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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泸州市新建商品住房交付管理方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行为,切实维护买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有序健 康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 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商品房销售管理方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 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有关规定,结 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新建商品 住房交付使用工作;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 区内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工作。第三条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应包括工程经竣工验收 合格并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配套基础设施和公
2、共 设施已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 明书制度已落实、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当主体已明确、前期 物业管理已落实等。第四条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商品住房预售方案或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中拟定的交付使用时间, 催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和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约 定向买受人交付新建商品住房。发现有不能依合同约定按期 交付使用和不具备合同约定交付条件而强制交付使用的,要 及时纳入辖区重点监督工程台账,并向当地有关部门发出维 稳风险预警。第五条 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掌握 的拟竣工交付商品住房的工程名单,在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 日期前30日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善商品住
3、房交付使用的 管理流程和应急预案,必要时可约谈企业相关负责人,以防 控交房中的维稳风险。第六条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前期物业承接查验工作。承接查验工作。查验合格后应及时向开发企业出具前期物业承接查验合格材料;发现问题的,及时反应开发企业在交付 使用前完成问题整改,整改完成合格后出具合格材料。第七条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为房地 产开发企业提供以下指导服务。(-)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并落实涉及交房启动、 风险排查与评估、交房准备、交房实施、交房反应等环节, 包括查验、整改、应急预案、管理流程、投诉受理处理等内 容的交付使用工作方案。(二)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住房交付
4、使用 前,依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买受人关于交付时 间和考前须知。(三)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理开发工程延期交付问题,以合同约定方式告知买受人工程真实情况、题,以合同约定方式告知买受人工程真实情况、正在采取的措施、违约责任的承当等,并保持与买受人的信息沟通。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使用商品住房工程时,规范设立总平面示意图、房屋楼栋号标识、行驶方向指 引及提(警)示等的标识标牌,字迹、图例应清晰,有条件 的可中英文双语标注;商品住房分期交付使用的,应确保交 付工程能独立投入使用,且交付工程与在建工程之间有明显 的、有效的隔离设施,不得合用内部道路。第八条 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催
5、促房地 产开发企业依约向买受人公示以下资料,并按规定向买受人 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住房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商品住房面积实测绘报告书;(三)前期物业承接查验合格材料;(四)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约定公示的其他材料;(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受理处理商品住房相关问题的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第九条 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催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新建商品住房是按以下程序办理:(-)核实买受人身份: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买受人交付商品房时,应当核验买受人身份(包括多个买受人);买受人 本人因故不能亲自到场而委托他人或其他组织代为办理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核验买受人的书
6、面委托、买受人及代理 人双方的身份证明;(二)查验房屋状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买受人 或其委托的他人、其他组织现场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标准 逐一查验房屋状况,查验双方应当对房屋交接查验情况予以 记录。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前组织买受人查验房屋状况, 提前协商解决发现的问题。(三)提供相关资料: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向买受 人提供包括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在内的商品 住房使用手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表、商品住房买 卖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备案表、商品住房面 积实测绘报告书、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查验材料、商 品住房买卖合同约定公示的其他资料及物业服务指南或手 寺。(四
7、)确认房屋建筑面积及结算相关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买受人确认房屋建筑面积,并依商品房买卖合同 及补充协议约定结算实测与预测面积差异产生的费用;(五)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办 理完前述手续后,应当转交房屋钥匙,并签收房屋交接单, 完成商品房的交付。第十条 开发企业委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交付新建商品 住房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出示开发企业的委托书,并严格 按照法律法规及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约定履行交付义务。物业 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提示物业装修使用考前须知等。第十一条任何单位、个人发现交付使用的新建商品住 房工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 举:(-)未组织竣工验收,
8、擅自交付使用;(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办理交房手续的同 时,应当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为买受人提供相关资料, 办理新建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第十三条 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中,涉及工程质量、 规划或者设计变更、公共配套设施、园林绿化、消防设施、人防工程、特种设备、广告、合同收费等问题的,买受人可 向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第十四条商品住房买卖、交付过程中因违约而导致的矛盾纠纷由双方按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协商或通过法 律途径解决。第十五条 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 企业在商品住房交付使用中有未落实本指导意见第六条、第 八条、第九条的,可根据泸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 管理方法(试行)予以信用扣分处理,并报送市房地产行 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开披露。第十六条 其他商品房的交付使用流程监督,可参照本 指导意见进行。第十七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