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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校园流动人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维护校园正常秩序, 根据流动人口管理方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的流动人口是指学校非正式在编在籍人 员或户籍住址不在校园内的年满16周岁的人员。流动人口 主要有以下两类:(一)非暂住人口。成建制或临时在我校从事建筑施工、 临时合同工、经商服务和探亲访友、学习或其它原因在我校 活动在7日以上的人员。(二)暂住人口。成建制或临时在我校从事建筑施工、 临时合同工、经商服务和探亲访友、学习或其它原因在我校 活动且居住在7日以上的人员。第三条学校成立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安 全保卫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校办公室、工会、宣传
2、部、 人事处、保卫处、后勤保障处、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管理处 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小组办公室设在保卫处。第四条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由学校 统一领导和协调,校办公室、工会、宣传部、人事处、保卫 处、后勤保障处、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管理处等部门按职责 范围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综合治理。各用人单位和引进人 员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宣传部对流动人口的管理责任。采取广播、网络 等多种形式,宣传政府和学校有关流动人口管理的规定,做 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并且要配合在清查流动人口每个阶 段的中心工作,进行宣传教育工作。第六条学校办公室负责流动人口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 督检
3、查。第七条人事处对流动人口的管理责任(一)负责对学校临时合同工的使用、规划、管理和监 督检查;(二)审查校内使用流动人口单位,是否符合上级与学 校的有关规定;(三)协助政府劳资和社保部门对违反规定的用工单位 或个人进行处理。第八条后勤管理处对流动人口的管理责任(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大学教职工住房管理规定, 负责管理学校公房,监督检查学校各下属单位对公房的租赁 情况,以及租赁的合法性。(二)负责校园内房屋租赁或提供住房的审批以及承租 人签订的合同、协议等是否符合规定,禁止承租的房屋转租、 转借他人使用。(三)负责调解租赁双方在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方面发生 的矛盾与纠纷。(四)负责对出租房屋进行平安
4、检查,协助政府房屋土 地管理部门对违反规定的出租、承租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理。(五)在学校住房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牵头清理和整治 学校房屋违规租赁和违规使用房。第九条保卫处对流动人口的管理责任(一)协助公安机关和职能部门对出租房屋进行平安检 查,并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二)检查和催促出租单位或个人履行与公安机关和学 校的治安责任书所承当的治安责任。(三)协助公安机关对违反规定的出租、承租单位与个 人以及流动人口的违法犯罪进行调查。第十条工会对流动人口的管理责任(一)负责在教职员工中宣传国家和学校有关流动人口 的管理法规。(二)负责参与调解和处理教职员工与流动人员的矛盾 纠纷。第十一条后勤服务集团
5、负责物业管理范围内的房屋按 学校规定使用和管理。第十二条基本建设处负责本部门管理的校园内工程建 设工程校外施工单位流动人口的审核登记。第十三条学校各单位对流动人口管理责任(一)学校对流动人口管理实行“谁用人、谁负责;谁 留人、谁负责”的原那么,各单位对使用的流动人员和本单位 在编人员及家属引进的流动人员负有管理责任。学校各单位 分管综合治理的领导负责本单位的流动人口的管理。(二)各单位使用流动人员应按学校规定进行审批,严 格流动人口流入校园;严格本单位房屋提供给他人使用;严 格执行对本单位教职员工提供或租赁房屋进行审核。(三)参与本单位使用和引进的流动人员矛盾纠纷的调 解。配合当地政府主管部门
6、及学校处理有关本单位流动人员 违法事件,并负责调解有关民事纠纷,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进行处理。(四)凡使用流动人口的学校各单位,每月必须对流动 人口的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向学校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报 一次流动人员变动情况。第十四条流动人口应该按照国家和地方以及本规定,一 般流动人口需办理大学临时出入证,暂住人口还需办理 相应的居住证。办理程序如下:(一)单位或个人到学校流动人口管理小组办公室(保 卫处)领取大学流动人口登记审批表,并填写表格。(二)流动人口使用单位或房主及房主所在单位签署意 见。(三)暂住人口到后勤管理处对房屋租赁或居住房屋进 行审批。(四)学校流动人口管理小组办公室对流动人口进
7、行登 记或审批。(五)需在校园内居住30天以上的流动人员,持大学 流动人口登记审批表到校区所属派出所办理居住证。(六)保卫处办理大学临时出入证,办理临时出入 证需交本人近期免冠一寸近照两张及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一 张,临时出入证有效期不超过12个月。第十五条流动人口违反本规定由政府主管部门或学校 职能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一)逾期不办理居住证或者居住期满未按规定办 理延期手续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限期离校。(二)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或者随意占用道 路摆摊设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或者其它执法机关依法处以 罚款,并没收其经营的商品、工具和非法所得。第十六条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将房屋出租或提供给未按本规定审批的流动人员 的单位或个人,由职能部门按大学教职工住房管理规定 等制度进行处理和处分,责令解除租赁关系。(二)对不履行治安责任保证书规定的治安责任的单位 或个人,予以警告或限期整改。第十七条流动人口的管理与各单位年度综合治理考核挂钩。第十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第十九条本规定的解释权为学校流动人口管理小组办 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