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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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做好我区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农村集体财务行为, 稳定农村大局,促进我区农村经济持续、协调开展,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 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实施方案(农经发20094号)农业部财 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 20136号)XX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X府令第189号)和XX 省村务管理方法(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管理的实际, 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 的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执行本规定。村民委员会改制(

2、建)为居 民委员会后,所在社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农村财务管理工作主要任务是:(-)加强民主管理,管好集体资金,搞好经济核算工作,增加集体收入, 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的经济利益关系,做好收益分配工作。(二)搞好集体资金的投资预算管理,实行集体资金投资的计划管理和民主 管理。(三)做好集体土地及其它生产资料的发包、转让、出租等重大事项的管理, 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公平、公开、公正。U!条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接受区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及镇政府(街道办) 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村(居)民的民主监督。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通过民主选 举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及其近亲属不能

3、担任村务监督委 员会成员。第五条镇政府(街道办)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农村财务管理工作,加强对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财务收支的管理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对本集体经 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二章财会人员第六条各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接受村集体经济组织 的委托,代理财务会计工作并对其经济与财务活动进行监管。管理服务中心需要 对外招聘专业会计人员时,必须坚持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原那么。第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设会计,只设专职或兼职的报账员(出纳员,下 同)0报账员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推荐,经镇政府(街道办)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 格后,由村集体聘任上岗。第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

4、和村(居)两委成员的近亲属不得任该 村的报账员。报账员离职时,应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 接交人、监交人要签字盖章,镇(街道)农村经济主管部门要验证存档。在未办 清交接手续以前,报账员不得离职。第三章收支管理第九条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审核)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联合社、联队的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 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的日常小额开支(一般1000元以下)实 行两笔会签制度。其中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联队的经济合 作社、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理事长(社长)审批一支笔,本社中村务监督委员会组长审核一支笔,缺少任何一支笔审批(审核)均

5、不得报销入账。经 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经济社合作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理事长(社 长)经手的开支,由村(居)主任审批。意见不统一,无法实行两笔会签”的, 提交村(居)委会讨论决定。(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大额开支(一般在1000元以上)需有本社的成 员代表会议通过记录决定上实行两笔会签后须经村(居)委会主任签批。(三)大额的标准由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意见,经村党支部审查,提交村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确定;经济合作社的由成员大会或户代表会议决定。报镇政府(街道办)备档。四)大宗工程资金开支管理。大宗基建开支、大型定资产购置及大工程投资等,履行的有关程序正确,手续完备,开支的依据附

6、件齐全,报镇政府(街 道办)主管负责领导批准,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办理资金开支手续。(五冲寸集体经济组织的日常办公经费开支要按年初制定的预算方案来开支, 预算方案应经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第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在银行开设基本账户,以支票提取现金。日常 开支须使用实行备用金管理制度,大额开支一律由银行户对户转账开支。村集体 经济组织应在银行预留单位和法人代表印鉴。村经济联合社的库存现金备用金) 不得超过2000元。经济合作社的库存现金(备用金)不得超过1000元。需要 现金支出的工程超过限额的由银行支票支付。第十一条收款和支出。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承包(租赁)人收取承包(租)

7、 金或其它单位收取款项时要手续完备,使用统一印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 据收款。现金支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必须写清楚用途,由经 办人、证明人签名后经领导审批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组长审核,手续完备的开支方 可报销支出,会计对手续完善的支出单据方可做账。报账员对手续不完备的支出 应催促经办人完善手续再报账。单据凭证手续不完备支付款项的,报账员应负相 关责任。第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取得的现金收入必须存入银行账户后方可开 支,不得坐支,所收取的每一笔承包金依时足额存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开设的银行 账户。必须凭收款收据记账联并附有银行存款记账单方可入账。会计员与报账员 要定期核对银行存款日记

8、账和现金日记账,村集体班子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定期 盘点银行存款和库存现金,检查账面数与存款实数是否相符,做到日清月结。第十三条建立内部借款审批制度,各种借款应严格执行制度规定,任何人 不得利用职权、特权私自借款。特殊情况的个人借款要经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村 (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借款应立字据备查,超过一个月未还的借款,借据 必须入账,还款后再冲销。第四章收益分配第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年终收益分配工作之前,要准确核算收入 和支出,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搞好合同的结算和资金收缴。第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方案要报镇政府(街道办)备案。由 集体代交的各项费用应在分配时扣除,并在分配通知单

9、中详细列明。第十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集体年纯收入的15%提留公积金、10%提 留公益金和5%提留应付福利费,并做好财务收支预决算工作,村集体财务收支 的预决算要经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第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要进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审核、认定、备案工作,只有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社员)资格的人员才能获得集体分 配权。第十八条(一)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使用收益 分配方法:1 .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2 .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3分配方法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镇政麻街 道办)备案。(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收益

10、,50%应用于农民的社会保障安 排;剩余的50% ,一局部留于集体开展经济,大局部仍应分配给农民。第五章集体资产管理第十九条农村集体三资交易执行XX市XX区农村集体三资交易 暂行方法。第二十条建立农村集体资产台账。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 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 及时记录增减变动情况。第二十一条建立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制度。每年年终要进行清查,重点清查 核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物、账款相符。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和转让的应签订合同。村集 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

11、行情况。第六章职务补贴第二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的职务补贴方案,镇政府(街道办) 提出指导性意见,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确定。补贴方 案按照村集体年纯收入(不含征地款和固定资产处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经 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第二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职务补贴方案,应根据当前农村工作的 中心任务制订,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干部岗位责任制,并采取责任考核制度,年终 按完成考核指标程度,由镇(街道)综合考核定分,并结合集体经济收入情况, 拟定补贴的总额,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代表会议通过后,公布具体分配方案。第二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在领取集体

12、经济组织及政府拨付的 职务补贴后,不得再从其它途径领取补贴(包括交通、通迅费等)或奖金。第七章民主理财第二十六条农村财务管理必须坚持民主管理、公开透明的原那么,对一些重 大决策、重大投资问题,必须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表 决,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第二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账目,应每月逐项逐笔公布,年终进行年 度收支报表、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报表公布,接受村(居)民的监督。第二十八条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履行职责。每个月至少开展一次民主理财工 作会议,审核集体收支。认真听取和反映全体村(居)民对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 意见和建议,详细审查财务情况。任何人不得阻碍村务监督委员会的

13、工作。对不 履行职责的成员,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有权罢免其资格。第二十九条公布民主理财活动结果。村务监督委员XX财后,应及时指出 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且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填写民主理财工作表,由全 体成员签名,一式两份,一份与账簿存档,一份与财务收支情况一起公布民主理 财结果。第八章财务公开第三十条 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各项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情况及年终财务决 算情况等;(二)集体资产及其经营管理情况,包括土地、物业等生产资料的经营情况 和集体企业承包经营方案、投标结果、承包费收缴、合同履行情况;(三)村(居)、小组集体经济收益及其使用情况;(四)兴

14、办集体经济工程和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以及招标投标、建设承包方 案及实施情况;(五)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贴费的收入和使用情况;(六)救灾救济、扶贫助残、拥军优属、社会捐赠等款物的接收、发放、使 用情况;(七)上级下拨的补助经费、专项经费的收支情况;(八)农村负担各种费用情况;(九)村(居)合作医疗的收缴和开支情况;(十)村(居)委、村(居)民小组及经济组织成员职务补贴及其他福利, 公务活动方面的开支情况;(十一)代征社会抚养费的收缴情况;(十二)其它有关情况。第三十一条财务收支情况公开。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于每月10日前公开上 一月的财务情况,并上传到区党风廉政信息公XX台。在固定的公开栏公开,方

15、便群众监督查看。群众对村集体开支提出询问和意见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 能够当场答复,要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于15日内作出答复。 公布的财务收支情况表应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村务监督委员会全体成员审 核并签名。第三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离任时,由镇政府(街道办)对其在任 期间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村(居)民公开。第九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健全财务会计 制度,规范财务审批程序,落实民主监督机制;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印鉴管 理制度。各镇(街道)农村经济主管部门及主管领导认真做好督查指导工作。农 村财务管理工作不落实,三资管理措施不力,出现财务问题的村集体,严格 按照基层干部履行职责假设干规定(试行)意见,追究当事人直接责任。同时, 还要追究村(居)支书、主任和镇政府(街道办)主管领导的相关责任。第十章附那么第三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经济事项,先由班子集体讨论确定;报 村党支部和村(居)两委班子集体讨论同意;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 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报镇政府(街道办)审核批准方可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第三十五条村(居)委会和村民小组的财务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区农业局XX区民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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