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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丧失赔偿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损坏和丧失,确 保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结合学校实际,特修 订本方法。第二条仪器设备因人为损坏或丧失,均属责任事故。 因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坏或丧失均应赔偿。第三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丧失事故后,仪器设备使 用单位或当事人应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告;发生仪器设 备丧失时,需同时向保卫处报告,情节严重的还应向公安机 关报案。国有资产管理处在接到报告后,应确认事故性质, 提出处理意见,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仪器设备使用单 位或当事人有责任协助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等部门调查 和处理事故,有关事故处理结果要向主管校
2、长报告,有关文 字材料需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第二章赔偿界限与处理原那么第四条第四条由于以下主观原因之一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丧失的,应予赔偿:(一)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二)不按制度办事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装 设备器材;(三)尚未掌握操作技术和了解仪器性能及使用方法, 擅自动用设备器材;(四)因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或保管不当造成仪器设备 的损坏、丧失;(五)其他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丧失。第五条确系以下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丧失,可 不赔偿:(一)因仪器设备的折旧年限已过或接近折旧年限,在 正常使用时引起的自然损坏;(二)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在正常使
3、用时引起的自 然损坏;(三)经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新的实验操作方法或检修, 虽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防止的损失;(四)已有防范措施,经保卫处确认确属外盗的; (五)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等。第六条由于以下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丧失,经鉴 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酌情赔偿或免于赔偿:(一)听从指导按操作规程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 上不熟练造成损失的;(二)一贯遵守制度,保护仪器设备,一时疏忽造成损 失的;(三)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 告,认识较好的;第七条 设备器材损坏、丧失的责任事故不止由一人承 担责任的,应分清责任大小,分别承当赔偿责任。第三章赔偿方法与处理程序第八条
4、仪器设备损坏、丧失的赔偿价值确定:(一)损坏、丧失零配件的,只计该零配件的损失价值;(二)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实际的修配费;(三)因局部损坏造成整台仪器设备报废的,应按整台仪器设备的价值计算;(四)损坏、丧失的仪器设备或零配件,应按新旧程度 合理折旧,损坏的可减去残值计算。特殊情况或价格较低的, 可按当时市价计算或允许以实物赔偿;第九条 仪器设备损坏、丧失的赔偿比例:根据事故的情节轻重及当事人的认识态度,其计算比例 按设备原值减去使用年限已提累计折旧额后剩余价值计算。具体折旧年限参见国家及自治区相应管理规定。第十条仪器设备损坏丧失单位或当事人填写仪器设备 损坏和丧失报告,本学院(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将报告交 至国有资产管理处确定赔偿金额。赔偿费可根据金额大小由 国有资产管理处决定一次性归还或分期归还。第十一条仪器设备损坏、丧失赔偿处理的权限:赔偿 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赔偿金额 在5000元以上的,由主管校长审批。第十二条赔偿费上交财务处后,仪器设备损坏丧失单 位或当事人持交款单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注销手续。第四章 第十三条 本方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