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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自建房平安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 政府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自建房平安 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全面消除自建房平安隐患,切实保障人 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和社会大局稳定,按照XX省自建房安 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XX市自建房平安专项整治实施方 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 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平安生产重要论述和关于湖南长 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 至上,进一步树牢平安开展理念,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持 市负总责、县级实施、乡镇街道网格化落实,按照“地毯式、
2、 全方位、无死角”总体要求和“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 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那么,全面开展全县 城乡自建房平安专项整治,依法依规彻查自建房平安隐患。 组织开展“百日行动”,对危及公共平安的经营性自建房快 查快改、立查立改,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推动实 施分类整治,严控增量、消化存量,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 全面完成城乡自建房平安隐患整治,健全完善城乡自建房安 全管理长效机制,为我县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开展创造平安稳 定的社会环境。二、工作目标 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平安闭环管理。加强房屋平安 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鉴定机构必须对鉴定报告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负责。完善房屋质量
3、平安强制性标准,研究建立 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和房屋质量保险等制度。加快建 立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和城镇房屋平安管理相关法规,加 强地方性法规建设,完善城乡房屋平安管理制度体系。四、责任落实(一)县人民政府履行主体责任,成立政府主要负责人 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对辖区内自建房平安专 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进度安排、任务落地、资金落实、 技术服务、催促指导、工作保障、制度建设负总责。(二)各镇人民政府履行实施责任,制定工作方案,充 实监管力量,加强自建房平安专项整治的政策、资金、人员 保障。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建立组织机构和工作专班,定 期分析研判,推开工作落实。(三)县直各相关单
4、位履行监督、指导责任,按照“谁 审批谁负责”的原那么,强化本行业房屋平安鉴定机构和从业 人员管理,对主管领域范围内的居民自建房平安隐患排查整 治工作进行全程指导和服务。(四)各镇人民政府履行网格化落实的责任,配齐规划 建设办公室专职管理人员,建立日常巡查工作机制,组织对 辖区内城乡自建房平安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按照隐患清单、 整治清单和整治台账,催促整治,对账销号,闭环管理,对 发现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村民(社区)委员会按照镇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协助配 合专项整治工作。(五)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是房屋平安的第一责任人, 履行首要责任,定期开展房屋平安检查,自觉接受镇人民政 府的
5、监督检查,提供真实的房屋建设资料,对照整治清单, 按要求完成整治。五、时间安排(一)重点排查(2022年6月-9月中旬)。开展经营 性自建房排查“百日行动”,同步开展房屋平安鉴定和隐患 整治,及时消除重大风险隐患。(二)重点鉴定(2022年6月72月)。完成所有经营 性自建房的平安隐患排查和房屋平安鉴定,出具鉴定报告, 针对性地提出整治措施。(三)重点整治(2022年6月-2024年5月)。基本完 成经营性自建房平安隐患整治,健全完善城乡自建房用地、 规划、建设、用作经营等方面的长效管理机制。(四)全面排查(2022年9月下旬-2023年6月)。力 争完成经营性自建房之外的其他自建房平安隐患排
6、查,相关 信息及时录入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五)全面整治(2022年9月下旬-2025年5月)。完 成全县城乡自建房平安隐患整治,进一步健全城乡自建房建 设地方性法规、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实现全县城乡自建房 数据化管理。六、保障措施11(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以县城乡房屋平安隐 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为基础,结合本次专项整治要 求,调整相关部门和人员,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其他副县长 任副组长,分管住建的副县长负责日常工作,县组织部、县 宣传部、统战部、编办、教科、公安、民政、司法、财政、 自然资源、住建、工信、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文旅、卫 健体、应急、市场监管、行政审
7、批、发改、消防救援等相关 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县自建房平安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具体负责工作协调、组织推动、工作保障和督导考核。领导 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全面统筹推动相关工作落实,推 进部门信息共享。县住建局牵头,从县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抽调专人,成立工作专班,承当自建房平安专项整治日常工 作。(二)明确部门职责。县直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 省、市方案要求,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平安、管业务必 须管平安、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平安”原那么,将自建房平安纳 入行业平安监管范畴,强化监管和指导。县住建局负责会同 有关部门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监管,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 治工作,排查自建房结构平安问题
8、,指导房屋市政领域工程 工程施工人员集中租住自建房平安管理,指导各镇人民政府 按要求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 息平台,推进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全链条监管机制,指导自 建房燃气设备安装使用及管线敷设维护和自建房用作餐饮 场所燃气使用平安管理;县应急局负责房屋平安突发事件应12 对处置工作,按职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 房平安管理;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用作影院的自建房平安管 理;县委统战部负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平安管理;县教科局 负责指导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培训机构的自 建房平安管理,指导加强学校和学生校外自主租住自建房、 由教科部门主管的校外集中活动场所的
9、平安管理;县公安局 负责指导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检查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用作养老机构和设施的自建房平安管理; 县司法局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城乡房屋平安管理制度,强 化法治保障;县财政局负责做好自建房平安专项整治工作经 费俣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自建房依法依规用地和选址 平安,以及加建、改建、扩建、改变用途行为的审批和排查 整治,对违法用地建设、违反规划建设等行为严查严管,做 好地质灾害风险排查;县农业农村局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 审批管理有关工作;县工信局负责指导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 所的自建房平安管理,指导用作民爆企业及职责范围内工贸 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平安管理;县文旅
10、局负责指导用 作文化和旅游公共设施的自建房平安管理,负责指导列入各 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自建房平安管理;县卫健体局负责指导用 作医疗卫生机构等场所的自建房平安管理,指导文体场馆和 经体育部门备案的体育经营活动场所的自建房平安监管;县 交通局、水利局、发改局负责指导行业领域内工程工程施工 人员集中租住自建房平安管理;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自建 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的共享推送和食品经营许13 可复查工作,推动将房屋平安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 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县行政审批局负责指导房屋 综合管理信息化建设等相关工作;县消防队负责依法加强用 作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消防平安管理。(三)落
11、实资金和技术保障。县财政将城乡自建房平安 管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保障排查人员培训、房屋 平安鉴定、技术服务、日常办公等工作,将房屋平安管理信 息化建设统筹纳入政务信息化工程给予经费保障。各镇人民 政府、县直各相关部门要组织发动设计、施工、监理、检测、 鉴定等专业机构、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 工匠广泛参与自建房专项整治工作,强化技术保障。县人民 政府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排查、 鉴定工作,规范对相关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出具虚假报告的 要严肃追责。(四)强化督导考核。县自建房平安专项整治工作领导 小组组织对各镇“百日行动”等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督导评估, 定期调
12、度、通报各地工作推进情况,年底对各相关成员单位、 各镇人民政府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建立包片负责制,县 级主要责任单位要包镇,每镇派出工作组,每组配备技术专 家,做好对县域范围内自建房平安专项整治工作的全程跟踪 指导和催促检查,切实加强对自建房平安专项整治的指导和 服务。各镇人民政府要加大对辖区内专项整治工作的催促、 检查、指导、问责力度,对自建房平安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 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一14一 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 责。发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 移送纪检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置。建立信息报送制度。 自
13、2022年6月起,县领导小组各相关成员单位和各镇于每 月23日前,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五)做好工作衔接。自建房平安专项整治工作要与全 县城乡房屋平安隐患排查整治、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等工 作紧密衔接,做好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对已录入城市数字 房产数据库的城市自建房信息,核实相关情况后录入国家城 镇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对本次专项整治中,发现前期已 排查录入的农村自建房信息出现变化的,及时在国家农村房 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内更新。(六)加强宣传引导。各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电视、 网络、抖音、视频号等媒体,多渠道广泛宣传自建房专项整 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深入开展房屋平安科普教育,引导
14、群众 不断增强房屋平安意识。要及时了解群众思想动态,针对性 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赢得群众理解和支持,有效化解影响 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15对全县所有城乡自建房平安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消除自 建房平安隐患;全县所有自建房全部按要求录入全省城镇房 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城乡自建房数据化管 理;健全完善城乡自建房相关地方性法规、制度、标准规范, 形成自建房平安管理长效机制。到2022年9月中旬,完成经营性自建房平安专项整治 “百日行动”,完成对3层及以上、6米以上跨度、结构形 式复杂、加建改建扩建、人员密集等重点经营性自建房的安 全隐患排查,同步开展房屋平安鉴定和隐患整治,及时消除 重大风
15、险隐患。到2023年6月底,力争完成经营性自建房之外的其他 自建房平安隐患排查,摸清城乡自建房基本情况,相关信息 及时录入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到2024年5月底,基本完成经营性自建房平安隐患整 治。到2025年5月底,完成全部自建房平安隐患整治,健 全完善城乡自建房平安管理长效机制,实现全县城乡自建房 数据化管理。三、主要工作任务(一)全面排查摸底。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要统筹各方力量,在前期开展城乡房屋平安隐患排查、平安 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等工 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查缺补漏、突出重点,全面摸清全县所 有城乡自建房平安现状。1 .排查范围。对
16、全县所有城乡自建房平安隐患进行全面 排查。对前期已开展城乡房屋平安隐患排查整治的自建住 房,按原工作安排继续推进,对原排查出的平安隐患鉴定、 整治情况进行“回头看”;对用作经营场所、人员密集的经 营性自建房,再次进行逐户逐幢排查,建立完善房屋信息档 案。在城市,重点排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 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的经营性自建房。在农村,重点排查镇 政府驻地村、各镇范围内的农村社区、大型厂矿企业周边等 区域的经营性自建房。2 .排查内容。全面摸清自建房基本情况,重点排查自建 房结构平安性、经营平安性、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等内容。(1)房屋基本情况。排查自建房建设地点、产权人(使 用人)、房
17、屋用途、土地性质、所在区域、建筑层数及面积、 建造年代、设计建造方式、结构类型等。(2)房屋平安情况。选址平安,主要排查自建房是否 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场地周边是否存在平安隐患、边坡是 否稳定等;结构平安,主要排查自建房是否有设计图,设计 图是否由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设计,是否由具有资质的专业 施工单位或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建设,地基基础、上部 结构和预制板房是否存在平安隐患;使用平安,主要排查自 建房是否年久失修、改变承重结构装修,各类外装修及外挂 保温层、装饰线条、广告牌匾、贴面是否有脱落危险,电梯 等特种设备是否符合平安要求等;建筑材料平安,主要排查 自建房是否使用有毒易燃建筑装饰材料,
18、是否使用不合格的 建筑材料等。(3)经营场所平安情况。对经营性自建房,要同时排 查相关经营许可办理情况,房屋平安鉴定情况,以及消防设 施是否按要求配置并且能正常使用,平安疏散通道和平安出 口是否畅通,电气、燃气设备安装使用及线路管路敷设维护 是否符合要求,餐饮场所是否违规使用瓶装液化气等情况。(4)房屋合法合规情况。排查自建房用地、规划、建 设、消防、设施设备等相关手续办理和违规改扩建、违规改 变房屋用途、违法审批等情况。3 .排查路径。在城市,按照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安置 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其他地区的路径排查。在农 村,按照镇政府驻地村、各镇范围内的农村社区、大型厂矿 企业周边、一
19、般村的路径排查。排查人员在网格内依照排查 路径,有序开展全面排查,逐房填写信息采集表,建立“一 户一档”“一房一档”,录入国家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 管理信息平台。4 .排查方式。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要发动房 屋产权人(使用人)开展自查,组织相关部门和各镇开展核 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抽调专业技术人员全 程参与。各镇人民政府要组织专人,会同技术人员和房屋产 权人(使用人),按照网格化排查、清单化管理的要求,对 城乡所有自建房全面开展拉网式、地毯式排查,重点加大对 经营性自建房和违法建设、违规经营活动的核查力度,做到 不留盲区、不留死角。(二)开展“百日行动”。各镇人民政府、
20、县直各有关 单位要在5月份紧急开展全市自建房平安隐患排查整治的基 础上,集中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平安专项整治“百日行动”, 重点排查3层及以上、6米以上跨度、结构形式复杂、加建 改建扩建、人员密集等容易造成重大平安事故的经营性自建 房风险隐患,确保管控到位。要制定“百日行动”实施计划, 明确行动目标,确定时间表、路线图,逐级压实责任,尽快 取得明显进展,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要组织专业技术 力量对经营性自建房平安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平安鉴定,根 据风险程度实施分类整治。各相关单位要依据职责,规范利 用自建房开展的各类经营活动,对经营场所存在严重平安隐 患、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
21、等管控 措施,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三)精准整治隐患。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要加强对自建房平安隐患鉴定、整治、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整治清单台账,边查边改、立查立改、 压茬推进、分类实施。1 .初步判定。各镇人民政府组织排查人员和专业技术人 员,依据XX省城乡房屋平安隐患排查技术导那么(试行), 对自建房平安状况作出初步判定,区分平安、一般平安隐患 和严重平安隐患。对经营性自建房,初步判定存在严重平安隐患的,应当 立即依法清人、停用、封房,由专业机构进行房屋平安鉴定; 初步判定不存在严重平安隐患的,直接履行下一步鉴定程序。对自建住房等其他自建房,初步判定平安的
22、,建立房屋 平安档案;初步判定存在一般平安隐患的,列出隐患清单; 初步判定存在严重平安隐患的,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 边群众,提出进一步鉴定的建议。2 .平安鉴定。对所有用作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必须由具 备资格能力的专业机构进行房屋平安鉴定,出具合法、真实、 整体性的鉴定报告。对初步判定存在严重平安隐患的其他自建房,由专业机 构进行房屋平安鉴定,针对存在的平安隐患,分类提出整治 清单。3 .建立台账。镇、村两级要根据初步判定和房屋平安鉴 定结果,对照隐患清单、整治清单,分级建立整治台账,实 行销号管理,完成一户、销号一户。4 .分类整治。对存在平安隐患的自建房,要对照“两清 单一台账”,逐一制
23、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 对重点隐患要立查立改,确保及时消除平安隐患。经营性自 建房必须按照鉴定提出的整治要求实施整治,在未完成整治 验收前,一律不得用于经营或其他人员聚集活动。要实施分类整治,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平安 的,要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 排险,该撤除的由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撤除;对存在设计施 工缺陷的自建房,要采取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 对一般平安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限期整治。对因 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要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 避让搬迂等措施。5 .验收销号。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要规范自 建房平安隐患整治验收
24、程序,实施分级验收,对验收合格的 予以销号。经营性自建房隐患整治,由县领导小组组织验收; 其他自建房隐患整治,由镇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四)加强平安管理。强化自建房平安隐患管控,在增 量管控方面由各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凡建必批、凡建必管、 凡用必鉴“,严控增量风险;在存量管控方面由各部门健全 完善相应管理机制,及时消除隐患,形成自建房平安闭环管 理体系。1 .严控增量风险。新建自建房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坚 决杜绝平安隐患。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新建自建房,必须严 格落实XX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方法(试行)XX省 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方法(试行)XX省农村集体建设用 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方法(
25、试行)XX省农 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方法(试行)农村宅基地自 建住房技术指南(标准)和XX市农村自建房屋质量管理 方法相关规定。城镇开发边界以内的所有新建房屋、农村3层及以上新 建房屋、新建或改建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 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平安、消防强制性标准。 各相关单位要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人 (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必须依法 依规取得房屋平安鉴定合格证明。2.消除存量风险。对既有房屋平安隐患,各相关单位要 针对主管领域内的自建房,建立健全以下14项抓落实工作 机制,形成全县自建房平安专项整治抓落实网络体系,扎实 开展平安隐患
26、排查整治:(1)农村自建房宅基地审批管理机制;(2)自建房用地、规划管理机制;(3)自建房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机制;(4)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机制;(5)自建房消防平安管理机制;(6)自建房燃气使用平安管理机制;(7)学校和学生校外自主租住自建房管理机制;(8)自建房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管理机制;(9)自建房用作养老机构管理机制;(10)自建房用作文化和旅游公共设施管理机制;(11)自建房用作旅馆、网吧等管理机制;(12)自建房用作医疗卫生机构等管理机制;(13)交通、房屋市政、水利、能源、通信等工程工程 施工人员租住自建房管理机制;(14)自建房平安管理经费保障机制。3 .强化日常巡查。落
27、实各镇属地责任,发挥城管、村“两 委”、物业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各镇人民政府要建立自建房 平安巡查机制,健全房屋平安管理员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 度,对自建房建筑活动、使用平安等情况开展日常巡查,对 发现的平安隐患要催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及时整改,对 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置。房屋 产权人(使用人)应定期开展房屋平安检查,发现异常情况 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坚决杜绝房屋平安重特大事故发生。4 .清查整治违法行为。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要加强部门联动,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的房屋清 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擅自 建房,未按照许可规定建房,违规加
28、层、改扩建、破墙开门、 改变承重结构装修,擅自改变房屋用途,非法开挖地下空间 等行为。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 用于经营活动。对存在严重平安隐患的违法建设的自建房,以及违法违 规加建、改建、扩建危及公共平安的违建局部,坚决依法予 以撤除;对违法建筑内的违规经营活动,坚决依法予以停业 整顿;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置。 对严重危及公共平安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故意隐瞒房屋 平安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一经查实,予以奖励。5 .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房屋平安管理队伍建设,进一步 明确和有关单位房屋平安管理职责,充实基层监管力量。依 托镇规划建设办公室、自然资源、农业综合服务等机构,统 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平安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贝上 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平安监管责任, 加强审批后监管,催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落实房屋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