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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卫生部 号45【发布文号】卫生部令第 2005-12-28【发布日期】 2006-02-01【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卫生部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号45卫生部令第( 24月11年2005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已于 2年2006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 日起施行。1月 高强 部长 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二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为加强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
2、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的管理,保障人 第一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体健康和公共卫生,依据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安全管理条例 本规定所称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是指在人间传 第二条 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本规定适用于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管理工 第三条 作。 类的病原微生物菌A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第三类病原微生物运输包装分类为 (毒)种或样本,以及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按照本规定进行运输管 理。 运输第三条规定的菌(毒)种
3、或样本(以下统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 第四条 或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运输。 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教学、科研、菌(毒)种保藏以及生物制品生产的单 第五条 位,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 第六条 在运输前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三 份): (一)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同意接收的证)以下简称接收单位((三)接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
4、)种或样本的单位 明文件; (四)本规定第七条第(二)、(三)项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容器或包装材料的批准文号、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 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承诺书; (六)其它有关资料。 接收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七条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备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的实验室; (三)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菌(毒)种或样本 保藏、生物制品生产等的批准文件。 在固定的申请单位和接收单位之间多次运输相同品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 第八条 种或样本的,可以申请多次运输。多次运输的有效期为个月;
5、期满后需要继续运输的,应6 当重新提出申请。 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 第九条 本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时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 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对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的,应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可感染人类5当即时受理,并在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书;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批 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应当 第十条 将申
6、请材料提交运输出发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上报卫生部审批。3应当在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3卫生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后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书;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 当出具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对于为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高致病性病原 第十一条 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申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与卫生部之间可以通过传真的方式 进行上报和审批;需要提交有关材料原件的,应当于事后尽快补齐。 根据疾病控制工作的需要,应当向中国
7、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运送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 种或样本的,向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直接提出申请,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批;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书;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将审批情 日内报卫生部备案。3况于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容器或包装材料应当达到国际民 第十二条 类包装标A)规定的PI602包装说明Doc9284航组织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准,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耐高温、耐高压的要求,并应当印有卫生部规定的生物危 险标签、标识、运输登记表、警告用语和提示
8、用语。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应当有专人护送,护送人员不得 第十三条 少于两人。申请单位应当对护送人员进行相关的生物安全知识培训,并在护送过程中采取相 应的防护措施。 申请单位应当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核发的可感 第十四条 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书到民航等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和国CCAR276通过民航运输的,托运人应当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的要求,正确进行分类、包装、(Doc9284)际民航组织文件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加标记、贴标签并提交正确填写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交由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的航空承运人
9、和机场实施运输。如需由未经批准的航空承运人和机场实施运输的,应当经民用航空 主管部门批准。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在运输之前的包装以及送达后包装的开 第十五条 启,应当在符合生物安全规定的场所中进行。 申请单位在运输前应当仔细检查容器和包装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所有容器和包装的标签以及 标本登记表是否完整无误,容器放置方向是否正确。 在运输结束后,申请单位应当将运输情况向原批准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 第十七条 二条、六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出入境,按照卫生部和国家质检总局 第十八条 进行管理。关于加强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管理卫生检疫的通知 日起施行。1月2年2006本规定自 第十九条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8 /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