湿滑,夜间照明不够。这些自然因素也都容易导致事故发生。(4)静态安全与动态安全并存,作业环境变化快,标准化程度低。工程项目的类型、施工现场的作业、工作环境千变万化。工人散布在工地上从事多个岗位和任务的工作,作业环境和条件随工程的进展日新月异,难以一一规范所有操作行为,也难以做出标准作业技术规定。这就既增加了安全生产的难度,也增加了安全监督检查的难度。 3. 组织结构和管理方式的特殊性(1)项目管理与企业管理离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往往通过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加以体现和落实,由于一个企业可能同时有多个项目,且项目往往远离公司总部,这种远离使得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任,或者说能够有
14、效进行安全管理的角色,更多地由项目来承担。由于项目的临时性、特定环境和条件以与项目盈利能力的压力等,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往往难以在项目得到充分的落实。(2)多层次分包制度。由于建筑工程存在分包或专业承包的体制,总承包企业与各分包或专业承包企业责任制度的建立和落实、现场的管理和协调等,对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影响很大。包工头的存在,更是增加了现场安全管理的难度。(3)施工管理的目标(结果)导向性强。当前,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通常确定的目标(质和量)和资源限制(时间、成本),无形约束着施工单位的行为,往往对施工单位形成很大的压力。而建筑施工中的管理主要是一种目标导向的管理,只要结果(产量)不求过程(
15、安全),而安全管理恰恰是在过程中的管理。(二)建筑安全影响因素分析1. 人的不安全行为2. 物的不安全状态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因素不仅包括机器设备的原因,而且还包括建筑材料、工具等移动、倒塌、坠落等突发因素。物之所以成为事故的原因,是由于物质的固有属性与其具有的潜在破坏和伤害能力的存在。例如,施工过程中钢材、脚手架与其构件等原材料的堆放和储运不当,对零散材料缺乏必要的收集管理,作业空间狭小,机械设备、工器具存在缺陷或缺乏保养,高空作业缺乏必要的保护措施等。物的不安全状态往往又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导致的。物的不安全状态,是随着生产过程中物质条件的存在而存在,是事故的基础原因,它可以由一种不安全状态
16、转换为另一种不安全状态,由微小的不安全状态发展为致命的不安全状态,也可以由一种物质传递给另一个物质。事故的严重程度随着物的不安全程度的增大而增大。3. 环境的不安全因素不安全的生产环境会影响人的行为,同时对机械设备也会产生不良的作用。由于建筑生产活动是一种露天作业比较多的活动,同时随着建筑技术的深地下、高空化发展,地下施工、水下施工等密闭场所施工明显增多,因此受到环境因素的影响比较明显。环境因素包括气候、温度、自然地理条件等方面。如冬天的寒冷往往造成施工人员动作迟缓或僵硬;夏天的炎热往往造成施工人员的体力透支,注意力不集中;还有下雨、刮风、扬沙等天气,都会影响到人的行为和机械设备的正常使用。值
17、得注意的是,人文环境也是一个十分重要且不容忽视的因素。如果一个建筑企业,从领导到职工,人人讲安全,人人重视安全,形成一个良好的安全氛围,更深层次的讲,就是形成了企业的安全文化,在这样一种环境、氛围下的安全生产是有保障的。4. 管理的不安全因素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往往只是事故直接和表面的原因,深入分析可以发现,发生事故的根源在于管理的缺陷。国际上很多知名学者都支持这一说法,认为造成安全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根本原因在于管理系统,包括管理的规章制度、管理的程序、监督的有效性以与员工训练等方面的缺陷等,是因管理失效而造成了安全事故。环境因素的影响是不可避免的,但是,通过适当的管理行为,选
18、择适当的措施是可以把影响程度减少到最低的。导致安全事故的管理因素主要包括企业主要领导者对安全不重视,组织结构和人员配置不完善,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操作规章缺乏或执行不力等。而加强监管与执法,激励与惩戒相结合,是当前在诚信缺失的社会大背景下改善上述问题的重要方法之一。建筑生产系统中,由于管理的缺失,造成了人的不安全行为的出现,进而导致物的不安全状态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的出现,最终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因此,搞好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重在改善和提高建筑安全管理水平,如生产组织、生产设计、劳动计划、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劳动技能培训、职工伤害事故保险以与应急预案等。(三)建筑安全事故损失分
19、析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后果就是造成不同种类损失,而损失的存在,正是我们关注和重视安全生产的主要动因。安全事故损失主要包括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的损失。具体地看,事故损失是多样和复杂的,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1. 经济损失与非经济损失经济损失是指那些可以计算,或至少在理论上是可以计算的那部分损失,即有市价或可以以一定形式给出市价的商品或服务损失,具体包括医疗费,企业设备、设施或资产的价值损失,企业的工效和工作日损失,员工的工资和福利损失,以与造成的社会生产力损失等。非经济损失则是指不能直接用经济来衡量的损失。非经济损失是十分重要的,如生命健康的损失、痛苦和肉体以与精神上的折磨、受害者家庭和社会的精神损失
20、、使人们丧失对社会公平和稳定的看法、丧失生活趣味、企业的商誉受损等。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非经济损失将受到政府与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2. 固定损失与变动损失在经济损失中,有一部分是固定损失,即不随事故率或事故水平的变化而变化的损失,如国家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事故费用和保险管理费用等。目前,大部分甚至可以说全部企业的保险费与其实际事故水平相互独立。如果事故损失可以通过会计处理分配到固定损失中去,对管理决策者而言,将无任何动力去降低事故风险。变动损失则是随事故率变化而变动的损失。为了增强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应该建立起变动损失机制,如采用浮动保险费率、事故次数累进重
21、罚机制等,加大事故率高企业的变动损失。3. 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事故当时发生的、直接联系的、能用货币直接或间接估计的损失,即在企业的账簿上可以查询的损失,如医疗费用、罚款、法律成本等。其余与事故无直接联系,能以货币价值衡量的损失为间接损失,如加班工作和临时劳动等。将经济损失分为直接和间接损失两部分的原因在于:只有直接经济损失是企业可以从账面上看到的,它表明了事故多大程度被反映出来。直接经济损失直观,而间接经济损失不容易被准确估量,很多雇主或企业很难觉察到间接经济损失的影响力。4. 内部损失与外部损失对建筑企业来说,区分经济损失与非经济损失、固定损失与非固定损失以与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是
22、重要的,然而,从社会角度来看,将事故损失区分为内部损失与外部损失才是最重要的。企业自身承受的部分为内部损失,如企业设备损毁、工伤事故赔偿等。外部损失是不由雇主或企业负担的损失部分,如由于员工伤残,导致家庭生活质量降低,孩子受教育条件下降,以与由于事故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和政府的负担等。其他还有不能反映在企业账面上的非经济损失也是外部损失的方面。根据1984年等人对丹麦事故损失的研究结果显示,大约44%89%的损失为外部损失,其中约20%由雇员直接负担。由于通常是企业在控制事故风险方面起主导作用,因此往往外部损失偏大。合理的情况应该是采取措施缩小内部损失与总损失的差距,使得雇主或企业承担更多的责
23、任,真正落实安全生产中的企业负责制度。在很多国家,现行的法令通过某种途径把损失带回给应该承担损失的企业或个人(损失内部化),这对预防未来的职业伤害或职业病起了经济刺激作用,因此,应该提倡“损失内部化”的策略。5.事故损失的社会成本职业安全与健康在社会和公众健康领域存在的问题实际上也是经济领域的问题,追求更好的职业安全与健康动机既来自于社会目标,同时也是来自于经济目标。不管事故损失如何分类,它都要由一定的社会主体来承担。通常情况下,企业并未承担职业伤害或职业病造成的全部损失,职业事故对员工、企业以与整个社会都产生负担,这是十分清晰的。必须牢记的是职业事故把损失都担负在许多不同的参与者的身上,包括
24、建筑企业员工的家庭、建筑物的业主等。对实际的状况的调查研究发现,发生事故后大部分的事故损失并非由企业承担,而是员工和其家庭以与社会共同承担。但是这种损失的转移,使事故的成本不进入企业的利润损失核算中,这样就会造成企业决策者对建筑安全投资的决策在仅仅依据利润最大化原则指导下进行,如果政府不加干预,建筑企业建筑安全投入的积极性是有限的,并常常处于亏欠的状态。所以,需要政府的干预,加强对企业约束机制,达到政府与企业的双赢格局,达到建筑安全系统的功能与社会经济水平的统一,在有限的经济和科技能力的状况下,获得尽可能大的建筑安全性,尽可能地提高建筑安全投资的巨大的社会效益和潜在的经济效益。以上建筑安全事故
25、造成的损失,可以归结为两部分:一是建筑企业的财务损失,另一个是社会损失。研究表明,大部分承包商的财务损失同时也是社会损失,但不是全部。同时还存在一些不是由建筑企业承担但却属于社会损失的经济损失。建筑企业的经济损失由以下几部分组成:承包商对事故中受伤人员的赔偿,包括误工费和伤残补助等;受伤人员复工以后的工作效率损失;医疗费用;行政罚款和诉讼费用;因事故造成的其他人员的误工损失(这些人员包括安全员、工地代表、工地工程师、消防人员与相关的工作人员机器设备的损失;因事故导致的机器设备的闲置成本;其他损失。社会损失就是因为安全事故而需要消耗的社会财富和资源其组成如下:受伤人员的误工损失(与受伤人员得到的
26、赔偿不同,这是指受伤人员在因伤误工期间可以为社会创造的财富);受伤人员复工以后的工作效率损失;医疗救治与伤员的康复费用;诉讼费用;事故造成的其他人员的误工损失(这些人员包括安全员、工地代表、工地工程师、消防人员与相关的工作人员);机器设备的损失;原材料与已完工程的损失; 因事故导致的机器设备的闲置成本;受伤人员亲友的损失,受伤人员亲友需要对受伤人员进行照顾,其劳动时间本来可以为社会创造财富;其他社会部门承担的损失,主要是与建筑安全事故有关的政府部门:消防,社会福利部,法院等。经济理论告诉我们,外部损失的存在使得个体投资决策可能做出与社会利益最大化相违背的决策,看一下损失负担的结构构成,大部分损
27、失由社会承担。由于通常是建筑企业在控制事故风险方面起主导作用,因此,可以首先采取措施缩小内部损失和总损失的差距,使得损失更多的落在雇主肩上。在工业革命早期,即如此。其次,社会可以建立一个规范体系,使得建筑企业超脱利益限制,来改善工作环境。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才能满足建筑安全生产的需要。因此,我们提出外部损失内部化的策略:一方面加大经济激励,另一方面加强规章体系的约束力。安全事故造成投资成本的无效增加,不仅浪费了大量的社会资源,而且也成为建筑业长期亏损的主要原因之一,严重影响了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引起建筑损失增加的根本原因是建筑事故的多发。五建筑施工安全的法制性1、法的定义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体
28、现国家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或规范)的总和。2、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2)法是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3)法是由国家制定的。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权威性和相对稳定性。(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3、法与政策的关系法和政策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一般情况下是一致的,但政策是由执政党和国家行政机关制定,为人们提供解决问题的指导思想、策略原则和具体方法,具有一定的弹性,主要依靠说服教育,而法的实施主要表现为命令和强制人们遵守。法制就是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而确立起来的法律制度,包括立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内容,法制的重点就是依法办
29、事。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分类(1)法律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如建筑法(2)法规类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备委员会讨论通过,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法院在行政案件审理时,可能作为审判的依据。如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等。(3)规章类由国务院各部委或地方政府与有关部门制定,属于规范性文件,一般在行业、地方范围类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对违反规章的单位与个人可予以必要的处罚。规章比法规的法律效力低,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在行政案件审理时参照规章进行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
30、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三十条 国家
31、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与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第三十三条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
32、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与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与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
33、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34、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第七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5、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与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与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与时提供。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
36、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与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与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
37、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与可能危与毗邻建筑的说明;(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与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38、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与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与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
39、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与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
40、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与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
41、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凡未按照本条例第八条申请批准并取得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资格审查批准通知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都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建筑工程进行监理。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和有关规定从事监理活动。监理单位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42、和设备等。第六十八条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代理与建筑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违反国家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罚款:(一)无证、未经批准越级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建设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的;(二)在同一工程中同时接受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委托服务的;(三)从事招标、投标代理服务,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泄露标底的;(四)从事承包工程业务和经营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43、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六我国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体制(一)我国建筑安全责任制度变迁与责任主体结合我国建筑安全管理的实际和制度变迁模式,我国建筑安全责任主体主要有三类,即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建筑企业。其中,工程建设参与方即建筑企业
44、是建筑安全的实施责任主体,中央和地方政府是建筑安全的管理责任主体。建国六十年以来,党和政府一直十分重视安全生产工作,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我国就总结出了一套以“三大规程”和“五项规定”为核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和行之有效的安全责任分担经验并经过长期的经验总结,已初步形成了“国家监察,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群众监督和劳动者遵章守纪”的责任管理体制,并摸索出了一套适合于当时计划经济的管理办法。在由计划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由于建筑业无序运行,安全责任混乱的现象十分严重,国家在1998年施行了建筑法,其中规定了设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制度、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等一系列的基本责任分担制度。为合理划
45、分建筑安全责任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成为市场经济中的主体,也是建筑安全责任的实施主体,承担建筑安全管理责任,企业的各种生产行为直接影响建筑安全。但企业为了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就尽量减少生产成本,减少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投入,从而忽视了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减少了相应的劳动防护设施和劳保用品,不注意改善生产环境,最终导致生产事故频发,从而使我国的安全管理工作远远落后于世界发达国家。由于各类重大、特大事故仍不断发生,企业安全责任生产行为需要进一步规范,2002年国家又颁布了安全生产法,详细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施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
46、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等安全生产责任分担制度;进而,随着建筑企业结构的变化、承包机制的发展、市场竞争的影响,国家在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的基础上,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于2004年又颁布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参与建设活动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确保参与各方责任主体安全生产利益与建筑工人安全与健康的合法权益。(二) 基本方针 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基本管理体制 企业保证、社会监理、政府监督、职工与社会参与和监督。1、 企业保证企业保证指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国际、国内惯例、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与自身情况,严格落实自身主体责任,控制安全生产事故
47、,保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般通过以下方式实现:(1)建立保证体系,加强内部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实现标准化作业和管理,为实现安全生产管理保证落实所需的组织结构、程序、过程和资源。(2)不断提高技术、技能。(3)发挥人的因素。(4)保障安全投入当前,由于各种社会原因(如市场方面),企业保证中的最大问题是意识、诚信和素质问题(管理水平和操作技能水平都比较低是当前的突出问题之一)。 必须强调的是企业保证的本质是谁作为谁负责的原则, 核心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主体责任的提出: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 原文:强化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内容:一、物质保障责任。包括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