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国际私法复习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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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私法复习资料第一编 总论:一, 国际私法的定义: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以间接调整方法解决法律冲突为主要目的,并由冲突标准, 程序标准以及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标准组成的法律标准体系,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二,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涉外民事关系。1涉外民事关系是指主体, 客体和法律事实方面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2民事案件的涉外因素包括:1,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2, 或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 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3, 或者诉讼标的在外国。三, 国际私法的性质:国际私法具有二元性质:既有国际法性质的一面,又有

2、国内法性质的一面。四, 国际私法的范围:既是指调整对象的范围,又是指国际私法标准的组成范围。1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问题;2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冲突标准,统一实体标准;3对国际民事关系中当事人的民事权利的司法爱惜问题。五, 国际私法的体系:我国总那么;主体;物权;债权;学问产权;婚姻家庭关系;继承;附那么。六, 国际私法及国际私法学:一国际私法是法律的一个部门,它是以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是人们在国际民事关系中的行为准那么,具有法律效力。二国际私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学科,它是以国际私法本身为探讨对象的学科。是学者们的学说, 理论, 主见,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七, 国际私法的渊源:一国

3、际私法的渊源,指赐予国际私法标准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二国际私法渊源的种类:1, 国内立法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标准;冲突标准;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标准。2, 判例: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效力不同。3, 国际条约:统一冲突法;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标准;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方面的条约。4, 国际惯例:强制性的国际惯例;随意性的国际惯例。5, 一般法律原那么。八, 国际私法理论:1法那么区分说:将全部法那么分为“物法, “人法和“混合法。“物法是属地的,其适用范围是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物;“人法是属人的,它不但应用于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属民,而且在它的属民到了

4、别的主权者管辖领土内时,也一样适用;“混合法是涉及行为的法那么,适用于法那么制定者领土内订立的契约,是既涉及人又涉及物的。2法律关系本座说:将涉外关系分为“人, “物, “债, “行为, “程序几大类,认为人的身份实力应以居处为本座;物权法律关系应以物之所在地为本座;债应以履行地为本座;行为方式应以行为地为本座;程序问题应以法院所在地为本座。3最密切联系学说:最密切联系学说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根底上建立起来的,突破机械的法律选择方法,认为应依据法律的详细状况,或依据法律供应的原那么推断那个及法律关系最密切的法律。九, 国际私法的主体的概念:国际私法的主体,是指在涉外民事关系中享受权利和承当义务的

5、法律人格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某些国际组织。十,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是指外国人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在内国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当的民事义务的法律状态。十一,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制度:1国民待遇:是指内国赐予外国人的待遇和赐予本国人的待遇一样,即在同样的条件下外国人和内国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当的义务一样。2最惠国待遇:是指施惠国赐予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国已经赐予或将来赐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3普遍实惠待遇:是指兴盛国家单方面赐予开展中国家以免征关税或减征关税的实惠待遇。4不卑视待遇:是指有关国家约定相互不把对其他国家或仅对个别国家所加的限制加在对方身上,从而使自己不

6、处于比其他国家更差的地位。十二, 自然人的国籍的概念:自然人的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十三, 自然人国籍的冲突的种类:1国籍的主动冲突: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国籍。2国籍的消极冲突:一个人没有任何国家的国籍。十四, 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一, 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一国籍主动冲突的解决:1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内国国籍优先。2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以上的国籍都是外国国籍。有以下几种解决方法:第一,最终取得的国籍优先。第二,以当事人居处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的国籍优先。 第三,及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国籍优先。二国籍消极冲

7、突的解决:1对于国籍的消极冲突,各国一般主见以当事人居处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2如当事人无居处或居处不能确定的,那么以其居所地法为其本国法。3如居所亦不能确定,有的国家规定适用法院地法,有的国家那么要求当事人归化法院地国国籍。二, 我国规定: 重视我国规定一国籍主动冲突的解决: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居处或者及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二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实力,一般适用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居处地国法律。十五, 居处的概念:居处,是指一个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十六, 自然人居处的冲突的种类:1居处的主动冲突: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

8、个以上居处。2居处的消极冲突:一个人没有任何法律意义上的居处。十七, 自然人居处冲突的解决:一, 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一居处主动冲突的解决:1发生内国居处及外国居处间的冲突,以内国居处优先,而不管其取得的先后。2发生在外国居处间的冲突,异时取得的,以最终取得的居处优先。3发生在外国居处间的冲突,同时取得的,以其居所或及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国家的居处为其居处。二居处消极冲突的解决:以当事人的惯常居所或居所代替其居处。二, 我国规定: 重视我国规定一居处主动冲突的解决:当事人有几个居处的,以及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居处为居处。二居处消极冲突的解决:当事人的居处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

9、常居住地为居处。十八,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实力的概念: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当民事义务的资格。十九, 关于自然人的权利实力的准据法:依其属人法 这种观点被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所接受。二十,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实力的概念: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已的行为实际行使民事权利和承当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有效地进展民事活动的前提。二十一, 关于自然人的行为实力的准据法:1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原那么上依当事人属人法。但有两个例外或限制,一是处理不动产的行为实力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二是有关商务活动的当事人的行为实力可以适用行为地法。2我国规定: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实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

10、,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 重视我国规定二十二, 法人的概念:法人是指依法定程序成立,具有确定的组织机构, 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民事权利, 承当民事义务,并能在法院起诉, 应诉的组织体。二十三, 确定法人国籍的几种主见:1法人居处地说;2实际限制说;3注册登记地说。我国接受注册登记地说,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重视我国规定4复合标准说。二十四, 确定法人居处的几种主见:1管理中心所在地或称主事务所在地说。我国接受该学说,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居处。 重视我国规定2营业中心所在地说;3依章程规定说。二十五, 外国

11、法人的认许的概念:外国法人的认许,是指一国对外国法人在本国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资格和法律实力范围的成认和许可。二十六, 外国法人的许可的种类:1, 特殊认可制;2, 一般认可制;3, 相互认可制;4, 分别认可制。二十七, 涉外民事法律冲突的产生:1法律冲突的定义: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一样的法律关系,造成该法律关系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2法律冲突的缘由及条件:1, 各国民法规定不同。这是法律冲突产生的制度根底。2, 各国自然人和法人间的民商事交往并结成涉外民商事关系。这是法律冲突产生的物质根底。3, 各国成认外国人在内国同等的民事法律地位并在确定范围内成认外国法的域外效

12、力。这是法律冲突产生的主观根底。二十八, 涉外民事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1干脆适用国内实体法的方法已经不再适用。2制定和适用冲突标准的方法“间接调整法间接调整法,是指各国通过国际条约或者国内立法为涉外民事关系制定出选择适用本国法或外国法的特地法律规那么,然后依据此类特地法律规那么选定某一国家的实体法,最终再依据该实体法确定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3制定和适用涉外实体法的方法“实体法方法, “干脆调整法。二十九, 冲突标准的定义:是指某种国际民事关系应当适用何国法律处理的标准。三十, 冲突标准的特点:1从内容来看,是法律适用标准;2从调整方法来看,是一种间接标准;3从作用来看,解决法律适用问题。三

13、十一, 冲突标准的类型:1 单边冲突标准:是用来干脆规定适用某国法律的标准。它既可以明确指出适用内国法,也可以明确规定适用外国法;还可以明确规定适用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2 双边冲突标准:是指其系属既不指明规定适用内国法也不明确规定适用外国法,而是供应一个以某种标记即连结点为导向的法律适用原那么。依据这一标记,结合某一详细民事关系的有关事实状况,才能推定该民事关系应当适用内国法还是运用外国法。 特点:同一条双边冲突标准,针对不同的事实,可能导向适用内国法,也可能导向外国法。3 重叠适用准据法的冲突标准:就是其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它们所指引的准据法同时适用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冲突标

14、准。4 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标准: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系属,即规定了两种或两种以上可以适用的法律,但实际适用的时候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三十二, 冲突标准的构造:由范围和系属两局部组成。1范围:又称为连结对象, 指定缘由, 问题的分类等,是指冲突标准所要调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2系属:是规定冲突标准中“范围所应适用的法律。 其语词构造常表现为“适用法律。三十二, 系属公式的概念:系属公式,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那么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的处理原那么,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三十三, 几种常见的系属公式:1属人法,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

15、籍, 居处或惯常居所作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2物之所在地法,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所在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有关物权,特殊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律冲突问题。3行为地法,是指作出某种民事法律行为时的所在地合同缔结地, 履行地,侵权行为地,婚姻缔结地,立遗嘱地4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即“意思自治原那么。 5法院地法,它常用来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6旗国法,就是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船舶, 航空器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7最密切联系地法,是及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三十四, 连结点的概念:连结点,也称连结因素,它是冲突标准借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适

16、用什么法律的依据。三十五, 识别的概念:是指依据确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确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的冲突标准所运用的法律名词进展说明,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冲突标准去援引准据法的相识过程。三十六, 识别冲突概念:指法院在处理涉外民事争议时,由于各国法律对同一“事实构成作出不同的分类,或对冲突标准的范围中同一法律概念赐予不同的内涵,接受不同国家的法律观念进展识别就会适用不同的冲突标准,最终导致不同准据法的结果。三十七, 识别冲突的解决,即识别的依据标准1适用和依据法院地国家的法律。 我国以法院地法为识别的依据。 重视我国规定2适用和依据准据法;缺陷:进入逻辑上的恶性

17、循环3二级识别说:在识别根底上发生的第二次识别的思维过程。三十, 准据法的定义:是指依据冲突标准的指定而援用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详细权利义务的特定实体法。三十五, 准据法的确定中的特殊问题:一先决问题:1概念:指涉外民事案件即主要问题的处理所必需首先要加以解决的其他问题。2解决:依据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标精确定;依据法院地国的冲突标精确定。二区域法律冲突问题在法律不统一的国家如何确定准据法 解决:我国规定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假如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干脆适用及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

18、律。 重视我国规定三时际法律冲突问题在新旧法更替时如何确定准据法 解决:假如准据法是依据一般冲突标准制定的,那么依据准据法所属国的新旧交替规定确定;假如准据法是当事人合意选择的如合同,可选择新法或者旧法。三十六, 外国法适用中的“三致的概念1反致:即“狭义的反致或“一级反致。 是指:甲国法院在处理某个涉外民事案件时,依据本土的冲突标准,应当适用乙国的法律,而依据乙国的冲突标准,却应适用甲国的法律。结果,甲国法院就依据本土的实体法处理了所受理的涉外案件。甲乙甲2转致:即“二级反致。 是指:甲国法院依本土的冲突标准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本应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标准规定应适用丙国实体法,最终甲国适

19、用丙国实体法作为准据法。甲乙丙3间接反致:是指:甲国法院国依本土的冲突标准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本应适用乙国法,但乙国冲突标准指向适用丙国法,丙国冲突标准又指向适用甲国法,最终甲国法院适用本土的实体法作准据法。甲乙丙甲三十七, 我国对“三致的看法:不接受,我国不接受“三致。 重视我国规定三十八, 公共秩序保存一概念:公共秩序保存,是指一国依据本土的冲突标准本应适用某外国法作为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但如认为该外国法的内容及本土的公共利益和根本法律秩序相违反,那么拒绝适用该外国法。二立法方式:1干脆解除式也称干脆限制式:即立法国家在对国际私法标准进展立法时,对公共秩序保存条款加以明确规定,当

20、依冲突标准指向适用的外国法违反本国公共秩序时,得解除该外国法的适用。 我国接受干脆限制式。 重视我国规定2间接解除式也称间接限制式:即本国在有关法律中规定某些法律具有确定强行性或确定的普遍效力,并必需干脆适用于涉外民商事关系,从而间接的解除了外国法在内国适用的可能。3合并解除式也称合并限制式:即对上述两种方法加以合并吸取,在一个立法中同时接受干脆解除和间接解除的方式,既规定假如外国法违反本国公共秩序时不予适用,又规定本国某些公共秩序的的法律具有确定强行性或确定的普遍效力,没有任何适用外国法的余地。三十九, 我国对“公共秩序保存的看法: 重视我国规定1我国对公共秩序保存一向持确定看法。2我国实行

21、了干脆限制的立法方式,适用起来比拟灵敏。3对于确定违反公共秩序的标准,我国实行了“结果说。4我国的公共秩序保存条款不仅指向外国法律,还指向国际惯例,这是我国所特有的。四十, 法律躲避一法律躲避的概念:法律躲避,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成心制造或变更及法院国冲突标准某个连结点有关的事实,以躲避本应适用于他们关系的准据法中的强制性法律规定,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二法律躲避的构成要件:构成法律躲避,必需具备以下要件:1从主观上讲,法律躲避是当事人有目的, 有意识造成的。2从躲避的对象上讲,被躲避的法律必需是依冲突标准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制止性法律。3从行为方式上看,当事人是通过人为地

22、制造或变更一个或几个连结点来到达目的。4从客观结果上看,当事人的躲避行为已经完成。四十一, 我国对“法律躲避的看法:当事人躲避我国强制性或者制止性法律标准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重视我国规定四十二, 外国法的查明的概念:外国法的查明,也称“外国法内容的确定,是指一国法院受理涉外民事案件时,依据本国冲突标准指定应以某一外国法作为准据法时,如何查明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四十三, 外国法的查明的方法:1由诉讼当事人举证证明:持事实说国家,主见外国法内容证明问题应由诉讼当事人进展举证。立法文件;专家作证;共同确认和理解。2由法官负责查明:持法律说国家,主见应由法官负责查明,及当事人无关。3法

23、官查明为主,当事人举证为辅:持折衷说国家,主见法官查明为主,当事人举证为辅。我国接受此方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以下途径查明:由当事人供应;由及我国订立司法扶植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心机关供应;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供应;由该国驻我国使馆供应;由中外法律专家供应。 重视我国规定四十四, 外国法不能查明的后果:1以本国法代替,改为适用本国法。我国接受此方法。通过上列途径仍不能查明的,可以参照我国相应的法律处理。 重视我国规定2类推适用本国法;3驳回诉讼请求。四十五, 适用外国法的错误的情形及处理:一两种情形:1适用本国冲突标准错误干脆错误;2对作为准据法的外国法适用错误间接错误二是否允许上诉:我国

24、允许上诉:我国法院审理案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无事实审及法律审之分,所以,在我国,只要外国法适用错误,当事人都有权上诉。 重视我国规定第二编 法律适用:四十六, 涉外物权(一)概念:所谓涉外物权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物权法律关系。(二)涉外因素包括:1物权主体一方或双方为外国的自然人或法人,有时也可以是外国国家。2物权客体位于外国。 3引起物权关系产生, 变更或歼灭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四十七, 物之所在地法原那么:是指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四十八, 物之所在地的确定:1对于不动产和有体动产,其所在地比拟简洁确定,即为物理上的所在地。2对某些动产的所在地,在冲突标准中以时间界定,如

25、:最终的所在地或取得时财产的所在地。3对无体动产如股票和抵押权,以该财产能被有效追索或执行的地方为其所在地。四十九,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1某物为动产还是不动产的识别。 2物权客体的范围。 3物权的内容。 4物权的取得, 转移, 变更和歼灭。 5关于物权的爱惜方法。五十, 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1运输途中的物品。从目前状况来看,较为普遍的意见是适用运输目的地法;2船舶, 航空器等运输工具。各国普遍主见以其所属国法律,即旗国法或注册登记地国法为准据法。3及人身关系密切的财产。涉及人身关系方面的财产,如夫妻财产制中的财产, 继承中的财产以及抚养扶养, 赡养关系中的财产等尤其是其中涉及的动产物

26、权,有些国家也主见不依物之所在地法,而是分别适用夫或妻的属人法, 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居处地法, 以及及被抚养, 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4国家财产。 国家财产享有豁免权,因而在涉及国家财产方面的问题时,一般不依物之所在地法,而是适用该项财产所属国的法律。五十一, 我国关于涉外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教材P197198 重视我国规定一关于不动产 1法律适用的一般原那么:民法通那么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全部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财产性质的识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假设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6条规定:土地, 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 建筑物的固

27、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3“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的适用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假设干问题的意见第186条规定:“不动产的全部权, 买卖, 租赁, 抵押, 运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4涉外继承中的不动产: 民法通那么第149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居处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36条: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居处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28、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居处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二关于动产 1船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70条:船舶全部权的取得, 转让和歼灭,适用船旗国法律。第271条: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2航空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第185条:民用航空器全部权的取得, 转让和歼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第186条: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3涉外继承中的动产: 民法通那么第149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居处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36条:中国公民继

29、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居处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居处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假设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1日第63条:涉外继承,遗产为动产的,适用被继承人居处地法律,即适用被继承人生前最终居处地国家的法律。五十二, 涉外合同之债(一)概念:涉外合同之债,是指依据合同产生的具有涉外因素的债权债务关系。(二)涉外因素包括:1具有不同国籍的当事人或其居处, 营业所是在

30、不同的国家;2或者合同内容所指向的标的是在外国的物, 智力成果或须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3或者合同关系赖以成立, 变更, 终止的事实发生在外国。五十三, 意思自治原那么一意思自治原那么的详细运用1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关于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一般认为既可以在订立合同当时,也可以在订立合同之后选择。2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即明示或默示选择的问题。以合同中的法律选择条款或在合同外的法律选择协议书表达选法意图,为各国普遍确定。对于默示选择,多数国家和国际公约成认默示选择,允许法官在审理时推定当事人的意图。3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范围。当事人依据意思自治原那么所选择的法律应是实体法而不

31、包括括该国的冲突法,这是目前多数国家的立法和国际公约所一样认可的。二对意思自治的限制。当事人自主选择只能在随意性法律范围内进展,不得违反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三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的处理。少数国家国家规定这种状况下应适用的法律;而大多数国家规定按最密切联系原那么或由法院确定应适用的法律。五十四, 最密切联系原那么一最密切联系原那么的概念:最密切联系原那么是指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或者选择无效的状况下,由法院依据这一原那么在及合同有联系的国家中,选择一个及该法律关系本质上有重大关系,利害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予以适用。二最密切原那么的详细应用:特征性履行。特征性履行是指要求法院依据合同的特殊性

32、质,以何方的履行最能表达合同的特性来确定合同的法律适用。 我国在司法实践中,接受了“特征性履行的方法。 重视我国规定五十五, 我国有关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 看教材或看老师的课件 重视我国规定一我国关于意思自治原那么的立法, 规定: 教材P244245二我国关于最密切联系原那么的立法, 规定: 教材P250三国际惯例在我国的适用: 教材P253第十二章 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 请看教材P254287 或看老师的课件五十六, 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一国际私法上解决侵权行为的准据法,主要有以下三种理论和实践:1适用侵权行为地法2适用法院地法3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及法院地法二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软化1接受当事

33、人意思自治原那么2接受最密切联系原那么3在条件选择适用侵权行为法和共同属人法三我国有关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规定 教材P306309 重视我国规定1, 关于一般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的原那么:我国民法通那么第146条对涉外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总括性的一般规定,即: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一样或者在同一国家有居处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居处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这一规定说明,我国在确定一般涉外侵权行为之债的准据法时,遵循的是以下三项根本原那么:1侵权行为地法原那么。这是我国处理涉外

34、侵权行为之债法律适用问题的一般原那么。至于侵权行为地法如何确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假设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7条规定:“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假如两者不一样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2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原那么。这是我国处理涉外侵权行为之债法律适用问题的补充原那么。3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原那么。这是我国处理涉外侵权行为之债法律适用问题的特殊原那么。2, 关于特殊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的规那么: 教材P3103291船舶碰撞。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

35、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管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2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89条: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五十七, 结婚的要件1结婚的实质要件,是指结婚双方当事人必需具备的条件和必需解除的条件。2结婚的形式要件,是指结婚时所必需经过的程序或所必需办理的手续,即婚姻合法成立的方式。五十八, 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1适用婚姻实行地法:对于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依据“场所支配行为原那么的原那么,世界上许多国家长期以来都适用婚姻实行地法

36、。2适用婚姻当事人本国法:西班牙, 希腊等国,为推行天主教婚姻,规定本国人无论在何处结婚,均依本国法。3选择适用属人法和婚姻实行地法:这种立法是以婚姻实行地法为主,同时兼采当事人属人法。五十九, 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的规定 教材P349350 重视我国规定依据民法通那么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因此,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婚,适用中国法;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结婚适用婚姻实行地国家的法律。该规定没有区分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可以理解为既适用于实质要件也适用于形式要件。六十, 特殊形式的结婚:领事婚姻。领事婚姻一般须要满足以下条件:1经过驻在国

37、同意;2实行对等原那么;3当事人是使领馆所属国公民。六十一, 夫妻关系一夫妻人身关系:夫妻人身关系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在社会上和家庭中的身份, 地位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夫妻双方在运用姓氏, 选择职业和居处, 参加社会活动, 进展诉讼以及在同居, 贞操, 相互扶助, 教化子女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1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2法院地法和行为地法二夫妻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关系,亦称夫妻财产制,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对于家庭财产的权利义务关系。1意思自治原那么:由于不少国家的立法和判例将婚姻关系看作是一种特殊的契约关系,因此在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它们也主见适用意思自治原那么

38、。2属人法原那么:一些国家在夫妻财产关系上解除适用意思自治原那么,干脆规定夫妻财产关系适用何种法律。六十二, 离婚的法律适用一离婚法律适用的一般规那么1适用法院地法2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3选择或重叠适用当事人属人法和法院地法说大多数欧洲大陆国家, 日本和泰国等都接受本国法和法院地相结合的做法。4适用有利于实现离婚的法律说。二我国有关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 教材P354 重视我国规定民法通那么第147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中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六十三, 亲子关系的法律适用一 是否是婚生子女的法律适用1, 适用父母属人法在主见适用父母属入法的国家中可分为:1生母之夫的本国法。2生父的居

39、处地法。3父母的共同属人法。4分别适用父母各自的属人法。5适用父母一方的本国法。2, 适用子女属人法3, 适用支配婚姻效力的法律4, 适用对子女婚生更为有利的法律二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所谓准正,是指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地位的法律行为。1, 事后婚姻准正的准据法1居处地法。2本国法。3父母属入法。4子女属人法。5适用支配婚姻效力的法律。2, 认领的准据法认领的准据法分为形式要件的准据法和实质要件的准据法。认领的形式要件一般认为只要符合认领行为发生地的要求即可。认领实质要件的准据法有如下几种:父母属人法;子女属人法;适用父或母或子女的属人法。3, 国家行为准正的准据法国家行为的准据法有准正国法或法

40、院认为应适用的法律或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准据法。三亲子关系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适用1, 亲子关系包括两个方面:1一是人身方面的权利义务,如父母对子女的教化, 爱惜;2二是财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如父母对子女财产管理, 处分等。2, 亲子关系间权利义务的准据法有双亲的属人法, 子女的属人法, 亲子双方共同本国法等类型。四我国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规定: 教材P362 重视我国规定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卑视。不干脆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化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六十四, 收养的法律适用:一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

41、1, 主要适用法院地法2, 适用收养人属人法3, 适用被收养人属人法4, 分别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各自属人法二跨国收养方面爱惜儿童及合作公约1, 适用范围:公约适用于产生永久性父母子女关系的收养。2, 跨国收养的实质要件及法律适用公约规定收养程序的开场须适用收养人所在国和被收养人所在国双方的法律。公约规定收养进展的条件为:原住国的主管机关必需确认该儿童适合收养;对在原住国国内安置该儿童的可能性作了应有的考虑后,确认跨国收养符合儿童的最正确利益;收养国的主管机关必需确认预期养父母条件合格并适于收养儿童;保证预期养父母得到的必要的协商;确认该儿童已经或被批准进入并长期居住在该国。3, 中心机构和委

42、任机构公约规定了中心机关制度,其职能可通过三种方式实现:1中心机关干脆合作;2通过政府限制的公共机构合作;3通过政府委任的民间机构合作。4, 跨国收养的程序要件公约规定,跨国收养应通过中心机关进展,首先由收养人按规定向本土的中心机关提出申请,然后由收养国的中心机关向原住国中心机关转交申请。5, 收养的成认及效力收养成立后,养父母对儿童负有父母责任,养子女即享有及该国其他被收养人同等的权利;同时儿童和其亲生父母之间的关系即告终止。公约还规定了拒绝成认收养的条件,即当对收养的成认明显违反缔约国公共政策和儿童利益时,可予拒绝。三我国涉外收养法律适用的规定 教材P364 重视我国规定1, 收养法(19

43、91年公布,1998年11月修正)第21条:“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供应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 婚姻, 职业, 财产, 安康, 有无受过刑事处分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及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2, 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登记方法(1999年5月公布)第3条:“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并应当符合收养人所在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因收养人所在国法律的规定及中国法律的规定不一样而产生的问题,由两国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处理。六十五, 监护的法律适用一监护法律适用的一般规那么1, 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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