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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制史名词解释1、禹刑:夏代法律被后世典籍笼统称为禹刑。 根据左传:“夏有乱政,而作禹刑”,一般认为“禹刑”不是专指夏代的制定法,而是泛指夏代的所有法律。具体内容无法详考。 (是夏代刑事法律内容的名称)2、 吕刑:西周中期周穆王命司寇吕侯所作的刑书,也称为甫刑。 它强调“明德慎罚”,要求司法官必须慎重,并建立了完备的赎刑制度。3、 质剂:是西周买卖关系中的契约形式,分为“质”和“剂”。 “质”指专门用于“大市”的买卖奴隶、牛马,为长券; “剂”则用于“小市”,用以买卖兵器、珍异之物,为短券。 傅别:使用于借贷关系中的契约形式。4、 五听:是西周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法。 具体内
2、容为: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6、非公室告:秦朝的诉讼限制制度。所谓的非公室告,是指父母控告子女盗窃自己的财产,以及子女控告父母、奴妾控告主人肆意加诸自己各种刑罚。对于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坚持告者有罪。7、亲亲得相首匿:汉津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原则。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而且减免刑罚。 它是在孔子的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的基础上发展而成的。8八议:魏律首定, 是指对八种身份的人犯罪处理的特殊规定。 适用对象是: (议) 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9、 官当:也称“以官当徒”,是封建社会中允许官吏以官品、爵位抵罪的制度。
3、 源于晋律中的“杂抵罪”,南朝陈律正式出现“官当”之名,沿用至宋。是官吏享有司法特权的表现。 11、永徽律疏:是永徽三年,唐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对永徽律进行了全面注释,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时称“永徽律疏”,后世称为唐律疏议,是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我我国迄今为止保存最完整,最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封建法典。 12、 三司推事:唐朝的一种会审制度,指发生重大案件时,由刑部侍郎、大理寺卿、御史中丞共同审理13、 宋刑统:宋建隆四年,宋太祖命人制定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 是宋朝第一部正式刑律,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14、 创折杖法:宋太祖建隆四年所创,是把笞、杖、徒、流四种刑
4、罚折抵为杖刑的制度。 是宋代统治者慎刑思想在刑罚制度上的体现。 15、翻异别勘制度:是宋代为了防止冤假错案,犯人翻供而重新审理的案件。如果犯人2次翻供或者3次翻供,案件必须重新审理。有两种形式:移司别勘和差官别推。 16、大明律:是明太祖朱元璋于洪武三十年颁行天下的一部法典,是明朝的基本法典,标志着明朝法律制度基本形成。它一改唐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7篇的格局。为清律所继承。17、 充军:规定在大明律中,是把犯罪人按遣放里程发配边疆的刑罚。 轻于死刑,重于流刑。18、 秋审:号称“国家大典”是清代每年对死刑案件执行的复核制度。审理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绞监侯案件,每年8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20、 会审公廨:清政府设置在租界内的审判机关,对于中国人和外国侨民之间发生的诉讼,由中国地方官与领事官会同审断。21都察院:22编敕:宋代编纂历年所颁敕文的立法活动,由此所产生的敕文集也称编敕。编敕属于一般法,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23“折杖法”是宋朝首创的一个刑罚制度。所谓“折杖法”是用决杖来代替笞、杖、徒、流的刑罚方法。“折杖法”使得“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体现了宽减刑罚的精神。“折杖法”虽然在一定意义上有宽减刑罚的积极意义,但是违反了“轻罪轻罚,重罪重罚”的客观刑法原则。-第 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