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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提交材料清单(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序 号材料名称(标*为必须提交 的材料)份数备注1*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附件1)载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申请事项、执行案件号、事实和理 由、申请追加的法律依据,并由申 请人签名或盖章一式多份(按当事 人数量)注意“事实和理由”中应载明申 请人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假设 干问题的规定(附件4)中的哪 一条规定申请追加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身份证 明一式多份 (按当事 人数量)包括公民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证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明等3授权委托材料如有委托代理人,应提交相关的授 权委托书原件、律
2、师事务所函原 件、律师证复印件等一份注意授权委托书中的代理权限应 明确载明“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 人”4*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据材料较多的应附证据清单(附 件2),列明证据名称及证明内容一式多份(按当事 人数量)注意申请变更/追加企业法人的 股东、出资人、发起人等为被执 行人的,应当提供该企业法人的 全套完整的工商内档资料(申请 人可向工商部门申请调取)、被执 行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材料(申 请人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网站查询)5*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推荐选择电子送达)(附件3)一份提供申请人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 式,并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确认。6*执行依据的生效文书及生效 证明一份包括一
3、审、二审的判决书、调解 书或仲裁裁决书及生效证明等7*原案的执行文书一份反映原案执行情况的执行文书附件1: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申请人:张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 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联系 :XXXXXo委托代理人:王某某,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 :XXXXXXo申请人:XXXX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路XX号,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XXXXX,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 :XXXXXXo被申请人:陈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 市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
4、X,联系 :XXXXXo被执行人:XXXX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路XX号,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XXXXX,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联系 :XXXXXo申请事项:请求变更/追加被申请人陈某某为XXXX号执行案件的被 执行人,并裁定陈某某对XXX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XXXX公 司的债务在XXXX范围内承当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执行人XXX纠纷一案,经法院执行,至今 未执行到位。经查,因为XXXXXXXXXXXXXXXXXX,故陈某某应对XXX公司 的债务承当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假设干问题的 规定第XX条的规定,申请人特申请变更/追加XXX为X
5、XXX号案的被执 行人。此致XXXXXX人民法院申请人:日期:附件2:证据清单序号证据名称页数证明内容1共页拟证明:2345678910提交人: 提交日期: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案号()号案由法当填达确的事 民对人送址书知项 人院事写地认告1.为方便当事人或其 或其诉讼代理人应当如实 式告知法院;填写内容不诉讼代理人及时接收法院诉讼文书,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当事人 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填写事项如有变更,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准确、拒不提供地址、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法院,导致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或者未能及时送达的,当事人自行承当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2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
6、地址适用于该案一审、二 审、再审以及执行程序,无须重复确认。3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同意采用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接收诉讼文书或诉讼活动 信息的手机号码。4 .电子送达与法院其他方式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送达一经发送成功,诉讼文书 或诉讼活动信息即视为送达,电子邮件、短信或微信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电子送达地址变更申请前本院已送达成功的,仍为有效送达。“开庭传票”经电子送达成功后,无正当理由不按通知时间和地点到庭的,本院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原告或提出独立请求的第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告或未提出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将缺席审理。为保障 您的诉讼权益,请及时查收并阅读诉讼文
7、书或诉讼活动信息。当事人姓名(名称)邮寄送达地址联系 电子 送达同意手机短信送达,手机号码:同意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送达(推荐选择),手机号码:.公民身份号码J诉讼代理人姓名(名称)邮寄送达地址联系 电子送达同意手机短信送达,手机号码2同意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送达(推荐选择),手机号码J公民身份号码J签 名 确 认我已经阅读了本确认书的有关告知事项及相关法律规定,保证上述地址准确、有效,同意 以电子送达地址作为接收诉讼文书和诉讼活动信息的送达地址;同意以邮寄送达地址作为接收 诉讼文书和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的送达地址。签名或捺印:年一月一日附件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假设干问
8、题的规定法释2016) 21号(2016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1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 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假设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 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处理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问题,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
9、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 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追加其 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局部 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因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 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 院应予支持。第五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
10、织因合并而终止,合并后存续或新设 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六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分立,依分立协议约定承受生效法 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新设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 法院应予支持。第七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清算或破产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 的权利依法分配给第三人,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八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机关法人被撤销,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申请变更、 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应由其 他主体承受的除外;没有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且
1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承受主 体不明确,作出撤销决定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 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 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 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当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 为被执行人,在代管的财产范围内承当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
12、十一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合并而终止,申请执行人申请变 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二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分立,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 分立后新设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承当连带责 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执行人在分立前与申请执行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 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 业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个体工商户
13、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第十四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 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缺乏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 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 出资的范围内承当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五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14、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第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外的非法人组织作为被执 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依法对该非法 人组织的债务承当责任的主体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缺乏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 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 规定对该出资承当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当 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
15、产缺乏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 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 范围内承当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缺乏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 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 法规定对该出资承当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当责任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缺乏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 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 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当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
16、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 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的董事和控 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当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二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撤消营业执 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 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缺乏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 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当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 记,在登记机关
17、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当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当清偿责任的,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 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 内承当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五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 划转给第三人,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缺乏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 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当责任的,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第二十六条被申请人在应承当责任范围内
18、已承当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得责 令其重复承当责任。第二十七条执行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姓名或 名称变更后的主体作为执行当事人,并在法律文书中注明变更前的姓名或名称。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及相关证据材料。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 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 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第二十九条执行法院审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期间,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 人的财产采取查
19、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执行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 定办理。申请执行人在申请变更、追加第三人前,向执行法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该第 三人财产的,执行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办理。第三十条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 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 议,但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第三十一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 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被裁定变更、追加的被申请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其
20、争议范围内的财产进行处分。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 以准许。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 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 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人为被告。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 以被申请人为被告。第三十三条 被申请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以下情形分 别处理:(一)理由成立的,判决不得变更、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或者判决变更责任 范围;(二)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诉讼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被申请人争议范围内的财产进行处分。申请人请求人 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以下情形分别 处理:(一)理由成立的,判决变更、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并承当相应责任或者判 决变更责任范围;(二)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后,本院以前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