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律师观点创业团队的股权架构设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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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律师观点创业团队的股权架构设计 一直以来,很多创业者,甚至已初具创业规模的创业者,都问我同样一个问题,就是怎么确定合伙人的股权比例,即股权架构设计。口头咨询回复,不可能周详;且,每个人问一次,就答复一次,没有效率。现在呢,我就结合我的经历,对于初创团队的股权架构设计问题,做如下书面分享。目前的创业组织形式一般为公司,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合伙企业,创始人法定称谓是股东,而不是合伙人。但鉴于大家都习惯称呼为合伙人,所以,本文也将创始人称为创始合伙人或合伙人。关于创业团队股权架构设计,包括什么人可以参与股权分配,股权蛋糕如何切割,股权分配需要考虑的因素,合伙人股权的成熟机制及合伙人特殊原因退出机制安

2、排等方面。一什么是合伙人,谁可以参与初创股权分配?合伙人,通俗的理解就是一起做事的人,在创业层面,我的理解应该是能背靠背,各自独当一面,实现各自包括研发、运营、资金、渠道等优势有效整合的团队,合伙人之间严密联系、不可相互替代。只有这些合伙人才可以参与股权的分配。我辅导过的创业工程中所涉及的以下人群,被我建议不能参与初创股权分配。1、不能保证持续保有的资源提供者。有些工程的启动需要诸如电信运营商、旅游、文化与交通等行政资源的,而这些关系需要某人的私人关系取得,这就存在不确定性,不能作为合伙人。对于这局部资源的利用,在初期可以以参谋的形式,交换与取得资源。2、兼职者。创业是一个长期的事业,需要全身

3、心投入,如属于非资金投入的兼职者,是不适合当合伙人,具体理由,应该不需要赘述。3、专家参谋。有些创业工程的启动与顺利运营,需要特定专业的参谋,但有些参谋会提出不收参谋费,换股权,这不可取。因为既然是参谋,就当然可能因为某些原因“不顾不问,其占有股权,非但不能发挥应有作用,还会对工程造成严重影响。4、早期员工。有些初创团队,为了留住人才,可能会提出说给予小比例的股权,甚至会以小比例股折抵工资,减少工资支出。这同样不可取,因为早期的股权是非常珍贵的,不能轻易给;且,初创公司的股权,在员工眼里,也是不值钱,起不到鼓励作用。5、不认同合伙事业开展理念,不能长期坚持,不能同舟共济的人。个中理由,应该很容

4、易理解吧。虽然容易理解,但其实不是那么容易做到,创业过程中,因为各种原因,中途退出的案例很多。从这个意义上讲,找志同道合的合伙人,比找结婚对象更难,但确实是这样。 二股权蛋糕如何切公司股权不能由合伙人分光。合伙事业的开展,不可或缺的支持还包括新合伙人、核心员工与投资人。所以,在切股权蛋糕时,应当具有长远眼光,预留好未来需要引进的新合伙人的股权,预留员工鼓励股权份额,还有未来需要引进的投资人需要稀释的份额。对于具体预留份额,没有固定比例,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这些预留的股权份额,可以由CEO合伙人代持。当然,我这里讲的预留是针对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股份,那么不存在这个问题,股份公司可以通过增发股

5、份的方式,不一定需要采用预留的方式。三合伙人股权比例分配的考虑因素在预留股权后,剩余的根本上就是合伙人可以分配的股权。关于分配比例,通常考虑的因素包括:1、出资。如果所有合伙人都是同意按比例出资,各方资源优势根本相当的,那么直接可以按出资比例分配即可。如只有局部合伙人出资,那么应取得比没有出资的合伙人相对多的股权。2、工程的CEO应取得相对多的股权。因为CEO是合伙事业的灵魂,对公司负有更多的担当。只有CEO取得相对多数的股权,才有利于创业工程的决策与执行。3、综合评估每个合伙人的优势。比方,有些工程的启动,不需要太多资金,而是依赖某位合伙人的专利;有些工程需要创意,产品仅是技术实现;有些工程

6、,产品并不具有绝对的市场优势,推广更重要;有些工程,可能某个合伙人不需要怎么出钱出力,但只要其是合伙人,以后融资、导入工程所需资源、IPO就比拟容易;各种情况,无法一一罗列。因此,对于具体情况,相应资源提供者,应占有相对多的股权。4、科学评估每位合伙人在初创过程中各个阶段的作用。创业工程的启动、测试、推出等各个阶段,每个合伙人的作用不一样,股权安排应充分考虑不同阶段每个合伙人的作用,以充分调动每位合伙人的积极性。5、必须要有明显的股权梯次,绝对不能是均等的比例。如果是三个合伙人,最为科学的比例构造是5:3:2。以上讲的是原那么,但其实是可以用量化的方式,折算出大致的股权比例。具体方法,囿于篇幅

7、,不作详细说明,有具体需要的,另行交流。图片来自:创业邦杂志四合伙人股权成熟机制合伙人股权成熟机制,对于很多创业者而言,是比拟陌生的。其法律价值在于预防个别合伙人中途退出给工程造成的影响,约定合伙人分到的股权并不是实打实到手的股权,而是附条件的成熟与实现。创业过程中,创业工程启动了,但有些合伙人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退出。但如果其已离开,但仍然持有公司股权,特别是如果公司完成融资或获得快速开展的,其无异于坐享其成,这对于其他还在坚守付出的合伙人是非常不公平的。那么,这种情况下,应当有因应措施,那就是股权成熟制度。举个例子。A、B、C合伙做工程,A是CEO,B是CTO,C是COO,股权比例为50%:

8、30%:20%,约定所持有的股权,分四年成熟,每年成熟25%。如在四年内,任一合伙人退出的,那么未成熟股权由其他合伙人回购也可以约定公司回购,但建议尽量约定合伙人回购,因为公司回购涉及到减资,程序相对麻烦。工程启动后刚好满一年,作为COO的C不干了。那么,C成熟的股权为:20%1/4=5%,余下15%股权属于未成熟的股权,即C离职后,仍可以持有5%的股权,未成熟股权由A、B合伙人按股权比例回购。如此,一方面可以成认C对于公司的奉献,另一方面可以用回购的未成熟股权吸收替代的新COO合伙人。顺便讲下,以上采用的是分期成熟模式,实践中也有约定按工程进展进度比方产品测试、正式推出、迭代、推广、总用户数

9、与日活用户数等阶段分期成熟,也有按融资阶段分期成熟,也有按工程运营业绩递增情况分期成熟。这里,在回购方面,很重要的一点是关于回购价格确实定,必须在创业合伙协议明确约定,不能等发生该等情形后再协商回购价格。另,常见的回购价格确定方式包括预先设定的股权价格、按利润预估PE倍数等方式。五特殊原因退出的股权处理实践中,在工程推进过程中,会遇到比方合伙人离婚、犯罪、去世等情况,这些都会导致合伙人退出的结果,如不提前设计法律应对方案,会对工程造成严重影响。1、离婚。如合伙人未作夫妻财产约定,那么股权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A合伙人离婚,那么其所持有的股权将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展分割,这显然不利于工程的开展

10、。所以,在合伙协议里,我建议约定特别条款,要求合伙人一致与现有或未来配偶约定股权为合伙人一方个人财产,或约定如离婚,配偶不主张任何权利,即“土豆条款。2、犯罪。如B合伙人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其不能或不适合继续参与工程的,那么应强制退出,并参照上述股权成熟机制处理。3、继承。公司股权属于遗产,依我国?继承法?、?公司法?规定,可以由其有权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与股权财产权益。但由于创业工程“人合的特殊性,由继承人继承合伙人的股东资格,显然不利于工程事业。?公司法?未一概规定股东资格必须要被继承,公司章程有规定,从公司章程规定。言意之下,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合伙人的有权继承人不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只继承股权财产权益。因此,我一般要求创业团队,为确保工程的有序、良性推进,在公司章程约定合伙人的有权继承人只能继承股权的财产权益,不能继承股东资格。好了,以上是我关于创业团队股权架构设计的观点,欢送交流、转载分享。下一篇,Z律师会跟大家分享创业合伙协议的观点。谢谢!全文完小律第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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