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及管理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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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2002年8月14日,国质检锅2002235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确保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与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从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的单位(以下简称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级别的设计资格,取得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以下简称设计许可证,见附一)。 第三条 设计类别、级别的划分: 一、压力容器设计类别、级别的划分: (一)A类: 1、A1

2、级 系指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结构形式主要包括单层、无缝、锻焊、多层包扎、绕带、热套、绕板等); 2、A2级 系指第三类低、中压容器; 3、A3级 系指球形储罐; 4、A4级 系指非金属压力容器。 (二)C类: 1、C1级 系指铁路罐车; 2、C2级 系指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 3、C3级 系指罐式集装箱。 (三)D类: 1、D1级 系指第一类压力容器; 2、D2级 系指第二类低、中压容器。 (四)SAD类 系指压力容器分析设计。 压力容器设计类别、级别、品种范围划分详见附二。 二、压力管道设计类别、级别的划分: (一)长输管道为GA类,级别划分为: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1级:

3、(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 的管道; (2)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输送距离(指产地、储存库、用户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管道的直接距离)20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 300 mm 的管道; (3)输送浆体介质,输送距离5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150mm的管道;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2级: (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的管道; (2)GA1(2)范围以外的管道; (3)GA1(3)范围以外的管道。 (二)公用管道为GB类,级别划分为: 1、GB1:燃气管道; 2、GB2:热力管道。 (三)工业管道为GC类,级别划分为: 1、符合下列条件

4、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1级: (1)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 (2)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的管道; (3)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且设计温度大于等于400的管道; (4)输送流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的管道。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2级: (1)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的管道; (2)输送可燃流体介

5、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且设计温度大于等于400的管道; (3)输送非可燃流体介质,设计压力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批准部门)负责设计许可证批准、颁发,并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审批。 第五条 对A类、C 类、SAD类压力容器与GA类、GC1级(含GA类+GB类,GC1级+GB类,GA类+GC类,GA类+GB类+GC类等)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设计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发。对D类压力容器与GB类、GC2级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设计许可证,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颁发。 第六条 设计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当年,持证单位必须按本规则的有

6、关规定办理换证手续。逾期不办或未被批准换证,取消设计资格,批准部门注销原设计许可证。 第七条 取得设计许可证的设计单位,可按批准的类别、级别、品种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的设计工作。 第八条 设计单位从事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的批准(或审定)人员、审核人员(以下简称设计审批人员),必须经过规定的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的设计审批员资格证书。 第九条 设计审批人员的设计审批员资格证书由所在设计单位设计许可证批准部门批准、颁发,有效期为4年。 第十条 取得A类或C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与设计审批人员,即分别具备D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与设计审批资格;取得D2级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与

7、设计审批人员,即分别具备D1级压力容器设计资格与设计审批资格。取得GA1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与设计审批人员,即分别具备GA2级中相应品种压力管道的设计资格与设计审批资格;取得GC1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与设计审批人员,即分别具备GC2级中相应品种压力管道的设计资格与设计审批资格。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设计资格许可的具体审查工作、设计审批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由批准部门委托经备案的审查机构承担。 第十二条 各类气瓶与医用氧舱的设计,按有关规定进行产品设计文件审批,不实行设计资格许可。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必须接受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察机构)与省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

8、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市级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并应定期对设计人员进行培训与考核,以保证设计人员保持应有设计能力,掌握相关的新知识。第二章 设计单位条件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有中华人民共与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与切实可行的设计管理制度。 四、有与设计级别相适应的技术法规、标准。 五、有专门的设计工作机构与场所。 六、有必要的设计装备与设计手段,具备利用计算机进行设计、计算、绘图的能力,计算机辅助设计与计算机出图率应达到100%,具备在互联网上传递图样与文字电子邮件所需的软件与硬件;对

9、D 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计算机辅助设计与计算机出图率应达到80%。 七、具有规定数量持有设计审批员资格证书的设计审批人员。 八、具有一定的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经验,具有独立承担设计的能力。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一、设计A类、C类、SAD类压力容器或GA1级、GC1级压力管道的单位,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一般不得少于10名,其中,审批人员不得少于3名。 二、设计D类压力容器或GB类、GA2级、GC2级压力管道单位的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一般不得少于7名,其中,审批人员不得少于2名。 三、同时设计压力容器与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上述相应类别、级别的条件须同时具备。 第十六条 设计

10、单位应建立符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的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并且切实贯彻执行。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术语与缩写。 二、质量方针。 三、质量体系: (一)设计组织机构; (二)各级设计人员; (三)设计、校准、审核、批准(或审定)人员的职、责、权; (四)各级设计人员任命书。 四、设计控制: (一)总则; (二)工作程序; (三)设计类别、级别、品种范围; (四)材料代用; (五)设计修改; (六)设计审核修改单。 五、各级设计人员的培训、考核、奖惩。 六、设计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设计管理制度是确保设计质量的主要文件,设计管理制度不得违背国家有关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法规与标准的规定,设计单

11、位应建立健全下列设计管理制度: 一、各级设计人员的条件; 二、各级设计人员的业务考核; 三、各级设计人员岗位责任制; 四、设计工作程序; 五、设计条件的编制与审查; 六、设计文件的签署; 七、设计文件的标准化审查; 八、设计文件的质量评定; 九、设计文件的管理; 十、设计文件的更改; 十一、设计文件的复用; 十二、设计条件图编制细则; 十三、设计资格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 申请A1级、A2级、A3级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具备D类压力容器的设计资格或具备相应级别的压力容器制造资格;申请C类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压力罐车(罐箱)的制造资格;申请SAD类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具备A类设计资格。申请

12、GA1级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具备GA2级压力管道的设计资格;申请GC1级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具备GC2级压力管道的设计资格。 第十九条 各级设计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 由设计单位主管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工作的行政负责人或技术总负责人担任。 二、设计批准(或审定)人员(设计单位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技术负责人): (一)从事本专业工作,且具有较全面的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专业知识; (二)熟知并能正确运用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能组织、指导各级设计人员正确贯彻执行; (三)熟知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工作与国内外有关技术发展情况,具有综合分析与判断能力,在关键技术问题上能做出正确

13、决断; (四)具有3年以上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审核经历; (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六)具有设计审批员资格证书。 三、审核人员: (一)熟悉并能指导设计、校核人员正确执行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能解决设计、制造、安装与生产中的技术问题; (二)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方针、政策,工作责任心强,具有较全面的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专业技术知识,能保证设计质量; (三)具有审查计算机设计的能力; (四)具有3年以上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的校核经历; (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 (六)具有设计审批员资格证书。 四、校核人员: (一)熟悉并能运用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能指导设计

14、人员的设计工作; (二)具有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专业知识,有相应的压力容器管道或压力管道设计成果并已投入制造、使用; (三)熟悉应用计算机进行设计; (四)具有3年以上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经历; (五)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技术职称。 五、设计人员: (一)具有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专业知识; (二)能较好地贯彻执行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 (三)能在审批人员指导下独立完成设计工作,并会使用计算机进行设计; (四)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技术职称。 第二十条 下列单位不能申请设计资格: 一、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 二、咨询性公司、社会中介机构; 三、各类技术检验或检测性质的单位; 四、与压

15、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无关的其他单位。第三章 审查机构 第二十一条 凡从事压力容器与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审查工作或设计审批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审查机构,必须在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审查机构的职责: 一、根据委托,具体负责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设计资格许可的审查工作; 二、负责组织设计审批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工作; 三、协助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完成对设计单位的抽查工作与有关人员的管理工作; 四、接受安全监察机构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审查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社会团体或事业单位,其负责人应有法人代表的委托书,能独立地开

16、展工作; 二、在行政、财务与技术管理上独立于设计单位之外; 三、应具有与审查工作相适应的、持有设计审批员资格证书的审查人员; 四、建立与保持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审查工作质量体系; 五、具有必要的办公场所、通迅联络设备、档案资料保管存放条件; 六、拥有与其审查范围相适应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与文件; 七、具有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审查或培训考核业绩。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设计资格审查的单位,应向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备案书面申请。申请资料应包括:申请文件;法人证书、办公地点证明;审查机构负责人与审查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格证明材料;质量手册与相关程序文件目录;与审查业务相适应的规程、规范与技术标准目

17、录。 第二十五条 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收到审查机构的备案申请资料后,经审查同意受理的,应在收到备案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不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对同意受理的单位,由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由安全监察机构发函,明确备案同意的审查资格与审查范围,并定期公布备案的审查机构名单。第四章 设计单位资格许可程序 第二十七条 设计单位资格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试设计,资格审查,批准与发证。第一节 申请、受理 第二十八条 按照本规则第五条分级审批的范围,申请A类、C 类、SAD类压力容器与GA类、GC1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向国家安全监察机

18、构提交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详见附三)。申请D 类压力容器与GB类、GC2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书。 第二十九条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申请设计的级别、类别、品种一般不得超出其制造许可范围。 第三十条 申请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如实完整地填写申请书,对申请书中项目填写不完整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 对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单位,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在核实后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文件。 第三十二条 对同意受理的申请单位,由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的审查机构进行资格审查。第二节 试设计 第三十三条 对所申请设计压力容器或压力管

19、道的类别、级别,申请设计资格的单位没有相应设计或制造经历的,应先进行试设计。 第三十四条 申请设计资格的单位试设计申请应包括所要设计产品(项目)的名称、级别、类别、品种等内容。申请设计A类、C 类、SAD类压力容器与GA 类、GC1 级压力管道的单位,由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基本条件进行审核。申请设计D类压力容器与GB类、GC2级压力管道的单位,由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基本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受理后,批准其在6个月至12个月内完成规定数量的试设计文件。 第三十五条 试设计文件应覆盖申请设计资格的类别、级别、品种范围。具体规定如下: 一、申请设计A1级压力容器的单位,应根据其所申请的结构型式,

20、每种结构型式应有不少于2台的试设计文件;申请设计A2级的,应有不少于6台的试设计文件;申请设计A3级、A4级或C类的,应有不少于3台的试设计文件;申请设计D 类的,应有不少于10台的试设计文件;申请设计SAD类的,应有不少于2台的试设计文件。 二、申请设计各类别、级别压力管道的单位,每种应有不少于两种类型的试设计文件。 第三十六条 试设计文件完成后,由批准部门委托有相应设计资格的试设计审核单位进行试设计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试设计审核报告与试设计文件留待资格审查时进行审查与答辩。 第三十七条 试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所批复的类别、级别与品种进行试设计,试设计文件不得用于制造。第三节 资格审查 第三十

21、八条 对已确认受理的申请单位,在接受资格审查之前应进行整顿与自查,并向审查机构提交自查综合书面报告。自查综合书面报告应包括: 一、单位的综合情况(包括机构设置、人员情况); 二、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历史及现状; 三、设计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与实际运转情况及分析; 四、设计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分析; 五、试设计文件及相关材料; 六、设计审批人员的设计经历; 七、执行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情况及分析; 八、对已设计过的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的综合分析与评价; 九、对仍需恢复使用的原有设计文件的清理及处置情况; 十、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第三十九条 审查机构在收到自查综合书面报告后,经审核确认能够进行

22、资格审查的,应尽快组织审查,并在资格审查20日前书面通知申请单位与批准部门。 第四十条 审查机构应选派具有一定设计水平与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审查组,审查组一般不超过4人,其中具有审批人员资格的高级工程师或工程师不少于3名。 第四十一条 审查机构对设计单位进行的资格审查,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可派员监督。 第四十二条 资格审查内容应包括: 一、听取设计单位的基本概况与自查汇报,核对申请书内容。 二、核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审查设计工作机构、工作场所、设计手段与设计装备以及技术力量是否满足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四、检查设计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转与各项设计管理制度的制定、贯彻执行情况。

23、 五、考核各级设计人员资格与技术素质,对设计、校核人员进行基础知识书面考试。 六、全面审查试设计文件,进行试设计文件答辩;抽查原设计级别的技术文件,检查实际设计水平与质量。 七、审阅检查制造、安装、使用及实施质量监督检验的检验单位对设计质量的反馈意见。 八、检查近几年来主要设计项目的设计质量及出现问题后的处理情况。 九、检查设计资格印章的使用与管理情况。 第四十三条 审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停止审查工作: 一、申请单位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没有专门的设计机构与工作场地; 三、各级设计人员不配套,数量达不到规定要求; 四、试设计技术文件不符合法规、标准的要求; 五

24、、未建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 六、主要的设计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设计管理混乱; 七、近期设计产品有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已完成的设计产品严重违反现行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 八、申请单位条件与申请书不符或有虚假行为。 第四十四条 审查组在完成对申请单位的资格审查后,应及时写出审查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审查概况; 二、审查内容; 三、审查结论; 四、整改意见与建议; 五、审查组成员签字名单; 六、申请设计类别、级别、品种范围表; 七、设计装备与手段资源表; 八、各级设计人员书面考核成绩表。 第四十五条 审查结论意见分为:具备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资格、基本具备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资格与不具备压力容器

25、或压力管道设计资格3种。 一、符合下列条件者,为具备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资格: (一)符合本规则第二章的规定; (二)设计、校核人员素质考核良好,基本知识笔试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且无不及格者,答辩回答问题基本正确; (三)设计技术文件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技术文件齐全完整。 二、符合下列条件者,为基本具备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资格: (一)具有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性文件。 (二)设计质量保证体系经过初步实际运行考验,运行基本正常;设计管理制度比较完善,且能执行。 (三)专门的设计机构已经建立,并能适应设计工作的需要,有专门工作场所但需改善。 (四)具有与申请类别、级别、品

26、种范围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各级人员配置数量与资格基本符合要求。 (五)试设计技术文件及抽检的原设计级别技术文件基本齐全完整。 (六)法规、标准基本齐全,并能执行。 (七)设计、校核人员基本知识笔试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答辩回答问题基本正确。 (八)设计手段较齐全,技术装备基本能满足设计工作需要。 三、不具备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资格。 不具备本条第二款基本具备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资格条件之一的,即为不具备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 第四十六条 对基本具备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限期在半年内对资格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向审查机构提交整改报告,审查机构应派审查人员对其

27、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核实,确认是否具备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资格。对逾期未完成整改工作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者,审查机构应做出不具备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确认审查结论,并上报批准部门。第四十七条 对不具备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审查机构应上报批准部门,并取消本次申请资格,1年之内不再受理设计资格申请。第四节 批准与发证 第四十八条 对具备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审查机构应将审查结论、审查组成员情况、审查报告、整改报告等材料,上报批准部门办理批准、发证手续。 第四十九条 设计许可证一式四份(一份正本,三份副本)。正本由设计单位悬挂保存。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发证的,其设计许可证副

28、本由国家安全监察机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机构分别存档一份;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发证的,其设计许可证副本由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机构分别存档一份,另一份由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报送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五十条 设计许可证由批准部门按照本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刷、统一编号(编号规则见附四)。 第五十一条 设计单位在接到设计许可证后应参照设计资格印章格式要求(见附五)刻制设计资格印章,并应加强印章的使用管理。设计资格印章的印模应报送批准部门备案。第五章 设计许可证的增项与变更 第五十二条 获得设计许可证的设计单位,需增加设计类别、级别以及单位名称变化等,应向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增项或变更申请

29、。 第五十三条 对需要增加设计类别、级别的设计单位,按照本规则第五条分级审批的范围,应向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增加设计项目的申请报告。 第五十四条 增项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一、要求增加设计项目的类别、级别、品种以及可行性论证资料; 二、要求增加设计类别、级别、品种的代表性产品名称; 三、承担设计任务人员名单及必要的设计装备; 四、代表性产品的设计方案。 第五十五条 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收到设计单位的增项申请报告后,经审核同意受理的,可批准其试设计符合第三十五条规定数量有代表性的产品(项目)。 第五十六条 试设计文件完成后,应按照本规则第四章第三节、第四节的规定进行资格审查与批准发证。 第

30、五十七条 设计单位改变名称时,应在法人证书变更后1个月内,携带上级部门批复的文件、更名后的法人证书、原设计许可证等材料,办理设计许可证更名手续。 第五十八条 设计单位因企业迁址或所有制变更,必须在迁址或变更工作完成后1个月内向批准部门报告,经确认后,办理设计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五十九条 设计单位变更地址、变更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或审批人员,必须在1个月内向批准部门报告。 第六十条 变更设计单位名称或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后,应重新刻制设计资格印章,并按本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第六章 设计单位设计许可证的换证 第六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在设计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批准部门提交更换压力容器或

31、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申请书(见附六)。换证单位如逾期未提出申请,即自动放弃设计资格。 第六十二条 换证审查工作由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的审查机构组织进行。审查机构应在设计单位的设计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组成换证审查组安排换证审查工作,并应在审查20日前通知换证单位。 第六十三条 换证审查内容包括: 一、听取设计单位基本情况汇报; 二、核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审查设计工作机构、工作场所、设计手段与设计装备以及技术力量是否满足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并与所设计级别相适应; 四、检查设计质量保证体系的实际运转与各项设计管理制度的制定、贯彻执行情况; 五、各级设计人员的培训、考核及变

32、动情况; 六、采取对设计、校核人员进行基础知识书面考核与设计图纸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考核设计、校核人员的技术业务素质; 七、每个级别抽查至少一套有代表性的设计技术文件,检查实际设计水平与质量; 八、检查设计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设计项目出现问题后的处理情况; 九、设计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设计项目与数量; 十、制造单位、产品使用单位的反馈意见; 十一、核查每年向批准部门所报送的年度综合报告的真实性; 十二、核查上次换证(取证)时审查组所提出意见的整改情况; 十三、设计资格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六十四条 同意换证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本规则第二章的规定条件; 二、未发生过由于设计原因而造成的重大设备事故;

33、三、各级设计人员每年变动人数不超过20%; 四、有效期内每一级别的设计文件至少有两项,否则取消该级别的设计资格。 第六十五条 换证审查组审查后应出具设计换证审查报告,并提出审查结论性意见。审查组结论性意见分为具备换证条件,应予换证;基本具备换证条件,整改后可予换证;不具备换证条件,不予换证3种。对某一级别应予取消设计资格的,亦应在结论意见中加以说明。 一、符合以下情况者,为具备换证条件,应予换证: (一)换证单位符合本规则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换证的基本条件; (二)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实际运行情况良好; (三)各项规章制度建立齐全,并能认真贯彻执行; (四)设计人员素质考核良好,基本知识笔试平均成绩

34、不低于80分且无不及格者,答辩回答问题基本正确; (五)没有超越设计许可证范围的设计,设计质量良好; (六)设计手段与技术装备较好并逐年有所改善; (七)适合本单位设计项目需要的标准、规范齐全,并具有与设计级别相适应的图书、杂志等设计参考资料; (八)设计档案资料与各项上报材料记录完整、真实可靠; (九)设计回访工作与用户反馈意见能得到合理安排与及时处理,监检单位与用户对设计质量评价良好; (十)对上次换证(或取证)时审查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全部认真整改。 二、符合以下情况者,为基本具备换证条件,整改后可予换证: (一)换证单位符合本规则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换证的基本条件; (二)质量保证体系已建立

35、,并开始运行,偶有出现失控现象发生; (三)各项设计规章制度健全,并能贯彻执行,个别制度贯彻的不认真、不规范; (四)设计人员素质考核合格,基本知识笔试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答辩回答问题基本正确; (五)没有超越设计许可证范围的设计,设计质量符合法规、标准要求; (六)设计手段与技术装备能满足当前设计工作需要; (七)适合本单位设计项目需要的法规、标准齐全,并有一定数量的图书、杂志等设计参考资料; (八)设计档案资料、记录与各项上报材料真实可靠,个别的尚不够完整; (九)设计回访工作与用户反馈意见虽已得到重视,但安排与处理的不够及时,监检单位与用户对设计质量无不良反应; (十)对上次换证(或取

36、证)时审查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基本进行整改。 三、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为不具备换证条件,不予换证: (一)不具备本条第二款基本具备换证条件的; (二)审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的。 四、对于设计换证单位提供的设计档案资料,不能覆盖设计许可证中的级别时,审查组应查明情况,按规定提出取消未被覆盖的级别的设计资格的建议。 第六十六条 换证审查报告内容同本规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 审查机构应在审查后1个月内将设计换证审查报告上报批准部门,办理换证审批、发证手续。 一、对具备换证条件的单位按本规则第四章第四节的有关规定办理换证审批手续,换发设计许可证; 二、换证单位换发设计许可证后,应按本规则第五十一条

37、的规定办理设计资格印章事宜; 三、对基本具备换证条件的单位,审查机构按本规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其提出限期整改建议,并检查整改情况,及时上报批准部门; 四、对不具备换证条件的单位,由批准部门确认后,通知取消其设计资格。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八条 审查机构每年应向所备案的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书面报告工作情况,必要时,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可对审查机构进行工作质量抽查。对抽查存在问题的,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可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其资格。 第六十九条 发现审查机构没有严格按照本规则进行审查的,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纠正,并通过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停止其审查工作。被停止审查工作的

38、审查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对审查工作进行整顿。在整顿期间,不得再承担审查工作。 第七十条 设计单位应加强日常管理工作,并做到: 一、每年一季度内向批准部门报送年度综合性报告,并抄报审查机构。不按时报送年度综合报告的单位将不予换证。 二、在设计许可证有效期内从事批准范围内的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产品设计,不得随意扩大设计范围。不准在外单位设计的图纸上加盖本单位设计资格印章。 三、设计总图(或压力管道平面布置图)上按规定由审批人员签字并加盖本单位设计资格印章,并负责该设计文件在制造加工过程中的修改工作。 四、必须对本单位设计的设计文件质量负责。 五、加强技术培训,有计划地安排设计人员深入制造、安装、使用

39、现场,结合设计学习有关实践知识,不断提高各级设计人员的技术素质与业务水平。 六、落实各级技术人员责任制。 七、建立设计工作档案。 八、设计工作必须遵循有关标准、规章、制度。 九、对于设计与校核人员,每年必须进行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及本职工作应具备知识与能力的考核,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资格确认后,方可独立工作。 第七十一条 设计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批准部门对其做出通报批评或取消设计资格的处理。对于负有相应责任的人员,应由设计单位做出相应的处理。 一、超出设计许可证批准的级别、类别或品种范围进行设计。 二、产品设计总图上有下列情况者: (一)无设计资格印章; (二)加盖的设

40、计资格印章已作废或为复印形式; (三)在标题栏为外单位的图样上签字或加盖设计资格印章,或者本单位设计范围之外的设计产品,由外单位人员签字或加盖设计资格印章。 (四)标题栏内未按有关规定履行签字手续。 三、因设计违反现行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导致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产品爆炸事故。 四、涂改设计许可证,将设计许可证转让或变相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的。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原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设计许可证及备案的设计资格印章,因设计单位的设计类别、级别发生变化,而改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发证的,设计单位应将原设计许可证交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后,再核发新证、重新刻制设计资格印章。同时原发证机关应注销其

41、原核发的设计许可证及印章的印模。 第七十三条 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省当年颁发或换发的设计许可证(副本)报送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将定期统一公布取证与换证的单位名单及其设计类别、级别。 第七十四条 审查机构的收费应按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各审查机构应根据本规则要求,制定具体审查评分细则,报批准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原劳动部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与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附:一、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格式)(略) 二、压力容器设计类别、级别、品种范围划分(略) 三、压力容器管道设计资格申请书(格式)(略) 四、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证编号规则、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设计许可证编号规则(略) 五、设计资格印章格式(略) 六、更换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申请书(格式)(略)第 1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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