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琼世界地质公园海口园区(第七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雷琼世界地质公园海口园区(第七版).docx(6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雷琼世界地质公园海口园区保护管理规定(2022年7月19日,草案第七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琼世界地质公园海口园区地质遗迹、自然 和文化遗产的保护,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古生物化石保护 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园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雷琼世界地质公园海口园区的保护和管 理等活动。雷琼世界地质公园海口园区(以下简称地质公园)的范围以海口 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规划为准。地质公园的边界根据实际地形的变 化、采用折线围合的方法予以确定,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地质遗迹,是指在地球演化的漫长地质历史 时期
2、,由于各种内外动力地质作用,形成、开展并遗留下来的珍贵的、 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本规定所称自然和文化遗产是指地质公园园区内除地质遗迹之外 的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地质公园内的地质遗迹、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自然景观属国家 所有,地表或地下地质遗迹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 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侵占、破坏地质遗迹、自然和文化遗产。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 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那么,加强地质公园管理,促进地质公园的保护。鼓励对地质公园的地质遗迹、自然和文化遗产依法合理开发利用。第五条 任何单
3、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公园遗迹、自然和文化遗 产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第二章园区的管理第六条雷琼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委员会负责雷琼世界地质公园的 重大决策和协调交流工作。海口市林业局负责雷琼世界地质公园海口 园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由下属单位海口市石山火山群地质公园管理处 即雷琼世界地质公园海口园区管理处(以下简称公园管理机构),依 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地质公园的日常保护管理职责。第七条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地质公园的保护、 规划、利用和管理工作。地质公园范围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 助公园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辖区内园区的保护、利用与管理
4、。第八条 公园管理机构对地质公园的保护管理职责为:(一)贯彻执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地质公园网络章程、操作 指南及国家、地方有关地质公园保护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 领导和统筹协调地质公园的科学有序开展和定期再评估迎检工作,依 法保护和开发利用地质公园内自然环境、地质遗迹和旅游资源。(二)负责地质公园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送审批,并组织实 施。(三)组织开展地质公园自然环境和地质遗迹保护管理的宣传、 教育活动,对地质遗迹实施巡查保护,协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盗挖、 倒卖地质遗迹资源的违法行为,防止自然环境和地质遗迹被破坏。(四)负责地质遗迹工程建设资金筹措和管理使用。(五)组织或协调相关部门对地质
5、公园内地质遗迹进行调查、评 价、监测,对典型的地质遗迹和地貌景观建立档案,加强保护。(六)负责地质公园的科学研究、科普考察和生态教育等对外交 流与合作,挖掘地质公园科学内涵。(七)配合地质公园范围内建设工程的招商引资和开发工作。(A)负责监督地质公园旅游景区的经营与管理以及园区内从事 的各项活动。第三章园区的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地质公园的保护、建设和利用,应当按照批准的雷琼世 界地质公园海口园区和海口石山火山群国家地质公园规划执行。地质公园规划的编制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履行风险评估、专 家论证、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并与相关国土 空间规划相衔接。经批准的规划应当及时公布并严格
6、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 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规划内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 批准。第十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照规划,按照保护范围和保护对象 设立界碑、界桩及标识等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侵占和 破坏。第十一条 地质公园内实行严格规划建设管控,未经许可不得修 建与地质遗迹、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 对施工场地周围地质遗迹、自然和文化遗产、生态环境制订保护方案。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地质遗迹、自然和文化遗 产、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因施工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应当同步进 行修复。工程
7、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恢复原状。第四章园区的保护第十三条地质公园内禁止以下损害地质遗迹、自然和文化遗产、 生态环境的行为:(一)违反规定砍伐、放牧、开矿、挖沙、取土、取水;(二)破坏、污损、挖掘地质遗迹,未经批准采集、收购、加工、 销售地质遗迹产品、物品,或者将上述产品、物品运出园区;(三)倾倒建筑、工业、医疗、生活垃圾和废弃物,排放有毒有 害物质或超标排放污水、污泥等;(四)引进或者投放外来物种;(五)将被检疫为带病虫害或有污染的动植物及其包装材料、运 输工具带进公园;(六)乱刻滥画,破坏或者损毁地质保护、服务、游览、公共交 通设施及其他设施;(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地质遗迹、自然和文化
8、遗产、生态 环境的行为。第十四条 对地质公园内的地质遗迹实行分级保护,划分为地质 遗迹一级保护区、地质遗迹二级保护区、地质遗迹三级保护区。所有 地质遗迹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任何与保护功能不相符的工程建设活动; 不得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一级保护区可以安置必要的游赏步道和相关设施,但必须与景观 环境协调,严禁机动交通工具进入。二级保护区允许设立少量的、与景观环境协调的地质旅游服务设 施,不得安排影响地质遗迹景观的建筑。三级保护区允许设立适量的、与景观环境协调的地质旅游服务设 施,不得安排楼堂馆所、游乐设施等大规模建筑。第十五条各级地质遗迹保护区范围内必须严格执行分级控制要 求。所有不符合规划、
9、造成地质遗迹破坏的行为及建设活动,一律不 得批准。对已建成并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破坏的建筑及设施,必须拆 除迁出。第十六条 设在地质公园内的地质环境、环境保护等监测机构,应 当定期向公园管理机构通报有关地质公园的监测结果。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协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并根据监测 情况,采取相应预防措施,加强地质灾害、动植物检疫和林业有害生物 防治工作。发生地质灾害、疫情或者生物灾害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 案,进行有效控制。第十七条 在地质公园内生产、经营、生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 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污染,达标排放水、物、气,承当占用范围内的绿 化美化和环境卫生工作。第十八条 地质公园所在地有关部
10、门应当加强旅游景区内的环 境、道路、路标、标识、照明、公厕、垃圾桶等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 护。进入旅游景区的游客和其他人员,应当保护园区的公共设施,维护 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遵守有关规定,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第五章园区的利用第十九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规划,合理利用自然生态和地 质遗迹,提供科研科普、环境教育、生态体验等服务,处理好园区保护 与利用的关系。第二十条 在地质公园规划许可范围内开展生态体验、交通、住 宿、餐饮、批发零售以及文化产业等经营服务性工程,应当依照法律法 规规定获得许可。地质公园所在地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园区规划,控制经营服务活 动的总量和强度,不得超规划、超总量、超强
11、度批准许可经营服务性项 目,并依法对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园区所在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现经营者未按规定经营,可能 损害地质遗迹、生态系统、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的,应当终止经营;造 成实际损害的,应当依法追究经营者相关责任。第二十一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协同有关部门加强旅游景区内 的治安、平安管理,保持良好的公共秩序。进入旅游景区的车辆,应当按照指定路线行驶,在规定地点停放。第二十二条公园管理机构加强科学普及和宣传教育工作,为公 众参与园区的建设管理创造条件,使其成为地学科普教育的重要基地。第二十三条 公园管理机构要积极参加国际国内地质公园网络 组织的各项活动,促进国际国内的业务交流与合作。第六章法律
12、责任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 条、第十八条等规定的,各职能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 理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 护区条例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地 质环境监测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视情节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 所得,并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地质公园保护和管理工 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那么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由海口市人民政府 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