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怀孕期被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办.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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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职工怀孕期被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办?实践中,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同样适用,下同)而被用人单位辞退个案越来越多,怎样处理此类纠纷,是用人单位和员工都十分关注问题,下面结合我国针对女职工孕期特殊保护有关法律规定对此类纠纷进行分析。一、我国法律对女职工孕期特殊保护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3、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外,劳动者

2、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说明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5、劳动部就处理劳动争议有关政策问题解答第二十条:怎样理解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对此,1989年劳动部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劳安字(19891号中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女职

3、工,在合同期未满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1990年劳动部办公厅在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问题请示复函(劳办计字(199021号中进一步明确“对实行计划生育女职工,在三期内劳动合同期虽满,也不解除其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在处理有关女职工在“三期”内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全面理解、适用以上有关法规和文件。二、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解除劳动合同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反法律

4、强制性规定,属无效行为,无效法律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女职工行为符合以下情形,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法解除和女职工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因孕期被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纠纷处理 实践中因孕期被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纠纷,该如何进行处理?下面分三种情况进行分析: 1、如果被辞退员工不同意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主张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可主张用人单位赔偿劳动合同解除日至恢复日之间工资损失。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

5、劳动保护规定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赔偿办法。2、如果被辞退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只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实践中视为由用人单位提出,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其理论基础是既然劳动者仅仅要求经济补偿,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推定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无异议,因此属于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劳动者可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按一年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3、劳动者不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是要求用人单位赔偿解

6、除劳动合同之日至哺乳期满工资可否获得支持?我认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出此请求是不应当获得支持。理由如下:首先,劳动者不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仅仅是要求经济赔偿,可视为劳动者对解除合同无异议,接受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性质等同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随劳动合同解除而消灭。其次,工资支付前提条件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关系就不存在支付工资一说,劳动者因不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自愿放弃了自己劳动权利,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其要求赔偿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哺乳期满工资自然没有法律依据。四、一个典型案例分析王女士于2003年8月入职深圳某公司。劳动合同约定其工作岗位是行政主管

7、,每月工资2800元。2003年9月,王女士发现自己怀孕。2004年2月,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宣布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王女士找到公司老板反复协商无果而发生纠纷。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和王女士签订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而合同当中并没有约定王女士若在雇佣期内怀孕要将其解雇。因此,按照相关规定,女职工在特殊劳动保护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到孕期、产期、哺乳期届满时为止。法院判决该公司单独解除劳动合同成立,依法应按王女士主管工资待遇,支付王女士孕期、哺乳期工资总计2.24万元。 笔者认为,法院做出支付孕期、哺乳期工资判决是不当。1、王女士没有提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请求而只是要求赔偿,视为双方对解除劳动合同

8、协商一致,劳动合同不再履行。用人单位无须再支付劳动合同解除后工资。但是,可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之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果法院判决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哺乳期满工资,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实际上等于允许用人单位以支付金钱方式代替了其应当履行法定义务,这显然是于法相悖。3、退一步来说,就算劳动者请求可以获得支持,这个工资赔偿数额也是不确定,如果劳动者因为某种原因流产了呢?孕期随着流产而终止,哺乳期自然也不复存在,赔偿数额怎么确定?五、发生争议时正确处理方式 第一种方式,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无效,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时要求用人单位赔偿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恢复履行劳动合同之日工资及工资25%赔偿费用。 第二种方式,如果不愿意再在单位工作,则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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