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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路政管理培训讲义第一部份 公路路政管理概论第二讲 公路的特性及技术分类 作为公路路政、车辆通行收费工作者,首先要知道公路的概念。一、公路的概念:公路是指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按照国家规定的修建,并经交通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可供汔车行驶的公共道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与公路渡口。二、公路的分类:根据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特点,公路在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以及公路所处的地理位置,公路交通运输的特点,把公路分为:国道(国家干线公路)、省道(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公路)、县道(县公路)、乡道(乡公路)与专用公路5个行政等级三、公路的等级:按照公路的使用任务、功能与适应的交通量
2、,公路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 四、各等级公路设计指标:1、高速公路设计行车速度为60公里至120公里/小时,车道数为4、6、8、,路基宽度最小为22.5米,最大纵坡为5%。2、各级公路交通量通行要求:(1)、四车道高速公路年平均昼夜交通量2500055000(2)、六车道高速公路 4500080000辆(3)、八车道高速公路 60000100,000辆(4).一级公路为供汽车分向、分道行驶的公路、6千至1万辆,速度60100公里/小时 (5)、二级公路、适应各种汽车行驶、速度4080公里、30007500辆 (6)、三级公路、 速度30-60 、10004000
3、辆 (7)、四级公路、 速度20-40 1500辆以下。 五、收费公路与非收费公路:1、收费公路: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等级与规范,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2、非收费公路:是由国家财政投资、公路养路费投资、民工建勤、次工代赈或者单位与个人捐资修建的公路,这些公路不能收取车辆通行费。3、收费还贷公路与收费经营公路:收费还贷公路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使用贷款或集资修建的公路。收费经营公路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或有偿受让收费还贷公路收费权。第三讲 路政管理的性质与内容 公路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公路路政
4、管理随着公路的产生而产生、发展而发展,路政管理是公路行政管理的集中表达。一、 路政管理的概念:路政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组成部分,所谓路政管理,指路政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与规章,对公路进行的行政管理,目的是为了保障公路公路的质量,提高公路的社会经济效益。路政管理的对象包括人、社会组织、物质资源(路产)、时空资源(路权)与信息资源。二、 路政管理的内容与意义:(一)、路政管理的内容:包括公路路产管理、维护路权、维持秩序、保护权益4个方面。1、保护路产:路政管理的基本内容是保护路产完好,保障公路完好畅通。(具体内容有依法制止与查处非法占用、挖掘、污染公路路面、路基、桥梁、隧道、涵洞、排水设施、
5、交通安全设施、收费设施、防护构造物、公路绿化等违法行为。)2、维护路权:有(1)、公路用地危围内、建筑红线控制区内设置非交通标志牌,架设、埋设各种管线、电缆等设施。(2)、跨越穿越公路修建跨线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各种管线或电缆与在公路上设置平交道口。(3)、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讯设施、水利与其他建筑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的。(4)、因抢险、防汛需要修建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危及公路桥梁隧道安全的。(5)、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与地面建筑物。(6)、禁止铁轮车、履带车与其他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禁止在公路上试验制动性能。(7)、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汔车
6、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不得在公路上行驶。3、维护秩序:有(1)、清理公路沿线的占路为市、摆滩设点、非公路标志牌影响公路秩序的行为。(2)、排除违反在公路上设置的各种障碍,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3)、对公路建设、大中修施工现场的管理。(4)、对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监督管理。4保护权益:主要是保护公路管理机构、路政管理机构、公路经营公司、养护作业单位及其作业人从事生产、执行公务时含法权益。(二)、路政管理的意义:1、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与社会的健康发展;2、有利于公路事业的两个根本转变;3、有利于公路的发展;4、有利于提高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第四讲 路政管理机构 行政组织是行政管理的框架与
7、载体,是管理活动中具有决定影响的要素。一、 路政管理机构的特征,是指为了完成国家赋予的路政管理职责,按法定程序组建,具有一定层次与结构的行政组织。其含义是:一是跨政管理机构是代表国家实施公路行政管理权的组织。二是路政管理机构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路政管理活动,能独立承担自己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二、 路政管理机构的形式:1、职权式、就是委托授权的方式将路政管理的一部份或全部管理权委托给具备行政执法的组织。2、法规授权式:是指法规规章将某项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或全部,通过法定方式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三、 路政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界定标准:1、能否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公路路政管理活动。2、该组织是否
8、承担路政管理职责,实施路政管理活动。3、该组织是否能承担路政管理活动中引起的法律后果。4、路政管理机构资格取得的条件,要有批准机关、明确的职责与权限、有法定的编制并配备弓人员,巳设立了办公地点与必要的办公条件。四、 路政管理职能的概念:(一)、路政管理职能的概念与地位,是指路政职能管理主体对管理客体施加影响与进行控制所发生的作用与功能。 (二)、路政管理职能的具体内容: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用科学的管理方法与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与畅通。68条规定的监督检查、70条规定的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设施、公路用地的违法行为,就是法律对县级
9、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与公路管理机构的授权。 (三)、路政管理职能的主要内容: 1、宣传与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与规章。 2、依法实施公路路政巡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3、对违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与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4、依法管理、审批、拆除公路两侧控制区内的建筑与设施。 5、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实施管理与监督检查。 6、审批挖掘、占用与利用公路项目。(路政行政审批限、路政支队有7项,路政大队有6项)。 7、监督管理公路交通标志标线。 8、维护公路养护与施工作业秩序。 9、负责公路复议与参与路政诉讼案件。 10、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五、 路政管理员:路政管理员是指依法任职于
10、路政管理机构、从事路政管理工作、履行路政管理职能的个人。(一)、路政管理员具有以下特征: 1、路政管理员是路政管理机构的个人,不是组织。 2、享有路政管理资格,依法具有路政管理职权与责任。 3、以所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名义而不以个人的名义实施路政管理。 4、路政管理员的路政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所在的路政管理机构承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由所在的路政管理机构承担国家赔偿,对路政管理员的违法行为由所在的路政管理机构按规定处理。 (二)、路政管理员的法律地位: 1、路政管理员与路政管理机构的法律关系,不是双方协商而成的,而是法定的。路政管理机构的职权成了各个具体的路政项职权。 2、路
11、政管理员与路政管理机构的职权分担职责权限时,路政管理机构有权对职责权限进行再分配。 3、路政管理员实施路政管理活动时,在形式上必须以路政管理机构的名义进行,在名义上必须以路政管理机构的意志进行。 4、路政管理机构对路政管理员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 (三)、路政管理员的素质:是决定并构成跨政管理者功能发挥的有机结合,是路政管理员从事路政管理工作必须具备的内在因素与基质,它包括:政治、道德、知识、业务、体质等素质。第五讲 路政管理方法一、路政管理方法的含意:是指能够保证路政管理活动朝着预定的方向发展,达到路政管理目的的各种专门的方式、手段、技术措施的总称。二、路政管理方法的种类:1、宣传先行方法;2
12、、行政干预方法;3、行政沟通方法;4、舆论监督方法;5、经常性与突击性相结合方法;6、典型示范,以点带面方法;三、 路政管理手段:(一)、行政手段:是路政管理机构的职能与权威的表达,运用各种行政的决定、命令、规章制度、工作程序等手段,以鲜明的权威与服从为前堤,直接左右被管理者的管理方法。 (二)、经济手段:运用经济扛杆的作用调节一定的社会利益关系。如在路政管理中,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以及占用、利用公路设施,缴纳公路赔补偿费,它调节着国家与集体、国家与个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三)、法律手段:是通过各种法律、法规、规章,调整路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保证与促进公路事业发展的管理方法
13、。第六讲 公路路产管理保护公路、公路路产、公路设施,维护公路合法权益是公路路政管理的主要任务。(一)、公路路产的概念:1、公路路产是国家资产,它是指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代表国家依法管理以及收费经营公路经营单位进行收费的公路财产,路路产包括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无论是经营公路还是非经营公路,公路产权是一种国有资产,归国家所有。2、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或截水沟及边沟或截水沟以外不少于1米的土地。3、公路设施:是指公路的排水、交通安全、通讯、检测及监控、防护、服务等设施,还有码头、公路绿化、收费设施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是公
14、路产权管理的重要内容,管理的重点是公路路权的管理。第31条规定:“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三)、非公路交通标志牌的内容及管理范围:1、非公路交通标志牌是指与规定的公路标志以外的指路牌、地名牌、厂(店)名牌、宣传、广告牌、龙门架、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与其它标志设施。公路沿线的商业广告与公益广告都属非交通标志。2、非交通标志设置的要求:应按照规范、美观、安全、省地的要求,设置的区域、位置、间距、高度、尺寸必须与公路景观相协调。(四)、公路路产管理的分类:1、审批管理类:因修建
15、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的;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电缆管线的;农用机械、铁轮车、履带车与其他可能损害公路的机具、超限运输车辆确需行驶公路的;公路用地范围内确需设置广告等非公路标志的,路政管理相对人可通过申请,由路政管理机构按规定审准。2、违法制裁类: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拉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污染公路的;损坏、移动、涂改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以及未经审批擅自挖掘占用公路、公路用地与公路设施的;未经审批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牌、超限运输、农用车辆等上路行驶,在公路上检试制动、大中型桥梁隧道与渡口周围200米、隧道上方与洞
16、口外100米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倾侧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与其他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作出处罚。(五)、在公路上开设平交道口的管理:1、公路与公路相交,公路与铁路相交与其他建筑物上跨或下穿公路、都应事先向路政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供设计图纸、获得路政许可后,交纳赔补偿费,方可施工。2、在公路上开设平交道口,申请手续与前款相同,申请人须按规定交纳公路开口费与路产占用费,执行标准按云南省财政厅、物价局、交通厅云交财(1994)352号文关于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清理费、占用公路路产费标准执行。3、路产赔补偿费的管理:收取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收费票据。路产赔补偿费原则上应全
17、额返还于路产修复,但必须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办法进行管理。第七讲 超限运输管理一、 超限运输的概念:所谓超限运输,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车货长、宽、高、总重量与轴载质量超过规定限制值。凡超过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超限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长超过18米;(二)、车货总度以地面算起超过4米,集装箱车货总高超过4.2米;(三)、车货总宽度超过2.5米;(四)、车货总重:按中央七部委治超实施方案的规定,二轴车20吨、三轴车30吨、四轴车40吨、五轴车50吨、六轴以上的55吨。二、超限运输管理的现实意义(一)、有利于保护公路完好,减少公路维护费用,延长公路使用寿命。(二)、有利于规范运输市场。(四)、有利
18、于消除交通事故隐患。(五)、有利于汔车制造业的健康发展。三、各级公路路面设计使用年限: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沥青混凝土路面为15年;二级公路沥青混凝土或沥青碎石混合料路面为12年;三级公路沥青碎石混合料路面为8年。四、 超限运输管理措施(一)、超限运输审批管理:1、审批权限:出省不可解体大件货物超限运输由省级路政管理机构审批,省内运输不可解体大件货物超限运输由路政管理支队、大队审批,在省内全省有效。 2、申请时间: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承运人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向路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中央七部委介定车货总重不超的、但长宽高起过规定的应在起运前15天提出书面申请,集装箱车货总重在46吨以上、100
19、吨以下的应在起运前1个斥提出书面申请,100吨以上的应在起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3、申请资料: (1)、书面申请; (2)、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 (3)、运输车辆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货物外廓尺寸等资料。 (4)、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线路与时间。 (5)、车辆行驶证。 (二)、超限运输现场管理 1、抓好源头管理; 2、加快固定检测站建设; 3、抓好卸载工作; 4、开展专项治理活动; 5、规范执法行为与营造管理氛围。第八讲 路政管理法一、 路政管理法的概念: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依据我国宪法与法律的有关规
20、定制定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是通行公路的一切车辆、行人及与公路交通相关联的个人与组织的行为准则。现行路政管理法主要有、与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二、路政管理法的分类:1、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如。2、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如。 3、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如、。 4、地方性法规: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以上所指的路政管理法,就是我们路政管理机构的执法依据。第九讲 路政管理行为一、 路政管理行为的概念:是指由路政管
21、理机构作出,受路政管理法调整,并能引起路政管理法律效果的行为。通欲地讲,就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路政管理活动。它具有以下四层含义:(一)、路政管理行为是一种外部的、具体的行政行为;(二)、路政管理行为是路政管理机构作出的;(三)、路政管理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二、路政管理行为的有效要件:(一)、路政管理行为主体合法;(二)、路政管理行为应当符合路政管理机构的权限范围;(三)、路政管理行为内容应当合法、适当;(四)、路政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三、路政监督:根据第69、70、71条规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有管理与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
22、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或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公路法规定的行为;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停车场、车辆所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阻挠。四、路政处罚:是指路政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权限与程序,对违反路政管理法的违法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五、路政处罚的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是指路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 1、实施处罚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行政主体。 2、处罚的依据必须法定的。 3、路政处罚的程序合法。 (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制裁路政违法行为的手段,起到教育人们遵守法律。 (三)、公正公开原则;处罚救济原则;对处罚决定不服的,被处罚者有权申请
23、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一事不再处罚原则: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处罚。过罚相当原则、不轻不重。 六、路政处罚要件及管辖: (一)、要件:1、处罚机关合法;2、被处罚的路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巳构成违反公路法。3、处罚必须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形式。4、处罚程序合法。 (二)、管辖:是指违反路政管理法、并依照法律应当给予处罚的案件。 七、路政处罚的形式与种类: (一)、规定的形式有:责令停止施工、责令恢复公路原状、责令赔偿损失、罚款。 (二)、种类:1、申诫罚(警告、通报),2、财产罚,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赔偿损失、 (三)、路政处罚程序: 1、简易程序:对公民处以50元,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
24、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应遵循下列程序:(1)、表明身份、(2)、说明处罚理由、(3)、给予当事人陈述与申辩的机会、(4)、制作笔录、(5)、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6)、备案、(7)、执行。 2、一般程序:(1)、立案、(2)、调查取证、(3)、听取申辩与听证、(4)、作出处罚决定、(5)、处罚的执行等13个程序。第十讲 路政行为违法一、 路政管理机构不合法,二、行为超出了路政管理机构法定权限;三、意思表达不真实;四、行为的内容同路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目的、原则与规则相悖。五、 程序上的违法:1、行为的作出与实施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2、行为的表现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式。 六、路政行政违法的责
25、任方式:1通报批评,2、赔礼道歉、承认错误,3、恢复名誉、消除影响,4、恢复原状,5、返还权益,6、停止违法行为,7、撤消违法行政行为,8、纠正不当的路政行为,9、行政赔偿。第二部份 行政执法通论一、法理学1、法的概念: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定人们权利义务的行为规则的总称。狭义的法律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广义的法律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部门法律体系,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本国法律规范构成的体系;第二,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国内法所
26、构成的体系;第三,法律体系是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所组成的不同类别的部门法所构成的体系;第四,法律体系是由既相对独立而又是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部门所构成的体系。、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与原则对一国现行全部法律规范所作的分类。法律体系是由若干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法律部门是构成法律体系的基本单位当代中国的法律部门,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保障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律解释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或者社会组织、个人,根据立法精神、国家政策与法律意识,对法律或者法律条文的内容与含义所作的说明。法律解释的任务是从人民的真实意志与根本利益出发,忠于法律规定的原意,
27、阐明法律所表达的内容与意义。法律解释的目的是为了知道执法与守法,满足正确实施法律的需要,维护国家与人民的利益。二、依法行政、依法行政的概念:依法行政就是行政机关自身的设立、行政机关政权的取得及其运行都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并遵守相应程序,一切行政行为都要接受法律的监督,违法行政应承担法定责任。、依法行政的基本特征。第一,依法行政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第二,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第三、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及
28、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否则其行为无效。第四、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必须接受有权机关的监督。第五、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对其行使职权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负责,如果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依法行政的目的是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由于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享有法律规定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权力的行使不当就会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此,必须明确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是依法行政的目的。、国务院2004年3月22日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29、实施纲要提出现阶段我国依法行政的原则。政治原则、法律原则、相互关系原则。、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与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与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与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与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的的关系。依法治国,是依法治理国家的思想、原则与制度的总称,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是全方位的。依法治国,包括立法、司法、行政、监督、普法、依法治理以及基层民主建设等组
30、成部分,依法行政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表现为四个方面,即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难点;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方略在行政领域的具体化。三、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的概念,关于行政执法的概念,目前在我国法律学术界与行政执法实物界对行政执法的内涵与外延有着不同的认知与界定。主要有以下观点:第一,广义的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范、实施行政管理的一切公务行为,主要包括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以及其他执行公务的行为。第二,狭义的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将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与规章付诸实施的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与除
31、制定行政法规与规章以外的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执法的特征:法定性、主动性、自由裁量性、对象的特定性、国家强制性、法律效果性、依法救济性。、行政执法主体的概念与特征。行政执法主体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相对应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监督,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法律后果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的组织。其主要特征是:第一,行政执法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国家行政机关、被授权的组织等行政主体为了实施行政管理与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会形成特定的行政法律关系,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一方为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
32、,另一方则为国家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的组织。而行政执法主体只能是享有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第二,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活动是子女故事国家行政权的一种活动,其权力来源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授权。、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行政行为成立的法律规范。根据我国法律的基本形式与法律结构,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与国际条约等。、行政执法的法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行政执法的法律责任是指因为行政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行政法律义务,或者因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应当承担的由国家机关依法确认并强制其承担的法
33、定的不利后果。其特征是:第一,行政执法的法律责任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的;第二,是一种不利的否定性的后果,主要通过制裁与补偿的方式来实现;第三,行政执法的法律责任是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即责任法定,是法律责任的一种;第四,行政执法的法律责任是基于行政违法、不当行为而发生的责任;第五,行为与后果之间存在不然的因果关系;第六,追究的主体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内容与程序追究;第七,由国家强制力作为实现的保证。四、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监督的概念:行政执法监督,通俗的说就是监督行政执法,就是行政执法监督主体依照职权检查纠正行政执法主体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活动。、行政执法
34、监督是推进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内容。政府法制工作,是政府依法行政的主要工作,它包括立法、执法、与监督三项内容。1993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2004年,国务院下发了纲要;2008年,国务院又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3、行政执法监督的依据:宪法依据,法律依据,法规、规章依据,规范性文件依据。4、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即行政执法主体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全部行政活动。包括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为与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5、行政执法监督的程序:立案审查决定执行。六、行政许可法1、行政许可的概
35、念与特征: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特征: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的一种管理行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的一种外部行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申请的一种行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准予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2、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了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第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第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力的事项;第三,提供公众
36、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第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第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第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行为惊醒了全面规范,2004年7月1日起实施。七、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的概念:行政处罚,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对
37、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与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的法律制裁行为。、行政处罚的特征:第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只能是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一般来讲,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有行政处罚权,是否享有行政处罚权与具有哪种、哪些行政处罚都必须由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第二、被处罚的对象只能是行政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这个意义上讲,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与社会秩序的一种外部行政行为。但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自己作为行政管理的对象时同样也是行政处罚的对象。第三,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是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3、保障当事人合
38、法权益的原则。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是指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法律的保障。这些权利的设定,都是为了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利,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法第6条及其他有关条款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质证权、听证权与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赔偿权等八项权利,是在整个行政处罚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前五项属于对行政处罚决定前的程序性权利;后三项属于对行政处罚的事后救济性权利。4、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
39、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5、行政处罚法第15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不许具备以下主题资格条件:第一,必须具有外部行政管理只能;第二,必须依法取得行政处罚权;第三,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6、听证程序及其适用范围。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由听证参加人就有关问题相互进行质问、辩论与反驳,从而查明事实的过程。其适用范围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时,应该适用听证程序。八、行政复议法1、行政复议的概念
40、。行政复议法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土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2、行政复议的特征。行政复议作为一种具有一定司法性的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与纠错机制,是国家行政救济机制的重要环节,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行政复议所要解决的是行政争议;第二,行政复议主要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第三,行政复议主要采用书面审查方式,必要时也可以通过听证的方式审理,这一点显然不同于司法审查制度。3、行政复议制度。一级复议制度、书面复议
41、制度、听证复议制度、与解调解制度。4、对部门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定。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这是对部门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确定行政复议机关的一般规定。九、行政诉讼法1、行政诉讼的概念。行政诉讼简单地说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具体地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与裁判的
42、活动。2、行政诉讼发的概念。行政诉讼法,简单地说是一种“民告官”的诉讼制度。具体地的说是调整人民法院与诉讼参加人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所形成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3、行政诉讼法的特征:第一,从内容上看,行政诉讼法确立的是国家司法权力对国家行政权力加以监督与制约的制度。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10月1日其施行后,标志着我国的行政活动将在更大范围内接受司法监督;第二、从形式上看,行政诉讼法是有关行政诉讼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三,从功能上看,行政诉讼法既是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以及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保障法,也是对行政机关在内的国家职权机关与各种诉讼当事人在行政诉
43、讼中的程序行为的法,也是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法。4、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是:不服行政处罚案件;不服行政强制措施案件;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案件;不满行政许可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又称人身权、财产权保护案件);没有发放抚恤金案件;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案件。5、行政诉讼法规定证据的种类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行政诉讼证据有七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十、国家赔偿法1、国家赔偿的概念:国家赔偿是指以国家的名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给予受害人赔偿的活动。2、国家赔偿法的
44、概念:国家赔偿法是关于国家赔偿的法律规范,是对国家责任的肯定。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国家赔偿法,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的人员违法形式职权,侵犯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予以赔偿的实体法律规范与程序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国家赔偿法,专指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赔偿法。该法既规定了赔偿范围、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方式与赔偿计算标准等实体法内容,也规定了赔偿程序等程序法内容。3、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的区别国家补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合法行使职权过程中,造成了公民、法人与其
45、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失,国家给予补偿的一种特殊责任。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的相同点:均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引起;均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损害了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均由国家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但是他们也有明显的区别:第一,发生的原因不同。国家赔偿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的违法行为引起,以违法为前提;国家不成由国家的合法行为引起,不以违法为前提。第二,发生的性质不同。国家赔偿是国家对其违法行为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意在恢复到合法行为所应有的状态;国家补偿是一种特殊责任,意在为因公共利益而遭受损失的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提供补救,以表达公务分担精神。第三、发生的时间不同。国建赔
46、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损害的实际发生,即现有损害,后有赔偿;国家赔偿责任既可在损害实际发生前现行进行,也可在损害发生后进行。第四、承担的方式不同。国家赔偿责任以金钱赔偿为原则,但也可采取恢复原状、返还财产、消除影响等方式;国家赔偿责任多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4、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与标准,也就是说国家为什么要对某一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它要回答的问题是在损害发生后,是由于侵权行为人的行为违法,还是由于行为人实施某一行为时主观有过错,或者其他什么原因,才会导致以国家的名义承担赔偿责任。现在世界各国的赔偿归责原则有所不同,有的采取违法归责原则,有的采取过错归责原则。我国国家赔偿适用的是违法归责原则。5、行政赔偿的概念与构成要件。行政赔偿即行政损害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依法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