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与财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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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与财务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与财务管理,维护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保障集体资产保值 增值,巩固和开展农村集体经济,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XX省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条例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等有 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我县成立的村经济联合社(股份经 济合作联合社)。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公司和依法代行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小组,参照执行本方法。第三条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包括:(一)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 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二)集

2、体所有的用于经营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 备、无形资产、集体投资形成的投资权益等经营性资产;(三)集体所有的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 卫生、体育、交通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四)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通过接受政府拨款等投入,社会捐赠、群众自筹等途径所 形成的资产,属于农村集体资产。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 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和承包、租赁 资源的用途及承包费或租金以及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 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等事项 要重点记录。第三十三条建立资源经营管理制度。集体所有且没有采 取家庭承包

3、方式的荒地、荒沟、荒丘、荒滩、果园、养殖水 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 会议讨论决定,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经营 者。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金 由双方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 费、租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在招标中,同等条 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集体资源承包、租赁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 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报镇乡代管中心备案,向集 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开。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源,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 的责任和经营目标,建立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 制,向集体经

4、济组织全体成员公开。各种经营形式的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 第七章收益分配管理第三十四条收益分配原那么。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组织章程约定的分配原那么,按程序 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坚持效益决定分配原那么。集体经济组织年度收益分配以 效益为基础,民主决策、科学分配,保障成员合法权益。严 禁亏损、举债分配;坚持优先开展原那么。妥善处理好分配与积累、扩大再生 产和开展公益事业的关系。提倡在集体经济薄弱的情况下, 取得的收益作为滚动开展投入,也可作为农村公益事业投入。第三十五条准确核实可供分配收益。集体经济组织在进 行年度收益分配工作前,应准确核实当年的各项收入,扣除

5、本钱、费用后,核实可供分配收益总额,按以下顺序进行分 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公积公益金;向成员分配收益;其他。集体经济年经营性净收益超过5万元时,依据有关法律 规定及章程,经镇乡党委同意后,可从收益中提取不超过20% 比例的资金,作为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人员的激励报酬,严禁 擅自分配。第三十六条严格收益分配程序:成立组织机构。成立由理事长、监事长、成员代表等组 成的收益分配小组,负责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的公布和收 益分配方案制定;公示收支情况。集体经济组织需将年度财务收支情况采 取上墙或召开成员(代表)会议等方式,公布当年财务收支 情况、分配工程和金额等;制定分配方案。收益分配小组要坚持公平、

6、公开、公正 原那么,根据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等相关规定拟定收益分配方 案。收益分配方案要明确收益分配原那么、可分配收益总额、 参加分配成员等事项。收益分配方案需提交成员(代表)大 会讨论通过,报镇乡政府备案;公布分配方案。收益分配小组根据备案后的分配方案, 拟定分配明细、分户计算分配金额,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 进行分配。第八章民主理财管理第三十七条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财务活动和财务 成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行民主管理和 民主监督。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 并获得半数通过:(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及年终收益分配方案;(二)农村集体资产出租、对外投资等;(三)确定

7、或改变投资工程、购建重要集体资产;(四)固定资产报废、资产盘亏和坏账损失的处理;(五)资金的借贷、对外捐赠;(六)集体资产经营目标确实定;(七)以集体资产参股、联营、合作经营价值评估确实 认;(八)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与理事会发生争议的事项;(九)当事人对监事会否决有异议的事项;(十)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事项。涉及决定土地发包、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集 体资产股份(份额)量化等集体资产处置重大事项,应当由 具有表决权的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三十八条监事会按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行使监 督职责。第三十九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监事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会议记录应当完整

8、准确,并由与 会者签名,存档备查。第九章财务公开制度第四十条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重大 经济事项等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开,公开的主要 内容:财务计划。包括财务收支、固定资产购建、农业基础设 施建设、资源开发、资金投资、收益分配及兴办企业等计划。各项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发包上交收入、投资收益、 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征地补偿款、收到的捐赠等。各项支出。包括经营性支出、管理费用、公益事业支出 及其他支出等。各项资产和债权债务。包括货币资金、库存商品、固定 资产、对外投资及债权债务等。收益分配情况。包括经营性收入总额、经营性支出总额、 管理费用、可分配盈余、公积公益金及向成员分配

9、等内容。第四H一条财务公开的时间。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年初公 布财务计划,每季度公布一次各项收入、支出及集体资产权 属变动情况,年末公布各项资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内 部往来及应收应付款等情况。对于多数成员或监事会要求公 开的专项财务活动,应及时单独进行公布。重要的财务活动 应及时逐项逐笔公布。第四十二条财务公开的程序。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自身的 实际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提出公开的具 体方案。监事会对方案内容进行审查、补充及完善,由监事 会集体审核确认签字,报镇乡代管中心审核签字盖章,通过 财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布,公示 时间不少于7天。第四十三条财务公开的形式

10、:(一)集体经济组织应按所辖规模建立1个以上固定公 开栏,就近将公开的内容在公开栏上全面、真实地公布。(二)利用会议、广播等多种形式,公开财务情况,使 广大成员及时知晓。(三)发放财务情况明白卡(纸)。第四十四条财务公开的监督。财务账目张榜公示后,集 体经济组织理事长、监事长、理事会、监事会及报账员应安 排专门时间,接待群众来访,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听取群 众的意见和建议。第十章责任和处分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方法规定的,由镇乡政府和县级以上 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章附那么第四十六条本方法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

1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如上级有新规定,从其 规定。第四十七条政府划拨给村两委的基层组织活动和公共服务运行经费由村民委员会建账核算。第四条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资产 所有权,承当集体资产经营与管理、集体资源开发与利用、 农业生产开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等职能,实行自 主经营、独立核算。具体职责为:(一)经营管理农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 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开展各类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投资、 开展物业等经营活动;(二)保护农村集体所有或使用的土地、森林、山岭、 荒地、滩涂等资源;(三)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 有的资产,管理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

12、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捐赠的资产;(四)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服务;(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资产 运营与管理、收益分配、资产评估制度等;(六)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集体经济组织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村委会的支 持下,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镇乡 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和农业农村部门、财政 部门的监督指导,接受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第二章会计委托代理第六条实行会计委托代理。集体经济组织应提交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的决议和书面申请,并与镇乡村社 财务委托代管中心(以下简称镇乡代管中心)签订委托代理 协议,委托镇乡代管中心代理

13、记账、核算。第七条实行账务“政经别离二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 员会应当分设会计账套和银行账户。第八条分设账套核算。村、组两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分账 管理、独立建账。按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逐 一会计核算主体建立会计账套,及时、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 会计凭证按会计核算主体分别装订存档镇乡代管中心。第九条会计人员设置。镇乡代管中心设置代理记账会计 2名、出纳1名,负责村、组两级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 会单据审核、记账、报账等工作。第十条提倡会计电算化。实行手工记账的镇乡代管中心, 逐步改为会计电算化。为提高工作效率,镇乡代管中心要做 好会计核算软件的升级更新。第十一条报账员的职责。报账员由集体经济

14、组织成员 (代表)会议选举或推举产生,集体经济组织主要干部的直 系亲属及配偶不得担任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报账员。具体职责 为:(一)编制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决算方案;(二)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金账簿、资产台账、 资源登记簿、库存物资的登记和核实等事务;(三)负责原始凭证的审核、报账;(四)领取、管理本集体经济组织备用金;(五)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公开工作;(六)负责镇乡和集体经济组织交办的其他有关事务。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二条实行资金委托代管。镇乡代管中心受集体经济 组织委托代管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定期与开户金融机构核对 账目,并保管现金(转账)支票或预留印签。集体经济组织 日常开支实行备用金

15、制度,备用金限额由镇乡确定。第十三条严格账户管理。集体经济组织在金融机构只开 设一个基本账户,用于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报账员于 三日内将收缴的现金存于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另开其他账户, 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第十四条收支全额入账。集体经济组织一切收支必须纳 入账内核算。不得坐收坐支,严禁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第十五条遵守现金管理条例。集体经济组织除零星 开支以外,一律采取转账支付到终端收款人,不得支取现金。第十六条限额审批制度。单笔支出2000元以下的由集 体经济组织理事长、监事长两支笔审批;2000元以上的(含 2000元)由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讨论决定。第十七条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

16、支。严格控制办公费等非 生产性开支。涉及村干部限额报销的差旅费、 费、年终绩效考核(不含开展集体经济奖励)等在村民委员会账套列 支。第十八条严格审批手续。一切财务开支必须取得或填制 合法的原始凭证,严禁白条入账。经手人、理事长、监事长 必须在原始凭证上签字,属理事会、监事会讨论决定的,应 提供与会人员签名的会议记录复印件作报账附件。第十九条镇乡审核监督。镇乡代管中心对集体经济组织 所有支出原始凭证合规性和逻辑性、原始凭证附件是否齐全、 审批手续是否完善、开支是否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承当等进行 审核,经镇乡领导审核后方可报销入账。第四章资产管理第二十条明确库存物资保管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对采购 的农业

17、物资、生产的农产品要明确保管人员,及时做好物资 入库、物资领用、农产品销售出库的登记,并定期盘点核对, 做到账实相符。第二十一条物资采购凭证管理。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 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入库凭证(送货单或购买记录)、采 购发票等管理。第二十二条农产品销售凭证管理。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 强销售合同、发货凭证(销售记录或出库单)、销售发票等 管理。第二十三条建立资产台账制度。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 物、机器、设备、工具和农业基础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 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并定期进行清查核实,及时记 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 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

18、限、原始价 值(含投资主体及金额)、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 赁经营的集体资产,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 称、承包费或租金及承包、租赁期限等。第二十四条建立价值评估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发 生产权转移的厂房、设施、设备等大宗资产及集体土地使用 权,未纳入账内核算的、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或其他特定 目的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评估应依法委托具有合法评估资 格的机构评估,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代表)会议确认。第二十五条建立资产经营管理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 租赁、入股、合作经营等应当制定相关方案,经成员(代表) 会议讨论决定,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价格以及是

19、 否招投标等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应当 采取招标、投标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经营者。涉及以货币资 金对外投资或入股的,报镇乡政府审核后方可实施,可采取 担保、抵押及质押等方式确保资金平安。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入股、合作经营时,应当签订经 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报镇乡代 管中心备案,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开。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 的责任和经营目标,建立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 制,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开。各种经营形式的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第二十六条建立集体工程建设管理制度。除另有规定外, 集体经济组

20、织的工程工程无论是通过一事一议自筹资金还 是上级拨款,应提交成员(代表)会议表决自建或招投标等 事项。在招投标中,必须坚持整体工程或工程不分割原那么。 工程发包合同做到内容完备、手续齐全,并报镇乡代管中心 备案,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开。第二十七条建立资产移交制度。政府部门将政府拨款、 减免税费形成的资产和派发实物等资产移交集体经济组织, 集体经济组织应与政府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纳入账内 核算。第二十八条建立资产处置制度。将集体资产出售、出让、 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应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明确出售价格、出售方式等事 项,明确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

21、核销依据及条件, 明确捐赠等适用范围条件等。第二十九条建立资产清查制度。集体经济组织至少每年 末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 查:(一)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二)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 的;(三)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集体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四)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 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五)有关行业主管、监管、指导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 产清查的其他情形。第五章债务管理第三十条清理锁定旧债。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后,对 已入账的债务,核实债务的真实性及借条、借据等原始凭证 是否完善;对开展集体经济应付未付款项,应及时办理结算

22、等财务手续,经审批后及时纳入账内核算。集体经济组织要 结合实际,制定化解债务的计划,逐步消化债务。清理锁定 债务后,除依法确定由集体经济组织承当的债务外,不再纳 入化解计划。第三十一条从严控制新债。除开展集体经济从金融机构 借款外,严禁集体经济组织以任何名义从外单位和个人借款, 不得为他人提供借款担保。(一)借款对象。金融机构。(二)借款用途。主要用于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壮大集 体产业开展。(三)额度控制。开展集体经济确需借款的,应当量力 而行。年初旧债加当年申请新增借款后的借款总额原那么上不 超过集体经济上年收入。确需超过上年收入额度的,由集体 经济组织邀请成员代表、镇乡分管领导、镇乡代管中心

23、和相 关产业部门进行借款可行性论证后,按借款程序办理。(四)借款程序。集体经济组织借款时参照“四议两公 开”机制,提出借款方案(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用途、 还款来源及时间等),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 镇乡党委、政府审核后方可办理借款手续。严禁将集体经济 组织债务转嫁给地方政府。对未按规定程序越权举债的,按 照“谁举债,谁归还”、“谁主张,谁负责”的原那么处理,并 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五)借款监督。监事会应当加强借款使用的跟踪监督, 确保借款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监督按借款合同付息、 还款。第六章资源管理第三十二条建立资源登记簿制度。除依法发放土地承 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的土地外,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 荒地、滩涂、水面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 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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