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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地方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方法【章名】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了标准我区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工作,杜绝设备采购过 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国家经贸委【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方法】 、【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资格管理暂行方法】国家经贸委令1996年第 1号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管理方法。第二条 本管理方法所称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是指为采购机电设备, 事先公布竞争条件,并依照有关规定,择优选定合格制造厂商及其产品的 活动。第三条招标投标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的原 那么。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第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经贸委负 责组
2、织、协调和管理全区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工作,起草全区机电设备 招标投标管理方法和工作规划,审核、批准机电设备招标机构以下简称 招标机构报送的资格材料。第六条各盟市经贸委局的机电设备招标工作站或技改、机电设 备进口管理科室负责本地区机电设备招标工作的协调和具体实施。【章名】第二章招标范围第七条 国家规定范围内进口机电产品的招标,必须委托国家指定的 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益性、政策性工程所需机电设备的招标,必须委 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第四十条 需方委托招标机构进行招标采购的,金融机构或财政部门 可凭招标结果办理贷款或拨款手续。【章名】第九章招标后期工作第四十一条
3、国内中标的设备,由招标机构组织需方和中标方,按【 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签订合同;国外中标的设备,由招标机构 组织需方或其外贸代理机构与国外中标方,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 和地点签订合同。凡应按照本管理方法规定履行招标采购程序但未予履行 的,不得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合同内容不得与投标文件内容有实质性区别。第四十二条 效劳费用的收取标准,执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 发布国务院经贸办行政事业性收费工程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 25 8 1号有关规定。【章名】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 以下行为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有关条款处理:一投标方串通投标,哄抬标价;二需方和某
4、一投标方相互串通,排挤其它竞争对手。第四十四条 以下情况之一,除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外,还要 追究法人代表的相应责任:一签定合同后委托招标机构补办招标手续;二为躲避招标,采取各种不正当方式采购进口设备。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管理方法第七条规定自行采购机电设备的,经调 查核实后,除通报批评外,有关部门或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下达资金方案,不予办理进口手续,审计、监察等部门还要对其采购活动进行全面审计和 检查。第四十六条以下情况之一,提请审计机关审计:一需方未履行招标程序而擅自签订采购合同或违反招标程序;二招标机构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超标准收费。第四十七条本管理方法的执法监察工作,由自治区监察厅负责
5、。第四十八条 除不可抗力原因,招标机构未能按委托要求完成任务并 给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假设双方均有过错,应根据 实际情况,由双方按照协议内容分别承担相应责任。第四十九条 需方未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与中标方签订合同,要按中 标机电设备总价值的2%支付违约金,其中1. 5%付给中标方,0. 5 %付给招标机构。中标厂商未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与需方签订合同,按中 标设备金额的2 %支付违约金,其中1 . 5 %付给需方,0 . 5 %付给招 标机构。第五十条 机电设备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干扰招 标活动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 法机关依
6、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评委会成员和参与评标工作的各方面人员擅自向投标方 透露评标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五十二条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仲裁或 向人民法院起诉。【章名】第十一章附那么第五十三条本管理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本管理方法由自治区经贸委负责解释。自治区境内技术改造、根本建设投资工程中所需机电设备,以及不可 分割的其它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工程;引进工程在5 0万美元包括5 0万 美元以上,单机引进在1 0万美元包括1 0万美元以上;国内工程 固定资产投资在5 0 0万元人民币包括5 0 0万元人民币以上,单机 引进在8 0万元人民币包括8 0万元人民币以上
7、,须委托有具备相应 资质条件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利用国外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采购的机电设备,除贷款方有特殊 要求外,一般情况下,须由自治区各有关部门与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 进行联合招标或独立招标;贷款方有特殊要求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 招标机构进行咨询评估,并由招标机构出具咨询评估报告,作为采购机电 设备的依据。三资企业中国有资产局部的招标工作,应首先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 机构协助商检部门对其添置的机电设备进行咨询评估;中外双方联合采购 的机电设备,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鼓励乡镇企业和民营企业采取招标方法采购机电设备。第八条以下情况之一,可不履行招标程序:一所购机电设备
8、只有一个厂家能够生产;二机电设备需方可以自产;三国外贷款方有特殊要求;四采购活动涉及国家平安;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章名】第三章权利和义务第九条招标投标参加人分为需方、招标机构和投标方。第十条需方是指需要采购机电设备的法人和其它组织。需方享有以下权利:一自主选择有资格的招标机构,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区内有专职资格的招标机构,并要求招标机构按其所提技术条件进行招标;二要求招标机构出示招标资格证书或招标资格等级证书;三根据与招标机构签订的委托书,参与招标活动;四与招标机构共同确定招标、定标程序。需方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二按照招标机构的要求提供招标所需资
9、料;三配合招标机构进行招标活动;四对招标机电设备的估算价和评标内容保密;五与中标方签订并履行合同。第十一条 招标机构是指具备事业法人资格和招标资格,从事国内、国际招标业务的专职机构。招标机构的资格必须经国家经贸委认定。区外招标机构在接受招标委托前应到自治区经贸委办理资质核验和备案手续。招标机构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据招标文件审查投标方的资格;二独立开展国内、国际招标活动;三与需方共同确定定标程序;四组织需方与潜在投标方进行技术交流;五组织需方与中标方签订合同。招标机构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二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三严格履行招标程序,维护需方与投标方的合法权益
10、;四承办招标活动时,出示由国家经贸委核发的招标资格证书或招 标资格等级证书;五向有投标意向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有偿提供招标文件,并负责对 招标文件进行解释;六对招标机电设备的估价和需方、投标方的商业秘密保密。第十二条招标机构应设立专家支持系统。第十三条 投标方是指具备投标条件并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它组 织。投标方必须具备与完成招标任务相适应的能力,具有与完成招标任务 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投标方享有以下权利:一平等获取招标信息;二要求招标机构对招标工程中的有关问题予以说明;三参加开标大会;四检举揭发招标过程中的舞弊行为。投标方履行以下义务:一如实提供投标文件,并接受招标
11、机构的质疑;二交纳投标保证金;三不干预招标、评标工作的正常进行;四中标后与需方签订并履行合同。【章名】第四章招标类型 第十四条 招标类型分为国内招标、国际招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一国内招标是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条件的国内法人或其它组织, 单独或联合其它国内外法人或其它组织参加投标,并用人民币结算的招标 活动;二国际招标是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条件的国内、国外法人或其它 组织,单独或联合其它法人或其它组织参加投标,并以招标文件规定币种 结算的招标活动。三公开招标是指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信息,允许所有符合招标文 件规定条件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参加投标的招标活动;国外贷款工程,应在 国外贷款方规定的报刊上刊登招
12、标通告;大型工程还应发布招标预告。四邀请招标是指直接向潜在投标方发出投标邀请的招标活动。【章名】第五章招标程序第十五条 需方应选择具备相应资格的专职招标机构办理委托招标手 续,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区内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办理委托招标 手续时需方应向招标机构提供以下资料:一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建议书批准文件;二按统一格式填写的招标委托书;三招标机构完成招标任务所需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四未进行招标委托前与供货商的接触情况。第十六条 招标机构接受招标委托后,与需方共同确定招标类型;采 用邀请招标时,应较全面掌握有能力提供标的投标方情况。第十七条招标机构与需方共同确定定标程序。第十八条 招标机构
13、按照已经确定的招标类型,与需方根据招标机电 设备技术要求共同编制招标文件,需方应及时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采取国际招标方式时,招标机构和需方共同编制中文和英文两种文本的招标文 件。招标文件不得有针对或排斥某一潜在投标方的内容。招标文件发出前 ,应组织专家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前方可发出。第十九条 从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到开标之日止,一般工程不少于3 0天,大型或复杂工程不少于6 0天。第二十条 招标机构应与需方综合考虑有关因素,共同商定招标设备 的估算价,双方对此应严格保密。第二十一条 在国际招标中,按国际惯例对国内投标方予以优惠,并 将优惠条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第二十二条 招标机构应按照招标通告
14、或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和地 点出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第二十三条 招标机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应在投标截止日期1 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购置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将此作为招标文 件的组成局部。第二十四条除因不可抗力情况外,需方要求撤消招标委托、最终导 致招标活动终止的,需方须提交书面材料说明理由并向招标机构缴纳赔偿 费。在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发出前撤销委托的,赔偿费为招标机电设备 总价值的0 . 2 % ;在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发出后撤销委托的,赔偿费 为招标机电设备总价值的1 %;开标后撤销委托的,赔偿费为招标机电设 备总价值的2 %。第二十五条除因不可抗力情况外,因招标
15、机构的原因取消招标、最终导致招标活动终止的,招标机构须将取消招标的理由以书面形式报自治 区经贸委备案,并向受损失方缴纳赔偿费。在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发出 前取消招标的,赔偿费为招标机电设备总价值的0 . 2 % ;在招标通告或 投标邀请函发出后取消招标的,赔偿费为招标机电设备总价值的1 %,其 中0 . 2 %付给需方,0 . 8 %分别付给购置招标文件的有关单位;开标 后取消招标的,赔偿费为招标机电设备总价值的2 % ,其中0.5 %付给 需方,1. 5 %付给投标方。【章名】第六章投标第二十六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第二十七条 对大型或复杂的机电设备,在出售招标文件之前,
16、招标 机构应当对有投标意向的潜在投标方进行资格预审,并将招标文件售予通 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方。第二十八条投标方应购置招标文件,成认并履行招标文件的各项规 定和要求。第二十九条 投标方应向招标机构提供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并分别 加以注明,评标时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包括:一投标函;二投标方资格、资信证明文件;三投标方作为代理商时,还应提供制造商的授权函或联合销售协 议;四投标工程设备方案及说明; 五投标设备数量价目表;六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或投标方认为有必要加以说明的 其它内容;七投标保证金,其金额为投标机电设备总价值的2 %。投标保证 金的形式为保函或汇票时,其出具银行须经招标机构认可。
17、第三十条 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招标机构允许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 行补充或修改,但必须经投标方授权代表签字前方能生效;投标截止时间 之后,投标文件密封保存,不得修改。第三十一条 所有投标文件均应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以前,按照统一 格式密封邮寄或派人送至投标机构指定地点,逾期不予受理。招标机构对不可抗力造成的投标文件遗失、损坏不承担责任。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无效。第三十二条投标方在开标后要求撤回投标,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向招标机构交纳投标机电设备总价值的1 %的效劳费。【章名】第七章开标、评标及定标第三十三条 开标要按照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和地点, 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大会由招标
18、机构主持,邀请评委、需方代表、投标 方代表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开标时应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密封 完好无损后,由招标机构工作人员拆封,验证投标资格,并宣读投标方名 称、投标工程机电设备的主要内容、投标报价等有关内容。唱标要作 记录,存档备查。第三十四条招标机构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 委会由招标机构的代表和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需方的全权代表可进入评委会。评委会组成人员不应少于5名,且须经需方认可。评委会负责评标工作,并对评标情况严格保密。评委会应当全面、客观地 审阅投标文件,认真听取、充分研究需方和投标方的意见,并有权要求投 标方代表对投标文件进行解释。评委会综合
19、考虑各投标机电设备的性能、质量、价格,售后效劳、交 货期和投标方的资信情况等因素,按照“公正、科学、严谨的原那么和招 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第三十五条 评委会依据确定的定标程序选出中标方。在价格技术比 根本相同的条件下,国内招标优先选择区内企业中标,国际招标优先选择 国内企业中标。第三十六条 需方或其代理商与中标厂商的商务谈判和合同签订,应 在招标机构的参与下进行。第三十七条 评标结束1 5日内,招标机构根据评标结果发出【中标 通知书】,同时向落标的投标方发出【落标通知书】,并退还落标人的投 标保证金,不能在15日内发出,那么发出时间不能超过投标有效期。【章名】第八章招标结果的效用第三十八条 需方在向机电设备进口管理机构办理本管理方法第七条 规定的必须招标的机电设备进口手续时,须出具国家授权招标机构签发的 【中标通知书】。第三十九条 招标结果作为需方与中标方签订经济合同的主要依据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