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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公司(含筹)财务拨款制度(试行)为了提高各分公司(含筹)业务发展的积极性,明确各分公司(含筹)在财务拨款方面的规则及核算方法,以提高分公司拨款数据计算的精确性及拨款方案的可行性,计财部特对分公司拨款核算规则制定本制度:一、 分公司(含筹)利润核算1、各项收入待收利息+实收利息。待收利息:借款企业不能按时支付利息,按合同计提的利息(包括企业累计欠息3个月以内表内计提利息和企业累计欠息超过3个月表外计提利息。抵押类贷款从不良之日起连续3年没有收回和非抵押类贷款从不良之日起连续1年没有收回,不再计提收入。不良贷款以风控部提供的五级分类贷款评级为准。实收利息:每月实际收回的利息。2、各项支出,即支付
2、给投资者利息(含支付给投资者的两天奖励); 3、计提拨备,按合同金额和公司拨备计提标准全额计提;4、息差收入各项收入-各项支出-计提拨备5、预核销贷款(超额拨备):按不同时期的预核销坏账损失率(2016年暂按年化5%)乘以期末贷款余额,减去平台累计拨备,分3年摊销。计算公式:(1)预核销贷款(超额拨备)=当月应核销金额-当月计提拨备,结果若是正数,则此金额为成本;结果若是负数,成本则为0。(2)当月应核销额=当月累计应核销-上月累计应核销(3)当月累计应核销=预核销总额/36*分摊月数(不良核销分3年摊销)。(4)预核销总额=不良贷款预摊销比例*不良贷款余额(5)不良贷款预摊销比例=期末总贷款
3、余额*5%/不良贷款总余额。不良贷款预摊销比例是总部根据所有业务情况计算得出。6、利息损失(当期应收利息-当期实收利息)*23%。应收利息:按合同金额、借款利率全额计提应收利息(抵押类贷款从不良之日起连续3年没有收回和非抵押类贷款从不良之日起连续1年没有收回,不再计提利息,不良贷款以风控部提供五级分类贷款评级为准),已诉讼结案的贷款,以法院裁定的借款利率为准。7、垫付资金成本(累计待收利息-累计实收拨备)*12%/12。(2016年资金成本率暂按年化12%)。8、 分公司净收入息差收入-预核销贷款-利息损失-垫付资金成本。9、各项拨款:业务提成:以对公按管理费收入的10%及零售按管理费收入的1
4、5%计提并拨入分公司业务提成专户;日常费用:各种税金以及应在本期支付的业务费用、员工薪酬,不可收回的诉讼费用;应在本期分摊的房租、折旧、装修费、开办费等;年终奖金:按规定发放的年终奖等。10、分公司利润分公司净收入-各项拨款(业务提成、日常费用、实发奖金)11、摊销总公司费用后利润分公司利润-应摊销总公司费用。应摊销总公司费用利差收入*45%。二、 分公司(含筹)拨款核算1、正常贷款可计提收入息差收入*正常贷款率;2、不良贷款可计提收入息差收入*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由风控部提供,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全部贷款*100%,正常贷款率1-不良贷款率)3、正常贷款可拨款正常贷款可计提收入*43%*P
5、 当上期分公司利润0,上缴总公司管理费用后利润0;P=1 当上期分公司利润0上缴总公司管理费用后利润0;P=0.8 当上期分公司利润0上缴总公司管理费用后利润0;P=0.74、不良贷款可拨款不良贷款可计提收入*20%(不良贷款拨款比例试行期暂定20%)5、预提年终奖息差收入*12%(当分公司利润0,同时不良贷款率10%,按此给予计提,否则不予计提)6、可拨款合计正常贷款可拨款+不良贷款可拨款+预提年终奖;7、可拨费用合计可拨款合计-预提年终奖-预提业务提成;8、实拨费用当月实拨薪酬+诉讼费(预计未来无法收回的诉讼费、律师费)+当月分摊的折旧、摊销、房租+应缴税金+其他费用等(应缴税金息差收入/
6、1.06*0.06)9、剩余可拨款合计前期剩余可拨款+本期可拨费用合计-本期实拨费用;三、 其他说明1、发放年终奖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可发放:发放时,分公司利润必须大于0;发放时,不良率必须小于或等于10%。发放时间分两次发放:本年7月发上半预发年奖金,次年1月发下半年奖金。若发放年终奖金时,未能达到上述条件,待下个发放年终奖时间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再予发放。2、收款顺序当预期该笔贷款可以全部收回本息时,按保全部或分公司的意见收款;当预期该笔贷款难以全部收回本息时,按贷款本金、应付投资人利息、应收诉讼费用、其他应收款、平台拨备、管理费等顺序收款。3、不良贷款回收后的账务处理:不良贷款回收后,不良率大于10%,不做账务处理;不良贷款回收后,不良率小于10%时,原计提的超额拨备全部返还,原计提的利息损失,超过实际损失部分全部返还;按正常比例计提拨款,弥补亏损后(“摊销总公司费用后损益”大于或等于0)超过已拨款部分全部拨给分公司安排使用。4、薪酬管理分公司分为基本工资和浮动工资两部分,基本工资按原规定执行;浮动工资在拨款指标不超标的前提下, 比照总公司的相关办法发放。筹备组由于筹备组尚未正式成立分公司,薪酬部分按劳务报酬交纳税金后发放。本制度由总公司计财部制定并解释从2016年9月起先试行三个月。 红岭创投计财部 2016、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