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调处、责任追究与医疗安全生产奖励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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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水县第一人民医院医疗纠纷(事故)调处、责任追究与医疗安全生产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医疗安全管理,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妥善化解医患之间的矛盾,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提高医务人员的责任心,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精神,特制订本办法。第二章 医疗纠纷(事故)定义与纠纷分级第2条 医疗纠纷(事故)定义本办法所指医疗事故是指我院发生的纠纷经九江医学会或江西省医学会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本办法所指医疗纠纷是指在我院就诊治疗的病人对医院工作人员的医疗行为、医疗服务、收费服务、后勤保障服务、医德医风等内容有投诉的。第3条 医疗纠纷的分级根据患方的人数

2、、情绪、态度、行为以与医疗不良结果的程度,将医疗纠纷分为普通医疗纠纷和重大医疗纠纷两类,其中重大医疗纠纷分四级:普通医疗纠纷:患方质疑医务人员诊疗行为的正确性和有效性;患者与家属要求复印病历;拒绝在重危病人通知单、手术知情同意书等材料上签字;患者与家属向科室讨要说法等,经判定可能发生医疗纠纷的情况。重大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在医疗活动中,对医疗过程和结果在认识上产生意见、分歧与争议,由于医患双方其中一方的原因,造成不能通过正常途径解决,发生危害医院财产和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与严重破坏医疗秩序的行为,甚至引发社会治安事件或群体性事件,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1、特别

3、重大医疗纠纷事件(级)社会影响恶劣,诱发社会稳定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医疗纠纷事件:(1)有职业医闹或社会黑恶势力等参与造成打、砸、抢、烧等严重违法行为。(2)聚众闹事5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或社会治安事件。(3)其他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与严重扰乱正常诊疗秩序的行为。2、重大医疗纠纷事件(级)医院总体秩序受到严重干扰,工作不能正常开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医疗纠纷事件:(1)在医疗机构内,身着孝服、设灵堂、烧纸钱、摆花圈、拉横幅标语、张贴大字报、围堵大门、堵塞交通等行为。(2)医务人员、工作人员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的。(3)抢夺尸体,在医院的公共场所停放或故意将尸体从太平间移到医疗

4、场所陈尸等严重恶劣事件。(4)聚众闹事2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或社会治安事件。3、较大医疗纠纷事件(级)医院部分科室或诊疗场所工作不能正常开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医疗纠纷事件:(1)在公共场所散发传单、散播谣言、静坐、下跪等造成恶劣影响的。(2)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经劝说无效或者尸体存放时间超过规定时间,又阻碍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处理等行为。(3)限制医务人员、工作人员人身自由或围攻、殴打医务人员、工作人员等行为。(4)聚众闹事1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或社会治安事件。4、一般医疗纠纷事件(级)医患双方不能通过正常途径解决医疗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医疗纠纷事件:(1)写恐吓信或者多次发送侮辱

5、、恐吓等其他信息,公然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辱骂医务人员,干扰医务人员与其家属正常工作、生活。(2)抢夺患者或他人医疗文书,以与与医疗纠纷相关的医疗证物,经劝说无效。 (3)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医务资料或医疗器械,占据办公、诊疗场所,影响正常工作。(4)聚众闹事5人以上。第三章 医疗纠纷(事故)调处程序第4条 医疗纠纷分级调处医疗纠纷一级调处:发生纠纷后,科室主任和护士长应立即调查纠纷原委,积极和患者家属进行交流,并做好调处工作。将矛盾在科内化解。同时将调处情况报告医疗纠纷调处办公室。医疗纠纷二级调处:科室调处有困难的,报告医疗纠纷调处办公室,医疗纠纷调处办公室积极协助纠纷所在科室进行纠纷调处。

6、医疗纠纷调处办公室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调查了解医患双方的意见,以虚心的态度听取患家家属的意见,取得患方的理解,防止事态扩大。医疗纠纷三级调处:医疗纠纷发生后,经科室和医疗纠纷调处办公室调处后仍无法处理的,医疗纠纷调处办公室和发生纠纷科室主任、护士长同时向院分管领导报告。由主管院长、医疗纠纷调处办公室和发生纠纷所在科室主任或护士长、当事人共同参与调处。所有经过医院领导出面处理的纠纷(事故),包括退费、退药、各种医疗、后勤服务的投诉均属于医疗纠纷三级调处。第5条 医疗纠纷调处参加人员(1)发生医疗纠纷后,接到报告的保卫科工作人员必须与时到场。(2)发生“普通纠纷”时,纠纷所在科室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到

7、场。发生“重大医疗纠纷”时,全院所有科主任、保卫科工作人员必须到场,发生特大纠纷时,全院科主任、接到电话通知或短信息后的全院工作人员除值班或因公出差者外必须到场。患者家属情绪过份激动情况下,当事人经所在科主任同意可不参加纠纷调处全过程。科室主任出差时副主任代理科主任行使事务。科主任属于当事人的,副主任代科主任职务参加调处。(3)各科室发生医疗投诉或后勤投诉,由所在科室自行处理或协同相关科室处理。(4)所有的医疗退费先经医务科登记、财务科审查后交院长签字后办理退费。第6条 医疗纠纷(事故)院内讨论医疗纠纷处理前讨论:发生纠纷后,由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或相关专家组成员进行讨论,对所发生的纠纷进行

8、讨论鉴定,以确定医院对纠纷的责任和纠纷的应对措施。医疗纠纷技术讨论:发生纠纷(事故)赔偿后,由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讨论,对所发生的纠纷进行技术鉴定,以确定纠纷当事人责任,并讨论是否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理。医疗纠纷事故技术讨论以投票方式决定当事人是否有责和何种形式的行政处理。第7条 医疗纠纷(事故)调处后讨论总结发生医疗纠纷(事故)终结处理后,纠纷(事故)所在科室在一周内在科内组织讨论,并将讨论记要整理后交医务科备案。发生纠纷(事故)终结处理后,纠纷(事故)当事人写出纠纷(事故)发生原因分析,应该吸取的教训,整理后交医务科备案。发生医疗纠纷(事故)终结处理后,医务科将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讨论情

9、况进行整理,写出纠纷(事故)原因分析,并在全院科室干部会上通报。第四章 医疗纠纷(事故)责任第8条 医疗纠纷(事故)科室责任(1)科室有责纠纷(事故):发生纠纷后,经医院事故鉴定委员会讨论有责任的为有责纠纷(事故)。(2)科室无责纠纷(事故):发生纠纷后,经医院事故鉴定委员会讨论无责任的为无责纠纷(事故)。第9条 医疗纠纷(事故)个人责任(1)当事人有责纠纷(事故):发生纠纷(事故)后,经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讨论有责任的为有责纠纷(事故)。(2)当事人无责纠纷(事故):发生纠纷(事故)后,经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讨论当事人无责任的为无责纠纷(事故)。(3)行政、后勤、财务人员的行为与医疗后果

10、无直接关联,但因工作中态度不好,解释不清,未执行保护性医疗制度,医德医风不正等引发的纠纷属于有责纠纷(事故)。(4)因服务态度不好引发的纠纷和投诉为有责纠纷(事故)。发错药、配错药、打错针、输错血、未执行首诊责任制推诿病人、未与时会诊、与时检查造成误诊漏诊造成的纠纷(事故)属于有责纠纷(事故)。(5)乱开药品或所开药品与治疗无关联,造成病人退费的属于有责纠纷(事故)。第五章 医疗安全奖罚第10条 医疗安全生产奖励在全院设立季度安全生产奖:临床科室季度未发生医疗纠纷和医疗投诉的按科室的医疗纠纷风险分级程度给予奖励。科室风险分级程度:一类风险科室:外一科、外二、骨伤科、妇产科、儿科。二类风险科室:

11、内一科、内二科。三类风险科室:内三科、急诊科、五官科、口腔科、手术室、急诊科、血透科、门诊部、注射室。第11条 奖励办法:一类风险科室:季度无三级纠纷调处和投诉的每人奖励150元。二类风险科室:季度无三级纠纷调处和投诉的每人奖励100元。三类风险科室:季度无三级纠纷调处和投诉的每人奖励50元。血透室医生在所在值班科室享受安全生产奖。未发生三级医疗纠纷(事故)调处的医疗投诉和医疗纠纷的科室,一类风险科主任、护士长每季发给安全生产奖200元,副主任150元。二类风险科室科主任(护士长)奖励150元,副主任奖励100元。三类风险科室科主任、护士长奖励100元,副主任奖励50元。各科室发生医疗纠纷和医

12、疗投诉由科主任或护士长自行处理后未发生赔偿的,各科室做好记录并报送医务科备案后,医院不追究所在科室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不取消其安全生产奖。各科室发生医疗投诉或后勤投诉,由所在科室自行处理或协同相关科室处理未发生赔偿的,不追究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不取消安全生产奖。发生医疗收费失误造成退费的,由科主任或护士长亲自办理退费的,不追究其医疗后勤投诉责任,不影响其科室安全生产奖。 所有投诉到院办或医务科的纠纷,部门可处理的,不追究纠纷发生科室的责任,部门无法处理的,部门与所发生纠纷科室主任(护士长)同时处理的不追究纠纷所在科室的责任。其它未列入风险程度分级的科室暂不享受安全生产奖。第12条 医疗纠纷(

13、事故)责任追究医疗纠纷(事故)科室责任追究(1)有责纠纷(事故):发生纠纷后的所有赔偿,经医院事故鉴定委员会讨论有责任的,所在科室承担赔偿费用的20%,从当月科室绩效工资中扣除。发生有责纠纷(事故)的科室当年不得参加评先、评优,不得推荐参加任何先进集体的评比。取消其科主任(副主任、护士长)优秀科主任评选资格。(2)无责纠纷(事故):发生纠纷后的所有赔偿,经医院事故鉴定委员会讨论无责任的,所在科室承担赔偿费用的10%,从当月的绩效工资中扣除。(3)科室发生有责任纠纷(事故)一年赔偿总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科主任、护士长、科副主任自发生10元赔偿满额后下一个月起连续3个月停发科主任、护

14、士长、科副主任比例奖金,按该科医生(护士)平均奖处理。医疗纠纷(事故)当事人责任追究(1)无责纠纷(事故):发生纠纷(事故)后,经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讨论,确定当事人无责任的,医院不追究其经济责任。 (2)有责纠纷(事故):经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讨论后,认定当事人有责任的纠纷,按修水县第一人民医院工作职责与制度汇编中“关于医疗事故(纠纷)赔偿费用分担的规定”中公式(一)处理(取消技术事故与责任事故之区别),在当月或分月在绩效工资中扣除。个人承担计算公式:X=15%A+4%B+2%C (A:为一万元以内的赔偿,B为一万另一千元至十万元的赔偿,十万元以上的赔偿,X为个人承担部分)。(3)发生有

15、责任纠纷的当事人,扣除纠纷当月的绩效工资,已经发放了的在下月扣除。(4)发生有责任的纠纷赔偿在10万元(含10万元)或10万元以上的,当事人一年时间内不得晋升、评先、评优。赔偿在20万元(含20万元)或20万元以上的,当事人二年时间内不得晋升、评先、评优。赔偿在30万元(含30万元)或30万元以上的,当事人三年时间内不得晋升、评先、评优。此期间不得办理工作调动和档案人事代管。(5)凡发生过三级调处的医疗纠纷(事故)的科室,全科医务人员、科主任(副主任)、护士长不享受季度安全生产奖。(6)发生医疗纠纷(事故)终结处理后,纠纷(事故)所在科室未按时在科内组织讨论,并未将讨论记要整理后交医务科备案的

16、全科医务人员、科主任(副主任)、护士长不享受安全生产奖。(7)发生纠纷(事故)终结处理后,纠纷(事故)当事人未按时写出纠纷(事故)发生原因分析,应该吸取的教训和未按时整理后交医务科备案的不享受安全生产奖,并扣除一个月绩效工资。(8)凡违反本办法第三章第5条第(1)款者处50元罚款,凡违反本办法第三章第5条第(2)款者,处200元罚款。第六章 其它第13条 其它暂不享受安全生产奖的科室发生的医疗纠纷(事故)适用本办法的部分处罚机制。第14条 医疗纠纷(事故)终结处理后,医务科在全院院周会上通报纠纷(事故)情况。第15条 每季度医疗安全生产奖发放后,在全院院周会上以文字形式通报。第16条 本办法由医务科、财务科、人事科共同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或有人举报其中任何一环节有营私舞弊现象并经核实后,扣除该环节执行科室主任当月职务津贴,并全院通报批评。第17条 本制度所指的奖励、处罚对象是指医院的医、技、护等业务人员,科主任(护士长)是指医、技、护等业务科室主任(护士长),其它党、团、工会干部不在本制度奖励范围内。第18条 本办法在院长、党总支书记、总支纪检委员、工会主席监督下执行。第19条 本办法解释权由院长负责解释。第20条 本办法自发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如有与本办法有冲突的其它制度,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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