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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奖学金评定方法(修订)第一章宗旨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更好地激励我校学 生刻苦读书学习,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开展,使之成 为社会主义建设者和*人,成为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特制定本方法。第二章 奖学金的对象、类别、等级、名额第二条奖学金奖励对象:具有学院学籍的在校普通全日制学生。第三条奖学金设优秀奖学金、特别奖学金。第四条优秀奖学金设一等奖、二等奖、单项奖,奖励德、智、体全面开展的优秀生或具有突出表现的学生。非师范类奖 学金金额分别为1600元/人、900元/人、600元/人;师范类奖 学金金额分别为1000元/人、600元/人、300元/人。奖学金评 选比例为:
2、一等奖:人数占同专业同年级人数的10%。二等奖:人数占同专业同年级人数的10%。单项奖:人数占同专业同年级人数的15%。第五条 特别奖学金设校级特别奖学金和院级特别奖学金。校级特别奖学金设特等、一、二、三等及鼓励奖,奖学金 的金额分别为特等奖10000元、一等奖6000元、二等奖2000 元、三等奖1000元、鼓励奖500元,奖励在应征入伍、参加高 校毕业生服务基层工程、考取研究生,以及研发专利、发表论 文、参与专业竞赛等方面表现优异的学生个人或团体。评选不方法为准。本方法从2022-2023学年开始施行。设比例并可兼得其它各类奖学金。院级特别奖学金设一、二、三等及鼓励奖,奖学金的金额 由二级
3、学院确定,原那么上均应低于校级特别奖学金的金额标准。 二级学院根据学科、专业特色,选取假设干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专业素质拓展、应用技能提升和身心全面开展有积极作用的项 目(不与校级奖学金认定的工程重复),对表现优异的学生予以 奖励。第三章奖学金评定条件第六条 优秀奖学金评定以本校学生综合测评的成绩为主 要依据。第七条 优秀奖学金申报的条件:(一)基本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那么,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学校规章制 度;勤奋好学,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工作 和集体活动,热爱劳动,坚持体育锻炼,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 质。(二)具体条件1. 一等奖学金:学年综合测评名次和学业成绩分名次均在 同
4、专业同年级前15%以内,然后按综合测评总分排列名次。2 .二等奖学金:学年综合测评名次和学业成绩分名次均在 同专业同年级前30%以内,然后按综合测评总分排列名次。3 .单项奖学金的具体条件:本学年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同等条件下,按 综合测评总分排列名次。(1)社会工作奖担任学生干部期间,其所在集体或本人获市级(含)以 上表彰者;担任团支部书记、班长、易班班长期间,其所在团支部 或班级获得校级(含)以上五四红旗团支部、文明班级、易班 建设示范班级荣誉称号者;担任宿舍舍长期间,其所在宿舍被评为校级(含)以上 文明宿舍、好学风宿舍、党员先锋宿舍者;担任社团协会负责人期间,其社团被评为校级(
5、含)以 上优秀社团,或以社团名义提交的作品或组织的活动参加市级 (含)以上竞赛获奖者;担任校级、院级机构主要负责人期间,其所在集体获校 级(含)以上表彰者。(2)劳动实践奖参加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冬、夏令营等团体活 动,表现突出,受到表彰,为学校争得荣誉者;参加学校、各级地方政府和教育机构组织的劳动技能竞 赛、青年志愿活动等实践,表现突出,受到校级(含)以上表 彰者;校级(含)以上劳动实践工程、优秀志愿服务工程的主 要负责人。(3)文体美育奖在校级体育运动会中,个人前三名获得者、团体第一名 的主力队员,或个人成绩打破纪录者;代表学校参加市级(含)以上运动会、大学生运动会、 大学生体育联赛
6、,个人前六名获得者或团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二级运发动称号者;在校级文化和艺术比赛中,个人前三名(或“十佳”)获 得者;代表学校参加由市级(含)以上教育、文化主管单位主 办的文化和艺术比赛,个人前六名(或“十佳”)获得者或团体 前三名的参赛队员。(4)学习进步奖前学年学业成绩分排名在同专业同年级后30%或个人不及 格科目2门(含)以上,经努力,当学年学业成绩分排名在同 专业同年级前30%者。(5)道德文明奖在平安校园、文明校园建设,以及党建、宣传、法治、 廉政、网络文化建设等方面表现突出,获校级(含)以上表彰 者;在爱国奉献、道德诚信、自立自强、厉行节俭、朋辈互 助等方面表现
7、突出,获校级(含)以上表彰者;在报刊上发表作品2件(含)以上或正面报道学校各项 工作情况6篇(含)以上者;在易班全国平台“今日头条”上发表报道学校各项工作 情况的网文10篇(含)以上者;代表学校参加市级(含)以上党建、思政、廉政、平安、 文明、普法相关赛事,个人/团体一二三等奖获奖者。(6)创新创业奖在校级职规、就业、创新、创意、创业相关赛事中,个 人/团体一、二等奖(或前三名、“十佳”)获得者;代表学校参加市级(含)以上职规、就业、创新、创意、 创业相关赛事,个人/团体一二三等奖获奖者;完成结题的国家级、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程 负责人;完成工商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有限责任
8、 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等),法人代表为学生本人的;校级(含)以上主管部门资金扶持的创业工程负责人;完成绿色科技创造创造相关专利、论文,或以作品方式 参加相关竞赛获奖的。第八条 校级特别奖学金申报的条件:(一)类别及标准1 .国家部委、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全国性学 会、福建省教育厅、团省委等部门主办的思政、文化、创新创 意、科技赛事及教育厅公布的省级大学生学科技能竞赛工程获 奖:申报等级特等奖_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鼓励奖获奖 级别省级以上特等奖一等奖 金奖二等奖 银奖三等奖 铜奖其他 奖项省级特等奖一等奖 金奖 1-3名二等奖 银奖 4-6名三等奖 铜奖7-10 名2 .参加全国大学生运动
9、会、福建省运动会、福建省大学生 运动会、福建省大学生体育联赛获奖:申报等级特等奖_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鼓励奖获奖级别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第1-3名第4-6名第7-8名福建省运动会福建省大学生运动会第1名第2-3名第4-6名第7-8名福建省大学生体育联赛.在学院学术刊物级别认定方法(修订)中规定的A、B、C、D级刊物上发表论文:工程名称申报级别在A级刊物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特等奖在B级刊物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一等奖在C级刊物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二等奖在D级刊物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鼓励奖在ABC级刊物上发表论文(师生合作发表,学生第二作者)鼓励奖.获国家专利授权:工程名称申报级别国家创造专利(第一
10、创造人)特等奖国家创造专利(师生合作申请,学生第二创造人)鼓励奖3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在校学生,凭入伍通知书,可申报特 别奖学金二等奖。4 .被录取为硕士研究生的在校学生,凭录取通知书,可申 报特别奖学金二等奖,假设录取学科在教育部学位中心最近一轮 学科评估中排行前30名或等级为A (含)以上的,凭录取通知 书,可申报特别奖学金一等奖。5 .入选国家和地方基层工程的在校学生,凭派遣单,可申 报特别奖学金二等奖。国家基层工程: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地方基层工程:“三支一扶”计划、选调生计划、大学生 村官计划、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兴旺 地区计划。6 .优秀毕业生,由学校直接颁
11、发特别奖学金三等奖。(二)附加说明:1 .按学校参赛人数划拨获奖名额的赛事等级(如:英语竞 赛的省级二、三等奖),评审时按降一级的标准评定;2 .体育和文艺赛事中大团体(成员超过10人)工程,按获 奖情况奖励参赛集体,奖励金额翻倍;3 .同一比赛或同一作品分别获得两种以上奖项的,不重复 奖励,按其获得的最高奖项予以奖励;4 .发表论文(第一作者)指学生为论文的第一作者或者独 立撰写人;发表论文(师生合作发表,学生第二作者)指在教 师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中,学生为第二作者的;5 .专利成果(第一创造人/设计人)指学生为专利成果的第 一创造人/设计人或独立创造人/设计人。创造专利(师生合作 申请,
12、学生第二创造人)指在教师为第一创造人申报的国家发 明专利中,学生为第二创造人的;6 .多部门、单位联合主办的赛事和学术刊物,按最低级别 的主办方予以认定;7 .体育竞赛按实际比赛规那么取获奖名次,其他赛事按照获 奖证书上的等级或名次予以评定。第九条院级特别奖学金申报条件及评定方法:院级特别奖学金申报条件及评定方法由各二级学院制定, 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后正式发文,在全院师生范围内公告, 并报学生处备案。第十条本学年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原那么上不得申报各类 奖学金:(一)违反校规校纪,受过校、学院纪律处分者;(二)出现重考、重修者(特别奖学金和优秀奖学金单项 奖中的“学习进步奖”不受重考、重修限
13、制;优秀奖学金单项 奖允许1门重考);(三)综合测评中德行表现分低于80分者;(四)综合测评中社区文明分低于100分者;(五)体育成绩不及格或“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 不达标者。第四章奖学金的评定、发放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校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由学校分管 领导、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团委等部门领导及各二级学 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组成,负责校级奖助学金的评定工作。 二级学院成立院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负责院级奖助学金的 评定工作。第十二条优秀奖学金由二级学院组织评审,经公示无异 议后,结果报校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审批。优秀奖学金上一级 名额未满,可将名额转移到下一级,奖金的金额不转移。第十三
14、条校级特别奖学金由二级学院组织评审,经公示 无异议后,结果报校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审批;院级特别奖学金由二级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直接审批。第十四条奖学金评定时间:毕业班于学生毕业前评定,非毕业班于第二学年开学初评定。毕业班学生离校后四个月内 获得服兵役、升硕、入选基层工程等相关证明的,可于第二学 年开学初非毕业班奖学金评定时补报特别奖。第十五条凡获得校级优秀奖学金和校级特别奖学金的学 生,由学校发给荣誉证书并在全校表彰;获得院级特别奖学金 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荣誉证书并在全院表彰。第十六条奖学金的评定均须严格把握评选条件,严格执 行民主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学院评审结果须在二级 学院范围
15、内线上线下充分公示,确保学生知情权、表达权。公 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内容至少包含姓名、等级、金额、 具体依据条件、审核人等要素,团体工程必须标注人员构成。公示中发现错漏的,院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应组织核实,须 更正的,应在公示的显要位置说明更正内容及原因,并相应延 长公示期。第十七条 凡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奖学金 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荣誉称号,追回已发放的奖学金,并 在全校通报批评。第十八条 对因身体残疾、突发事件或者其他不可抗因素, 导致相关科目重考重修的,经院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认定, 可予以破格评定。第十九条 奖学金日常管理工作由学生处负责。第二十条本方法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以往有关评定方法与本方法相抵触的,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