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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规定皖北煤电安201746号皖北煤电集团公司关于修订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单位:现将修订的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6年印发的皖北煤电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规定同时废止。皖北煤电集团公司 2017年3月6日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有效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发生,切实保护职工健康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2、、煤矿安全规程、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集团公司成立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小组,集团公司总经理任领导小组组长,集团公司安全副总经理任副组长,恒源公司总经理、相关副总经理、副总师任成员。领导小组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制度建设、资金保障等工作,全面领导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局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第三条集团公司所属各行业各区域有职业病危害因素存在的矿(厂、公司)是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矿长(厂、公司
3、安全管理领导)负责具体工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矿(厂、公司)成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按规定配备安监、劳资和相关监测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是全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管理、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等工作;相关业务职能部门负责业务范围内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职责分工如下:(一)安全监察局1.组织或参及学习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等并督促矿(厂、公司)落实。2.组织或参及拟定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制度、工作计划。3.组织或参及职业卫生安全生产标准化季度验
4、收、日常监督检查和有关专项检查工作。4.组织或参及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现状评价报告等。5.参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6.组织审查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计划和职业健康检查计划,监督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7.监督实施年度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8.督促矿(厂、公司)按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报告职业病病例。(二)通防地测部1.负责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热害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治理的技术和现场管理工作,拟定相关管理制度。2.指导业务范围内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设计、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工作。3.监督业务范围内有关职业病危
5、害防治工程、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4.组织业务范围内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的研究、推广。5.参及审查有关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现状评价报告等。6.参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三)生产技术部1.负责矿井、采区、工作面设计和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中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技术管理。2.负责监督业务范围内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工程、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3.组织业务范围内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的研究、推广。4.参及审查有关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等。5.参及
6、矿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四)机运部1.负责矿井机电设备噪声危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2.督促业务范围内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工程、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 3.组织业务范围内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的研究、推广。 4.参及审查有关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等。5.参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五)工程部1.组织审查职业病危害防治工程计划,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2.组织或参及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和职业病危害防治工程、技术改造项目验收工作。3.参及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的推广。(六)劳资部
7、1.组织或参及拟定职业健康检查计划,掌握矿(厂、公司)月度从业人员数、合同告知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等相关数据。2.负责监督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后的职业健康检查,督促矿(厂、公司)按规定对职业禁忌人员、职业病患者和观察对象岗位进行调整。3.负责拟定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和监督指导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等工作。4.负责职业病工伤鉴定、认定、赔偿等工作。5.组织开展职业健康监护专项检查。6.组织或参及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参及煤矿职业卫生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验收工作。(七)化工部1.审查化工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2.参及检查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
8、管理、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和落实情况。3.参及监督应急预案制订和演练。4.参及化工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检查;对职业中毒防治和压力容器泄漏进行重点监督。5.参及有关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审查等。(八)创佳公司(职业病防治所)1.负责职业病诊断、治疗管理工作。2.负责职业病医学认定的初审、上报和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工作。3.负责实施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严格履行服务协议,及时提供相应的分析、总结报告。4.负责实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及评价等工作,保质保量完成年度检测评价任务,严格履行检测和评价服务协议,及时
9、提供相应的报告。5. 参及职业卫生知识宣传、培训和配合检查工作。(九)征迁环保部1.负责放射工作人员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监督管理。2.参及监督接触放射性危害因素的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后的职业健康检查。3.参及监督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等工作。(十)工会1.负责对职业卫生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负责组织尘肺病病人健康疗养工作。3.组织或参及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4.参及职业卫生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验收等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纠正违反规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5.听取并反应职工有关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10、(十一)供应公司依据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等国家、行业劳动防护用品相关标准,依据中标结果负责订货、仓储、保管、发放等工作。(十二)财务部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所需费用的计划审查和列支核算、使用统计等工作。(十三)政工部参及相关职业卫生宣传活动。第二章 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第五条矿(厂、公司)制定并实施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第六条矿(厂、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职业卫生的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等有关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按规定接受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第七条矿(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一)职业病
11、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及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六)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八)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及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制度;(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十)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十一)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十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十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第八条矿(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
12、病危害防治费用。第九条矿(厂、公司)及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第十条煤矿必须在工业广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主要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定期检测结果等。第十一条煤矿在产生或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作业岗位或设备附近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必须载明职业病危害因素、健康危害、接触限值、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最近一次的日常检测结果等内容。使用放射源设施的场所应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第十二条 矿(厂、公司)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
13、、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第十三条矿(厂、公司)应当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根据监测、检测、评价结果,落实整改措施,同时将日常监测、检测、评价、落实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检测、评价结果向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集团公司报告,并向职工公布。第十四条 矿(厂、公司)进行日常和月度职业病危害因素排查和治理。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加强对心肺复苏等医疗应急救护知识的宣传、培训。提升救护及医疗单位诊治能力。建立心、肺、脑血
14、管性疾病、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三高”等重点关注人员台账。井下或车间醒目位置配备急救设施、应急药品。针对岗位工作要求,划定岗位职工健康“红线”。岗位人员患有岗位禁忌症或不能适合本岗位安全生产需要的,应及时调整或调离。 第三章 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第十五条煤矿粉尘防治必须执行以下规定:(一)建立综合防尘制度。(二)实施煤层高压注水。煤矿按照“先注后采、先注后掘”原则,制定煤层注水制度,编制采掘工作面注水设计和安全措施。注水过程中必须对注水流量、注水量及压力等参数进行监测和控制。(三)采掘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有关粉尘防治内容具体、明确。(四)强化采、掘、装、运、支护等生产活动中降尘、除尘工作,粉尘浓
15、度不超标;采掘活动区域不得有粉尘堆积和扬尘。短时间接触的粉尘浓度不超过允许浓度的2倍。(五)建立粉尘浓度检测制度,配备满足需要的检测人员和仪器,按照规定方法检测,建立粉尘检测报表。(六)粉尘浓度传感器、测尘仪、采样器等粉尘监测仪器必须按规定进行调校、检定。(七)岩巷综掘司机、液压支架本架操作时操作人员、喷射工、扒矸机司机等按照要求佩戴正压防尘面(口)罩。(八)推广粉尘治理“三高、两隔、一监控”。第十六条煤矿噪声防治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通过隔声、消声、吸声、减振、减少接触时间、佩戴防护耳塞(罩)等措施降低危害,每半年至少监测一次。第十七条煤矿热害防治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一)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
16、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二)温度传感器管理、使用符合规定。(三)井下、地面作业场所高温热害防治措施符合规定。第十八条防治职业中毒。煤矿必须建立、2、H2S等有害气体检测制度,加强对停风区域、密闭内、放炮后的有害气体检测,并纳入煤矿通风瓦斯管理。化工子(分)公司根据生产特点制定相应的职业病防治措施,完善一氧化碳、氨、甲醇、二氧化硫、双氧水、氮氧化物等有毒物质防泄漏、防中毒等措施;有毒有害物质监测符合规定,数据准确。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第十九条矿(厂、公司)应当强化地面生产作业场所粉体加工及煤矸储运、焊接、打磨等粉尘防治工作。第四章 职业健康监护第二十条矿(
17、厂、公司)应当制定年度职业健康检查计划,包括上岗前(包括转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后医学随访检查、应急健康检查五类。第二十一条矿(厂、公司)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执行以下规定: (一)及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签订委托检查协议。委托协议内容应包括:职业健康检查种类,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检查人数、检查项目、检查时间和地点及完成期限。(二)采用书面通知、受检人员书面签字确认形式,必要时发布公告通知。(三)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时,统一组织受检者前往检查地点,并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提供被检查人员名册(包括基础信息、职业史、既往病史等)等资料,会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核对受检者身份信息,防止漏
18、检、假检。(四)职工参加职业健康检查视同正常出勤。(五)监督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的检查项目逐项检查,不得缺项。(六)督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时提交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和个人检查报告。检查结论和建议必须明确、清晰。(七)劳动者出现及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症状、发生急性职业中毒或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等情况时,立即组织有关劳动者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八)劳资部、安全监察局、工会对职业病诊断进行监督。第二十二条矿(厂、公司)应当妥善处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一)接到新增职业病诊断证明后,及时报告。(二)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建议以书面形式如
19、实告知受检者。(三)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组织劳动者复查、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四)每季度至少梳理一次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发现未按规定参加检查的人员,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补检。第二十三条 矿(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做到“一人一档”,专人管理、妥善保存。人员调动时,职业健康档案和体检人员名册同时交接。第二十四条矿(厂、公司)应当按照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安监总统计2016117号)要求,每年11月份将本年度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情况报告相关部门。其中,从业人员数、合同告知职业病危害的人数、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按照月度平均
20、计算。第五章 监督考核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进行季度职业卫生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综合考核。第二十六条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管理人员违反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的,按照责任进行追究。公司相关部门未履职到位的,给予部门负责领导批评和处罚。第二十七条集团公司鼓励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培育先进典型,推广先进经验。对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未尽事宜,严格依照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等执行。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皖北煤电集团公司办公室 2017年3月8日印发 16 /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