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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炼化企业设备专业管理制度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目 录1压力容器管理制度(试行)2压力管道管理制度(试行)3常压储罐管理制度(试行)4电站汽轮机组管理制度(试行)5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试行)6锅炉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试行)7仪表及自动控制设备管理制度(试行)8空分、空压及风、氮、氧系统管理制度(试行)9电梯、起重机、厂(场)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试行)10石油化工设备防腐蚀管理制度(试行)11修理费使用管理制度(试行)12设备检维修管理制度(试行)13炼化大型机组管理制度(试行)14加热炉管理制度(试行)15炼化企业主要生产装置长周期运行考核规定(试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
2、司压力容器管理制度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试行)二五年四月目 录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管理职责1第三章 设计、制造、安装5第四章 使用管理与修理改造6第五章 定期检验11第六章 安全附件、密封件与紧固件13第七章 附则16附录 引用文件17压力容器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压力容器的管理,确保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依据国务院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所属油田、炼化、销售企业,其他企
3、业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本制度中所指压力容器是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第四条 本制度是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对压力容器管理的基本要求,各企业在生产,技术引进与开发,新、改、扩建项目和设备管理中,凡涉及到压力容器设计、选型、采购、制造(含现场组焊)、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报废更新等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部门按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依据其职责,全面管理各企业压力容器设备,指导企业不断改进和加强压力容器管理工作,全面提高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压力容器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 企业分管设备管理工作副经理
4、(副局长、副厂长)在经理(局长、厂长)领导下,依据集团公司、股份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的管理要求和职责,全面负责企业压力容器管理工作。第七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压力容器管理体系,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保证压力容器全过程管理的落实。各企业应指定压力容器的主管部门,负责压力容器全过程管理,并设专职技术人员负责压力容器的管理工作。第八条 压力容器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二)制定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参与审查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三)组织或参与压力容器的设计、采购、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更新等的全过程管理。(四
5、)检查压力容器和安全附件使用检验情况,编制压力容器的检验计划,并组织实施,按规定办理延期检验手续。(五)负责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注销手续,并向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报送统计报表,定期检验计划及实施情况报告。(六)压力容器发生事故时,参与抢救并按规定程序上报有关部门,协助调查和处理。(七)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压力容器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第九条 生产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编制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二)负责压力容器的运行管理,确保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符合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时的参数。(三)组织需全面检验的压力容器的倒空、置换或提出延期
6、检验的书面申请。(四)负责组织制定压力容器延期检验的监控使用措施。(五)负责组织编制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第十条 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压力容器管理全过程的安全监察工作,监督工艺操作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二)参与重大修理、改造方案的审查。(三)负责组织审定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第十一条 人事教育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备压力容器管理人员。(二)负责组织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参加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和考核并取得相应资质。第十二条 采购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对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及安全附件供应商的资质审查
7、。(二)负责按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和有效的设计图样或按压力容器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标准型号采购压力容器。(三)负责组织压力容器主管部门、安全管理部门、使用单位或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参加压力容器的到货验收,并及时向使用单位或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提供满足国家有关法规及设计部门规定要求的技术文件和资料。(四)对采购的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及安全附件质量负责。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在工程项目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及上级的有关规定。(二)负责组织压力容器工程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按时移交竣工资料。第十四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
8、监察条例和有关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规章、本制度及实施细则。(二)编写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三)申报压力容器更新计划,参加压力容器采购、安装验收及试车。(四)负责按规定使用和维护压力容器,提出检验、修理、改造计划及延期检验申请,并参加相关工作。(五)向压力容器主管部门提交压力容器的设计条件、选型、停用、封存和报废等有关报告。(六)向压力容器主管部门报送当年压力容器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报告。(七)编写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八)压力容器发生事故时,立即组织处置并按规定程序报告,协助事故调查和处理。(九)协
9、同有关部门做好压力容器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十)负责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注销申报。(十一)负责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和管理技术资料。第三章 设计、制造、安装第十五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确保所提供的设计文件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法规要求。压力容器主管部门应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第十七条 压力容器的制造(含现场组焊) 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制造单位承担,并要求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法规要求提供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所有购置的压力容器都必须进行由采购部门组织压力容器主管部门、安全管理部门、使用单位或工程建设管理部
10、门参加的压力容器到货验收。第十八条 进口压力容器(指境外制造的压力容器),其境外制造单位应取得中国政府颁发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许可证书。进口压力容器应按有关法规要求进行安全性能的监督检验。第十九条 压力容器安装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安装单位承担,并督促其按规定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压力容器安装情况书面告知当地安全监察机构。第二十条 压力容器安装工程完工后,应进行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及相关部门参加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用。验收合格后30日内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将下列资料移交给使用单位,并办理书面移交手续。移交资料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压力容器设计文
11、件。(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压力容器制造、现场组焊技术文件和资料。(三)压力容器安装告知书。(四)设备安装前的检查验收记录。(五)设备安装记录。(六)基础检查记录。(七)隐蔽工程记录。(八)设计变更通知书。(九)压力试验记录。(十)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证书。第四章 使用、修理与改造第二十一条 各企业应按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到安全监察机构逐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第二十二条 压力容器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应建立压力容器台帐,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管理部门统一保管。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推广应用计算机技术管理压力容器和安
12、全附件台帐、技术档案,使用单位应定期对电子文档进行备份。技术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一)资料目录。(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三)压力容器登记卡。(四)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压力容器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通知书。(五)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压力容器制造、现场组焊技术文件和资料。(六)压力容器安装记录(一般包括压力容器安装告知书、设备安装前的检查验收记录、设备安装记录、基础检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压力试验记录、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证书)。(七)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八)修理改造记录(一般包括修理改造方案或图样及施工方案、压力容器修理改造告知书、实际修理改造情况记录、材料质量证明书、施
13、工质量检验技术文件和资料、压力容器重大修理和改造监督检验证书)。(九)检查、检修记录。(十)安全附件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十一)异常工况记录。(十二)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第二十三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应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内容至少应包括:(一)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含工作介质、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液位控制等)。(二)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三)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四)压力容器停用时的封存和保养方法。第二十四
14、条 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由生产管理部门组织编写,压力容器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对其进行会审,由主管生产的副经理(副局长、副厂长)签署批准。第二十五条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当地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并取得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独立从事压力容器操作。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工艺操作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及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发现压力容器有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应立即采取有效的紧急措施,并及时上报:(一)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二)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现象。(三)安全附件失效。(
15、四)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五)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六)过量充装。 (七)压力容器液位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八)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九)其他异常情况。第二十六条 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当地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并取得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 严禁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任意修改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时的参数,如确需修改,应以书面形式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进行校核,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向设计单位提供全面检验报告和相关文件,经设计单位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能
16、修改操作参数。第二十八条 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固定式压力容器,按规定办理监控使用手续后方可投用,其累积监控使用的时间不得超过3年,在监控使用期间,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提高其安全状况等级,否则不得继续使用。安全状况等级为4、5级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或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固定式压力容器,不得继续使用。压力容器报废后应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予以注销。第二十九条 安全状况等级为4、5级的压力容器或者使用时间超过20年的压力容器不得转让、销售或异地安装仍作压力容器使用。报废压力容器作废旧设备材料销售时,应先进行破坏性解体。第三十条 压力容器的保温(保冷)层应牢靠、整齐、美观,防腐、防震、防静电、
17、防雷击设施均需符合有关规定。第三十一条 对备用的压力容器应妥善维护和处理,防止压力容器内的剩余介质引起不良反应或腐蚀。对拟停用1年以上的压力容器应采取安全封存措施。第三十二条 拟进行重大修理或改造的压力容器,其修理或改造方案(包括施工方案)应报压力容器主管部门审查。压力容器重大改造方案应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制定。第三十三条 压力容器修理和改造应委托已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并督促其按规定将拟进行的压力容器修理或改造情况书面告知当地安全监察机构。第三十四条 压力容器重大改造工程完工后,应进行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施工单位、使用单位、相关部门参加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用。验收合格后3
18、0日内,工程管理部门应将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将其存入该压力容器的技术档案。移交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修理改造方案或图样及施工方案。(二)压力容器修理改造告知书。(三)实际修理改造情况记录。(四)材料质量证明书。(五)施工质量检验技术文件和资料。(六)压力容器重大修理和改造监督检验证书第三十五条 盛装介质为液化石油气的储存压力容器及高强钢压力容器(指使用标准抗拉强度下限b540MPa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应定期对工作介质进行腐蚀介质的含量分析并控制其含量。第三十六条 压力容器事故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及集团公司事故管理规定执行。第五章 定期检验第三十七条 压力容
19、器的定期检验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执行。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投用前须进行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一)停用两年以上需要恢复使用的压力容器(指原来使用过)。(二)从外单位移装的已经使用过的压力容器。(三)改变使用介质并且可能造成腐蚀现象恶化的,或超过原设计参数并且经过强度校核合格的旧压力容器。(四)使用单位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有怀疑的。第三十八条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由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使用单位压力容器专业管理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固定式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医用氧舱定期检验及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各检验项目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
20、第三十九条 压力容器主管部门应组织对检验单位制定的检验方案进行审查。第四十条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内容及要求、安全状况等级的规定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执行。换热压力容器耐压试验程序按GB151的有关规定执行,夹套压力容器的夹套耐压试验时,夹套与内筒的压力差应符合设计图样。第四十一条 压力容器经全面检验达到符合继续使用的安全状况等级后方可投入使用,检验单位应及时将检验结论告知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一般设备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大型设备可以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因设备使用需要,检验单位应在报告出具前,先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书,将检验初步结论书面通知使用单位。检验报告一式三份,检验单位一份,使用单位
21、二份。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将定期检验合格标记和下次检验日期标注在使用登记证上,移动式压力容器由检验单位负责在使用登记证上标注检验合格标志,并将检验数据写入IC卡中。第四十二条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周期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执行。企业应根据生产的实际情况,协调和安排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时间,确保在用压力容器按定期检验期限的要求按期或提前进行全面检验。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进行全面检验时,应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办理延期检验手续。企业应制定延期检验的压力容器监控使用措施,并认真执行,确保安全运行。第四十三条 压力容器主管部门在每年底应编制下年度压力容器全面检验计划,下发到各有关单位,并报上级主管
22、部门和当地安全监察机构。第六章 安全附件、密封件与紧固件第四十四条 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管理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规范标准要求。第四十五条 压力容器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阀台帐。第四十六条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阀的整定压力、爆破片的设计爆破压力、安全联锁装置的设定值除有特殊要求外,按压力容器的最高工作压力的倍设定,但不得高于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阀的整定压力按罐体设计压力的倍设定(低温深冷型罐车安全阀整定压力不得超过罐体的设计压力)。安全阀的整定压力必须在安全阀的整定压力范围内。第四十七条 严禁使用单位任意变更压力容器安全阀的整定压力、爆破片的设计爆破压力、安全
23、联锁装置的设定值,如确需修改时,应以书面形式向相关管理部门申报,办理审批手续。第四十八条 安全阀校验周期不得低于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等有关法规的要求,需要延期校验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延期校验手续。第四十九条 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的定期校验原则上应该在校验室进行,进行拆卸校验有困难时,可在每两个校验周期内进行一次校验室校验和一次在线校验。但安装在介质为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不允许进行在线校验。在线校验必须在保证人员和生产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校验时应有使用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的人员在场。杠杆式安全阀和静重式安全阀一般不宜在校验室进行校验。第五十条 安全阀应由专门从事安全阀校验的单位
24、进行校验,安全阀经校验后,必须加铅封。铅封的正面上部打印校验单位的代号,下部打印校验年份的后两位数,铅封的反面打印校验的月份。铅封处还应该挂有标牌,标牌上应该有校验机构名称,校验编号,安装的设备编号,整定压力和下次校验日期。第五十一条 新安全阀或备用安全阀在安装之前,应根据使用情况进行调试后,才准安装使用。已开启或压力超过整定压力与允许误差上限值之和未开启的安全阀、经修理或更换部件的安全阀,都必须重新校验。爆破片超过最大设计爆破压力未爆破必须更换。第五十二条 当爆破片和安全阀串联使用时,爆破片与安全阀之间应装压力表和排气阀。当爆破片装在安全阀的进口侧,正常使用时,压力表应无压力显示,当爆破片装
25、在安全阀的出口侧,正常使用时,应定期检查排气阀能否顺利排气、排液,检查周期由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第五十三条 当压力容器与安全泄放装置(安全阀或爆破片装置)之间或安全泄放装置出口管线上装有阀门时,在压力容器正常运行状态下阀门必须全开,并加铅封且定期检查,阀门的结构与通径应不妨碍安全泄放装置的正常运行。第五十四条 压力表的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压力表(含新启用的压力表)由使用单位划定警戒红线并送到有相应资格的校验单位校验,压力表校验合格后应加铅封。校验单位应及时将校验合格证交使用单位,并注明下次校验日期。压力表的选用要求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执行。第五十五条 液面计应实行定期
26、检修制度,检修周期由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应超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周期。压力容器上的玻璃管(板)等液面计应以能看清液位为准,并划有警戒红线,如有模糊不清或异常情况应及时清洗或修理,自动控制液面计应灵敏可靠。液面计的选用要求、耐压试验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执行。第五十六条 现场温度计、自动控制温度计应灵敏可靠。测温仪表应定期校验,校验周期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五十七条 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联锁装置应选用具有相应制造资格的单位生产的产品,安全联锁装置应当动作灵敏、可靠,应定期检修,检修周期由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应超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周期。第五十八条 紧急切断装置在压力容器全面检
27、验时应当从压力容器上拆下,进行解体、检验、维修和调整,做耐压、密封、紧急切断等性能试验。检验合格并且重新铅封方准使用。第五十九条 压力容器及其接管所用紧固件、密封件应符合相应标准。采用特殊要求的紧固件、密封件应建立紧固件、密封件规格表和有更换记录,并定期更换。第六十条 应加强腐蚀严重的压力容器接管的检查。第七章 附则第六十一条 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对下属企业压力容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并限期进行整改。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所引用的相关规范标准均为有效版本,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各下属企业应及时使用最新版本。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条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规定为准,
28、本制度与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在本制度实施之前下发的其它制度相抵触时,以本制度为准。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各下属企业应依据本制度及相关法规制定本企业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的实施细则。对本制度适用范围以外的压力容器管理由各企业制定管理制度予以规范。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由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部负责解释。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本制度起草单位:巴陵石化公司本制度主要执笔人:田新堂附录引用文件(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373号 (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三)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国质检锅2003207号(四)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TSG R7001-
29、2004(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国质总局令第2号(六)管壳式换热器 GB151-1999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压力管道管理制度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试行)二五年四月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管理职责1第三章 设计、安装5第四章 使用、修理和改造7第五章 安全保护装置9第六章 定期检验10第七章 检查与考核11第八章 附则12压力管道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压力管道的管理,确保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依据国务院发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
30、、股份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所属油田、炼化、销售企业,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压力管道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压力管道的类别和级别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划分。第四条 企业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更新和报废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和本制度。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五条 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部门按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依据其职责,全面管理各企业压力管道,指导企业不断改进和加强压力管道管理工作,全面提高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压力管道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第六条 企业
31、分管设备管理工作副经理(副局长、副厂长)在经理(局长、厂长)领导下,依据集团公司、股份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的管理要求和职责,全面负责企业压力容器管理工作。第七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压力管道管理体系,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保证压力管道全过程管理的落实。各企业应指定压力管道的主管部门,负责压力管道全过程管理,并设专职技术人员负责压力管道的管理工作。第八条 压力管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及上级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压力管道管理制度。(二)制定本企业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的年度计划和长期规划,组织对重要压力管道安全运行的检查,消除隐患,保障安全。(
32、三)负责组织或参与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设计、安装和重大修理改造的方案审查,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的检查和竣工验收。(四)负责对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修理、改造、检验单位和压力管道元件(包括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下同)制造单位资质的审查。(五)负责组织编制和上报压力管道检验计划并组织实施。(六)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压力管道事故,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七)负责组织压力管道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总结。(八)组织推广压力管道先进的技术及安全生产管理方法,交流压力管道管理工作经验。第九条 人事教育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备压力管道管理人员。(二)
33、负责组织压力管道操作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并取得相应资格。 第十条 生产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组织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度。(二)负责运行中的生产调度,根据在用压力管道的检验计划,安排压力管道的停用和倒空置换工作。(三)组织制定压力管道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四)参与重大修理、改造方案的审查,参与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投用前的检查验收。(五)组织检查压力管道的操作使用情况、工艺指标执行情况及巡回检查制度的落实。(六)参与压力管道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第十一条 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压力管道管理全过程的安全监督。(二)参与重大修理、改造方案的审查。
34、(三)负责各项安全措施检查,事故预防方案的审查。(四)组织或参与压力管道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在工程项目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及上级的有关规定。(二)负责组织压力管道工程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按时移交竣工资料。第十三条 物资采购部门主要职责:(一)组织对压力管道元件供应商资质的审查。(二)按采购计划,及时、保质、保量提供压力管道元件及相关技术资料。(三)建立压力管道元件进厂验收制度,对于新采购进厂的压力管道元件,由物资采购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范、标准进行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的,应按材质、规格分类存放,妥善保管。
35、(四)对采购件的质量负责,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处理。第十四条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及上级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压力管道管理制度,并组织执行。(二)负责压力管道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和管理技术资料。(三)负责编制上报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认真组织职工按规程进行操作,确保管道不超温、超压。(四)负责编制上报压力管道检验计划并组织实施,安排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校验和检修工作。(五)参与新、改、扩建压力管道及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验收工作。(六)对存在隐患的压力管道应及时采取措施,对重大隐患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上级主
36、管部门。(七)压力管道发生事故时,应立即组织处置并按规定程序报告。(八)协助人教部门组织对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第三章 设计、安装 第十五条 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工作的单位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设计工作。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压力管道应进行设计。 设计单位应按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设计,提供详细的设计资料(包括空视图)。相关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应进行设计审查。第十七条 所选用压力管道元件的生产厂家,必须具有相应资质。第十八条 压力管道的安装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管道安装,严禁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承担压力管道的安装工程。第十九条 压力管道
37、安装工程开工前,应按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手续。第二十条 压力管道的设计、施工、验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国外引进装置管道的设计、施工、验收可按协议规定的规范或标准执行,其中重要的安全技术指标不得低于国内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 加强施工过程中对压力管道元件的管理,应制定严格的材料进场验收、保管制度。材料没有质量证明书或质量证明书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材料不得使用;材料质量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不得使用。第二十二条 管道的设计变更或材料代用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同意。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组织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30日
38、内,向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移交竣工资料。资料包括下列内容:(一)管道补偿器的预拉伸或预压缩记录。(二)管道系统压力试验、泄漏性试验、真空度试验记录。(三)管道系统吹扫记录。(四)管道系统隐蔽工程记录。 (五)爆破片、安全液封、阻火器等安全设施的安装记录。安全阀试验、调试记录。(六)管道组成件、焊材的产品质量证明书或复验、补验报告。(七)设计修改文件及材料代用报告。(八)管道焊接工作记录及射线检测布片图。(九)无损检测报告。(十)静电接地测试记录。(十一)高压管件加工记录。(十二)管道绝热、防腐工程记录。(十三)管道竣工图(含空视图)。(十四)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第二十四条 新、改、扩建压
39、力管道及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设计、施工必须履行审批及验收手续,工程竣工后,应组织包括有相关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参加的竣工验收。第四章 使用、修理和改造 第二十五条 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第二十六条 从事压力管道管理、焊接、操作等项工作的人员须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第二十七条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管道的安全操作要求,其内容至少应包括:(一)压力管道的操作工艺指标(含介质、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二)压力管道的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三)压力管道运行中重点
40、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第二十八条 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和管理技术资料,一般包括:(一)压力管道使用证。(二)压力管道登记表(管道名称、编号、类别、介质、规格、材质、操作工艺指标、安装及投用日期、管件等情况)。(三)管道空视图。(四)压力管道安装、改造、更新、修理等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 (五)压力管道检验计划、方案和检验报告。 (六)压力管道异常运行记录、缺陷记录和事故记录。 (七)其它技术资料(包括相关手册、图册、规程、制度,重大修理、改造方案、技术总结、报表等)。第二十九条 企业之间或装置之间的压力管道,必须划清明确
41、的管理界限,做到管理职责明晰,不得存在无人管理现象。第三十条 加强危险物料介质管道的管理,对输送可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压力管道应加强巡线检查,制定事故预防方案,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定期演练。 第三十一条 对于腐蚀严重,易发生泄漏且危害严重的压力管道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巡查,定期、定点测厚。 第三十二条 严禁压力管道超温、超压运行。更改管道的输送介质或操作条件,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并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第三十三条 压力管道的修理、改造须制定施工方案。各企业应制定修理、改造施工方案的审批程序,并按规定权限审批。第三十四条 从事压力管道修理改造的施工单位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经主管部门审查确认。
42、第三十五条 更换压力管道元件应符合设计规定,对领用的压力管道元件应进行确认,防止材料的错用。第三十六条 因租赁、转让或承包等原因变更压力管道产权或使用单位时,应有书面协议并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手续。第三十七条 检验单位判废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因技改或工艺变更等其它原因需报废或停用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相关管理部门确认后,按规定办理报废或停用手续。第三十八条 报废的压力管道不得继续使用,对停用后重新启用的压力管道应按规定进行检验。停用2年以上重新投用的压力管道应进行压力试验。第三十九条 压力管道发生事故时应按事故预防方案进行处置,并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
43、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和集团公司事故管理规定执行。第四十条 企业应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及先进的施工机具,推行网络技术、状态监测、风险评估、计算机等现代化设备管理技术。第五章 安全保护装置第四十一条 压力管道安全保护装置包括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测温仪表、紧急切断装置等。安全保护装置的管理应符合有关规程、标准的规定。第四十二条 不得随意变更压力管道安全阀的整定压力、爆破片的设计爆破压力,如确需修改时,应在设计允许的范围内,并报相关管理部门审批。第四十三条 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校验一次,延期校验的安全阀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第四十四条 安全阀应由具备从事安全阀校
44、验资格的单位进行校验,安全阀经校验合格后,打上铅封并出具合格证。第四十五条 压力表、测温仪表、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的校验、维护和更换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第六章 定期检验 第四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依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的要求,开展在用工业管道的定期检验工作。第四十七条 在用工业管道检验:(一)在线检验:是指在运行条件下对在用工业管道进行的检验。在线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工作由使用单位进行,使用单位应制定在线检验管理制度,从事在线检验工作的检验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并报省级或其授权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在线检验也可委托给具有压力管道检验资
45、格的单位进行。在线检验一般以宏观检查和安全保护装置检验为主,必要时进行测厚检查和电阻值测量。(二)全面检验:是指按一定的检验周期在在用工业管道停车期间进行的较为全面的检验。检验工作必须由已获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格认可的检验单位进行,并在许可的资格范围内从事检验工作。检验单位应保证检验质量,对检验结果负责。全面检验周期、项目等按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规定执行。第四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根据压力管道全面检验计划,安排压力管道检验时间,保证检验计划的实施。第四十九条 对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法定使用要求的在用压力管道,应予以更新。第七章 检查与考核 第五十条 各企业应定期开展压力管道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制定考核细则。考核的主要项目有:(一)管理机构是否健全,各部门、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职责是否落实。(二)规章制度是否健全,能否认真履行。 (三)基础资料是否齐全、规范。 (四)使用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五)是否按规定开展定期检验工作,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落实。 (六)现场管理是否规范。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五十二条 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